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天津市劳动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劳动法实施细则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实施细则。
下文是天津实施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天津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024年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____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____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____(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____、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____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____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____、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____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20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20__(请自填)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
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
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新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的权威解读第一章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整个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权益的一种形式,必须得到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为此,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7月1日通过新劳动合同法,在此背景下深化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进一步强调劳动用工制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第二章新劳动合同法概述新劳动合同法首次提出了劳动者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这是强调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这种精神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此外,新法明确规定了劳动用工合同的有效期,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时工作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合同期限到期后,双方协商,可以续约但续约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就不能续约。
新法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享受哪些保护,比如与用人单位所派遣的人员享有相同的待遇。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新法强调劳动者的权益,多举一些实际的例子,员工签署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以及员工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可以分享一些经验。
例如,在签署试用期合同时,员工应该留意需要共同签字的合同条款是否与事先沟通一致。
在工作中,如果员工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有违反劳动合同要求的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要求更改。
此外,法规与法律体系也给员工维护权益提供了更多支持。
第四章企业用人单位企业用人单位同样需要被纳入到新劳动合同法的讨论范围中来。
例如,新法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必须注明具体适用的试用期规定、薪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如果企业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给员工发放工资,导致员工的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最坏的情况下将会面临纠纷甚至诉讼。
因此,企业用人单位应该重视员工的合法权益,完善招聘、管理和职业安全等环节。
第五章法律风险的防范在新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风险控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例如,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注意明确各种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工资计算标准、加班规定、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具体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义务债务和约束规范。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3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3篇篇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的合同协议草案合同编号:[编号]签订日期:[日期]甲方:[公司名称](用人单位)乙方:[员工姓名](劳动者)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并依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现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订立1.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甲乙双方应在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核心条款后签署正式劳动合同。
2. 甲方应按照法律要求制定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向乙方提供详尽的岗位说明书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重点条款应用1.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及员工续约规定。
(详细说明并列举相关条例)2.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详细解释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等情形)3. 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和程序。
(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并明确变更程序)4.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详述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权益)5. 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明确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条件及责任划分)6. 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和法律责任。
(明确双方纠纷解决机制及违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四、劳动合同履行1.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劳动合同的顺利实施。
2. 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五、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1. 劳动合同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2. 劳动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依法履行解除手续。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读《劳动合同法全文逐条解读》一、引言劳动合同是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法全文逐条解读旨在说明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双方基本信息(1) 用人单位信息: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 职工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 用人单位的身份、权利和义务1. 身份:用人单位是合同当事人之一,享有法律规定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义务。
2. 权利:(1) 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组织工作,管理职工,制定规章制度,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有权要求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有权对职工实行鼓励、处罚、奖励和调职制度。
(2) 特殊权利: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业务、经济状况,需要对职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工资,以及终止劳动合同。
3. 义务:(1) 尊重职工人格:用人单位应尊重职工的人格权利,保障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2) 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
(3) 安全生产: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安全、无危险的工作场所和条件,负责职工安全、健康保障。
(4) 组织职工休息: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安排休息及节假日休息,保证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
(5) 建立劳资协商机制:用人单位应积极主动与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及其他劳动事宜。
协商达成协议后,应签订书面条约,严格执行条约规定。
(6) 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社保、工伤保险等相关手续。
4. 履行方式: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依法履行其在劳动合同中的各项义务,与职工签订书面合同。
5. 定期检查劳动合同是否到期:用人单位应定期检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及时与职工协商劳动关系的续签。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2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
天津劳动法规章制度
天津劳动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的劳动法规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规章。
第二条本法规章适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履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者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效率,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和解决劳动争议。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人力资源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共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十条本法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明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材料,并且要求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第⼗⼋条—第三⼗⼆条)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535号颁布⽇期:2008-09-18执⾏⽇期:2008-09-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单位协商⼀致的;(⼆)劳动者提前30⽇以书⾯形式通知⽤⼈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期内提前3⽇通知⽤⼈单位的;(四)⽤⼈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单位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的;(六)⽤⼈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单位违反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的;(⼗三)法律、⾏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仅仅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6、37、38条的简单罗列,是为了对应下⾯的第19条关于⽤⼈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是让劳动者⼼理感觉更平衡⼀点,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的;(⼆)劳动者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重整的;(⼗⼆)⽤⼈单位⽣产经营发⽣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技术⾰新或者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研究
经国务 院法制办公 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与全 国人大财经委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法工委 、 国资委 、 国 全 总工会 、 台盟 中央、 国工商联等单位反复沟通 协调 、 全 认真研究修改 , 成 了《 形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合 同法
用工的意识 , 劳动合 同的签订率和社会 保险 的覆盖率 明显上升 ,08年上半年 , 20 企业 劳动合 同签订 率达到
、
《 实施条例》 的法律地位
《 实施条例》 国务 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 ; 是 国务 院是
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 根据《 法》 8 的规定 , 宪 第 9条 有
权根据宪法和法律 , 规定行政措施 , 制定 行政法规 , 发
布决定和命 令 。《 立法 法》 5 第 6条 规定 , 国务 院根据 宪法和法律 , 制定行政法规 ;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 事项
Vo . 7 No 2 11 .
