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为了促进公司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本公司结合实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重大事项指的是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在制定决策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同时,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决策专断。
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重大决策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及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和颁布,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资本运作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的确定,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及组织结构的调整,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决策,净额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报废、核销等处置事项,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管理,对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收益的分配,涉及质量、生产安全、保密的重大事项,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薪酬分配制度或办法、重大奖惩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涉及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者对本公司声誉有重大影响事件的特殊案件应对方案,有关国家安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大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及奖惩,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国家级人才、重大项目的正副总工程师的推荐,以及其他需要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人事安排。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开发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市场开拓项目、重大资产置换项目等。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XX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规定,更好的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局(分公司)各项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局(分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的原则。
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局(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决策,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
局(分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决策前要对决策的可行性、潜在风险等进行必要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造成损失。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成员及参会人员的作用;参与决策人员要行使好权利,充分发表意见;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分清责任界限,依据有关党纪国法和局(分公司)规章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经济处罚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条认真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报告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重大决策是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员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贯彻执行上级重要决定、重大任务、重点指标的主要措施;(二)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战略管理等事项;(三)局(分公司)年度计划、业绩目标、业绩考核、奖金薪酬兑现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内外部各类检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等事项;(四)局(分公司)资产变动、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核销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五)局(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队伍稳定等方面重大事件的处理;(六)党建及精神文明建设、监察、审计及群团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制度、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确定局(分公司)级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九)确定年度党员发展方案,审批年度党员发展和转正决议;(十)违规违纪党员、干部、人员的处理;(十一)其它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印发〈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字〔2011〕00号)的要求,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为切实加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各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决策民主化;(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先期调查论证,注重事物客观规律,注重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科学化;(四)尊重制度和程序,坚持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会议审议决定相结合,保证集体决策。
第三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党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的贯彻落实。
监事和纪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监督者,保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公司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三)公司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四)公司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及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确定与调整;(五)公司年度预决算与重点工作任务的确定与调整;(六)公司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资本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与调整;(七)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的确定与调整;(八)公司年度军品科研、生产计划的确定与调整;(九)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内限额以上重大投资事项、重大资本运作事项、重大重组并购事项、重大合资合作事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确定与调整;(十)公司领导人员队伍、人才队伍及后备人员队伍建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确定与调整;(十一)公司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的确定与调整;(十二)公司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方案的确定与调整;(十三)公司制度文本与主要业务流程的确定与调整;(十四)公司各部门与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及年度业绩考评、激励与责任追究;(十五)公司重大质量、安全、节能减排事故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十六)公司重大决策后评价结论审核与责任追究;(十七)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重大违规违纪事项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十八)公司重大维稳措施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十九)公司关系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批准与调整;(二十)公司先进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优秀领导干部及以上奖项人选的确定;(二十一)子公司章程、核心使命及主营业务的审核与调整;(二十二)子公司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及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二十三)子公司效能监察、重大项目监督检查及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结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二十四)公司及子公司预算外需公司审批事项的确定;(二十五)公司担保事项及子公司需公司确定的重大担保事项的确定;(二十六)其它重大决策事项。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2、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民主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4、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交通运输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局系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4、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职工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1、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酝酿。
3、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因故未能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咨询审核制度一、明确审核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需要由企业决策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报请同级党委(党组)研究的下列事项:制定或者修改企业章程;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以及重要产权(股权)转让、质押、担保、资产抵押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企业对外投资、贸易等重要合作事项;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重要法律行为;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债务重组事项;涉及企业重要人员任免或者薪酬、奖惩的事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重要事项;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确定审核机构企业应当成立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作为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审核机构。
该委员会一般应由企业领导人员组成,可以吸收企业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在有的企业,审核委员会还可以吸收外部专家、学者参加。
三、规范审核流程提出咨询:就重大决策事项向有关方面提出咨询,广泛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专家论证:就重大决策事项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从专业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论证:就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明确法律责任和风险。
审核委员会审议:将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审核委员会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董事会审议:将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董事会进行最终审议和决策。
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决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情况。
四、强化审核责任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并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严格审核标准重大决策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要求,严格审核重大决策事项,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我局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XX县环保局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试行办法》中列明的事项。
第三条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每年我局申请县财政拨付专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是我局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我局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机构。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我局环保事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我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3人,分别2名分管领导和聘任的咨询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建立总数为10人左右的咨询专家库。
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六条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同我局任期。
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七条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人员包括:(一)法律专家、学者等;(二)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 (三)其他有关人员。
咨询委员会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证组成人员.第八条咨询专家不限地域、不限学历、不限年龄、不限国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热心咨询论证活动,社会责任感强、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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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第一条咨询的决策内容
1、对全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的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2、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村民福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施行;
4、村民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5、其它需要法律咨询的重要决策和重要规定。
第二条法律咨询的重点
拟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规划,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大多村民的利益等。
第三条法律咨询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拟在本村施行的关系本村集体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决策,由村民委员会提交给本村法律顾问,征询意见。
第四条法律咨询的要求
1、本村法律顾问必须从村全局利益出发,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提出见解或修改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事项。
2、法律咨询所需经费,列入本村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条法律咨询的责任
1、本村法律顾问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并对其提供的咨询意见负责。
2、根据咨询意见的可靠程序和决策实施的效果,对有显著贡献的法律顾问,可给予精神鼓励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责任追究
对不遵循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随意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