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旦召苏木镇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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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关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关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关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02.08•【字号】锡署办发[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关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7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盟财政局《关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行署决定,与苏木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同步推进“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工作。

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木乡镇财政管理,保障农村牧区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都具有重要意义。

“乡财县管”改革工作由盟和旗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二月八日关于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方案(盟财政局二○○六年一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革苏木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2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苏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巩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对苏木乡镇财政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管理方式,即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监督苏木乡镇财政收支,规范苏木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苏木乡镇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预算支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防范和化解苏木乡镇债务风险,缓解苏木乡镇财政困难,维护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呼政办字〔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18〕36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我市拟在全市苏木乡镇全面推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目的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增强基层执法能力。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现全市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覆盖,在苏木乡镇建立起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二、主要任务(一)合理界定执法机构职能。

要全面梳理旗市区直有关部门的执法职能,成熟一批、下放一批,将旗市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牧林水等领域适宜在基层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通过下放或委托的方式,交由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同时,要科学界定苏木乡镇执法机构和旗市区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边界,建立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确保两级行政执法无缝衔接。

(二)全面组建综合执法机构。

可以采取派驻方式或单独设立的方式组建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面积和人口规模较小、经济相对不发达的苏木乡镇,可探索跨区域设置综合执法队伍。

苏木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苏木乡镇综合执法局”的机构名称,可以使用苏木乡镇事业编制或旗市区直事业编制,也可以混合使用。

(三)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采取多种方法,充实执法工作人员和执法协管员。

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标准,严把人员进口关。

2023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塔并召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题及答案

2023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塔并召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题及答案

2023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塔并召村社区工作人员考试模拟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试卷试题:共55题一.单选题(共20题)1.()一般认为女性最佳生育年龄为()。

A.25~29岁B.25~35岁C.29~35 岁D.20~25岁正确答案:A2.()夫妻之间没有订立有效的财产约定时,适用()。

A.约定财产制B.共同财产C.分别财产制D.法定财产制正确答案:D3.()国家秘密标志不正确的是()。

A..秘密★15年B.机密★2015年12月31日C.秘密★会议开始前D.绝密★长期正确答案:A4.()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其中少数民族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左右,下列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少的是()。

A.高山族B.苗族C.回族D.壮族正确答案:A5.()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为一个周期。

A.20年B.50年C.10年D.30年正确答案:A6.()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A.中华民族共同体B.人类命运共同体C.社会主义共同体D.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答案:A7.()不属于我们管理范围的是。

()A.游商B.违建监督C.灯箱D.店内活动正确答案:D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基本方针的是()。

A.以宣传教育为主B.以避孕为主C.以避孕为主D.以控制人口数量为主正确答案:D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A.10B.15C.7D.30正确答案:D10.()家庭暴分为针对生理的家庭暴力、针对心理的家庭暴力和针对性的家庭暴力,这种划分方法是以()为标准进行划分的。

A.危害程度B.危害程度C.侵害目标D.侵害地点正确答案:C11.()()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01]1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1.04.05【实施日期】2001.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01〕16号2001年4月5日)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苏木、乡、镇及民族自治乡(以下统称苏木乡镇)。

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对象及主要内容第三条对农牧民群众和苏木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1.苏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

主要包括: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苏木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贴息贷款指标及使用发放情况;苏木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苏木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苏木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嘎查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

主要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特别是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指标和测算方法等;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嘎查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苏木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苏木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苏木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内政办字[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苏木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13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苏木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推进苏木乡镇街道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28号)精神,积极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建立健全苏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实现重点监管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无缝隙对接,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任务2012年,各盟市、旗县(市、区)所在地及40%的苏木乡镇、街道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2013年60%的苏木乡镇、街道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2014年80%的苏木乡镇、街道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

2015年,全区所有苏木乡镇、街道基本建立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

二、网格划分(一)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作用,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屯为单元,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社区为单元,划分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村)民楼院、村组实施动态管理,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阿右旗苏木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自治区赋权

阿右旗苏木镇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自治区赋权
行政
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阿右旗
城管局
45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阿右旗
城管局
46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行政
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阿右旅
城管局
47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阿右旗林业和草原局
6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行政
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阿右旗
城管局
7
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审批
(新名:关闭、闲置、拆除、
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
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阿右旗
城管局
8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地的审批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阿右旗
水务局
59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阿右旗
水务局
60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阿右旅林业和草原局
35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政策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0
•【字号】阿署办发〔2017〕177号
•【施行日期】2017.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7〕177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
经2017年12月12日盟行署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失效建盟以来(198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以行署、行署办名义制发的292件政策性文件。

凡公布废止失效的行署、行署办政策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失效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2017年12月20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5年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三)》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七)选举苏木达、副苏木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议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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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旦召苏木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拉特旗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苏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展旦召苏木规划区。

