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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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方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考核办法

[计划方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考核办法

[计划方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考核办法[计划方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考核办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清收专项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全员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全辖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持续、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确保全年既定的不良贷款清收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对象、原则及内容和方式第二条考核对象:贷款业务机构和联社机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原则:以辖内有贷款业务机构为单位实行“任务到人、绩效挂钩、奖优罚劣、兑现到人”的按劳计酬分配原则。

第四条考核方式:本办法按月累计考核,实行同奖同罚。

第五条考核内容:各机构较上年(或次月较上月)末存量表内不良贷款(即:次级、可疑类不良贷款)净增、减额和存量表外不良贷款(即:表外已核销、票据置换、打包出售、分账管理等不良贷款)收回金额。

第三章考核计提比例及奖罚标准第六条计提比例:联社按照表内、外不良贷款总收回任务预算全年奖励费用总额,根据下达给各机构的表内、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金额和机构人员数,结合各机构表内、外不良贷款余额的大小以及清收难度,进行合理的测算后分档确定出各机构的奖-2-励计提比例(见下表):(略)一、表内不良贷款清降考核:1.机构完成月度表内不良贷款清降任务60(%含)以上的,根据机构实际完成金额,按照该机构计提比例计算奖励金额并全额兑现;2.机构完成月度表内不良贷款清降任务60以%下的,当月该机构不计提奖励金额;3.机构当月表内不良贷款较上月不降反升的,按照该机构计提比例对净增加额部分进行计算处罚金额,并实行处罚;4.机构当月表内不良贷款较年初不降反升的,按照该机构计提比例对净增加额部分进行累计计算处罚金额,并实行处罚(最低处罚标准:人均不低于50元0)。

二、表外不良贷款清收考核:1.机构完成月度表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60(%含)以上的,根据机构际完成金额,按照该机构计提比例计算奖励金额并全额兑现;-3-2.机构完成当月表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60以%内、次月仍然完成表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60以%内的,当月、次月该机构都不计提奖励金额,也不予处罚;3.机构季末完成表外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仍然在60以%内,对不足60的%差额部分按1比例计算处罚金额进行处罚(最低处罚标准:人均不低于50元0)。

农村信用社年度降低不良贷款专项考核

农村信用社年度降低不良贷款专项考核

ⅩⅩ农村信用社ⅩⅩ年度降低不良贷款专项考核办法为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认真贯彻落实不良贷款监管达标规划目标,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切实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和整体健康度。

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考核、奖罚分明的原则,引导和督促全省农村信用社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

二、组织领导省联社成立降低不良贷款专项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汪洋,副组长:胡良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处。

三、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各县(市、区)联社、农商(合)行。

四、考核指标、奖励名额及奖励金额(一)信贷资产质量考核:在不良贷款率小于5%的前提下,不良贷款率最低且较年初不反弹的前5名获奖,奖金每名2万元。

(二)不良贷款进步度考核:在不良贷款率小于8%的前提下,按不良贷款率进步度(权重60%)和不良贷款余额进步度(权重40%)综合考核评分,前5名获奖,奖励金额每名1万元。

计算公式如下:1.不良贷款率进步度=(年初不良贷款率-年底不良贷款率)/年初不良贷款率×60。

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上升为0分。

2. 不良贷款余额进步度=(年初不良贷款余额-年底不良贷款余额)/年初不良贷款余额×40。

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上升为0分。

五、考核程序(一)初评省联社风险管理处根据ⅩⅩ年底各单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初步打分和排名,并将初步打分和排名结果,于2014年2月10日前向各办事处和贵阳农商行反馈。

(二)检查1.各办事处、贵阳农商行检查。

各办事处成立检查组,对辖内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真实性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存量不良贷款下降的真实性,主要检查现金回收和上调级次(包括重组和非重组)收回的不良贷款是否真实,检查面为100%。

二是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性,主要检查各分类级次是否准确,新发放贷款检查面不低于60%,企事业法人贷款检查面为100%。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第一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风险,依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省联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单户贷款余额达到或超过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须报省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咨询的或未超过县联社贷款审批权限但余额超过300万元(含)的贷款;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五级分类标准划分的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监测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二)实行按风险性质和历史成因划段管理;(三)坚持贷款风险监测考核权责相结合;(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第二章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四条省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市地联社、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地)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工作的考核。

各地综合业务部门设臵贷后管理中心或贷后管理岗位,负责本地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联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工作的考核。

贷后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省联社贷款风险监测考核相关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联社监测考核工作制度,及时对辖内县联社检查和指导,督促下级联社贯彻执行;(二)按省联社和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各种报表、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三)及时预测和分析信贷风险,定期向领导汇报,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大额贷款出现风险、不良贷款大幅增加等)要立即向领导汇报,并采取可能措施控制和处理风险。

(四)设风险经理一名,专门负责贷款风险监测和考核工作,并将名单报省联社备案。

第三章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考核第五条贷款风险监测的目标:县联社2007年年底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25%以内;2008年年底不良贷款占比控制在20% 以内;以后5年每年至少下降2个百分点。

