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工程中心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一、前言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电力工程项目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准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可以保证电力工程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率和可行性。
本文将介绍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招标范围1. 招标主体招标主体应为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设计公司或者专业设计单位。
2. 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包括电力工程设计中的各个环节,如电力线路设计、变电站设计、配电网设计等。
三、招标流程1. 招标准备(1)确定招标需求和目标,明确工程规模、要求和设计总费用等。
(2)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技术规范等。
(3)发布招标公告,向符合资格要求的设计单位公开招标。
2. 投标准备(1)设计单位收取招标文件,详细了解招标项目的要求和需求。
(2)组织设计团队,进行方案设计和报价预算等准备工作。
(3)提交投标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技术能力证明、费用预算等。
3. 投标评审(1)组织专家评审团队,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2)评审内容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技术能力的可行性、费用预算的合理性等。
(3)评选中标单位,并公示中标结果。
四、管理要求1. 资质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计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技术要求设计单位应有一定的电力工程设计经验,并能够提供成功案例以证明其专业能力。
3. 资金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招标项目的设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4. 保密要求设计单位应保证对招标项目的设计方案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避免泄露给竞争对手或其他无关人员。
五、风险控制1. 合同管理招标项目中,应明确签订设计合同,明确设计范围、工作要求、费用支付方式等。
2. 监督检查招标单位应定期对设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计过程的规范和设计成果的质量。
3. 变更管理如遇到设计需求变更,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签订变更合同,明确新的设计要求和费用支付方式。
4. 纠纷解决如发生招标相关的纠纷,应根据签订的设计合同进行解决,或通过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电力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电力公司招标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力公司的招标活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 电力公司所有招标活动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3.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招标活动。
二、招标范围和条件1. 电力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达到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2.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明确的技术要求和合理的预算。
3.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准确,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三、招标组织机构1. 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活动。
2. 招标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专家和法律顾问组成。
3. 设立专门的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招标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技术规格书等。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公司官网、行业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3. 投标报名:有意向的供应商按照公告要求进行报名。
4. 资格预审: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5. 发放招标文件:向通过预审的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6. 答疑和修改: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7. 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8. 开标和评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9. 中标公示: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0. 签订合同: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五、监督管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影响招标过程和结果。
2. 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3. 建立投诉机制,对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电力工程招标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理等。
第三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三)项目设计方案已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四)项目施工图设计已完成;(五)项目招标人已确定;(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电力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电力工程招标资格;(三)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四)具备良好的信誉;(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七条电力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三)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格式;(五)合同范本;(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项目概况;(三)招标范围;(四)招标方式;(五)招标时间;(六)投标截止时间;(七)开标时间;(八)联系方式;(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招标范围;(三)投标须知;(四)投标文件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投标人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电力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资质;(三)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四)具备良好的信誉;(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国内招标投标部分)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工程设备供应市场秩序,规范竞争和交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电力工程设备采购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的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使用的电力生产、输送、供应所需的设备。
第二章招标范围与方式第五条电力工程所需的合同估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除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
因国内质量不过关或供不应求且经初设审查批准需要进行的国际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其中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项目由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简称成套局,下同)根据《关于加强电力项目应急补缺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统一组织进行。
第六条合同估价应是单项合同的标的价格和为采购该标所支付的一切形式的酬金和其他直接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确定合同估价,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将同类采购项目化大为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可不实行招标:(一)国家及电力工业部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设备;(二)只有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不可预见且非招标人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四)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做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经电力工业部批准的;(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二)、(三)项条件不实行招标的采购,应由项目法人报送电力工业部备案。
第八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三种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进行的主机和主要辅助设备的采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电力工业部审查同意:(一)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费用与拟招标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doc)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一)公司总部及分公司;(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公司受托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招标活动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确定招标管理部门。
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日常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一、总则1.招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行政,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益。
