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加强民主管理,完善运作机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避免工作差错,结合本所实际,依据本所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有以下重大事项应向本所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一)办理刑事案件中拟提出无罪、改变罪名辩护的;(二)办理群体性诉讼或提供重大的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三)办理行政诉讼、被诉主体为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四)办理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在1000万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五)办理案件被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六)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或案件涉及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七)有可能被投诉的案件;八)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汇报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重大事项报告实行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由所主任监督实施。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全体律师和行政人员进行通报:一)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或近期发展规划;二)律师事务所年关工作总结;三)律师事务所名称、居处地的变换;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增减情况;五)律师事务所构造机构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变换;(六)律师事务所构造的重大专项研讨活动、法律咨询活动或庆典活动;七)律师事务所年关创收情况及重大财政开支情况;(八)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置惩罚决定;九)其他需要通报的重大事项。
4、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构造或律师协会等有关部门报告: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的变更;(二)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代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非诉讼或诉讼案件;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了解到的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四)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参加的重要活动;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已经遭投诉、举报的事件;六)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纪人员的处分;。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内容(一)重大事项决策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主要内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2、党风廉政工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3、全局工作规则、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和调整;4、围绕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重要举措;5、全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任务的确定;6、全局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7、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8、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任免;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重要项目安排1、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2、重大支出。
二、“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分工实行局长负责制,通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出席局长办公会的人员为局级领导班子成员。
(三)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共同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在会议决策之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三、集体决策规则1、“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地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2、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3、决策时要集体讨论、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4、决策后有重大事项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集体决策的落实、总结、局办公室负责催促、监督和检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末位表态是指: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一把手”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
制定目的规范中心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一、主要内容“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3.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机构改革;中心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调整、职能职责确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4.检验检测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重要工作部署;中心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及调整;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5.需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重要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重要讲话和报告。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1.中心党组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调整、考核、职称评定、岗位异动、表彰和奖惩;后备干部、党外干部和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荐;中心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3.研究、拟定、上报州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4.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方面的重大事项。
5.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6.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1.年度列入重点建设、改造项目安排。
2.中心举办、承办的重大活动。
3.涉及本中心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审定、资金安排及管理办法的制定。
4.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转让及处置。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为完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按照本办法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拟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的专业性咨询论证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未经专家咨询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章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重大行政决策,是依法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包括如下事项:(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区域合作、涉外事务、民族宗教事务等区域特别事务重大行政决策;(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六)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七)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八)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的决策;(十)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事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十二)其他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公司重要事项决策的制度建设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有效避免“一言堂”、“一支笔”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即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3条决策原则1.凡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高层领导集体作出决定。
2.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3.坚持规范决策,公司高层领导要按照议事程序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第4条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2.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3.公司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4.公司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缴纳国家税费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5.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五险一金”缴纳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7.公司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8.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和修改,9.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
10.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11.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2.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13.公司高层管理者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5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项目。
1.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2.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3.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4.公司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2、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民主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4、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交通运输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局系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4、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职工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1、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酝酿。
3、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因故未能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港市“西江创业创新领军人才计划”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各界智力资源,提高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决策体系,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专家咨询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直言辅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推动贵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编制城市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等各类总体规划,确定或调整重要的区域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专项规划;(三)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项目,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为便于加强与专家的联系,设立贵港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第六条咨询委下设办公室,由市委政策研究室管理。
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咨询工作建议,协助咨询委开展调研工作,做好咨询委员的联络工作,组织咨询会、座谈会等活动,编辑咨询专报,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咨询委建立办公室会议制度,由主任、副主任及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咨询委建立咨询专家库,整合全市科学研究资源,形成多层次、多学科决策咨询网络。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全面提升企业领导人员勤勉尽责、诚信守法能力,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公司中层及以上干部的职务调整等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资源配置、盈利能力、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指在不同用途和情况下,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
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
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四)科学决策。
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特别要做好前期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列入董事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列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一)研究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决定、决议和部署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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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为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公司出台了《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规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过法律咨询关。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公司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专家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法律咨询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实行法律咨询。
第四条法律咨询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公司各项事业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二)对解决公司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所涉及的部门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及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三)所涉及部门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咨询组的意见和建议;(四)所涉及部门根据法律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公司。
第七条法律咨询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济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法律咨询人员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咨询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