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为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一)请假类别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
(二)请假期限事假。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起过15天。
超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病假。
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
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虽然达不到病退条件,但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婚假。
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产假。
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期限为: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护理假1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丧葬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3天,确需本人前往料理的另给路程假。
工(公)伤假。
因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请工(公)伤假期,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无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
完整版)请销假制度

完整版)请销假制度为了加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权益,本公司制订了请销假制度。
根据该制度,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
如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
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将被罚款并除名。
请假需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请假一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
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需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经理签字批准,___总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因故不能在请假期满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应到公司办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考勤人员处、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2个小时、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都会被视为旷工。
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或不按考勤制度办事的员工,将被扣除本月绩效奖金。
考勤人员打印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否则将被罚款。
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
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公事休假分为选举权行使、人民代表会议、___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
员工因上述事由不能出席工作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可作为公事休假。
1.在以下情况下,员工可申请特殊假期:所在地区发生天灾、传染病(除本人疾病外)、交通截断或隔离;住房被火灾、地震等灾害破坏;公司或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在因公事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会照常发放。
请销假管理制度(精选10篇)

请销假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请销假行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固定劳动合同员工和临时工。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出来,并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正式实施。
四、名称本制度名称为《请销假管理制度》。
五、内容1.请假管理(1)员工如需请假,应在请假日前向其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填写《员工请假单》。
(2)部门负责人收到请假申请后,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员工审批结果。
(3)员工获得审批通过后,应在请假当天前自行交接好工作,并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离开。
(4)员工应在请假期间如实记录请假事由,并在请假结束后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2.销假管理(1)员工应在请假期满后的第一天,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提出销假申请。
(2)部门负责人收到销假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确定员工何时归岗。
(3)员工销假后,应如实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请假期间的工作进展等情况,并迅速投入工作中。
3.违规处理(1)未经批准而离岗的员工,视情节轻重,将受到口头警告、记过、降职乃至开除等处罚。
(2)伪造请销假记录者,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责任主体本制度的实行单位为公司。
七、执行程序本制度立即实施,各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并及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八、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对屡教不改者,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九、法律依据本制度制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请销假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企业内部的请假及销假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部门和所有员工,针对请假及销假行为的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请销假的管理制度

请销假的管理制度请销假的管理制度(通用3篇)请销假的管理制度篇11、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做事、疗养、休假及请病、事假等,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均需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2、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经理、书记审批,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
3、请假者均应填写请假单,领导签字后,将请假单递交党群工作部,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党群工作部销假。
4、科级领导干部必需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销假的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切实变化机关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队伍伍建设,依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区《关于重申领导干部请假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订立本方法。
一、请销假范围1、请销假制度的适应范围是区管处级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必需履行请假手续,定时归位销假。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3、请假1天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重要领导同意,单位重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
4、请假3天(含)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重要领导同意;单位重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请区委书记同意,政府序列报请区长同意后,再报请区委书记同意。
5、请假3天以上,要写出请假条。
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重要领导批准后,报分管区级领导阅知;单位重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批,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
6、请假经批准后,单位重要领导外出请销假情况,党群序列的要向区委办公室报告备查,政府序列的要同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查,并将在区委《情况通报》上通报。
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上的,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备查。
7、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党政重要领导一般不得同时外出或请假。
请销假落实日常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加强单位的日常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请销假落实日常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
三、请销假流程1. 员工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及联系方式。
2. 直接上级对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 人力资源部门对请假申请进行汇总,及时向领导汇报。
4. 员工请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 员工请事假期间,应保持手机畅通,确保工作联系。
6. 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情况,恢复正常工作。
四、销假流程1. 员工请假结束后,应按照规定时间销假,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销假申请。
2. 直接上级对销假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员工已恢复正常工作后,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 人力资源部门对销假申请进行汇总,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请销假制度要求1. 员工请销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2. 员工请假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销假,应提前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并尽快办理销假手续。
3. 员工请销假期间,如遇单位有紧急工作需要,应服从单位安排,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4. 员工请销假期间,不得参与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请销假考核1. 请销假情况将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对违反请销假规定的员工,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 请销假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落实本请销假落实日常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单位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请销假管理,为单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请销假制度8篇

