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
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入国内。
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另外,与德国希望借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限制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将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则准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型之目的,从而导致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效果上难以区分。
因此,我国如何对待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在全面认识德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效果,审慎地作出选择。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提出Eisele在1891年以《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为题的著名论文中,首次提出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他将罗马法上的连带债务区分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及不真正单纯连带。
但德国普通法上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区别对Eisele来说已经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区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单纯连带债务。
这在连带债务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正是基于这一努力,原来关于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区分,转变为真正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且这一问题成为德国民法上一个被长期讨论的课题。
Eisele认为,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分开来的标准,是债的发生原因的同一性。
他认为债之发生原因的同一性是连带债务概念的组成部分,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偶然的服务于满足同一利益。
3]其理论依据是,普通法上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债务的区别在于“证讼”(litiscontestatio)的绝对效力,而这一制度乃是基于罗马法上的法谚“同一标的无两诉”(bisdeeademrenesitactio);在Eisele看来,“同一标的”以债的原因的同一性为前提,因此要成立一个连带债务,须以债的发生原因同一为前提。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当一个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他的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并不立即对这笔债务负有连带返还的责任。
相反,当债权人发布通知并督促主债务人偿还债务后,这些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才会被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
目前,在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担保人既作为担保人,也作为共同债务人,如果借款方不能偿还借款,则担保人与借款方享有同等的责任。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担保人通常会被要求在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以同等的方式承担债务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但不是债务人的共同借务人。
在这种情况下,当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通常需要对担保人发出追偿通知,并要求他们履行其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人并没有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因此,他们只有在接到债务偿还通知后才会负有责任。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保证人制度的特有形式,也是商业信用担保的一个常见形式,它为担保人提供了更灵活的保证形式,同时有效地降低了担保人的风险。
此外,不真正连带之债还可以获得更多担保人的支持,使其更容易获得贷款,缓解了小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不过,不真正连带之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比如,在此形式下,担保人和借款方享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借款方
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担保人承担较大的风险;此外,如果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或者不能有效地追回债务,将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不真正连带之债形式的出现,为商业信用担保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但企业在选择此种形式时,必须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妥善考虑自身情况,做出明智的决策,以免造成损失。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但本质与特征是一样的, 全面总结起来可概括为:1债务人为 ()
多数 ;2 数债 务 基 于 不 同发 生 原 因 ; 3 数 债 务 为 同 履 行 义 务 , 因 一债 务 人 的履 行 使全 体 () 并
偶 然 而 复杂 。 各债 务 人 只有 各 自单一 的 目的 , 缺乏 共 同 的 目的 , 真正 连 带债 务 ; 7 法 律 规 定 的债 务 与 合 同 的债 务 竞 合发 生 的 ()
没 有 主 观 上 的相 互 联 系 。它 的发 生 系基 于 不 同 的事 实, 各事 实 不真 正 连 带债 务 。 因此 , 以上 的分 析 我们 可 以得 知 , 真 正 连 带债 务 是 一 从 不 之 间 更不 以具有 牵 连 关系 为 必要 , 此, 真 正连 带 债务 的发 生 。 因 不 它 连 对 于 债 务人 来 说 具 有偶 然 性 , 种 偶然 性 进 而 导致 成 因 的相 对 项 具 有相 当优 越性 的法 律 制度 , 与 按份 债 务 、 带债 务 共 同 这 构 成 了多数 人债 务 制 度 , 而且 与 之相 关 的司 法 实务 很 多 , 司 在 复 杂性 。第 二 , 责任 主 体 上来 说 , 从 因对 同 一 民事 主体 未 履 行 法 实 践 尤其 是 在 处 理 众 多 民 商事 纠 纷 案 件 上 得 到 了 充 分 而 广 或 违 反 了法 定或 约 定 义 务 而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数人 构 成 不 真 正 连 不 带债 务 的 责任 主 体 。债 务 人 是 基 于 不 同发 生原 因发 生 数 个 债 泛 的运 用 。作为 一项 法 律 制度 , 真正 连 带 债 务应 该 在 我 们 的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剖析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
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按上述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亦属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范畴。
即权利人有权根据合同相对原则选择对于权利人的损害负有赔付责任的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履行赔付义务,该债务人履行完赔付义务之后,致使其与权利人的债务消灭,其有权向权利人的另一相关联的债务人即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根据案例分析举例说明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案例二、甲委托乙保管一电视机,乙在保管过程中借给丙,丙在使用时将电视损坏,乙对甲的违约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赔偿甲的损失之后,乙有权向丙方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三、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
