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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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为促进医院行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特制定本制度。

1.社会监督员的聘请由医院从离退休干部中选择具有责任心的人员,医院颁发监督员证。

2.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如工作调动,身体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者。

3.医院每季度召开社会监督员会1次,4.医院领导对上一次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改进工作的答复。

社会监督员将平时收集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发言,或医院组织监督员深入病区了解情况,再反馈意见、建议。

或医院写出主题,社会监督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反馈。

5.社会监督员应充分发挥自己的联系纽带作用,加强和身边的人员联系,获取信息。

6.社会监督员的职责与权利:①主动了解医院情况,对医院执行政策、法规、医疗服务质量及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医院管理、医院环境等方面实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

②以关心医院、支持医院、树立医院形象为己任,向社会介绍医院情况,协助医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促进医院与社会各界的相互理解。

③了解和收集社会各界对我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用材、合理收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深入医院听取患者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评价,广泛听取、了解、收集群众和服务对象对医院医疗、服务、行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通过头、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医院反馈。

④对医院行风建设、业务建设等提出书面整理意见和建议。

⑤对医院贯彻落实有关卫生方针政策和执行卫生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⑥对医院各部门和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⑦医院社会服务科具体负责和社会监督员联系,随时接待社会监督员的来访、来信并负责答复。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一)聘任条件:1、遵纪守法、热心公益、有奉献精神;能自觉接受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道正派,能够准确掌握国家政策,熟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有发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及问题的能力。

3、热心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公正无私,办事公道。

4、熟悉当地情况,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至65周岁之间。

(二)聘任范围:本人自愿应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专家,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事务的同志,大、中专院校师生,中、小学校教师,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行风监督员以及热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聘任方式和程序:1、向有关单位发聘任意见函。

2、本人自愿报名。

3、聘任前征求所在单位意见,亦可通过有关单位进行推荐,填写《沧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申请表》,推荐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4、经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统一颁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

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聘任期限社会监督员聘期一般为两年,到期后自动解聘,作用发挥较好的可以续聘。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一)参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了解国家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了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

(二)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可以对餐饮服务企业的卫生状况和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查看,并对其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和及时向当地餐饮监管部门举报。

附属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

附属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

附属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1. 引言为了加强医院的行风建设和社会监督,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患关系,附属医院决定引入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该制度的设立目的、监督员的职责和权益,以及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

2. 设立目的附属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的设立旨在达到以下目的:•提高医院行风建设水平:社会监督员通过监督医院医疗服务、医患关系和行业规范,促进医院的良好行风建设。

•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代表社会公众利益,有效监督医院的运作,确保公平、公正的医疗服务。

•促进医患沟通和信任:社会监督员作为医患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和合作。

3. 监督员的职责和权益3.1 职责根据附属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包括诊疗流程、手术操作、医疗设备使用等,确保医疗服务符合规范和标准。

2.监督医患关系:社会监督员通过参与医患沟通和问题解决,改善医患关系,减少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3.监督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监督医院的行风建设,包括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态度等,推动医院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文化。

4.监督行业规范执行:社会监督员对医院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3.2 权益附属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享有以下权益:1.获取医院相关信息的权利:社会监督员有权获取医院的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报告以及医疗服务数据等信息。

2.监督医院工作的权利:社会监督员有权在医院内部开展监督活动,包括参与医院会议、现场巡查等。

3.向医院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社会监督员有权就医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医院给予回复和解释。

4. 相关管理和监督机制4.1 社会监督员的选拔和任命附属医院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选拔符合条件的社会监督员。

选拔程序包括资格审查、书面考试和面试等环节。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简介随着电信市场的不断发展,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服务质量,电信管理机构不断加强对电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而作为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员,则是在电信监管机构指导下,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因此,为规范电信监督员的管理,维护监督员的权益,促进电信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制定了《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监督员的资格和条件1.监督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能够严格遵守电信监管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范。

2.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电信服务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监督经验和能力。

3.监督员应当通过资格认证,取得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证书。

4.监督员的招募应当公开、透明,应当具有严格的招聘程序和标准。

二、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1.监督员应当定期对电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检查报告和改善措施。

2.监督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重要情况,如发现电信企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3.监督员应当向电信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质量方面的咨询和建议,促进电信企业和消费者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4.监督员应当享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赋予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电信企业的现场检查、取证和调查等。

5.监督员应保护自身的权益,拥有举报和申诉的权利。

三、监督员的管理1.电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员管理制度,明确监督员的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2.监督员每年应当接受一定的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3.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和维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名录。

4.监督员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纪律,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涉及电信企业和消费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监督员的奖惩制度1.对表现良好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员,应当予以表扬和嘉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

