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分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重庆市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和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二00一年二月一日重庆市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我市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其服务质量和通信质量均应符合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时限等向社会公布。
同时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服务质量和通信质量的保障措施;(二)影响服务质量和通信质量的追究制度;(三)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的报告制度;(四)对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管理、监督、检查;(五)用户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六)用户投诉的受理、答复;(七)管理机构督办事宜的处理报告。
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涉及免责内容的应附有关依据。
属于应与电信用户约定的内容不得采用格式条款。
第八条格式条款涉及免责内容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应规定;(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电信用户承担;(三)已采取合理方式向用户提示。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职能部门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部、客户服务部、销售部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企业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形象。
第二章监督管理标准第四条企业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标准:1. 客户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2. 服务标准:建立明确的服务标准和流程,确保服务过程规范、高效、一致,并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3.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服务技能提升,确保员工具备胜任服务工作所需的能力和素质。
4. 问题处理: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问题,并能提供合理、满意的解决方案。
5. 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收集和分析客户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6. 保密原则:对客户信息和企业机密进行严格保密,做到信息安全和保护。
7. 文明礼仪:员工在与客户沟通和服务过程中,要遵守礼仪和行为规范,文明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五条考核指标及权重:1. 客户满意度:占总评分的30%,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来评估客户满意程度。
2. 服务质量:占总评分的30%,通过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服务效果的评估来衡量服务质量。
3. 问题处理:占总评分的20%,评价部门在处理客户投诉和问题时的效率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
4. 员工培训:占总评分的10%,评估部门对员工的培训和提升工作的效果和管理。
5. 反馈机制:占总评分的5%,评价部门建立的反馈机制的有效性和使用情况。
6. 保密原则:占总评分的5%,评估部门对保密原则的遵守情况。
7. 文明礼仪:占总评分的5%,评估员工在与客户沟通和服务过程中的文明礼仪和行为规范。
第六条考核周期和频率:1. 考核周期为每年一次,考核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党费使用、管理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党费使用、管理制度1.使用规定:党费的使用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
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单位挪用、借用、占用和个人随便动用党费;严禁用党费请客送礼;严禁用党费搞基建和生活福利、使用党费应合理计划,量入为出。
注意节约,防止超支,反对浪费。
要尽量把钱用好,较多地为基层党员服务,充分发挥党费在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党费的使用范围:(1)教育、培训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如党员教育的学习材料费,党员培训的场地租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这主要是指购买供党员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有关的业务工作的辅导资料、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工具书以及订阅党刊、党报等。
(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费用。
这主要是应用于开展这一活动的组织费用,不用于个人的物质奖励。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这是指那些不能从单位行政补助费中解决的特别困难补助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党费中开支。
2.党费的管理1 / 10加强党费的管理,要健全和认真执行党费的管理的各项制度。
(1)专人管理: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管理,一般可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如果组织委员工作变动或因改选等原因不再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2)凭证收支,党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有原始凭证。
党小组、兑支部都要有党费收交登记表和清单。
原始凭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方才有效。
支部将党费上缴上级党组织时,应填写《基层党组织党费现金交款单》。
(3)按月上缴。
党费应按月逐级上缴。
在正常情况下,负责收取党费的同志不应个人长期保管现金,任意拖欠不上缴。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的需求,对电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运营企业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
第三条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国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地方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第四条在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及用户监督。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任务:对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落实和执行;监督电信企业对电信资费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二章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电信企业应当坚持为用户服务的宗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七条电信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做到明码标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提供通信费用查询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电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电信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并据此制定企业的服务管理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九条电信企业内部应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公布投诉电话;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主管部门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不得打击、报复申诉人。
用户要求查询有疑问的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企业应积极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
对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企业要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条电信企业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简介随着电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服务质量,电信管理机构不断加强对电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而作为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员,则是在电信监管机构指导下,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为规范电信监督员的管理,维护监督员的权益,促进电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制定了《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监督员的资格和条件1.监督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能够严格遵守电信监管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范。
2.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电信服务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监督经验和能力。
3.监督员应当通过资格认证,取得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证书。
4.监督员的招募应当公开、透明,应当具有严格的招聘程序和标准。
二、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1.监督员应当定期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检查报告和改善措施。
2.监督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重要情况,如发现电信企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3.监督员应当向电信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质量方面的咨询和建议,促进电信企业和消费者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4.监督员应当享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赋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电信企业的现场检查、取证和调查等。
5.监督员应保护自身的权益,拥有举报和申诉的权利。
三、监督员的管理1.电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监督员的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2.监督员每年应当接受一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3.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和维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名录。