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入国内。
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另外,与德国希望借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限制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将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则准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型之目的,从而导致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效果上难以区分。
因此,我国如何对待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在全面认识德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效果,审慎地作出选择。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提出Eisele在1891年以《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为题的著名论文中,首次提出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他将罗马法上的连带债务区分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及不真正单纯连带。
但德国普通法上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区别对Eisele来说已经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区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单纯连带债务。
这在连带债务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正是基于这一努力,原来关于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区分,转变为真正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且这一问题成为德国民法上一个被长期讨论的课题。
Eisele认为,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分开来的标准,是债的发生原因的同一性。
他认为债之发生原因的同一性是连带债务概念的组成部分,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偶然的服务于满足同一利益。
3]其理论依据是,普通法上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债务的区别在于“证讼”(litiscontestatio)的绝对效力,而这一制度乃是基于罗马法上的法谚“同一标的无两诉”(bisdeeademrenesitactio);在Eisele看来,“同一标的”以债的原因的同一性为前提,因此要成立一个连带债务,须以债的发生原因同一为前提。
简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最新文档资料

简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述(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概念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就同一内容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义务,若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则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之债务。
例如,甲将已投保火灾险之房屋租赁与乙,乙因重大过失焚毁该房屋,此时,保险公司与乙各负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之一种,[1]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同。
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在同一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单一权利或法益发生数个请求权。
笔者认为,于连带债务之外,有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必要。
其理由,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一般之连带债务,有确保债权之作用,且为依契约而发生,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几乎依法规之竞合,偶然的发生,其依契约发生者极少,二者不但性质不同,而且关于连带债务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多不适用。
”[2]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效力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效力,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应依理论决定。
(一)对外效力.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之履行。
就此而言,与连带债务无异。
但在诉讼上,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是否得为共同被告,学者见解不一。
有采积极说者,有采消极说者。
笔者赞同积极说。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全体或其中数人受破产宣告者,债权人得就其债权之总额,加入破产财产而受分配。
[5](二)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
不真正连带债务,虽表现为数个债务,但具有单一之目的,因此,客观上能够使债权人满足之事项,诸如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等,虽就债务人一人而发生,他债务亦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
应当注意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表现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义务与契约上之赔偿义务或债务不履行之赔偿义务竞合时,契约上赔偿义务人或债务不履行之赔偿义务人有代偿利益让与请求权,于其范围内,侵权行为人之债务不消灭。
.发生相对效力之事项。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仅限于前述,此外均发生相对效力。
不真正连带

不真正连带不真正连带也指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其构成要件和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质,具有以下特点: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存在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
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是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只有一个。
也正是由于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多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承担完全的责任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之间对同一损害事实造成的侵权责任呈现相互重合的状态。
