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抑或特殊侵权行为_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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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
2、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绝对权(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例如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主体、主观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特别条款的致损害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1)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2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A.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2人或2人以上。
B.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C.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1)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
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
(2)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方致人损害的行为。
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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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划分标准

侵权行为的划分标准
侵权行为的划分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主要包括:
1. 按构成要件划分: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按侵害对象划分: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 按致害人的人数划分:分为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 按行为性质划分:分为积极侵权和消极侵权。
积极侵权是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消极侵权是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此外,根据商标法,商标侵权的形态包括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7种情况。
在赔偿方式上,侵权赔偿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韩世远什么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这一看似最普通、最基本的问题,却往往最容易被人忽视。
有时候人们将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分别对应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这恰恰反映出人们观念中存在误解。
一般侵权固然可对应于过错责任,但如果将特殊侵权对应于无过错责任,真是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分类,其实有一个前提,即对于将不幸损害归由他人负责,法律有一个基本规定。
本来,一个人生病、支付医药费,通常只能怪自己运气不佳;一所房子被雷击中起火焚毁,房子的主人只能自认倒霉。
罗马法谚语便称"意外事件让所有主倒霉"。
如果法律背离上述谚语,让他人承担责任,就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归责事由。
在近现代典型民事立法例中,法国民法第1382条、日本民法第709条及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便属于民事法律对损害归由他人负责的基本规定,其中的归责事由便是过错。
因而,一般侵权也就是依民事立法关于侵权的一般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
一般侵权的成立,是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结果,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看,就是被默认适用的一般法律规则。
与此不同,将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别的场合,并且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构成要件的特别构成要件,这时的侵权便被称为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内部并不完全统一,有的在构成要件上并不要求过错(无过错责任),有的则是被推定有过错、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尽到了注意义务(推定过错责任或中间责任),有的还可能是要求仅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场合始成立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来看,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三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仅从这一条规定来看,似乎应归入一般侵权。
不过,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过错推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正因如此,医疗损害责任在草案中属于特殊侵权。
关于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过错推定。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侵权是⼀种常见的违法⾏为,侵权分割的是他⼈的民事权益,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侵权⾏为可以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那么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什么⾏为?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般侵权⾏为包括侵害⼈⾝权利的⾏为、侵害⼈格权利的⾏为、侵害⾝份权的⾏为、侵害财产权利的⾏为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千⼀百⼋⼗⼆条【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千⼀百⼋⼗四条【财产损失计算⽅式】侵害他⼈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式计算。
⼆、民事侵权⾏为处理1、协商解决。
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的主持下,在平等、⾃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当事⼈⾃主达成协议,从⽽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对裁决的⾃觉履⾏或由⼀⽅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对⽣效裁判的⾃觉履⾏或⼈民法院的强制执⾏⽽解决纠纷。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有哪些规则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有哪些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一)归责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不得不说,生活中其实处处可以见侵权行为,由于有些侵权行为影响不到,没有对受害人的利益造成过大的损害,因此受害人也就不追究了,但是我们还是应该了解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这样才能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积极的向侵权人索赔。
一、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是调整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行为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对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侵权行为法上,将侵权责任分为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当然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加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1)过错责任原则是一种主观归责原则。
过错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形。
(2)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之大小对责任范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只有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文书-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四种表述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四种表述方式
贵州律师:
一种是明确规定在相应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在同一条规定了
民事等法律责任后,再一一列举追责应受民事责任追究的侵权行为,
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种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中,专条规定侵权行为
另专条规定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专条海关法第三种是在
