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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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监督机构(不含市政工程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资格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考核制度范本

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考核制度范本

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考核制度范本一、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和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安全生产成为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中之重。

为了切实加强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的本考核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的定期考核,确保他们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考核内容1.宣传和教育工作: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应积极参与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应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3.安全检查和巡视工作: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应做好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够迅速应对各类事故。

5.信息报送和记录工作: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保持记录的准确和完整。

四、考核方法与评分标准1.考核方法:定期对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进行综合考核,包括日常工作情况的记录、现场考察和口头述职等。

2.评分标准:根据考核内容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按照该标准对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进行评分,总分100分。

五、考核流程1.组织准备:确定考核时间和地点,通知被考核人员准备相应的材料。

2.信息报送:被考核人员应按要求报送相关的信息材料。

3.现场考察:考核人员对被考核人员的工作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其工作情况。

4.口头述职:被考核人员按要求进行口头述职,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和成绩。

5.评分和总结:考核人员根据考核标准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评分,并做出总结和意见。

6.结果通知: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员,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六、考核结果处理1.考核结果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2.考核结果合格者,要求其改进不足,提高工作水平。

监理人员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监理人员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监理人员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考核指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包括项目质量、项目进度、成本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2. 考核周期:设定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确保考核结果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3. 考核方式: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包括定期评估、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

4. 考核评定:根据考核指标,对监理人员进行评定,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等级。

5.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激励监理人员积极工作,提高绩效。

6. 反馈机制:及时向监理人员反馈考核结果,并为监理人员提供改进意见和培训机会,促进其个人成长。

7. 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公示,提醒监理人员及时调整工作态度和方法,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8. 不断改进:定期评估考核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完善,使考核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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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监督员考核方案

廉洁监督员考核方案

廉洁监督员考核方案背景介绍为建设清廉政府,提高廉洁意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各级政府纷纷设立廉洁监督员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以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方案旨在制定针对廉洁监督员的考核标准,以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保证公平、公正、合理的考核体系。

考核内容1.廉洁监督员日常工作考核•日常巡视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切实解决问题;•信访接待工作:认真接待信访群众,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反映问题和诉求;•廉洁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廉洁文化,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

2.廉洁监督员举报工作考核•举报信件查处情况:快速审核、及时查处有关信件,妥善处理举报人的诉求;•举报案件处置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确保廉洁监督员行使职权的合规性。

3.个人道德修养考核•自律能力: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工作纪律标准,不违反工作纪律;•诚实信用:诚实守信,不隐瞒、不掩盖、不谎报事实;•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考核方法和标准根据廉洁监督员的工作特点和职责,考核分为日常工作考核、举报工作考核以及个人道德修养考核三个部分。

1.日常工作考核考核时间:每季度一次,累计得分满分为100分。

考核内容:•巡视检查情况:0~30分;•信访接待工作:0~40分;•廉洁宣传教育:0~30分。

2.举报工作考核考核时间:每年一次,累计得分满分为100分。

考核内容:•举报信件查处情况:0~50分;•举报案件处置程序:0~50分。

3.个人道德修养考核考核时间:每年一次,累计得分满分为100分。

考核内容:•自律能力:0~40分;•诚实信用:0~30分;•坚守岗位:0~30分。

总分满分为300分。

以上考核内容的分数由考核小组根据监督员的工作表现情况和绩效评价进行评定,以三分之二的同意率通过。

奖惩制度1.考核合格标准:日常工作、举报工作、个人道德修养考核均达到80分以上,累计得分达到240分以上视为合格。

2.奖励措施:合格的监督员将得到表扬和奖励,包括“先进监督员”称号、荣誉证书、奖金等。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国标发[1988]055号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国标发[1988]055号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1988年3月11日国标发【1988】05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组建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标准局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企业和实验室条件审查工作的人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签发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

第四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二)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5年以上的其他人员;(三)具有产品质量监督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了解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认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四)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公正合理地解决产品质量监督中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问题。

第五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审核表》(见附件)报国家标准局,经考核批准后,发给《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证》。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大纲,由国家标准局制定。

第六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员在所在单位交办的任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和法规;(二)参与或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实验室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三)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市场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四)参与或组织对质量争议进行调查、仲裁、调解和处理;(五)依法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法规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等现场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产品(商品),制止出厂或销售。

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考核制度

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考核制度

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考核制度一、背景引言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工业生产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带来了一系列与生产安全相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生产安全,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制度。

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是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并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工作的人员。

为了确保监督员的工作质量和能力,建立和完善群众生产安全监督员考核制度势在必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1.知识与技能:监督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进行监督工作。

考核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事故预防与处理、应急救援等相关知识及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2.监督与检查:监督员应能准确判断和发现相关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考核内容包括对企业的现场监督和检查、记录和报告事故隐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工作表现。

3.宣传与教育:监督员应能积极参与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培训和讲座的组织和参与、群众安全知识宣传的能力和效果等方面的工作表现。

