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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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中世纪西欧法学的发展和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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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外国法制史重点速记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

这部法典是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楔形文字法律有:《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亚述法典》《赫梯法典》第二节《汉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汉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第三节《汉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当时的统治者极力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主要官吏是奴班达。

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

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第一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古印度的由婆罗门贵族所编纂的著名法典有《摩奴法典》《述杞氏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

佛教法的渊源是三藏、《摩奴法典》和国王敕令。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包括:律藏: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经藏: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论藏: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教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第二节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种姓制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最初用以区别征服者和被征服者,故有雅利安种姓和达萨种姓之分。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

第三等级是普通劳动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

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第三节《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世纪西欧城市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西欧国家在城市管理和法律制度方面采用的一种法律体系。

这种法律体系主要适用于城市和市民,并与封建法律有所区别。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对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

罗马法是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它在罗马帝国的统治下传播到欧洲各地。

教会法是基督教教会制定的法律体系,它对西欧的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崛起导致了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形成。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特点之一是注重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封建社会中,农民和农奴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而城市的市民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和自由。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保障了市民的财产权、言论自由和公民权利,为市民提供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

市民通过市民会议和市民法院参与城市的治理和司法活动,对市民权益进行保护。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还规定了城市的行政和司法组织。

城市由市长和市议会进行管理,市议会由市民组成。

市长负责行政管理和城市事务的处理,市议会负责制定城市的法律和规章。

市民法院负责处理市民之间的纠纷和刑事案件。

这种城市的行政和司法组织形式为城市的自治和法治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利益。

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中,市民的商业活动和市场经济得到了重视和保护。

市民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和经营商业活动,市民的财产和契约得到法律的保护。

城市法律规定了市民之间的商业契约和纠纷解决的方式,保护市民的商业利益。

市场的繁荣和市民的商业活动推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实施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基础。

城市的兴起和市民阶层的崛起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封建社会的秩序和权力结构。

中世纪西欧城市法保护了市民的权益,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这种法律体系的形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

西欧中世纪法律简论在中世纪西欧社会封建制度初建,社会秩序还未得到规范,社会上充满不安和苦痛时,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日耳曼法、罗马法、教会法是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

在中世纪的欧洲,西欧各国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工农业、手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为城市的兴起创造了条件。

随着城市的繁荣,出现了一些集市,著名的有香槟集市,进行着商贸活动,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城市法渐渐突出与被需要。

这些法律在中世纪规范社会秩序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统治国家的工具,它又维护着统治阶级利益。

(一)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

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所以日耳曼法又可称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

日耳曼法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初人们口耳相传,它与一般的道德规范没有本质的区别。

其中关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长者回忆祖先的遗教以及长者总结的经验教训。

对于这部习惯法,有些王国对它进行汇编,编成系统完整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发》和《里浦尔法》等。

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

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是日耳曼法的主体来源。

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它与王室并存。

日耳曼法中包含财产制度和债权制度。

其中,财产制度中涉及土地制度。

在土地制度中有包括4种制度。

一是马尔克公社土地制度,亦称为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度,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但最后转化为私有土地所有制。

马尔克公社是中世纪日耳曼的一种农村公社。

其主要特征是以地缘作为联系的纽带。

在《萨利克法典》中可以看见马尔克公社的原貌;二是大土地所有制,这是一种土地完全私有的制度;三是采邑制度,它是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四是农奴份地,是农奴从他的领主处领得土地的制度。