虽然多个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各自独立,但是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是相同的,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其中承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要其中一个责任人履行侵权责任就可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因共同债务而发生的债务关系,并不具有真正的连带性质。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许多不真正连带之债,这些债务关系存在许多特点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与实践的角度,对不真正连带之债进行浅析。
法律上的不真正连带之债,通常是指几个人之间因共同债务产生的还款义务。
这种债务关系的特点在于,债主可以单独向每个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而不能补偿他人的债务责任。
同时,虽然是共同债务,但对于每个债务人的还款金额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会带来不确定性。
不少人对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定义不熟悉,会产生误解和错误的认识。
例如,在一些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实质连带”这样的字眼,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真正的连带性质。
在实践中,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存在,也给债务人和债主带来了许多问题。
一方面,债务人由于可能需要独立承担债务,所以会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控制问题。
这将对他们的生活和财务状况带来影响。
另一方面,债主在面对多个债务人时,需要进行账务管理,增加了管理成本和风险。
此外,不真正连带之债的还款义务不具有相对稳定的还款金额,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也存在不确定性,这些都给债务人和债主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除此之外,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存在,也给法律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
在案件中,需要考虑多个债务人之间的责任问题,增加了审判难度和时间成本。
同时,不同的债务人之间可能存在复杂的关系,例如一些债务人可能更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其他债务人则希望减少责任。
这些问题也将会影响法院的解决难度和相关成本。
因此,针对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存在,必须加强法律规范化和实践管理。
将不真正连带之债和其他债务关系区分开来,增加相关的规范和约束,将有助于减少纠纷和诉讼成本。
此外,关于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合同条款,需要进行更加严密的审查和监管,以免出现误解和纠纷。
在实践中,债务人和债主需要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和风控能力,增加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债主的账务管理能力。
总之,不真正连带之债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债务关系的特殊情况,必须加强管理和规范,以减少相关的纠纷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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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新不真正连带债务
毛 玉 勇
摘要 : 债 权 债 务 关 系相 当复 杂 . 法律 力求 将 不 真 正 的连 带 债 务 制 度抽 象成 原 则 的 概 念规 定到 民法 的 总 则 中去 , 在 保 证 各 案 公 平 的 同 时不 失 法 律秩 序 。尽 管 我 国现 行 法 中 已经 有 不 少关 于 不真 正 连 带 债 务 的 零散 规 定 , 但 是 复 杂 多边 的 法 律 事
分别 提 出违 约 责任 , 侵 权损 害赔 偿 , 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诉讼请 求 。而且此 3人 的行 为相互 独立 , 不存 在共 同
和不 真正 连带债 务 的主要 区别 。 日本 , 法 国以及我 国
的台湾 地 区都 承认 了这 一 概念 ,只是 表 述 略有 不 同
而已。
重 庆科 技 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0 3 年第1 0 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N o . 1 0 2 0 1 3
物 需 要 的 是其 背后 隐藏 的 规 范 价值 包含 的 法 律 原 则 。 不真 正 连 带 债 务制 度 不 仅 能 够 保 护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充分 实现 其债权 . 又能 保 护 债 务人 的合 法 权 利 , 该 制 度 是 一 项 平衡 债 权 人 与 债 务人 以及 债 务 人 之 间 利益 冲度 的 制 度 。 在 民 法 总则 中建 立 不 真 正连 带债 务 制 度 有 其独 特 的价 值 和 作 用 . 体 现 了法律 对人 的 终 极 关 怀 。 关键词 : 不真 正 连 带 债 务 ; 法 律特 点 ; 效力; 类 型 化研 究 中图 分 类 号 : D9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1 9 9 9 ( 2 0 1 3 ) 1 0 — 0 0 6 0 — 0 5
一
个 抽象程 度较 高 的编纂概 念 。德 国 民法在解 释上 ,
以债务 人一 人 所生 的事 由是否 影 响他 人 为连 带 债 务
产 资料公 司均具 有过 错 , 均 应负 责任 。 由车站和 生产
资料 公 司向原告赔偿 , 赔偿 后可 向车身厂追偿 。 从 本案看 来 , 车 站未按 合 同约定交 货 而应承 担违 约责任 ; 生产 资料公 司在 明明知 道该批 货 物是原 告物 资公 司的情况 下 ,依然 自作 主张把货 交 给车身 厂 , 构 成对原 告所有 权 的侵犯 : 车身 厂没有 合法 依据 收受 了 那批货 物属于不 当得 利 。基 于此原 告可 以向该 3被告
作者简介 : 毛 玉勇( 1 9 7 0 一 ) , 男, 硕士, 中共 安徽 省委 党校 ( 安徽合肥 2 3 0 0 2 2 ) 副教 授 , 研 究 方 向 为法 理 学 、 民商 法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4 - 1 8
一
、
关 于 不 真 正连 带 债 务 的 立 法 空 白和 实
年 4月 , 湖北 省襄樊 市一 轻物 资公 司一批 钢材被 发 到 白浪站 , 该站 将这批 钢材 调进 湖北省 十堰 市生 产资料
公 司铁 路专 用线 , 而后该 公 司又擅 自将这 批钢 材交 给
了湖北 省神雁 车身 厂 。物资公 司凭 领货 证收货 时 , 被 告知 货物去 向 , 当向车 身厂要 求提货 时却 被 车身 厂 以 种种 理 由拒 绝 。在协 商未果 的情 况下 , 物资公 司请 求 法 院判令 白浪 车站交 货或赔 偿损 失 . 并 承担 违约 金及 利息 等其他 费用 。法 院审理认为 , 在该 案 中 , 车站 和生
( 二) 不真 正连 带债务 的具体 概念
不 真正 连 带债 务 .是 民法理 论 中的一 种 重要 的
债 务 形式 或者 责 任形 态 。指 若干 个 债 务人 基 于 不 同 发生原因, 而 偶 然产 生 的 同一 内容 给付 , 每 个 债 务人 皆负 全部 的履 行 义务 , 当一个 债 务 人履 行债 务 时 , 使 得 全 体债 务 的 的债务 全 部归 于 消灭 的一种 多 数 人之
债 采 取二 分论 , 公 同连带 和单 纯 连带 , 学 者 阿 依 舍雷
在 此 基础 上 , 并且 逐 步从 单纯 连 带 中引 申 , 演 化 而来 不 真 正连 带债 务 理论 , 围绕这 一 理论 , 尽 管 各 国各 派 的学说 各异 . 但 早 为法 院判例 所 接受 H ] 。它是 德 国概
念 法 学抽 象 化 , 体 系化法 律 思维 方 式 的产 物 , 意 在把 握 法 规范 间 的关 联 ,避 免各 案公 正 和 法秩 序 整 体价 值 的矛 盾 , 将 处 理不 真 正连 带债 务 纠纷 的具 体 的 , 零 单 的法 律规 范 整合 为抽 象化 的一 般法 律 规范 ,形 成
先 提 出 来 的 ,在 德 语 里 称 U n e c h t e S o l i d r i t a t或 者
U n e c h t e G e s a m t s c h u l d e n 。德 国普通 法 时期对 连 带之
务 中的 缺憾
据 《 人 民法 院报 》 1 9 9 7年 1 0月 2 5日报道 , 1 9 9 2
债 的债 务形 态 。简单 说来 就是 , 多数 人就 同一 内容 给
行为 . 也不存 在共 同故 意 。因此判令 他们 承担 连带 责 任是 没有任何法 律依据 的。那 么解决此类 案件真正 的 法律 依据何 在 ?事实上 . 次类 案件 涉及一 个重 要 的法 律制 度 , 也正 是笔者想讨 论 的—— 不真正 连带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