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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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誉考核

马鞍山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誉考核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誉考核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速推动我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誉体系建设,增进我市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有序进展,依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速推动建筑市场信誉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治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誉考核是指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市场行为、效劳质量和履约守信等情形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效劳的监理企业,均按本方法同意信誉考核。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誉考核依照公布、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企业市场行为方面,要紧考核内容包括资质证书利用、投标竞标、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情形。

第六条企业效劳质量方面,要紧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和设施配备、监理计划和实施细那么编制及巡视、旁站、平行查验等工程质量操纵和履行平安治理监理责任情形,业主考核情形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劳履行等情形。

第七条企业履约守信方面,要紧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员工及其所监理工程在考核期内各类奖惩等情形。

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誉考核实行动态治理,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按期发布考核结果。

第九条各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县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效劳的企业信誉考核,向市建筑治理处汇总考核情形;市建筑治理处负责组织对市区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效劳的企业信誉考核并对各县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同一企业在市区和县域均有监理活动的,别离进行信誉考核计分,考核期满由市建筑治理处综合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誉考核采纳计分方式进行,考核总分为100分,由基础分(80分)、奖励加分(20分)和惩戒减分(不设下限)三部份组成。

具体分值分派和加减方法详见《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誉考核标准》(附件1)。

第十一条市建筑治理处、各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监理信誉考核组。

考核组由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依据监理“双随机”检查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结果,及有关信誉信息,依照《马鞍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计分。

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附件
西安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一、信用评价分值计算表
—1—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价评分标准
—2—
备注:1.本标准仅适应于承接西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含西咸新区)内工程项目,且签订《西安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承诺书》的监理企业;
2.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奖励类信息,在计分周期内作累计加
分;
3.“表彰性通报”包括:政府部门表彰重大典型和事例的决定性文书;政府部门表扬先进典型、
肯定先进经验,以号召其他单位学习的通报文书等。

表彰性通报以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良好信用信息起始日期以通报文件发文落款时间为起始时间;一份表彰性通报中只针对
涉及企业加一次分,不按照项目个数加分。

—3—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价评分标准
—4 —
—5 —
—6 —
—7 —
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问题产生的不同程度(轻微、一般、严重)的不良信
用信息作累计减分;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载明信息中一旦涉及本办法中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内容,则该
处罚决定书认定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
4.信用信息评价评分标准中不良信息的有效期应以政府处罚文件上的期限为准,若
文件中未规定期限,按信用信息评价评分标准中不良信息的有效期执行;
5.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评价内容”涉及裁量标准,依据《西安市住房建设领域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对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规范。

—8 —。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直接评为D级
发生违法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累计发生2次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等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受到行政处罚且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到位的
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
丙级18万最高得15分获奖信息获国家级奖项5项同一事件按最高分值加减分获奖和表彰信息不分等级的按对应分值计入分等级的二等奖计分乘以05三等奖乘以025优秀奖乘以01获省部级奖项3项获市级奖项1项表彰信息受到国家表彰的5次受到省部级表彰的3次受到市级表彰的1次科技创新获省部级建设科技成果3项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行政处罚信息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5次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10次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10次不良质量安全发生有监理责任的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0次项目类别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备注信用信息扣分事故信息发生有监理责任的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20次扬尘治理信息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等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10次其它行为信息未响应主管部门的政策文件要求的10次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不良信息10次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直接评为d级发生违法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有监理责任的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治理等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受到行政处罚且一个月内整改仍不到位的被司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的情形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监理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XX]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XX]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满3年,是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单位会员,可自愿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1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包括企业保障体系、财务经济状况、监理业绩、竞争力、信用记录及附加等内容,按照《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信用差。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程序:(一)通知: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在“福建建设监理网”发布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参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监理协会(专业委员会)或设区市建设局负责监理工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填写《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应按照《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格和素质、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工程监理企业;中省直单位、外省进驻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评价。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合理奖惩。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程序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3-5月份进行。

第七条信用评价由监理行业管理部门牵头,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与组织考评。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网络材料。

参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填写《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可在黑龙江建设网上下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

(四)提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五)提供近两年监理工程业绩证明(合同原件)等相关文件;(六)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七)企业的试验检测设备证明材料;(八)年终财务决算、统计报表等。

第十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监理项目档案(监理规划、细则,项目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的方式进行。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公约》、《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满2年,必须申报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经入湘备案登记满2年省外入湘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自愿申报我省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是指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经营服务过程中遵循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行业自律公约等活动中的诚信程度.第四条湖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信用等级评定遵循服务企业、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参评企业近两年经营管理及自律情况、现场监理部履职情况、绩效等,具体内容和评定办法见《湖南省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附件1)。

第六条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四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不守信。

