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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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规则(1991年7月22日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颁发)第一条为加强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以下称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电气安全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

第三条电气安全管理责任:3.1 作业者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的电气安全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国家和能源部颁布的有关电气安全法规;3.2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经理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气安全管理工作;3.3 钻吉平台和生产设施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具体实施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上电气安全管理工作;3.4 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气工程师具体负责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日常电气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的安全技术工作。

第四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的电工必须掌握电气设备在安装、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要求,熟知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懂得电气火灾灭火的方法和触电急救技能,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电气操作合格证书。

无证电工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第五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其他岗位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用电知识教育。

第六条钻井平台和生产设施有关电气安全管理应做到:6.1 建立健全并遵守各种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电气维修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安全操作规程、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等;6.2 建立健全并执行电气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修前后的安全检查、日常运行检查、安全技术检查、应急或备用设备、器材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等。

6.3 在电气作业中,按国家规定配备和使用电工安全用具,并应定期检查、校验;6.4 除日常的电气维修、保养外,在停电送电、倒闸及带电作业或临时用电时,实行作业许可制度;6.5 电气设备检修或施工时,一般应停电进行作业;停电后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合格的验电器检测,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进行停电作业时,在相应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断电开关或闸刀上,必须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告示牌;6.6 因生产作业或设备调试需要带电作业时,必须事先向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上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申请批准,在安全确有保障的情况下,方可作业;6.7 停电或带电进行电气维修、保养时,必须有两人参加,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具有必要的安全措施;6.8 检修或施工完毕,由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可靠后,必须经电气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由钻井平台或生产设施的机电设备管理负责人下达指令后方可送电。

2012年1月起生效的船舶公约规范规则及修正案(word版)

2012年1月起生效的船舶公约规范规则及修正案(word版)