2.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节约用地、保护环境、安全施工、合理造价的原则。
3.招投标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和要求开展。
二、招标方式1.招标方式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所在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2.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
其中,公开招标是主要的招标方式。
3.公开招标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告,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标和中标。
三、投标人资格和条件1.参加招标的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2.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相关业绩,并应当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管理能力,以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3.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未曾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政府、行业或社会监管部门的处罚。
四、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招标人公开招求投标书的文书,应当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内容、评标标准等内容。
2.招标文件应该是全部确定的、适当的、明确的、细致的、合理的和公正的,并且不能重复单一标准。
3.招标文件应当提前充分发布,有足够的时间供投标人审查。
五、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的包含投标价格、技术、资金等方面内容的文本。
2.投标文件要解释清楚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等,不能有任何模棱两可的内容。
3.投标文件要保证真实性、可信性和完整性,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和递交。
六、中标结果1.中标结果应当按照招标规定进行公示,并将结果书面通知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2.中标结果应当由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方面确定,其中价格不能是综合评估的唯一标准。
3.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有足够的专业人士参与,以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供电公司招标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电公司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供电公司进行的招标活动,包括工程招标、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
第三条供电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招标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
(二)公平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为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三)公正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正执行,确保招标结果客观、真实。
(四)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活动参与各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供电公司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供电公司招标范围包括:(一)电力工程建设项目;(二)电力设备、材料采购;(三)电力服务采购;(四)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
第六条供电公司招标方式分为以下几种:(一)公开招标: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通过邀请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单一来源采购: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供电公司招标活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第三章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二)招标人名称和地址;(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四)投标截止时间;(五)开标时间、地点;(六)联系方式;(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在招标人所在地进行公告。
特变电工工程中心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特变电工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责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的招标工作,建立和规范各经营单位招标管理活动,加强工程中心招标工作管理,维护公司权益,根据《特变电工招标管理制度》,结合工程中心管理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经营单位。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公司执行总经理/董事长任小组组长,工程中心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工程中心、审计监察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人员构成.职责: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招标制度、招标机构;指导公司及各经营单位招标管理活动;决定公司及各经营单位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机构为工程中心,直接对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招标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五条凡特变电工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司工程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特变电工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根据招标金额大小划分为A、B、C、D四类项目。
(一)、股份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公司招标项目,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经工程中心确定的重大项目,各单位有相同或类似的由工程中心联合统一招标的项目,以及经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项目,划分为A类项目。
(二)、招标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内(含)的项目,招标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经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授权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经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评价招标管理能力不足的单位的项目,划分为B类项目。
(三)、招标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内(含)的项目划分为C类项目。
(四)、招标金额在五十万元以内(含)的项目划分为D类项目。
第七条 A类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和开展招投标工作,B、C、D类项目由各单位组织和开展招投标工作,公司按类别分级管控。
第四章工程中心工作分工第八条工程中心下设工程处、预算处、招标处,负责日常招标管控和招标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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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工程招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责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的招标工作,建立和规范各经营单位招标管理活动,加强工程中心招标工作管理,维护公司权益,根据《特变电工招标管理制度》,结合工程中心管理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经营单位。
第二章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设立工程招标领导小组,公司执行总经理/董事长任小组组长,工程中心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工程中心、审计监察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人员构成。
职责: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招标制度、招标机构;指导公司及各经营单位招标管理活动;决定公司及各经营单位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机构为工程中心,直接对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章招标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五条凡特变电工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公司工程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特变电工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承包类项目根据招标金额大小划分为A、B、C、D四类项目。
(一)、股份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公司招标项目,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经工程中心确定的重大项目,各单位有相同或类似的由工程中心联合统一招标的项目,以及经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项目,划分为A类项目。
(二)、招标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内(含)的项目,招标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经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授权各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经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评价招标管理能力不足的单位的项目,划分为B类项目。
(三)、招标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内(含)的项目划分为C类项目。
(四)、招标金额在五十万元以内(含)的项目划分为D类项目。
第七条 A类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和开展招投标工作,B、C、D类项目由各单位组织和开展招投标工作,公司按类别分级管控。
第四章工程中心工作分工第八条工程中心下设工程处、预算处、招标处,负责日常招标管控和招标服务工作。