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

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各级旅游部门的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在全行业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

为此,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5年2月17日会监督员选聘工作,填写《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登记表》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览表》,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部门。

2. 省级旅游部门确认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人选,按国家旅游局规定的统一式样制作聘书、证件,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编号,加盖省级旅游部门印章,向社会监督员发放;同时,将聘请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报送国家旅游局。

3. 由国家旅游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其聘书及证件上加盖国家旅游局印章。

4. 聘请监督员,应征得被聘请人员的同意,必要时征求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四)聘期社会监督员聘期原则为两年,期满后可续聘。

三、工作要求1.各级旅游部门负责对其选聘的社会监督员的统一管理、培训和日常联系。

地市级旅游部门应当按季度逐级向省级旅游部门上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反映意见情况表》;省级旅游部门每半年对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国家旅游局。

2.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日内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电信服务质量,加强社会监督,保证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下,制定《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一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是指由电信公司聘请的具有公信力和社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担任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包括:1.对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电信用户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2.听取用户的投诉和建议,并及时向电信公司反映。

3.对电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参与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公示和评价工作。

5.根据需要参加电信公司组织的与服务质量有关的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6.完成电信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聘任和管理第三条电信公司应根据社会监管需要,聘请合适的人选担任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并签订监督协议。

监督协议应明确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薪酬等事项。

第四条电信公司应向社会监督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场地、设备、通讯工具等。

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有权要求电信公司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电信公司应设置监督员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员的管理和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员的服务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电信公司应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交流监督工作经验和提供指导,同时,汇总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电信公司反馈。

第四章权利和保障第七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有权了解和查询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相关信息,有权要求电信公司提供服务流程和技术方案等相关资料,对这些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八条电信公司应尊重监督员的独立工作和监督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障监督员的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要遵守电信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机密等信息。

第十条电信公司应根据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实际,安排相应的报酬。

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

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医院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场所,除了提供医疗服务外,也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医院的行风、医德、医风、医德、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医患之间的关系,甚至会危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医疗安全。

为确保医院行风建设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医院的问题,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

因此,建立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概述医院行风建设社会监督员是由公众自愿担任的代表医院外部利益相关方、具有专业素质和社会公信力的人员,用于监督医院行风的建设和医疗质量的改进。

监督员的工作重点是监督医院内部医疗服务、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到医院管理部门,推动问题的解决。

同时,监督员还要协助医院教育患者、宣传医学知识,推进医患关系和谐的发展。

该制度旨在建立医患沟通互动的平台,增强医院对公众的透明度和信赖度,有助于提升社会对医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工作内容1.每名监督员需负责监督一个特定的医院或医院的特定科室,并定期(一般为每月)检查医院的医疗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和管理规范等方面,以及医患关系、医师职业道德、医院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形成监督报告并提交给医院管理部门。

2.监督员可通过医院设置的监督通道,向医院管理部门和社会反映医院服务的问题、医患纠纷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3.监督员要参与医院的各种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建设的会议、讲解、培训等活动,了解医院的发展动态和服务情况,为建议医院改进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提供有利的信息。

4.监督员要协调医院和患者之间的关系,积极争取患者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5.监督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公正客观、积极进取、服务于公众等素质,为了说明自己的工作目标和监督方式,可以向社会公布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作用1.加强医院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医院的问题。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医院社会监督员制度
一、医院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旨在加强医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促进医德医风建设,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提高医院服务水平。

二、社会监督员的聘请:
(一)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新闻、物价、街道、卫生等部门中聘请,经院领导审批确定。

(二)所聘人员由医院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和《社会监督员巡视证》,并致函监督员所在单位,取得所在单位领导的支持。

(三)社会监督员的聘请以本人自愿为前提,每届两年,期满后可以调整或续聘,经本人提出亦可中途辞职。

三、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收集病人及其家属、社会各界人士对我院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医德医风、医疗收费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将病人反映的意见或投诉,及时向医院反馈,由医院调查核实,亦可自行进行必要的查访核实。

深入病房、门诊等窗口科室(岗位)调查了解医院的行行风状况,积极为医院行风建设建言献策。

四、建立医院与社会监督员沟通、联系机制,定期邀请社会监督员来院座谈,向监督员汇报医院近一阶段行风建设情况,听取社会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及意见见、建议等。

五、建立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的落实、反馈机制。

医院民安排专人及时调查、核实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监督员反
馈。

六、医院为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在一定范围围内公布监督员名单,监督员可凭巡视卡出入医院的有关部门进行了解调查,被访问的医院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

七、社会监督员所做的工作属义务性社会活动,查访所需费用由医院提供,外地病人以信访为主,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业务的电信公司。