日耳曼法同样规定了刑事和司法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模糊,通称为违法行为。

外国法制史_第7章_日耳曼法

外国法制史_第7章_日耳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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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耳曼法对后世的影响
日耳曼人不仅在欧洲普通文明史上,而且也在欧洲法律史 上留下了不可替代和不可忽视的印记,成为了西方法律传 统的重要基础。 从法律的内容上看,近代的所有权制度、财产转让中对善 意受让人利益的保护制度、财产的占有制度及信托制度都 —— 留下了日耳曼法的痕迹。西方两大主流法系——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也肇始于日耳曼法。 在大陆法系中,最有代表的两大法典——《法国民法典》 和《德国民法典》的产生都与日耳曼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 关系。 对于普通法来说,其主要成分就是与盎格鲁—撒克逊的习 惯一脉相承的英格兰王国的习惯,因此,从普通法形成之 初,它在内容上与形式上就已与日耳曼法有着紧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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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和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国王和贵族家庭多盛行 一夫多妻。结婚的方式通常是买卖婚,由男女双方家庭 达成协议,不必征求女方本人的意思。 在家庭关系方面,日耳曼法实行的是家长制,即父亲 对子女有家父权。当然,儿子并不是终身处于父亲的权 威之下,而是在一个较早的年龄就可能独立于父权。
二、债法
由于日耳曼法所处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自然经 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所以其债法 也就比较缺乏生存的土壤,表现得比较简单。
第一,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或经过标的物的交付,或适用固定的套语并配合一定的 象征性动作,或二者兼具。 第二,契约的种类很少,只有买卖、赠与、租借、寄 托、质押等几种形式。 第三,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 有严格的界定。 第四,保留了债务奴役制。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日耳 曼法中规定了各种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主要有宣誓、 名誉保证、扣押财产和人身等。
2.继承制度
古日耳曼法的法定继承制度系指公元5—9世纪的一些 法定继承立法例,其典型代表是《撒利克法典》。 在继承的顺序上,死者的继承人首先是自己的子女, 其奴隶、房屋及其他遗产都由子女继承,没有子女的, 遗产则依次归兄弟和叔伯诸舅所有。对于父亲和亲属的 宿仇和旧好,继承人都有继承的义务。 8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第一款楔形文字法(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一个法系)1、《汉穆拉比典法》:性质:世界上保留最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注:与《乌尔纳姆法典》相区别)法典的结构:序言、本文和结语:有一半的条文是有关财产(6-126条,法典共282条)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

包括: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

意义:它是楔形文字法成熟和发达的重要标志,作为楔形文字法具有系统性的法律文献,历史意义。

2、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意义特征:1、楔形文字法各法典结构比较完整。

2、法典内容丰富,涉及面较广,特别重视对民事法律关系调整。

3、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堆积。

4、除成文法外,还有习惯法。

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3、其他法典: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李必特·伊斯达法典》、《俾拉拉玛法典》第二款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大约公元前3000年中叶,印度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创造了哈拉帕文化。

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后,印度出现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年至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裁写成。

吠陀本集共4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由此产生了古印度最早的原始吠陀宗教---演变为婆罗门教。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述评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是西方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法律传统,对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进行概述,分析其主要内容及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通过案例分析说明其影响和启示。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起源于11世纪,是欧洲最早的法律流派之一。

该学派通过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注释,将古代罗马法律与中世纪西欧社会现实相结合,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思想和特点是重视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精细分析,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追求形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方法、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方面。

在法学方法上,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文本进行字面解释和语法分析,以还原法律原意;在法律原则上,该学派强调遵循先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等原则,注重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法律条文上,该学派对法律条文进行逐条注释和解读,注重法条的准确含义和适用范围。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该学派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法律思想的重大转折,从神权统治下的封建法律体系向世俗化、理性化的现代法律体系转变。

同时,该学派为欧洲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方式,为欧洲法律的协调和融合奠定了基础。

以英国的《大宪章》为例,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注释,强调了宪政主义和法律至上的思想。

这为英国的宪政改革和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该学派还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促进了欧洲法律的相互借鉴和融合。

中世纪西欧注释法学派的影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该学派确立了西方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该学派注重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和分析,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使人们能够更加理性地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

如何看待西方的三权分立?所谓“三权分立”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掌握,并独立行使的一种制度。

制衡理论则是指议会在行使立法权、总统在行使行政权、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相互监督、互相制约,以达到“三权”在国家政体中的平衡。