法律的总则部分如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在权利
保护一章专条列举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行为并在该章中规定了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如专利法
第四种为专章规定盗版或违规行为违法行为,并另外专章规定应
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括起来说,知识产权法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民事诉讼列举规定了侵权行为及除外情况和限制条件,以及亦须承担
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为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因而,我们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就要当心知识产权法律
规定的认定侵权事实的所有法律事实,即侵权民事所必备的法律事实
系统。
避免任何片面片面地看问题。
这对于审判案件的法官来说,尤
其重要。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完整版)

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规则原则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了侵害,而且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过错分类: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建筑、施工、树枝,举证责任倒置。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侵害,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包括国家机关行为、高度危险、污染环境、饲养动物、产品不合格、监护人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紧急避险,当事人不赔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适当赔偿原则。
二、特殊侵权行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为人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1.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2.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堆放物、树木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1、一般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补充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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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争鸣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资助项目(10J JD820014)一般侵权行为抑或特殊侵权行为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安 雪 梅(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广东 广州 510521)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将知识产权侵权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准其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然而,此举在国际上并无立法成例佐证。
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及所背负的公益目标决定了其无法完全遵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轨迹前行。
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侵权应当被归类于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以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并与之共同受辖于民事侵权行为这一上位概念。
关键词:民事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被誉为 民事权利基本保障法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 侵权责任法 )开篇即对民事权益的基本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在此被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
然而,由于关涉权利人、社会公众乃至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惠益分享,知识产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就走上了一条与民事基本法相分离的道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另类处理始终贯穿于各国民事侵权行为立法的整个过程。
将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概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是否符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究竟应归于一般侵权行为抑或特殊侵权行为?这都是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基于此,笔者试图从分析 侵权责任法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入手,结合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一、云遮雾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类型的各国立法类型是人们在面对混沌世界进行主观认知时为认识和理解方便而采取某种分类方法时所形成的模块或种类。
它因循人们思维中划定的特定边界,将人们所感知的客观世界区分为各自不同的种类和模型,由此方便人们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使用归纳、演绎等逻辑推理方法以及比较、分析等思维方式认识所处的世界。
就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研究而言,各国有关侵权行为的立法和理论成果是展开民事侵权行为类型化研究的基本资料。
在立法实践上,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立法大致可分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侵权行为类型化两种模式。
(一)尚无定论:大陆法系侵权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 129法 商 研 究2011年第3期(总第143期)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以侵权行为一般化为特征。
立法者倾向于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方式来确定一般侵权行为,而那些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要件的行为将被纳入特殊侵权行为的范畴。
法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 、 荷兰民法典 和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 堪称此类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一般化的立法模式下,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呈现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并存的二元格局。
但是,基于历史的机缘,知识产权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第一次兴起的民法典编纂浪潮失之交臂,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类型的基本分类未能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产生交集。
1900年生效的 德国民法典 的立法技术颇高,被誉为 理性的法律 和 法学家的法律 。
德国侵权行为法集中规定在 德国民法典 第2编第7章第25节 侵权行为 中,从第823条到第853条共计31个条文。
从侵权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角度分析,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和所有权等五种绝对权是侵权行为的常见客体,知识产权与之无涉。
1955年颁布的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 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中详尽列举侵权行为种类的集大成者,该法典以其丰富的内容和庞大的体系而被评价为 比较法学家的快事,非洲人的噩梦 。
在法典的制定者看来,侵权行为几乎是十分广泛的,许多原先游离于法典之外的特殊侵权得以脱离专门法而进入了法典的调整范围。
法典在继承法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同时,还详尽地列举了各种侵权行为。
但是,知识产权仍未被纳入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民事权益范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究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抑或特殊侵权行为在立法上尚无定论。
步入20世纪后半叶,一些有代表性的民法典对传统财产权体系进行了改造和突破,在法典中以不同的体例和方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编。
但是,就几部范式民法典而言,立法者始终未能妥善解决如何整合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权体系问题。
知识产权未能以民事权利的姿态进入到民法典财产权体系之内。
荷兰民法典 的侵权行为立法可以为上述结论提供佐证。
荷兰是第二次民法典改造运动中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典的杰出代表。