请销假制度8篇在不绝进步的时代,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在肯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信任很多伙伴都对拟定制度感到特别苦恼吧,下面是为伙伴们精心整编的请销假制度8篇,希望能够为小伙伴们的写作带来一些参考。
请销假制度篇一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老师出勤行为,依据《县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结合老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要求和我校实际,特订立本校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1、任何老师有事必需事先请假,并认真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需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布置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考勤汇总要以书面请假为准。
二、请假程序1、教学人员请假一天者,须自行调好课,然后由校长审批。
2、非教学人员请假一天以内者,须布置好相应的工作,然后由主任签字,副校长审批。
3、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须到中心校批准。
超出三天至一周者由教委领导批准。
一周以上者由学校及请假人经教委报县教育局批准。
全部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4、老师因公启程或因私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5、凡因重病请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或直系亲属丧假,函授学习等可申请学校作出调课或代课布置,老师函授学习、因公出差视为出勤。
6、学校的重点活动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7、值夜老师第二天可以休息1天,但必需妥当布置休息期间的工作。
三、考勤内容1、全体教职工每天四次签到签退。
2、老师上课情况。
3、学校及上级召开的全部会议、教研集备活动、业务学习等参加情况。
4、非教学人员8小时在班情况。
5、值夜老师到岗、节假日值班及全时空值班情况。
四、考勤方法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考阅卷、开会等集体活动,由主持人全查),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
五、考勤绩效工资奖惩绩效工资中设立老师考勤奖,金额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一、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假条一律送办公室保存备案。
无请销假手续者,发现1人次罚科室主任、护士长50元。
当事人按旷工处理。
二、事假:2天内应经科室主任、护士长审签后(注:医疗、护理人员请假需医务科、护理部签字)报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者,科室主任、分管领导分别审签后(注:医疗、护理人员请假需医务科、护理部签字)报院长批准。
班子成员、科主任、护士长及中层以上干部请假,须由院长批准。
事假期间扣发工资;事假期满不按时到岗者按旷工论处;外出学习期满未办理任何手续延期回院者,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个人写出申请,按事假程序审批,病假住院期间,工龄10年以下的发当月工资的50%,工龄在10年至20年的发当月工资的60%,工龄在20年(含)以上的发当月工资的80%,工龄在30年(含)以上的发当月工资的90%。
出院后需提供出院证、住院发票、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
病假不住院期间按事假处理(重大疾病除外)。
招聘人员请假超过1月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四、旷工:旷工1天罚2天的工资,并由科室扣除相应绩效工资,并承担由此引发的医患纠纷责任。
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者,给予辞退。
五、参加工作3年(含)以下不享受公休假,4至5年享受2天公休假,6至10年享受5天公休假,10年至20年享受10天公休假,20年以上享受15天公休假,若当年请病假、事假超过应享公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公休假。
六、凡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培训,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参加,否则不予报销,并报办公室备案。
七、婚丧假为7天,参加婚前检查者增加7天婚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旷工:(一)未经请假而不上班者;(二)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三)请假手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四)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而擅离职守者;(五)伪造理由,骗取假日而不到班者;(六)调动工作不服从,不上班或限期不到调入单位上班者。
请销假制度(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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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出抽(借)调,由抽(借)调单位发放补助、补贴;大队安排回队临时上班的,按实际天数发放岗位津贴。
(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长期休假、病假的:无正当理由,又没有住院,以身体有病为借口长期不上班的,只发裸体工资,不享受任何津补贴;
民警职工因公(工)致伤、残或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病症,病假时间可根据治疗医院提出的意见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县里有关规定执行。
3、事假:如民警确因有事须请假的,可请事假。事假3天以上不发放当月岗位津贴。
4、丧假:民警直系亲属死亡的给丧假5天(不含路程),去外地办丧事的给予往返路程假,丧假不扣岗位津贴。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请销假制度
(一)、审批权限:民警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由股室、中队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的,股室、中队负责人同意后,分管大队领导审批;请假三天(含)以上,股室、中队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大队领导审核,报大队长审批;股室、中队负责人请假报大队长批准后方可请假。请假人员将“请假审批表”交政工室备查,请假不交假条的按旷工处理。
2、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能以上所称民警包括事业编制及工勤人员。
3、本规定自通知下发日起执行。
2、民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民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民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民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1、虽有正当的请假理由,但没办理请假手续以及假期期满未归的,以旷工论处。
(二)、请假的类别及期限
1、年休假:民警年休假天数参照国家年休假规定进行年休假,各股室、中队要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单位的民警休假计划上报政工室,否则不批年休假。
2、病假:因公负伤住院的,可发放岗位津贴;非因公病假期间不发放岗位津贴。长期病假(30天以上)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民警职工请病假,原则上要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因本人不能行走等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民警职工因病因伤需要住院治疗和休息5天以上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用药和住院的原始单据发票等相关材料。因患精神病请假的民警职工,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 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用药和住院的原始单据发票等相关材料。必要的情况下,可由大队派人陪同请假者到有关医院检查诊断。未经批准自行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5、婚假、生育假:双方达到法定年龄但未到晚婚的,假期五天,双方达到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假期为十天。领取了准生证的民警生育可享受生育假,正常生育假为90天(按县人事局文件办)。产假期间不参与考核,不发放岗位津贴。
6、探亲假:参照县人事局文件管理。凡工作满一年的民警与配偶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民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民警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探望配偶,每方隔年休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假期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探亲假期间不发放考核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