第三条电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是指受电信公司委托,对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监督意见、投诉建议,并参与相关调查和评估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设置、管理和工作要求应当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设置第六条电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并将其设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备案。

第七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应当由具备电信行业知识和监督管理经验的人员充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职业素养;(三)具备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任命应当经过严格的遴选和培训,进行面试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一般由省级通信管理部门认定,具体事项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电信公司应当对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职责第十一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和评估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并提出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二)依法受理消费者对电信公司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协调解决争议;(三)参与电信公司的服务质量调查和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四)向相关部门反映电信公司服务质量问题,并监督处理结果;(五)完成其他由电信公司委托的监督管理任务。

第十二条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进行工作记录和报告,及时向电信公司汇报工作进展和发现的问题。

服务企业监督员工作制度

服务企业监督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服务企业监督员是指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聘请的专业人员,负责对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服务企业监督员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企业监督员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住宿、旅游、交通、金融、通讯、教育、医疗、美容、娱乐等服务业领域。

第五条服务企业监督员工作目标是促进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二、选拔与培训第六条服务企业监督员的选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公正性;(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

第七条服务企业监督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知识: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服务质量管理条例等;(二)专业知识:包括服务行业的标准、规范、流程等;(三)监督技能:包括监督方法、评价标准、数据分析等;(四)职业道德:包括公正、公开、公平、保密等。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服务企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对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价;(二)定期向聘请机构提交监督报告,反映服务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三)参与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整改和跟踪,提出改进意见;(四)参与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五)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权益意识。

第九条服务企业监督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根据实际情况,客观评价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二)公开透明:监督过程和评价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专业规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监督和评价;(四)积极参与:主动参与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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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公司客户服务部聘请社会服务
监督员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落实公司服务标准化工作,提高全市系统服务客户意识,提升服务人员的技能,规范服务人员服务语言和行为,打造行业一流服务品牌,客户服务管理部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监督员是指经XX公司客户服务管理部聘任,在XX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范围内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社会服务监督员管理实行奖惩制度。

第四条社会服务监督员持有统一的服务监督证件,方可从事监督活动。

第五条社会服务监督员证件及标志式样及使用规范由XX公司统一制定。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六条社会服务监督员可以是公司的客户、监管当局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如对公司部门/人员进行过投诉,经查属实的重大案件投诉人;对我公司提出过合理化建议,且被公司采纳的客户;“客户俱乐部会员客户;支公司申请上报的其他重要客户,取得社会服务监督证件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第七条社会服务监督员上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道正派
(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保险相关的知识并经过培训;
(五)兼职或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申报社会服务监督员的客户,由客户服务管理部审核同意后核发社会服务监督员证件。

第九条社会服务监督员证件标志遗失、损坏的,其补发程序和要求由客户服务管理部规定。

第三章职责与行为规范
第十条社会服务监督员执行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XX公司服务评价标准,通过自身体验、明查暗访等方式监督、评价XX公司服务职场、服务队伍建设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并予以量化和评价,填写评价表;
(二)负责征求和收集本单位和周边客户对XX公司产品和窗口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将XX公司对相关问题的处理进行结果反馈;
(三)对监督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的服务不规范等一般性问题,可以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向该部门主管建议予以纠正;对较为复杂问题,可以向客户服务管理部提出意见,由客户服务管理部负责处理;
(四)配合我公司对有关事宜的调查核实。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出对我公司各产品、窗口服务的需求及服务完善建议。

(五)作为社会监督员信息反馈的媒介,社会监督员可拨打XXXXX热线电话反馈其他问题。

拨打XXXXX热线时主
动说明您所属哪个地区的监督员,便于对反馈信息的整理和解决。

第十一条社会服务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指导权利;
(二)正常履行职责不受干扰;
第十二条社会服务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公正监督;
(三)遵守证件、标志管理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保护和尊重被监督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社会服务监督员在履行服务监督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监督证件;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程序和监督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社会服务监督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二)参加有可能影响监督公正性的活动;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五条客户服务管理部对社会服务监督员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监督情况进行考核。

社会服务监督员具体考核办法由客户服务部制定。

第十六条客户服务管理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社会服务监督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社会服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根据公司要求通过电话、邮件反馈监督评价的真实信息,客户服务管理部将根据信息数量在一定时间内(如每年)进行汇总,为其兑现为不同奖品;
(二)凡提供反映公司服务质量问题的图片、视频、录音或文档材料,经查属实,给予额外物质奖励;
(三)在聘期内多次向我公司提出改善服务质量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经采纳实施,我公司将在每年年末选出优秀社会监督员予以奖励(续保优惠)。

(四)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客户服务评价材料。

第十八条社会服务监督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由客户服务管理部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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