Jn 20 u e,0 9
做 出规定 :一) (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 要制定 行政法规 的事项 ; 二 ) ( 宪法第 8 9条规定 的国务 院行政管理职 权 的事项 。由此可见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 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 国家行政管理关 系 的, 并不得与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律规范。行 政 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 , 它是 根据宪法 、 法律和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有关授权决定制定 的 , 又是制定 国家行政 机关规章
[ 作者简介] 王新雨 (9 0一 男 , 17 ) 天津人 , 天津市工会管理 干部学 院副院长 , 副教授 。
第l 7卷 第 2期 20 0 9年 6月
天 津 市 工 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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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可以解除的14种具体情形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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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退休时的经济补偿金处理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 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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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和法律效力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 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 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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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补偿金的分段计发的政策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法第四十六条 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
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计算。
无固定合同的处理
w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解除、
终止条件的,可以解除、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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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可以解除的14种具体情形
1、协商一致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人单位提供劳动时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年限。
w2,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转移工作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的,视同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 问题:支付过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是否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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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特殊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续延后,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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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关于“专项培训费用”界定
w专项培训费用:
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支出超过本单 位上年度平均工资30%的费用。
w培训费用:
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 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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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服务期的特殊计算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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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可以终止的5种具体情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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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员工的退回
w 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
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外,用工单位不得 将派遣期限未满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
附: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 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 管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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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主讲 韩智力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主任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 副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 客座研究员
中国企业联合会培训中心
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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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提纲
w 1、 劳动关系的正确理解与案例分析 w 2、 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和法律效力 w 3、 劳动者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认定和操作 w 4、 那些情形属于连续计算工作年限 w 5、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要求与风险防范 w 6、 续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认定与避免 w 7、 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禁止 w 8、 培训服务期协议内容和脱密期使用 w 9、 劳动合同中止的理解和操作 w 10、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操作 w 11、 到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合同处理 w 12、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和操作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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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试用期的解除
w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 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w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和 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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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
1、一个月内拒绝签署, 提前3日通知终止,无须支付补偿。 2、超过一个月拒绝签署, 可以终止,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操作:员工拒绝签署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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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连续工作年限
w1,“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开始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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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对用工规范性提出新要求
w《劳动合同法》 w《就业促进法》 w《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w《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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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的重点
w明确法律概念 w澄清法律误解 w提供操作细节 w授权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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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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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法定情形
1、协商一致; 2、应征入伍; 3、被限制人身自由; 4、失踪未被宣告失踪、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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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期间的权利义务
w暂停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 w工作年限不计算(入伍除外)
w期限五年 w期满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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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规避
思路一: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 思路二:人员派遣到业务外包 思路三:集团企业到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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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ew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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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
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管理解读
劳动合同的续延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 实际续延的,视同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注意: 2、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 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 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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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的三种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 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劳动纪律——协商约定 2、终止条件——依法终止 3、违约责任——法定情形之外一律禁止
合同终止条件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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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的约定授权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 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 作岗位。
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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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岗位的确定
w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
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w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
主营业务岗位;
w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
工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 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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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 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
2、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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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协议的逆向处理
1、第38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 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第39条第2-6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 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 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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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解除的界定
w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 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 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 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