2012年1月起生效的船舶公约规范规则及修正案(word版)目录2012 年1 月1 日起生效 (1)1 1.2009年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MODU 规则)A.1023(26) (1)2 2.通过散货船和油船目标性船舶建造国际标准的决议MSC.287(87) (1)3 3.原油船货油舱涂层保护性能标准的决议MSC.288(87) (1)4 4.原油船货油舱涂层保护替代措施性能标准MSC.289(87) (2)5 5.1974年SOLAS修正案的决议MSC.290(87) (2)6 6.1974年SOLAS修正案的决议MSC.291(87) (3)77.消防安全系统国际规则(FSS规则)的修正案MSC.292(87)(3)88.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的修正案MSC.293(87) (4)99.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正案 MSC.294(87) (4)10公约附则VI修正案MEPC.176(58) (5)1111.《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公约) (5)1212.IACSUICC6(新,2011.04)被批准可用于酸类的衬里—IBC规则15.11.2 (7)1313.IACSUISC70(Rev.3,2010.10)货油舱通风系统和电气设备的选择(Reg.II‐2/11.6.2.2) (7)1414.IACSUISC89(Rev.3,2011.02)货舱通风 (7)1515.IACSUISC178(Rev.1,2011.04)货船的应急消防泵(FSS规则第12第2.2.1.3条) (7)1616.IACSUISC179(Rev.2,2011.03)散货船前部处所的排水 (7)1717.IACSUISC239(新,2010.6)认可的非易燃材料绝缘(Reg.II‐2/3.2.3) (7)1818.IACSUISC242(Corr.1,2011.08)非传统的船舶方向控制装置应用SOLAS有关操舵装置能力和功能要求的统一解释 (8)1919.IACSUISC243(新,2011.03)到达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外部关闭通风系统的通道(SOLASII‐2/20.3.1.4.1) (8)2020.IACSURE22(Rev.1,2010.9)船上使用的可编程电子系统 (8)2121.IACSURF44(Rev.2,2010.10)油轮艏尖舱压载系统 (8)2222.IACSURG3(Rev.4,2011.03)液化气体货物和处理用管道 (8)2323.IACSURI2(Rev.2,2010.11)极地航行船舶结构要求 (9)2424.IACSURL4(Rev.3,2011.03)链锁装置的关闭 (9)2525.IACSURL4(Rev.3Corr.1,2011.08)链锁装置的关闭 (9)2626.IACSURM45(Rev.2,2011.02)机舱通风 (9)2727.IACSURM53(Rev.2,2011.01)内燃机机轴计算 (9)2828.IACSURS8(Rev.4,2010.12)舷门和尾门 (9)2929.IACSURZ3(Rev.5,2011.04)船底外部及相关项目的周期检验(9)3030.IACSURZ24(Corr.1,2011.07)滚装船舷门和内门检验要求 (9) 131.IACSURZ11(Rev.4,2011.03)限制船和增强检验程序(ESP)符号.....................................92012 年2 月1 日起生效.. (10)1.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对IAPP证书附录格式的修MEPC.194(61).................102012 年4 月1 日起生效.. (10)1.MARPOL附则I修正案—新增第8章MEPC.186(59) (10)2.1974SOLAS公约修正案MSC.282(86).......................................................................102012 年7 月1 日起生效.. (12)1.《2010年国际实施耐火试验程序规则》(FTP规则)MSC.307(88) (12)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MSC.308、309(88) (12)3.《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MSC.311(88) (12)4.IACSUISC191(Corr.1,2011.11)检查通道技术规定(MSC.158(78)) (12)5.IACSUISC223(Rev.2,2011.07)MSC.215(82)决议通过的SOLAS 第II‐1/3‐2条中《所有类型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的应用 (13)6.IACSUISC244(新,2011.05)救生艇主要释放装置艇钩的负荷试验(IMORes.MSC.81(70),Part2,Ch.5.3.4) (13)7.IACSUISC245(新,2011.06)应急消防泵穿过机器处所的吸入管(SOLASII‐2/10.2.1.4.1) (1)38.IACSUISC246(新,2011.06)舵机试验 (13)9.IACSUISC247(新,2011.09)开放式甲板应急舱口盖(SOLASReg.II‐2/13.1) (13)10.IACSUISC249(新,2011.10)执行SOLASII‐1,Regulation3‐5andMSC.1/Circ.1379 (13)11.IACSUISC250(新,2011.10)货舱消防设备(Res.MSC.268(85),IMSBCCode) (13)12.IACSUISC252(新,2011.10)二氧排放控制及保护处所警报激活(FSSCode5.2.2.2)1413.IACSURM42(Rev.4,2011.06)舵机 (14)14.IACSURS21A(新,2011.05)舱口盖、舱口围板及货船关闭装置船材尺寸估算 (14)15.IACSURS21A(Corr.1,2011.10)舱口盖、舱口围板及货船关闭装置船材尺寸估算.1416.IACSURZ7(Rev.19,2011.06)船体入级检验 (14)17.IACSURZ7.1(Rev.7,2011.07)一般干货船船体入级检验 (14)18.IACSURZ7.2(Rev.3,2011.06)液化气体船船体检验 (14)19.IACSURZ10.1(Rev.18,2011.03)油船船体检验 (14)20.IACSURZ10.2(Rev.28,2011.03)散货船船体检验 (14)21.IACSURZ10.3(Rev.12,2011.03)化学船船体检验 (15)22.IACSURZ10.3(Rev.13,2011.07)化学船船体检验 (15)23.IACSURZ10.4(Rev.10,2011.07)双壳体油船船体检验 (15)24.IACSURZ10.5(Rev.10,2011.03)双壳体散货船船体检验 (15)25.IACSURZ10.5(Rev.11,2011.07)双壳体散货船船体检验.............................................152013 年1 月1 日起生效.. (15)1.1974年SOLAS修正案的决议MSC.291(87) (15)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317(89) (15)3.《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修正案MSC.318(89) (16)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Code)修正案MSC.320(89) (16)5.MARPOL附则IV修正案——指定波罗的海为特殊区域MEPC.200(62) (16)6.MARPOL附则V修正案(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MEPC.201(62) (16)7.MARPOL附则VI修正案(第13条和14条以及附录VII的修订)MEPC.202(62) (17)8.MARPOL附则VI修正案(引入船舶能效条款)MEPC.203(62) (17)9.IACSURZ7.1(Rev.8,2011.10)一般干货船船体检验 (17)10.IACSUISC251(新,2011.10)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内应急舱底吸入阀的控制(SOLASII‐1/48.3)................................................................................................................. .........172013 年7 月1 日起生效.. (18)1.1974SOLAS公约修正案MSC.282(86) (18)1 2.通过1974年SOLAS修正案的决议MSC.291(87)....................................................182013 年9 月27 日起生效 (18)1.MARPOL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182014 年1 月1 日起生效.. (18)1.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II MEPC.193(61) (18)2 2.《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公约).....................................192014 年7 月1 日起生效.. (19)3 1.1974SOLAS公约修正案MSC.282(86).......................................................................192015 年1 月1 日起生效.. (19)1.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MEPC.176(58) ................................................................192015 年7 月1 日起生效.. (19)1.1974SOLAS公约修正案MSC.282(86) (19)2.关于与SOLAS规则II‐2/12要求的等效喷淋系统认可导则的修正案(第A.800(19)号决议MSC.284(86)...................................................................................................... ...202016 年1 月1 日起生效.. (20)1 1.通过1974年SOLAS修正案的决议MSC.291(87) (20)2 2.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MEPC.176(58) (20)3.《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公约)......................................212016 年7 月1 日起生效.. (21)1.1974SOLAS公约修正案MSC.282(86) (21)2.通过1974年SOLAS修正案的决议MSC.290(87)....................................................212017 年7 月1 日起生效.. (21)1.1974SOLAS公约修正案MSC.282(86) (21)2 2.通过1974年SOLAS修正案的决议MSC.290(87)....................................................212018 年7 月1 日起生效.. (22)3 1.1974SOLAS公约修正案MSC.282(86).......................................................................222020 年1 月1 日起生效.. (22)4 1.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MEPC.176(58) ................................................................222020 年7 月1 日起生效.. (22)1.通过1974年SOLAS修正案的决议MSC.290(87) (22)2012 年1 月1 日起生效1. 2009 年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MODU 规则)A.1023(26)2009年移动式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 MODU CODE) IMO 最早于1979 年以A.414(XI)决议案采纳移动式外海探勘装置的结构与设备章程,后于1989 年以A.649(16)决议案予以修正,本次大会又采纳A.1023(26)决议案,取代A.649(16),并适用于2012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者。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3.6.1 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3.6.2 适用范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3.6.3 定义1.3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3.1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1.3.2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 O D UC OD E)-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定义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海上平台设施电气安全规程