三、考核方式和程序1.考试:监督员应通过相关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考试内容应涵盖考核标准所述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

2.实践操作:监督员应参与实际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通过实践表现来评价其工作能力。

3.考核评价:通过对考试成绩和实践表现的综合评价来判断监督员的综合能力,并给予相应的等级评定。

四、考核等级和奖惩措施1.考核等级: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监督员进行等级评分。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等级获得期满续聘,合格等级获得期满考核;不合格等级予以撤职并不再继续聘用。

2.奖惩措施:对于考核优秀者,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如表彰、奖金等;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解聘、追究责任等。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1.续聘和考核:监督员的续聘和考核应根据考核结果来决定。

安全监督员考核办法

安全监督员考核办法

一线安全监督员考核办法
1、凡安全监督员有违章行为的发现一次扣20分。

2、安全监督员身边有违章行为不制止发现一次扣10分。

3、每月违章指标不少于3起,少一起扣5分。

4、有徇私舞弊隐瞒事故隐患,避重就轻。

吃、拿、卡、要发现一次扣20分。

5、每月上报隐患不少于20条,少一条扣2分。

6、对本班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继续作业不汇报不制止的,发现一次扣10分。

7、发现重大问题处理不了,不及时向安全科或调度室汇报的,一次扣10分。

8、本班违章指标超过规定的,超一起扣5分。

9、临时交办需督办的问题,因不督办或督办不力,造成危险源升级,一次扣5分。

对督办不凑效又不汇报的一次扣5分。

10、安全监督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一次不交接班扣5分。

11、积极参加矿或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一次不参加扣2分。

12、矿和本单位组织的考试必须及格,一次不及格扣5分。

13、无论本班发生任何事故(包括轻伤)根据情节一次扣10--30分。

14、每班下班后必须向安全科汇报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并认真填写汇报记录,一次不填写扣3分。

15、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措施学习与监督,发现一次不学习扣3分。

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进行施工的一次扣5分。

16、每月至少提出一条对安全有利的合理化建议,或及时反映一线职工的心声。

17、出勤低于24班/月,少一班扣2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考核合格,行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住建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和业务指导。

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实施。

省质安总站对监督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经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对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检(监)测、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有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一个城市(包括设区市、县、县级市)成立一个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有专业、行使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综合类监督机构;确需另行成立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当从严考核。

设区市可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县(市)不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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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员考核管理办法
为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调动城管监督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高效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本考核管理办法实行百分制,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考核周期。

分值分配比例为岗位纪律考核45分,业务工作考核45分,业务培训学习考核10分,奖罚1分10元,每月考核成绩与当月工资挂钩。

(二)岗位纪律、业务工作、培训学习考核每月扣分不超过该项规定总分值,表扬奖励加分每月超过5分的,可累加。

(三)考核工作区政府信息办监督员管理室负责。

二、考核项目与要求
(一)岗位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上岗,定时巡查,不迟到、早退,不无故脱岗,不擅自代岗、调岗。

3、上岗期间不并岗、越界巡查,不蹲坐、聊天、看书、看报、收听广播、吃零食等,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工作期间,禁止到餐馆、商场、股票交易厅、剧院、歌厅、网吧及其他娱乐场所,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5、工作时必须按规定规范着装,佩戴标志牌。

男监督员不得敞胸露怀、蓄长发、留长胡须,女监督员不得化浓装。

不得赤脚穿鞋或穿拖鞋上岗。

6、禁止着监督员服装或佩带标志牌在巡查责任区域购物、消费或出入娱乐场所。

7、监督员每天编写工作日志,关于统计部件的数量,上报信息的数量、内容、类型,以及合理化意见、建议,报送给组长,由组长统一综合上报领导。

8、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按时上岗,应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业务工作
1、上报信息准确率
准确率包括部件名称、地点、损坏程度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包含文字和图象信息,缺少上述任一元素的为不准确。

2、核实信息及时率
监督员接到监督中心发送的部件毁损(丢失)、修复(更换)信息或事件发生、处理完毕信息后,无特殊情况,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发回确认信息,为核实信息及时,反之为不及时。

(三)岗位培训学习
1、按要求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

2、培训笔记抽查及考试成绩合格。

3、自觉完成中心指定的其他学习任务。

(四)表彰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指挥中心予以表彰奖励
1、对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被采纳的;
2、在区级(含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物上发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新闻稿件、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等;
3、上报的政务信息被区级(含区级)以上机构采用的;
4、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被当事人、新闻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表扬的,或者本人反映,监督指挥中心调查属实的;
5、被区政府信息办、监督指挥中心等相关单位表彰奖励的;
6、被评为优秀监督员、年度优秀监督员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

三、考核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1、病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假一天扣2分,并扣除当天日平均基本工资。

2、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对工作、集体荣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1—5分。