第九条工程中心工程处负责组织A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的编制、技术方案的编制,投标单位推荐,招标项目合同的起草、组织洽谈和签订。
负责参与B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审核、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技术评标的管控。
第十条工程中心预算处负责组织A类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项目预算或标底的编制,负责分析审核投标单位报价的科学合理性。
负责B类项目工程量清单、标底的审核,负责分析审核预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科学合理性。
第十一条工程中心招标处负责A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的审核,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单位资质预审,招标工作的组织并形成定标报告报审。
负责各单位B类招标项目荐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标、定标流程的审核,负责C类项目招标备案审核,负责D类项目的抽查。
第五章 A类项目招标流程管控要求第十二条地点的要求:项目招标地点设在新疆昌吉市公司总部(特殊情况由公司工程中心确定)。
第十三条荐标的要求:项目需求单位或实施单位设专人负责荐标,在开标前三十天报公司招标处、工程中心、审计部审核,由工程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格式按附件1)。
第十四条资质预审的要求:工程项目实施资格预审,招标处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处组织公司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审核推荐单位投标资格,由工程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格式按附件2)。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项目技术要求、主要商务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等资料在开标前三十天报招标处,由招标处汇编招标文件,发放前报公司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工程中心审核,经工程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盖章发放(格式按附件3)。
第十六条评委的要求:由公司工程中心招标处从特变电工专家库抽取构成该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报工程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格式按附件4),项目需求单位或实施单位、公司法律部、财务部参与评标,由工程中心招标处通知各评标小组成员。
第十七条开标及评标的要求:开标申请由公司工程中心招标处报公司工程中心、审计部审核,由工程中心主管领导审批(格式按附件4)。
招标处将各评委评议内容汇总形成评标总结报告,各评委签字确认后在招标处备案。
第十八条定标的要求:招标处编制定标评审表,将开、评标资料附后,报预算处、工程中心、审计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定标(格式按附件5)。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的要求:由工程中心招标处发布中标通知书,项目执行单位组织与中标单位洽谈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报公司招标处备案。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的要求:不具备开标条件经审批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由招标处邀请项目需求单位或实施单位、公司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工程中心与合作单位商谈,商谈结果经工程中心主管领导审核,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
第六章 B类项目招标管控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地点的要求:疆内单位申报项目招标地点设在新疆昌吉市(特殊情况报公司工程中心确定),疆外单位申报项目做好视频准备工作后可设在各疆外单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荐标的要求:各单位在立项后立即将项目简介、资质要求等相关资料报工程中心,由工程中心协助各单位荐标,在开标前三十天报公司工程中心工程处、招标处及工程中心和审计部审核(格式按附件6)。
第二十三条资质预审的要求:工程项目实施资格预审,各单位在发放招标文件前将资格预审资料和结果报公司招标处审核(格式按附件7)。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开标发放前报公司工程中心、法律部、财务部、审计部、党工部审核(格式按附件8),工程量清单、标底报公司预算处审核。
23第二十五条 评委的要求:由各单位从特变电工专家库抽取技术专家组成该项目的评标小组成员,报公司工程中心审核并根据情况增减,经工程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后(格式按附件9),由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通知各评标小组成员参会。
第二十六条 开标及评标的要求:开标申请提前一周报公司工程中心(格式按附件9),经审批同意后不得临时随意更改。
技术评标符合基本要求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特殊情况不得少于三家,低于三家做废标处理(特殊情况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处理)。
公司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招标处负责全过程的监督管控。
第二十七条 定标的要求:各单位招标负责部门编制定标评审表,将开标资料和各单位审批完成的评标报告或评议表附后,报公司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招标处审核后(格式按附件10),由工程中心主管领导审批定标。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的要求:各单位组织与中标单位洽谈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报公司招标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的要求:不具备开标条件经工程中心审批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由各单位邀请公司法律部、审计部、财务部、工程中心与合作单位商谈,商谈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 C 类项目招标管控的要求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的要求:各单位将荐标表、资格预审资料、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开标前一周报公司招标处审阅,标底开标前一周报预算处审阅。
第三十一条 定标的要求:技术评标符合基本要求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特殊情况不得少于三家,低于三家做废标处理。
定标资料和报告报公司工程中心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的要求:各单位组织与中标单位及时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报公司招标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要求:不具备开标条件经审批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由各单位邀请公司工程中心共同与合作单位商谈,商谈结果报工程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第八章 D 类项目招标管控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由各经营单位按招标管理相关制度自行组织招标、评标、定标等相关招标活动,每月将各项目定标结果汇总报公司招标处备案。
第九章 招标计划的要求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各经营单位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下年度招标计划,工程中心调整后编制整体招标计划。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各经营单位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招标计划,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处根据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各经营单位每周五下班前上报下周招标计划,内容不得随意更改,招标处根据执行情况按月考核。
第十章 对招标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和罚则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管控要求组织招标的,或将招标的项目分拆招标等各种方式降低招标管控等级的,认定为招标违规。
第三十八条由于荐标不利,开标后发现有明显围标、串标嫌疑的,认定招标违规。
第三十九条招标文件中标明特定供应商并具有明显倾向或排斥潜在其它投标人性质内容的,认定为招标违规。
第四十条由于各单位的前期招标准备工作不足,任意缩短投标时间造成投标单位准备不充分影响评标工作的,认定为招标违规。
第四十一条招标过程中,存在暗示、授意或提前预定中标单位的,认定为招标违纪。
第四十二条在招标前、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评标内容、投标单位信息的,认定为招标违纪。
第四十三条确定中标的单位非评委推荐的拟中标单位时,无正当理由的,认定为招标违纪。
第四十四条实际签订合同内容对招标结果做出实质性变更的,如采购范围、技术标准、价格上升等,认定为招标违纪。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无论该成员的行为是否影响中标结果,认定为招标违纪。
第四十六条凡通过招标活动,为个人或小团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为招标违纪。
第四十七条出现以上行为时,由工程中心报审计部按《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违纪违规处罚细则》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程中心有权根据各单位的人员、部门在招标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向招标领导小组举报、建议处罚和考核。
第十一章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日常承担招标项目监督职责和工作的常设部门是公司审计部、财务部、法律部、工程中心。
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监督职责:(一)监督部门有权对各单位招标项目的市场考察、上报计划、审批程序、招标资料的准备进行事前抽查审核。
(二)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投标单位的资质和各类必须的证书进行检查、审核。
(三)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招、开、评、定标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审核、监督。
(四)监督部门派出的人员对开、评标现场的规范、程序、廉政进行检查监督。
(五)监督人员对各评委的纪律性、公平性、廉洁性、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对评委的表现按评委打分表对其评价后签字统一存档。
第五十条采用反竞拍和以单纯比价而评定的招标项目,原则上不邀请评委评标,只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开标进行价格竞争,以最优于公司利益的价格确定中标单位。
第五十一条公司党工部主要负责检查、审核招标文件中纪委投诉方式的完整性和各投标单位的廉政承诺书,以及根据廉政投诉组织相关调查;审计部主要负责检查、监督招标程序的规范,负责违规违纪的组织认定;工程中心主要负责检查、审核各评委的纪律性、公平性、廉洁性、职业道德和投标单位的投标标的的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