1992年 荷兰民法典 分为十编,包含传统的民法、商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私法性规范以及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判例。
荷兰民法典 题为 智力成果权 的第九编却没有影响到 荷兰民法典 有关民事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
鉴于 荷兰民法典 未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入侵权行为法的框架之内,因而无法得出其究竟归属于何种侵权行为类型的结论。
(二)另类处理:英美法系侵权法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与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相反,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始终沿着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向发展,并且从来也没有背离过这个方向。
通过判例形成的侵权行为类型构成了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的主要形态。
与此相应,在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上并无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之分。
根据学者的统计,英国法上的侵权行为大致有7种类型,美国法上的侵权行为有13种大类,分别由名称各异的侵权行为种类组成,所侵犯的客体主要包括人身或财产权益。
不同的是,美国法上的侵权行为范围更广。
某些情况下,干扰某些受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行为(如干扰尸体、伤害胎儿等)。
权利人或其财产的品质不实、行为人的虚假陈述等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甚至将严格责任、过失以及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也纳入了侵权行为法的框架之内。
遗憾的是,这些列举的行为均未涵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鉴于英美法系的侵权法是以详尽列举的方式对侵权行为予以分类的,并无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概括性区分,凡是不属于上述列举种类的侵权行为将与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民事诉讼程序。
因此,英美法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作为与侵犯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相区别的另一类侵权行为类型而存在的,立法者通常采用另类处理的方式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交由知识产权特别法予以界定。
21世纪伊始,以德国民法学家克雷斯蒂安 冯 巴尔教授为首的一批学者在欧洲议会及一些欧盟成员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发起了欧洲统一民法典运动。
欧洲侵权法草案 (以下简称 草案 )是130一般侵权行为抑或特殊侵权行为 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其工作成果的一部分。
草案 在立法模式上采取了抽象化的一般条款和列举式并举的立法技术,对侵权行为的类型作出了概括性规定和有限罗列,形成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并存的二元分类格局。
从现有条文上看, 草案 所列举的特殊侵权行为是十分详尽的,几乎囊括了当今社会中的绝大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未被纳入 草案 之中。
(三)一般侵权: 侵权责任法 对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定位我国有关侵权行为的立法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在学理和立法上区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在 侵权责任法 颁布之前,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系内容庞杂,涉及面极广。
就当时的侵权行为法体系而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 民法通则 )居于 普通法 的地位。
民法通则 采取了侵权行为一般化的立法模式,第106条第2款是有关一般侵权行为的概括性条款;第117条至第120条是有关一般侵权行为的具体列举;知识产权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此外, 民法通则 还列举了产品侵权(第122条)、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第127条)等八大类特殊侵权行为,形成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二元分类格局。
侵权责任法 首创性地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侵权责任法的框架,并且以 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 的立法模式完成了我国现代侵权法的制度设计。
毫不夸张地说, 侵权责任法 从民事权益范围的罗列到侵权责任形态的扩张以及法律体系的设计都显示出浓郁的 中国特色 ,为世界各国侵权行为立法提供了可资参考的立法例。
在这部法律中, 大陆法系为体 的立法模式主要解决的是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以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最大弹性。
英美法系为用 的含义是指采纳英美法系侵权行为立法的特点,对一般侵权行为之外的特殊侵权行为给予尽可能详尽的列举。
在概括式和列举式之外, 侵权责任法 不再有其他侵权行为。
在知识产权被明确纳入受侵权法保障的民事权益范围后,随即而来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究竟属于何种侵权行为类型抑或二者均不能适用?换言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一个集合性概念,既然以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属于受 侵权责任法 保护的民事权益客体,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当没有歧义地全部遵循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则。
为此,知识产权侵权要么归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从而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要么归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从而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则。
采取排除法可以非常容易地得出第一个问题的答案。
侵权责任法 对特殊侵权行为给予了明确列举,所涵盖的特殊侵权行为较 民法通则 更为丰富。
一些新近出现并备受瞩目的侵权行为种类被纳入特殊侵权范畴,使特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扩大到十大类11种。
它们分别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侵权行为(第36条)、公共经营场所侵权行为(第37条)、教育机构侵权行为(第38条)、产品侵权行为(第41条)、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第48条)、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第54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第65条)、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行为(第69条)、饲养动物致损侵权行为(第78条)以及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第85条)。
从法律条文的表述看,上述行为并未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涵括其中。
易言之,采取有限列举式的 侵权责任法 并未将知识产权侵权划入到现有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之中。
在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共存的二元分类格局下,知识产权侵权只能被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被归入到特殊侵权行为之中,并非立法者的疏漏。
实际上,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视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观点在学界早有论述。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的一般侵权行为。
这种观点在多个民法典草案的学者建议稿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但是,多数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者对此却持相反的态度。
他们以一般侵权为参照系,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过错认定、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的特殊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但就其究竟归属于何种侵权行为类型还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
在这样的合力作用下,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就成为立法者的最佳选择。
综上所述,各国侵权法并未给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明确的类型定位,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概归类于一般侵权行为的做法在国际上亦无成例可循, 侵权责任法 将其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实为立法上的一131法 商 研 究2011年第3期(总第143期)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