3、工作中搞不团结,影响工作的,视情节轻重,扣1—5分。

4、工作不尽职尽责,作风散漫,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1—5分。

5、工作中不服从管理,不接受督察,不遵守中心规定,视情节轻重,扣1—5分。

6、因个人原因,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7、利用职务之便,不当得利的,每次扣3-10分。

8、无故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迟到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理。

9、工作中应发现的城市管理问题未及时发现,经举报核实无误每次扣2分;上报虚假信息的,参与人员每人次扣10分。

10、业务不熟悉,应该掌握的基本技能不熟练,影响正常工作的,扣1-5分。

11、上岗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人次扣3分。

12、未按规定规范着装、佩带标志牌、携带规定装备,每项、每次扣1分;未带“城管通”的,按空岗处理,每次扣5分。

13、下班期间着工作服或佩戴标志牌从事其他活动,给监督员形象或中心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次扣5-10分。

14、未经批准擅自调班,每人次扣2分。

15、不按规定完成工作日志记录的,工作日志弄虚作假
问题重复上报、漏报,每次扣1-2分。

16、擅自改变工作时间、地点的,每次扣2分。

17、未按照规定时间查看“我的任务”影响工作的,每次扣1-3分。

18、无故不接听指挥中心电话和上级领导巡查电话的,每次扣1分;影响工作的,每次扣3-5分。

19、当班期间扎堆聊天,本辖区监督员每人次扣2分,其他区域监督员每人次扣3分。

20、监督员未经批准为他人代岗,代岗监督员每人次扣2分,缺岗监督员按旷工处理。

21、工作期间与他人发生纠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扣1—5分。

监督员之间发生纠纷的,责任双方各扣5分,情节严重的按严重违纪处理。

22、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会议,每次扣10分。

23、不按规定要求使用“城管通”,扣3分;因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工作,或故意损坏集体财物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外,每人次扣10分。

24、核实信息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月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25、信息上报率不及格的扣5分;
26、信息上报每次缺少一个元素扣0.5分;月累计扣分不超过15分;
27、违反培训纪律每次扣2分;
28、学习笔记、考试成绩不合格,扣5分
29、未完成中心指定的其他学习任务,每项扣3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扣分外,给予警告一次:
1、无故旷工的
2、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3、未带城管通(或城管通处于关闭状态)上岗的
4、业务工作月扣分达到15分的
5、无故不参加中心集会或中心组织的集体活动的
6、打架斗殴的
7、不服从督察、管理情节较重的
8、故意损坏集体财物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续签灵活就业协议或终止协议: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的;
2、参加邪教等不法组织被查证属实的;
3、利用岗位之便,索要他人钱物牟取私利或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
4、工作中泄愤报复当事人的;
5、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后果的;
6、侮辱、谩骂、殴打督察、管理人员的;
7、在岗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的;
8、故意损坏集体财物,情节严重的或影响恶劣的;
9、违反保密规定,对外泄漏内部有关保密资料、信息,谋求个人私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因严重疾病(含传染病)、长期患病(连续病假超过45天或年累计病假超过60天)无法正常工作的,旷工1天,年累计警告5次的;
11、业务水平低下,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有明显怠工表现及考核不达标的,经中心复训考核仍不合格的;
12、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1、被区政府信息办或监督指挥中心表扬的加1分,被单位领导表扬的加3分;
2、被评为优秀监督员的每次加10分;
3、对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5分;
4、在区级(含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物上发表与城市管理有关的新闻稿件、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的,每次加10分;
5、上报的政务信息被区级(含区级)以上机构采用的,每次加5分;
6、遇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发现上报,受到有关部门肯定的,每次加5分;
7、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被当事人书面表扬的,每次加2分;被新闻单位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每次加10分;
四、奖惩规定
1、每月考核成绩作为考核工资发放的依据。

考核等级分为四等,即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90(含)-100分为优秀;80(含)-90分为良好;60(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每月考核等次计入个人考绩档案。

2、年度考核为当年各月考核分值的平均值。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灵活就业协议。

同时,年度考核按分值高低排名,对排名最后1位的,暂时留用3个月,在此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留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恢复其原薪金标准;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灵活就业协议。

3、每月从优秀等级中评选一名优秀监督员;每年度从优秀等级中评选两名年度优秀监督员。

优秀监督员和年度优秀监督员由监督指挥中心给予表彰奖励。

4、全年警告次数累计达到5次或一个月内累计达到3次的监督员,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五、考核程序
1、组长每天对监督员岗位纪律、业务工作等方面进行不定时抽查;监督员管理室也将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过程中,如发现监督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组长将负连带责任;如组长及时发现监督员违纪,报送至监督员管理室,将给予组
长加分奖励。

2、业务工作情况由组长负责汇总,每周五下午将本周工作情况汇总给监督员管理室;
3、监督员管理室每月末将本月考核情况汇总送至单位领导审定后,作为奖惩依据。

六、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即日起实行。

监督员加扣分奖惩记录
2012年10月
2012年11月
2012年12月
监督员管理室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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