海上平台设施电气安全规程

海上石油设施电器安全规程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 1.1 一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6560-2003《海上石油设施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与GB/T6560-2003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引导语和引用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号(见第 2 章);--修改了条款表述所用的助动词的等效表述形式(见3.1.2 ,3.3.4,3.3.13,3.3.14);--修改了不明确或有歧义的条款(见3.1.2,3.3.3,3.3.9,3.3.12,3.3.17,5.2.7,5.3.3,61,62,7.21,9.2.2,9.9.2,9.9.4);--修改了第5 章的标题(见第5 章);--修改了应急发电机组日常巡检内容和定期检查内容(见8.1.2,8.1.3);--修改了蓄电池组的安全规程内容(见8.2);--修改了电动机及附属设备的巡检内容(见9.4.2);--修改了手持电动工具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安全规程内容(见9.5.1,9.5.3);--增加了“电气设备巡检记录”的内容(见4.2.2);--增加了电气设备的的巡视内容(见5.2.1,5.2.4);--增加了隔离开关和电容器的巡检内容(见5.2.9,5.2.10);--增加了电加热设备的安全规程内容(见9.8.3,9.8.4,9.8.6);--增加了照明装置的安全规程内容(见9.9.5)。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海洋采油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中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安全环保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玉虎、赵兴、任登龙、王振法、周鲁川、许伟、纪献壮、陈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Y/T6560--2003。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设施电气装置的运行和检查的安全规程。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CODE)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CODE)3.6.1 目的《2009 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3.6.2 适用围1.2.1 本规则适用于2012 年1 月1 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 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3.6.3 定义1.3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3.1 1988 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 年议定书》。