AAA级信用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监理部人员足额配备、人员履职到位,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积极参与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优质工程等,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社会反响好、在行业中具有带头示范作用,且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AA级信用企业:较好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到位、人员履职到位,认真履行监理合同,配合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优质工程等,认真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社会反响较好、在行业中具有较好影响,且综合得分75以上85分以下的;A级信用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合理、人员履职到位,监理合同履行基本到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无社会不良反响,且综合得分65以上75分以下的;B级信用企业:不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和人员履职不到位,不履行监理合同,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市场行为规范、诚信经营,社会反响差,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不守信,且综合得分65分以下的;应参加而未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直接定为B级。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规范】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为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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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三)组织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核定、公示和发布工作;(四)负责组织开展在建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汇总审核。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除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信用评价评分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XX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XX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XX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一、经营指标得分(满分15分)(一)注册执业人员人数得分1.各类注册执业人员超过60人的,得3分;2.各类注册执业人员超过25人不满60人的,得2分;3.各类注册执业人员超过15人不满25人的,得1分;4.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不满15人的,得0.5分。

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注册执业人员佐证材料(注册证书、社保证明等)进行确认后提交XX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计算得分。

(二)企业资质得分按资质等级得分:1.监理甲级企业,得3分;2.监理乙级企业,得2分;3.监理丙级企业,得1分。

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佐证材料(企业资质证书等)进行确认后提交XX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计算得分。

(三)年度业绩得分1.年度承揽房屋市政类监理项目(单项工程28层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上桥梁;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5个以上得5分;2,年度承揽房屋市政类监理项目(单项工程14-28层或建筑面积1万-3万平方米力\区建筑面积6万-12万平方米;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互通式立交桥及单孔跨径100米以下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5个以上,得3分。

3.年度承揽房屋市政类监理项目(单项工程14层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小区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3个以上,得1分。

(四)企业纳税情况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4分,为B级的得3分;为M级的得2分;为C级的得1分;为D级的不得分。

二、管理指标得分(满分50分)(一)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根据XX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房屋市政工程现场管理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四个方面进,综合考核得分按照35%进行折算给予相应得分,满分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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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市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沧辖区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考核容与方式第五条考核容包括:企业经营、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人员及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

(一)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及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部质量安全体系、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等情况;(五)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情况: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从业行为进行管理考核情况;(六)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旁站、巡视、平- 2 --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七)人员及部管理情况: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人员资格和到岗到位、部规章制度建设、对现场监理机构检查考核等情况;(八)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黑白合同”、中标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九)其他需要考核的容。

第六条建设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社会调查结果;(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九条考核年度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属联合体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比例计分。

(一)获得、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和全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全国、全省和全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

在、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的,每项加3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省、副省级城市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 4 --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省级工法的,分别加5分、3分;获得、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省、市表彰或在、省、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

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省、市级QC活动评选中获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的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4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六)在市行政区域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专业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

(七)每年对本地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对外地监理企业进行入青信用动态核查,核查一次性通过的得10分。

(八)工程监理企业在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省、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招投标分别加2分、1.5 分、1分;获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招投标加0.3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九)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6分、3分。

(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十一)在本市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观感质量量化分值在85(含85)分以上的,按照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给予加分,每100平方米加0.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

本项累计加分最高分30分。

- 6 --(十二)其他加分项:在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过程中,按照年监理企业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中对施工企业所扣总分数以一定比例计入该监理企业年终市场主体考核结果中。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一)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或以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二)超越资质等级或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的;(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五)同体监理的;(六)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七)因监理不作为或错误指令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每死亡1人的;(八)发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未办理监理企业入青信用登记开展监理业务的;(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5分:(一)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擅自开展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二)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三)违规压低监理取费标准的;(四)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容协议的;(五)企业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的;(六)未按规定擅自撤场不履行监理职责的;(七)监理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八)施工图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

(九)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在建设项目资料中使用的法人印章与登记的印章不符的;(十一)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十二)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 8 --人员与登记人员80%(含)以上不符,未检查发现或发现未上报的;(十三)两年未在我市承揽监理业务的;(十四)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起群体投诉、上访等责任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五)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或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上报的;(十六)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60天(含)以上未办理变更手续或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未检查发现或发现未上报的;(十七)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十八)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十九)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等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发包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分包或挂靠行为的;(二十)其他较重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一)投标时,因有关人员不准时参加开标会、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等原因,导致所投标项目重新招标的;(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三)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配备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或未按图施工,造成严重质量缺陷的未制止或未报告的;(五)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六)给施工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商的;(七)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考核管理,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录资料的;(八)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审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行为的;(九)未履行监理职责,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十)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部- 10 --门停工的;(十一)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十二)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三)现场功能性检测二次抽检仍不合格的;(十四)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十六)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十七)使用已废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文本)》的;(十八)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十九)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60%(含)-80%的;(二十)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十一)一年未在我市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十二)存在压低压价、恶性竞争的;(二十三)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公告牌、参建单位主要信息公示栏、参建单位建筑工人维权须知牌,未督查整改的且未上报的;(二十四)所监理的项目竣工后出现多起上访且负有监理责任的;(二十五)所用材料与送样材料不符或质量低下,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二十六)未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未对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的;(二十七)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导致基坑存在安全隐患的;(二十八)深基坑支护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场及周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的;(二十九)《建筑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措施有5项以上落实不到位的;(三十)伪造或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未报告的;(三十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未报告的;(三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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