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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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6篇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6篇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1.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使用、运营的营业用汽车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恶意损坏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本保险合同仅适用于被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的保险范围内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在中国以外地区发生的一切损失。

3.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方可享受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标的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使用、运营的特定车辆,车辆的详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使用性质等。

2.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如实告知车辆的相关信息,如有不实申报或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1.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恶意损坏等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

2.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后,及时对事故进行核实并支付赔偿金额。

3.若被保险车辆发生损失需进行维修,被保险人应提供维修费用的发票和相关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后,本公司将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第四条保险免责1.以下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时酒后驾驶、违章操作、超速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失。

(2)车辆使用非法改装、故意损坏、非法运输等情况导致的损失。

(3)车辆在未购买本保险合同前发生的损失。

2.若发生上述规定的情况,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费用1.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具体详见保险合同。

2.若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本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其提供保险服务。

第六条保险理赔1.被保险人若发生保险事故需进行理赔,应及时向本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事故发生过程、损失评估等信息。

汽车保险合同协议模板

汽车保险合同协议模板

汽车保险合同协议模板汽车保险合同协议模板篇1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 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3.2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 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 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 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 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 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 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 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 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

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

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1.引言1.1 概述车损险是人寿财险中的一种重要险种,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车辆在发生意外事故后的车辆损失。

车损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购买车损险,车主可以有效地降低自身承担的风险,保护自己的车辆免受意外损失的侵害。

车损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投保要求、理赔流程等内容。

其中,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车损险条款中的核心内容,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会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车损险会对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同时,车损险条款还会明确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修复或进行全车赔付的条件和方法。

在购买车损险前,车主需要了解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的相关规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价值进行衡量的标准,通常情况下,保险金额应当与车辆的市场价值相符合。

而免赔额则是车主在理赔过程中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它反映了车主在意外事故中的自付能力和责任。

因此,在选择车损险时,车主需要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来确定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此外,车损险条款还会规定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要求。

例如,车主需要提供车辆相关的证件和信息,如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以证明车辆的合法性和价值。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车主还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准确评估车辆的损失情况。

对于车主来说,了解车损险条款的内容对于正确选择和使用车损险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在明确理解自身权益和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车主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车辆,减少潜在的经济损失。

因此,本文将对人寿财险车损险条款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以帮助车主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车损险,为车辆的安全提供一份坚实的保障。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内容安排。

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名下的营业用汽车,包括但不限于载货汽车、载客汽车、特种车辆等。

1.2 被保险车辆的牌照号码、型号、车架号等基本信息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清晰明确。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 火灾爆炸- 盗抢- 玻璃单独破碎- 自然灾害- 其他意外损失第三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3.1 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扣除后再进行赔偿。

3.2 本保险合同中对不同类型的损失设定了不同的赔偿限额,具体数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保险合同。

第四条保险费和缴费方式4.1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标准和缴费周期及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被保险车辆的购置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保险公司确定。

4.3 若被保险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停止对被保险车辆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报案和处理5.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所需的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后及时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和损失评估,并依法处理赔偿事宜。

5.3 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情况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处理赔偿事宜。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6.1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任何一方均无权解除,只能在合同到期后重新谈判续保事宜。

6.2 若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取消对被保险车辆的保险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7.1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本保险合同中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以上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各自的权益,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免受意外事故和损失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申请保险的车主或合法登记所有人。

第四条保险人在本合同中指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是被保险人作为取得和保持保险人对其继续承保机动车辆责任的一种经济抵偿方式。

第六条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根据保险费的实际支付情况来决定是否承保。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和损失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碰撞、倾覆、撞击、被撞、被盗、抢劫等。

2.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

3.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战争、恐怖袭击、暴动、罢工等。

第九条保险人对于上述意外事故和损失,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实际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条保险人在赔偿前有权对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

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了免赔额和赔偿限额的内容,被保险人在选择本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免赔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时不承担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三条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事故或损失中最高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金额和车辆价值来确定,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四章保险费和费率计算第十五条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车辆价值、使用情况、过往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十六条保险费率是指保险费与车辆价值的比例,在不同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下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024年九月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8篇

2024年九月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8篇

2024年九月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保险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营业用汽车向乙方投保损失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甲方将其所有的下列营业用汽车向乙方投保损失保险:车辆品牌:____________;车型:____________;车牌号码:___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____________。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XXXX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三、保险责任(一)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乙方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乙方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经甲乙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

(二)保险费: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及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商定。

五、投保人告知义务与如实告知义务甲方应向乙方如实陈述与保险车辆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使用性质、用途、年限等。

若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过失未告知,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乙方应对承保风险进行评估及明确告知义务。

双方均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如实履行上述义务。

六、赔偿处理(一)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二)若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车辆损失,甲方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乙方将根据合同约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三)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若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乙方按保险金额与车辆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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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
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汽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
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
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
值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
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
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
起火燃烧。

(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
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
的价格。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
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
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
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
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
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
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顶目、方式和费用。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伺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在投保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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