1.3.2 “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 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 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 “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 “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 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 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 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 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2009报警及指示灯规则

2009报警及指示灯规则

2009 年警报器和指示器规则1 目的和范围1.1 本规则旨在提供一般的设计指导并促进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SOLAS 公约);相关的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 )、《潜水系统规则》、《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2000年高速船规则》(2000HSC)、《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2009年近海移动钻井平台规则》(MODU )以及《核能商船规则》);经修正的《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 );《托里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托里莫利诺斯议定书》(1993年托里莫利诺斯(SFV)议定书);《安全配员原则》;《惰性气体系统(IGS)指南》;《蒸气释放控制系统(VEC)标准》;《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的性能标准》;以及《经修订的综合航行系统(INS)的性能标准》所要求的警报器和指示器在型号、位置和优先顺序上的一致性。

1.2 本规则由于把有关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的优先顺序、聚合、编组、位置和型号,包括颜色、标志等等在内的有关条款综合在一个文件内,因而有利于设计者和操作者。

如适用的IMO 文件没有对特定警报器的型号和位置做出规定,只要实际可行,此资料已列入本规则中以促进一致的应用。

1.3 为了达到类似的一致性,本规则还可作为1.1 所述文件以外的IMO 文件中包括的警报器和指示器的导则。

1.4 警报器的管理和显示方式还应该符合本组织通过的相应的性能标准。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船上警报器和指示器。

3 定义3.1 警报。

警报系通告需要注意的异常情况和状态。

警报按优先顺序分为四种:紧急报警、报警、警告和当心。

船载LRIT设备的配备及检验发证要求1307通函说明

船载LRIT设备的配备及检验发证要求1307通函说明

Form: RWPRR401-B C C S通 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技术管理处(2009 年)通函第019号总第348号2009 年7 月9 日(共11 页)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船舶、海工、产品验船师,有关船厂、设计院、船公司船载LRIT设备的配备及检验发证要求2006年5月,MSC 81次会议通过了MSC.202(81)号决议关于SOLAS第V章的修正案-新增19-1条“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 ong R ange I dentification and T racking of Ships)”,对船舶配备LRIT系统作出了规定。

LRIT不仅是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其应用还将扩展到海上安全、海上环保和搜救领域。

MSC 82次会议通过的MSC.216(82)和MSC.227(82)号决议,对客船安全/货船设备安全/货船安全/高速船安全(包括1994和2000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证书)证书的附件(设备记录)进行了修订,将SOLAS V/19-1条要求的船载LRIT设备加入到上述证书的设备记录中。

下文中这些证书统称为“安全证书”,其证书附件统称为“设备记录”,而“无线电相关证书”则指客船安全/货船无线电安全/货船安全/高速船安全(包括1994和2000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证书)证书。

2008年5月,MSC 84次会议通过了MSC.263(84)号决议“修订的LRIT性能标准及功能要求”,还通过了“关于船舶符合发送LRIT信息要求的检验和发证的导则”(MSC.1/Circ.1257)等相关文件。