规划区内的所有驻镇单位及企业、居民及进入规划区内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苏木镇容、镇貌、环境卫生、交通、车辆、镇区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条镇区管理实行苏木政府领导,苏木政府成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小城镇建设各个方面的管理和执法。

第五条小城镇建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管理有序,社会监督,管罚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小城镇规划管理及执法
第六条镇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造型、装饰、颜色、格调等必须与镇区的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镇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规划设计、审批、准建许可等手续。

第八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者必须持有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证书,方可向苏木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办
理准建规划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有下列行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准建证和土地使用证的;
(二)改变准建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准建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无效的准建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十条具有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仍继续施工的,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苏木人民政府研究,报请旗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镇容管理
第十一条镇区内各单位、商店名称牌匾、标识和户外广告的设置,其形式、规格、色彩要符合规定要求,蒙文翻译正确,年久破旧的要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宣传橱窗、商业橱窗等,位置设置要适当,布置形式要与街景协调,并保护完好、整齐、美观。

节日标语、宣传标语要采取悬挂方式,并按规定及时撤除。

不得在建筑物临街墙面、公共设施等乱写乱画和张贴广告。

第十三条各住户、商店、饭店、旅店、修理部等门前不得堆积废弃物和存放货物、杂物、废旧机具等。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警告限期清除,对拒不执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主干道两侧堆放秸杆杂物、粪土堆等影响镇容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清除,并对单位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临街建设施工工地四周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档、施工污水浸溢场院外、施工场地不及时清理并没有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镇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可强制拆除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广告牌、横幅、条幅、布幅、灯箱、专栏等各类户外广告的,责令期限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虽经批准,但制作不规范,出现破损不及时维修更换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五)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随意、张贴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查处乱
贴乱画广告行为,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从事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查证属实的,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六)沿街建筑(包括临街店铺)外立面陈旧、破损,影响镇容的,处所属单位或经营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凡不符合镇容标准的新建建筑物或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报请旗执法局,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章镇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镇区的环境卫生实行定点定时集中清理(每日上午8:00—9:00,下午2:00—3:00)、日常巡查与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相结合。

各单位、商户、住房要保持门前整洁、无乱堆、乱放垃圾、杂物、倒污水等。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和临时增设的摊点,要在不影响镇容镇貌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产生的废弃物,业主要及时收集清扫,保持摊位和场地的整洁。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主街两侧乱倒污水、便溺、焚烧垃圾的,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沿街散发宣传品,影响街面卫生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摊点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卫生的,处以1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镇区道路及公用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在镇区道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镇区大型车辆统一停放在服务区,不得将大型车辆停放在镇区,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镇区道路上行驶的;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镇区主要道路和硬化带、绿化带;
(三)擅自在镇区道路及硬化带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商铺和住户门前的车辆要摆放整齐,如不服从执法队的统一安排的,处以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店外经营、堆放物料的处以5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在镇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硬化带上装卸、堆放建筑材料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镇区道路两侧上搅拌混凝土、砂泥和造成泥水浸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在镇区道路及两侧硬化带,进行机动车(包括摩托车)维修、电气焊、洗车、更换润滑油等作业污染路面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商店、饭店等单位未经批准,搞婚庆、开业庆典等活动,占用道路及两侧硬化带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废弃物不及时清理,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街区两侧风景树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每棵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损坏街区两侧路灯的,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情节,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妨碍执法人员依法行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环卫工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清洁工人要树立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从思想上认识到环卫工作的光荣性和重要性,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二十五条工作任务
(一)清扫集镇、街道卫生,并把垃圾集中到垃圾桶(池);
(二)清理各所负责的主要路段和无人居住区的路面和绿化带的垃圾、沿街杂草;
(三)监管和清理建筑垃圾;
(四)对本辖区内的机关单位、个体门市、居民住户、摊点的“门点三包”进行监督管理;
(五)环卫工人应积极配合苏木城建站的管理工作,并服从领导安排,确保街道无垃圾、无杂草、无路障、无乱张贴现象,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当日清运各垃圾点、坑、箱、桶的垃圾,做到“车过垃圾清,人去垃圾净”。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勤制度
(一)工资按照工作实际按城建站考核发放。

(二)清洁工坚持每天彻底清扫各管辖范围内一次,春夏季8点之前完成,秋冬季9点之前完成,按时上班,不可无故缺勤,有事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找人按时完成当天的任务。

(三)清洁工有下列行为的,予以经济处罚,从绩效工资中扣除:1、清洁工一次清扫或保洁不彻底、不认真、不及时的,罚款5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者加倍罚款;2、清洁工一次不清扫的,罚款20元,在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
的加倍罚款。

3、清洁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清退:①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清扫和保洁不彻底、不认真的;②一个月内无故三次完全不清扫或不保洁的。

(四)对清洁工的考勤与考核工作由苏木城建站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法办由苏木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镇区管理办法
─────────────────────────展旦召苏木经济发展办公室2011年4月1日
─────────────────────────
(共印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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