如现今美国所实行的制衡方式是:总统有对国会两院法案的否决权,但立法机关复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成为法律;总统任命行政官员、缔结条约要争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国会有对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官员的质询、弹劾的权力;司法部门有对政府官员审判的权力,以及对国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是否违反宪法的审查权;总统和国会结合起来行使对法官的任命权;国会参与部分司法权,有司法性的宣告叛国罪和对总统审判的权力。

“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和制宪理论,不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创造出来的,更不是当今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首创。

它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最早应追溯到西方奴隶社会古罗马国家的共和时代,探索这一原则和理论的乃是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年—公元前122年)。

当时罗马帝国采取的政体形式是一种混和政体的国家政治制度,在这种混和政体中,罗马帝国内部存在着三种势力:执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势力;元老院代表贵族集团势力;平民议会代表民主势力。

罗马人花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扩大版图,征服了很多国家,成为地跨欧洲大陆和地中海沿岸的强大帝国,原因何在?波里比阿发现,它的秘密就在于:上述三种势力是相互制约的,所以就可以防止必然退化与衰败的趋势。

这便是西方最早的“三权分立”和制衡理论。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罗马统治阶级是在毫无意识地、不自觉地加以应用这一原则和理论,没有将它真正上升到政治理论的高度,它只不过是各种势力争夺政治权力的结果。

但它却成为后来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理论和美国制定宪法者援用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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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1、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法律制度(5-11世 、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法律制度( 世 纪) ①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并存 ②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③王室立法与教会立法
2、中世纪中期西欧的法律制度(12-15世纪) 、中世纪中期西欧的法律制度( 世纪) 世纪 ①地方习惯法逐渐汇编为成文法典 ②罗马法的复兴和民法法系的萌芽 ③教会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④商法、海商法和城市法日益兴盛 ⑤英国法的独特发展道路
3、城市法的主要内容 、 ①城市的根本大法 ②城市机关制度 ③城市的工商管理制度 ④城市的刑法制度
4、商法制度的内容 、 ①商人制度 ②集市营业制度 ③票据制度 ④审判制度 ⑤海上运输制度 5、罗马法的复兴 、
(四)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1、部 门的划分 3、宗教法与世俗法并行,两者既互 相影响,又各自独立
4、罗马法复兴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①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 ②对西欧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 产生了影响 ③对英美法系的建立也产生了影响
3、中世纪后期西欧的法律制度 、 世纪) (16-18世纪) 世纪 ①王室立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 ②官方进行习惯法汇编
(三)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日耳曼法律制度的内容 、 ①财产制度 ②债权制度 ③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④刑法制度 ⑤司法制度
2、教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①教阶制度 ②神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 ③土地与契约制度 ④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⑤刑法制度 ⑥司法制度
二、中世纪西欧的法律制度 (一)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的 社会历史背景 1、西欧的自然条件 、 2、西欧的历史条件 、 罗马奴隶制帝国统治西欧的版图:以意 大利为中心,东面到了土耳其、伊朗高原, 南面到了非洲的北部,西面到了大不列颠, 北面到了德国境内。
3、西欧封建国家的历史演变 、 ①公元4-5世纪民族大迁移,日耳曼人 大批南下西迁,摧毁了罗马帝国的统治,在 罗马时期生产力的基础上先后建立起了一批 封建国家。 ②公元5-8世纪末法兰克王国的崛起及 对西欧的统治 ③公元9世纪中期至10世纪西欧国家的 分裂 ④11世纪后西欧封建社会的发展
3、城市法、商法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城市法、 ①城市法摒弃了封建的身份法,对 西欧封建法有一定程度的瓦解作用,为确 立新的社会法则奠定了基础 ②城市法肯定了市民民事权利和主 体资格,为近代民法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 础
③城市法有关城市机关制度的确立, 为近代国家机关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④城市法形成的法律意识,为近代 西方国家法制观念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⑤商法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近 代商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五)中世纪西欧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与 影响 1、日耳曼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 ①在西欧早期封建法律制度中占主导地位 ②是西欧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因素 ③是西欧近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历史渊源
2、教会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 ①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②教会法的历史作用 ③教会法对西欧近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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