2008年12月,MSC 85次会议对上述MSC.1/Circ.1257号通函进行了修订,并以MSC.1/Circ.1296号通函取代了MSC.1/Circ.1257号通函;同时通过了“关于特定类型船舶发送LRIT信息要求的免除和等效以及特定运营事项的导则”(MSC.1/Circ.1295)、“关于过渡期安排并加速完成LRIT系统建立的措施”(MSC.1/Circ.1299)等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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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23(26)号决议2009年12月2日通过(议程第10项)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年MODU 规则)大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大会关于海上安全规则和指南方面职责的第28(b)条, 注意到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继续在国际间移动和作业,认识到此类装置的设计衡准往往与常规船舶有很大不同;因此,对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不能适用诸如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等国际公约,忆及在1979年以第A.414(XI)号决议通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规则)》时已认识到,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将会应用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新特点来改进技术和安全标准,还忆及数起MODU 的悲剧性事故突出了复审本组织制定的国际安全标准的必要性,因此以第A.649(16)号决议通过了《198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 规则)》,取代了《1979年MODU 规则》,注意到自《1989年MODU 规则》通过以后,ICAO 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影响到《1989年MODU 规则》中直升机设施的规定,而且本组织也通过了许多在《1989年MODU 规则》中所参照的《安全公约》条文的修正案,审议了海上安全委员会在第86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1 通过了《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年MODU 规则)》,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该规则将取代第A.649(16)号决议通过的原《1989年MODU 规则》,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大会 第26届会议 议程第10项A 26/Res.102318 January 2010CHINESEOriginal :ENGLISHA 26/Res.1023 - 2 -2 请各有关政府:(a) 采取适当行动实施《2009年MODU规则》;(b) 就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而言,将该规则视为前言第3段中所述公约的技术要求的等效规定;并且(c) 将其在这方面采取的行动通知本组织;3 授权海上安全委员会考虑到设计和技术的发展,并与有关组织协商,适当时对《2009年MODU规则》进行修订。

- 3 - A 26/Res.1023附件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年MODU规则)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免除1.5 等效1.6 检验和发证1.7 监督1.8 事故1.9 规则的复审第二章—构造、强度和材料2.1 通则2.2 通道2.3 设计荷载2.4 结构分析2.5 对水面式平台的特殊考虑2.6 对自升式平台的特殊考虑2.7 对柱稳式平台的特殊考虑2.8 拖带布置2.9 疲劳分析2.10 材料2.11 防污底系统2.12 专用海水压载舱的保护涂层2.13 建造档案2.14 焊接2.15 试验2.16 排水和沉积物控制A 26/Res.1023 - 4 -第三章—分舱、稳性及干舷3.1 倾斜试验3.2 复原力矩和倾侧力矩曲线3.3 完整稳性衡准3.4 分舱和破损稳性3.5 破损范围3.6 水密完整性3.7 干舷第四章—各类平台的机械设备4.1 通则4.2 替代设计和布置4.3 机械4.4 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4.5 蒸汽管系4.6 机械控制4.7 压缩空气系统4.8 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可燃油类的布置4.9 舱底水泵送装置4.10 柱稳式平台压载水泵送布置4.11 防止进水保护4.12 水面式和柱稳式平台的锚泊装置4.13 动力定位系统4.14 自升式平台的升降系统第五章—各类平台的电气装置5.1 通则5.2 替代设计和布置5.3 主电源5.4 应急电源5.5 应急发电机的启动装置5.6 触电、电气失火及其他电气危险的预防措施5.7 报警和内部通信第六章—各类平台危险区域内的机电设备6.1 区域6.2 危险区域分类6.3 影响危险区域范围的开口、出入口和通风条件- 5 - A 26/Res.10236.4 危险处所的通风6.5 钻井作业引起的紧急情况6.6 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6.7 危险区域内的机械设备第七章—自航平台的机电装置7.1 通则7.2 后退措施7.3 蒸汽锅炉和锅炉给水系统7.4 机械控制装置7.5 操舵装置7.6 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7.7 驾驶室与机舱之间的通信7.8 轮机员警报7.9 主电源7.10 应急电源第八章—各类平台的定期无人值守机器处所8.1 通则8.2 适用范围8.3 防止火灾8.4 防止浸水8.5 从驾驶室控制推进器8.6 通信8.7 报警系统8.8 对机械、锅炉和电气设备的特殊规定8.9 安全系统第九章—消防安全9.1 替代设计和布置9.2 结构防火9.3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保护9.4 脱险通道9.5 消防安全系统9.6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9.7 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9.8 机器处所和设有燃烧设备处所的灭火布置9.9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工作处所内手提式灭火器9.10 探火和报警系统A 26/Res.1023 - 6 -9.11 可燃气体探测和报警系统9.12 硫化氢探测和报警系统9.13 消防员装备9.14 空气瓶充气9.15 机器处所和工作处所的布置9.16 关于直升机设施的规定9.17 气瓶的存放9.18 消防控制图9.19 随时可用状态和维护保养第十章—救生用具和设备10.1 通则10.2 替代设计和布置10.3 救生艇筏10.4 救生艇筏集合与登乘布置10.5 救生艇筏降落站10.6 救生艇筏的存放10.7 救生艇筏的降落和回收装置10.8 救助艇10.9 救助艇的存放10.10 救助艇登乘、降落和回收装置10.11 救生衣10.12 救生服和防护服10.13 救生圈10.14 无线电救生设备10.15 遇险火焰信号10.16 抛绳设备10.17 操作须知10.18 随时可用状态、维护保养和检查第十一章—无线电通信和航行11.1 通则11.2 培训11.3 自航式平台11.4 被拖带的非自航平台11.5 静止在井位或正在进行钻井作业的平台11.6 与直升机的通信11.7 内部通信11.8 性能标准- 7 - A 26/Res.102311.9 无线电台的检验11.10 航行设备第十二章—起重装置、人员和引航员登离设施12.1 起重机12.2 吊车和绞车设备12.3 人员升降机12.4 人员和引航员登离设施12.5 井架第十三章—直升机设施13.1 通则13.2 定义13.3 构造13.4 布置13.5 视觉的辅助设施13.6 运动传感系统13.7 免除第十四章—操作要求14.1 操作手册14.2 直升机设施14.3 物质安全数据单14.4 危险品14.5 防止污染14.6 材料、设备或人员的转移14.7 潜水系统14.8 航行安全14.9 应急程序14.10 应急须知14.11 训练手册和平台上训练用具14.12 集合演练和演习14.13 平台上培训和授课14.14 记录附录《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2009)》格式样本A 26/Res.1023 - 8 -序言1制定本规则旨在为新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提供一个国际标准,便利这些平台的国际间迁移和作业,确保这些平台及平台上人员的安全水平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对从事国际航行的常规船舶所要求的安全水平相当。