4.监督员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纪律,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涉及电信企业和消费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监督员的奖惩制度1.对表现良好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嘉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邮电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邮电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0.24【实施日期】1995.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邮电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信服务质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维护邮电信誉和用户权益,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对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监督服务规范、质量标准的落实和执行;受理处理用户有关电信服务的投诉;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教育干部、职工增强服务意识、市场观念,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建章立制,遵纪守法,提高用户对电信综合服务的满意程度。
第三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做到严明责任、严格考核、奖罚分明;要坚持查、帮结合,为基层服务。
第四条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社会监督的内外结合的电信服务监督机制。
采取内部调查与外部征询、普遍调查与重点抽查、上级督促与单位自查、明查与暗访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与企业经营责任制挂钩,坚持服务质量否决权并纳入经营责任制中,由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按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电信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计划、电路调度、网路运行分析、业务规定及变更、资费标准及更改和有关服务水平、质量指标时,应书面通报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各专业部门在本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及其结果应与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交流。
第七条各单位及其领导要重视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健全机构、落实人员。
要积极支持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应配备工作必需的检查器具及交通、联络工具,并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顺利履行公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八条建立全国、省、市(地)三级监督检查机构,组成从上至下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管理系统。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加强社会监督,保证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制定《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是指由电信公司聘请的具有公信力和社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担任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1.对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电信用户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2.听取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向电信公司反映。
3.对电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参与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公示和评价工作。
5.根据需要参加电信公司组织的与服务质量有关的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6.完成电信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聘任和管理第三条电信公司应根据社会监管需要,聘请合适的人选担任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并签订监督协议。
监督协议应明确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薪酬等事项。
第四条电信公司应向社会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场地、设备、通讯工具等。
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有权要求电信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电信公司应设置监督员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和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员的服务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电信公司应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交流监督工作经验和提供指导,同时,汇总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电信公司反馈。
第四章权利和保障第七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有权了解和查询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相关信息,有权要求电信公司提供服务流程和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对这些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八条电信公司应尊重监督员的独立工作和监督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障监督员的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要遵守电信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等信息。
第十条电信公司应根据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实际,安排相应的报酬。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的电信公司。
第三条电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是指受电信公司委托,对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监督意见、投诉建议,并参与相关调查和评估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工作要求应当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设置第六条电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并将其设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备案。
第七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应当由具备电信行业知识和监督管理经验的人员充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三)具备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任命应当经过严格的遴选和培训,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般由省级通信管理部门认定,具体事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电信公司应当对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职责第十一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和评估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并提出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二)依法受理消费者对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协调解决争议;(三)参与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调查和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四)向相关部门反映电信公司服务质量问题,并监督处理结果;(五)完成其他由电信公司委托的监督管理任务。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进行工作记录和报告,及时向电信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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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分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
理办法
电信分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分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电信“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升中国电信的服务水平,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国电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
热爱中国电信、支持中国电信事业。
二、关心中国电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知名度,具有准确掌握国家政策水平和中国电信发展方向的能力。
三、能够实事求是对中国电信服务进行监督,并能将广大群众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聘任单位。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聘任范围:
本人自愿应聘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社会团体代表及民主人士。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聘任方式:
由电信分公司聘任,事先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被聘任人同意。
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也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四年。
聘书由电信分公司统一制发。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及时了解市电信分公司有关政策规定,了解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安排,了解分公司服务工作情况及社会呼声与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聘任单位反映。
二、社会监督员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定期不定期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暗访并及时反馈暗访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中国电信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
四、配合市电信分公司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联系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在了解到对电信服务方面的情况后,恳请及时和聘任单位纪检、监察及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室等部门进行联系。
联系电话:
二、社会监督员的暗访方式主要采取电话、信函或登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中国电信的服务工作情况。
三、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进
行学习,了解电信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前景,学习电信服务行业新政策及新业务。
四、每年召开一次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议,介绍一年来中国电信的服务情况;解析中国电信服务中存在问题;听取社会监督员对中国电信服务的感受;听取社会监督员了解到的对中国电信服务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介绍下一年度市电信分公司对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
五、年末走访慰问社会监督员。
第七条本办法由电信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