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小编整理)

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小编整理)

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小编整理)第一篇: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余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盘活不良信贷资产~及时足额的处臵、变现抵债资产~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根据上级行办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职责及清收范围第二条资产管理部作为联社二级机构~在联社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具有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负责全辖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盘活、处臵工作~重点是依法起诉的贷款、逾期1年以上未结息的贷款、违纪、违章、跨区、垒大户、离退休人员和2002年底以前已核销的表外科目类不良贷款的清收及监督。

第三条资产部负责全辖信用社依法诉讼工作。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对抵债资产有保管、接收、处臵和变现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有对新增1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的监督、检查以及参与审批的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借调不良贷款手续。

资产管理部会同审计科对基层信用社的贷款清收范围内实行借调盘活~并填制借调盘活不良贷款清单一式三份~由审计科监交。

资产管理部、审计科和信用社各留存一份。

各信用社借调给资产管理部的贷款仍属本信用社的信贷资产~原在哪个科目反映~借调后仍在原科目反映~金额及占用形态不变。

第七条基层信用社确需依法起诉贷款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部代理诉讼。

信用社填制借调盘活依法起诉类不良贷款清单一式两份~资产管理部经办人盖个人名章和收讫章后交信用社~借调盘活不良贷款手续要齐全~包括借据、保证或抵押合同、近期的贷款催收通知书、房地产评估报告和他项权利证书等信贷档案资料~诉讼费用等由联社垫付~待结案后按规定列支。

第八条逐社逐人建立盘活台账。

资产管理部清收的贷款算作信用社盘活任务~资产管理部要对借调盘活不良贷款实行逐社逐人建立台账~详实记载借款人姓名、住址、应收利息及收回贷款责任。

凡属资产管理部下发催收通知单的贷户~如果再到信用社还款~视同资产管理部收回~同时还要做好不良贷款的销账工作。

县农合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实施办法推荐

县农合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实施办法推荐

工作计划县农合行不良贷款清收考核实施办法推荐为进一步抓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促进我行信贷资产质量的不断优化和提高,现根据银监部门、省联社关于不良贷款“双降”工作的意见,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表内按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四级分类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表外已核销的呆账、已置换不良贷款。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合行总部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所辖各支行(部)。

第三条不良贷款按个人完全责任贷款、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三类划分,区别管理。

个人完全责任贷款是指终身追究并由个人承担全部收回责任的违章违纪不良贷款;岗位责任贷款是指信贷人员对其现分工范围内负有收回责任的不良贷款;集体清收贷款是指由各支行(部)负责清收并纳入清收考核范围的历史遗留、无法落实责任人等原因的不良贷款以及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置换不良贷款。

第四条岗位责任贷款和集体清收贷款按照“新老划段、分账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除个人完全责任贷款外,将所有不良贷款划分为三个时间段,12月31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确定为集体清收贷款;1月1日至12月31日形成的不良贷款原则上确定为岗位责任贷款;1月1日至考核期新增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内(新增不良贷款率=新增不良贷款额/新增贷款额100%,新增贷款额是指1月1日至考核期贷款净增额;新增不良贷款额是指1月1日至考核期按五级分类法划分新增的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贷款之和,下同)。

个人完全责任贷款不划分时间段,可分期收回,凡属违规违纪发放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全部确定为个人完全责任贷款。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责任由支行(部)初步清理认定,总部最终确定,各行(部)根据总部最终确认的责任不良贷款按责任人建立不良贷款电子台帐,由信贷会计及时销记不良贷款清收和新增不良贷款数据统计,主办会计编制并报行长审核的不良贷款电子台帐按月报送合行风险管理部。

第六条不良贷款清收按照“四级监测、五级考核、责任到人”的办法进行管理,即总部监测和考核各行(部),行(部)考核清收责任人。

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办法

ⅩⅩ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考核办法一、不良贷款分类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我行全部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已核销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五级分类中的不良贷款是指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二、不良贷款清收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一是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

二是借助社会力量清收,在逃废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三是集体清收,今年我行将不良贷款的清收作为工作重点,将定期组织精干人员对重点行、重点人员的不良贷款进行集中清收,确保时效。

四是外包清收,对部分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特别是逾期年限较久、不易收回的不良贷款,可打包作价委托行内外机构或人员代理清收。

三、不良贷款考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基层支行行长(主任)负责制,以支行为单位,按月考核,按季兑现。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为更有效地增强基层支行在不良贷款管理上的责任心,基层支行行长、信贷副行长、信贷员每月从工资中分别扣除2000元、1000元、1000元用于不良贷款考核,当年新增逾期贷款超过30万元(含)两个月没收回的,该项考核款全部扣完;当年新增逾期贷款超过50万元(含)两个月没收回的,对该支行的领导班子进行诫免谈话;当年新增逾期贷款超过100万元(含)两个月没收回的,对支行行长及副行长进行降级使用,支行行长享受副行长待遇,副行长享受信贷组长待遇,尽职免责除外(以总行认定为准)。