无需在本规则的规定之外再适用《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规则》的规定。

2 在制定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认识到规则必须以正确的设计和工程原理以及从这种平台的操作中取得的经验为基础;还认识到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技术不仅复杂,而且在不断发展着,因此本规则不应该一成不变,而应按需要重新评估和修订。

为此,本组织将定期审议本规则,将经验和未来的发展考虑在内。

3凡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的现有平台,应被认为有资格取得按本规则签发的证书。

4对于现有平台,本规则并不仅因其设计、构造和设备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而禁止其使用。

许多现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已经成功且安全地使用了很长时间,因此在评估其是否适于进行国际作业时,应考虑到其作业历史。

5沿岸国考虑到当地的条件(例如气象学和海洋学条件),可以准许设计标准低于本规则要求的钻井平台进行作业。

但是,这种平台应符合沿岸国认为适宜于预定的作业并能保证该平台及平台上人员总体安全的要求。

6本规则中不包扩对水下油井钻探的要求或其控制程序。

钻井作业受沿岸国的控制。

- 9 - A 26/Res.1023第一章总则1.1 目的《2009年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旨在为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设计衡准、建造标准及其他安全措施提出建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这种平台、平台上人员和环境的风险。

1.2 适用范围1.2.1本规则适用于2012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第1.3节中所定义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

1.2.2对本规则未涉及的生产系统的操作方面,沿岸国可提出附加要求。

1.3 定义就本规则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下:1.3.1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系指经修订的《〈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

1.3.2“A”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3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影院、游戏及娱乐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以及类似处所。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厅、休息室的部分以及类似的永久性围蔽处所。

1.3.4主管机关系指平台有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政府。

1.3.5周年日期系指与有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1.3.6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使舵运动以便操纵平台的设备。

1.3.7“B”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8“C”级分隔与《安全公约》第II-2/3条中的定义相同。

1.3.9 证书系指《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安全证书》。

1.3.10沿岸国系指对平台的钻井作业行使行政控制的国家政府。

1.3.11柱稳式平台系指用立柱或浮筒将主甲板与水下船体或基础相连接的平台。

1.3.12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仅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3.13控制站系指平台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A 26/Res.1023 - 10 -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或动力定位控制系统集中的处所,或服务于各部位的灭火系统所在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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