当年新增逾期贷款在考核期间压降至30万元(不含)以内的,返还所扣款项,待遇恢复,超过两个月且过年度的所扣款项不再予以返还。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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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信用社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等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划分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第五条不良资产监测考核报告的数据和资料主要来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银监会要求的其他统计报表、农村信用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及现场检查和曰常监管所掌握的情况。

第二章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第六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按季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监管机构应建立不良资产监测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监测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并报上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机构要实施直接重点监测:(一)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二)连续三个月不良贷款佘额和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不减反增,以及不良贷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区或机构。

(三)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贷资产居前三名的地区或机构。

第九条各级监管机构应釆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一)建立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明确不良资产考核的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

(二)从纵比、横比两方面对被考核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及管理的进步度作出考核评价。

(三)建立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按风险分类对不良资产进行考核。

(四)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法人机构综合考评体系,并作为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将不良资产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内控管理和风险化解的工作目标和措施要求。

第十条不良资产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资产质量指标和贷款迁徙率指标(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资产质量指标主要包括不良贷款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变化、不良贷款变化额、新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佘额、新发放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收现率、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不良非信贷资产比例变化、不良非信贷资产变化额。

贷款迁徙率指标主要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新发放贷款佘额为2007年1月1曰以后发放的贷款佘额。

第三章不良资产分析第十一条各级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情况要持续关注,按月对不良贷款、按季对不良资产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作出总体判断和评价,并形成分析报告,对风险状况严重和变化明显的要重点说明。

不良资产分析包括不良贷款分析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及相应的工作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

本期贷款佘额、不良贷款佘额及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

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地区分布情况。

不良贷款佘额及比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分析。

(三)行业分布情况。

各行业贷款佘额、不良贷款佘额、不良贷款比例情况分析。

对国家宏观调控产业进行适当关注。

(四)投向情况。

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户、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贷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监测对象情况。

确定为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情况分析。

(六)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

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的原因以及现金清收、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包括清收进度、清收费用、债务人资料、台账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贷款情况。

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贷款的质量情况和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重点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对当年新形成的不良贷款情况要作专门说明。

(八)对不良贷款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或监管的措施和意见。

第十三条非信贷资产风险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

本期非信贷资产佘额,不良非信贷资产佘额和比例、预计损失佘额及比例,与上期及年初比较变化情况。

特别是投资、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款等的变化情况。

本期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动较大的,应进行重点分析。

(二)结构分析。

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地区分布、主要非信贷不良资产项目佘额前10名地区情况。

(三)清收、处置不良非信贷资产分析。

(四)新发生不良非信贷资产原因分析,特别是内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贷资产及预计损失变化趋势的预测,继续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或监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监管措施与责任第十四条各级监管机构应根据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辖内不良资产变化情况的汇报,同时向被考核对象通报不良贷款考核结果,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各级监管机构要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或实地调查,对确定的辖内重点直接监测对象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不良资产总体情况及变动趋势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强监管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包括明确不良资产管理部门及工作制度、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办法和不良资产管理责任制等,并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制定明确的不良资产控制目标,包括年度、季度和当年新增控制目标以及分机构控制目标,并将控制目标报送当地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后作为双方考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将辖内不良资产年度、季度及当年新增控制目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员,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按期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和分析,及时报送监测、考核和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趋势判断合理科学、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条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及各级联社在不良资产情况出现重大变动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辖内不良资产或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机构和地区,各级监管机构要釆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凡辖内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上(含)且佘额上升、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超过2%以上(含)以及被监管机构列为重点直接监测的地区或机构,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人须定期约见该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釆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资产佘额和比例,明确管理责任。

(二)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但不良贷款佘额或不良资产佘额上升,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或年内新增贷款(不含贴现)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监管机构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被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落实降低不良资产佘额和比例的措施和责任。

必要时,由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质询谈话,要求其釆取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并明确管理责任。

(三)凡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在25%或不良资产20%以内,不良贷款佘额或不良资产佘额下降,但不良贷款的结构呈现向下迁徙的,所在地监管部门必须定期听取地区行业管理机构或被监测机构分管负责人关于不良资产状况及风险化解情况的汇报,督促其釆取多种有效措施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第二十二条监管质询谈话要做好记录,整理成谈话纪要,印发被监测机构,并抄送其上级管理部门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对新增不良贷款,特别是当年形成的不良贷款,监管机构应直接或责成被监测机构逐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被监测机构要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结果报当地监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各省会城市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审阅省级联社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并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形成独立、审慎的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分析报告,分别于季后20日内、年后30 曰内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五条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监测、考核分析不良资产和上报不良资产分析和考核报告的监管部门,上级机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辖内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恶化的,由上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约见下级监管机构负责人谈话,落实监管问责。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和各级联社要根据监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机构或本地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监测、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人员,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料、报告和作专题汇报,接受监管咨询并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凡不按监管部门要求对不良资产进行监测、考核,不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及报告的农村信用社和各级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银监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贷款行发放的由3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yv o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

第二章贷款基本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贷款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 %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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