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规范,促进低速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低速电动车的分类
第三条低速电动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第三章低速电动车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携带联系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非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牌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低速电动车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改装低速电动车,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章低速电动车的环保管理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发现超标车辆将被责令整改或暂扣行驶证。
第十五条鼓励低速电动车采用新能源动力,推广绿色出行理念。
...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低速电动车的安全检查和排放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所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内容,各相关方请遵守。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范围内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保护环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速电动车是指限速在每小时20公里至30公里之间,
以电动驱动为主的四轮、三轮或二轮车辆。
第三条山东省设立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
负责实施。
第四条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
2. 销售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检
验合格;
3. 上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注册和验收,领取相应车牌。
第五条低速电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按照限速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2. 低速电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3. 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年满18周岁以上方可驾驶。
第六条低速电动车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定期检查车辆的电池、刹车、灯光等部件,确保正常工作;
2. 驾驶员应戴上安全头盔,并系好安全带;
3. 不得超载乘坐,不得违反乘坐人数限制。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将被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 驾驶员驾驶低速电动车时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具体细则和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2月15日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周乃翔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障安全、协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以及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城市管理和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本文是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为三章,分别介绍了电动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生产、销售、维修以及登记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电动车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第二条明确了电动车的定义,包括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以及通行管理。
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___、保险等相关单位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强调了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要求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要求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要求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要求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规定了电动车的登记管理,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登记申请,并颁发电动车行驶证。
第十一条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变更登记申请,并颁发新的电动车行驶证。
魏学勤:山东需要试点

政策尚未明朗的时候, 山东缘何 辆, 这都是企业的自 发行为。 率先启动了低速电动车产业的发
应 邑翔 腿 遗 —茧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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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 能源汽 车技 术创 新联 议 不 断的低 速 电动车 和这 个产 发 展 会遵 循 一个 先 易后 难 、 从 低 速 电动车 上用 的 电池 叫动力 盟成立 。 2 1年8 全 国首个 低速 0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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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学勤 : 现阶段 , 低速 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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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记者专访了山东省汽车行业
协会常务副会长魏学勤。
先 市场后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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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学 勤 : 何 一个 产业 的 任
CEl :山东 低 速 电动 车 企 个管理问题 。 山东省经信委制定
CEl :时风 是 山东 最 早 做 兴起 、 发展都 是从低 到高, 比如 业 在动力 能源 方面 大多都 在 用 了一个 电动 汽车 电池 回收 管理
低 速 电动 车 的企 业 , 现在 的山 东低 速 电动车 企 业 已经有 几十
入 索阶 段, 这是 我的真心话 。 这 酸 电池 的主 要原 因是从 成 本考 这 是 个 管 理 问题 , 在 因此 不 能因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1. 引言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正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出行。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山东省制定了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低速电动车的使用。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定义根据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是指车辆满足以下条件:1) 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2) 整车质量不超过400千克;3)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千瓦。
3. 低速电动车的注册与登记按照山东省的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配备车牌。
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有效联系件、住所证明、购车发票等相关材料。
登记后,领取车牌,并将车牌粘贴在车辆前后。
4. 行驶证与驾驶证所有低速电动车的车主都需申领行驶证和驾驶证。
行驶证是车辆的重要证件,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登记信息。
驾驶证是车主的驾驶资格证件,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才能合法驾驶低速电动车。
5. 低速电动车的使用规定为了确保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安全与便利,山东省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在允许骑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进入快车道、高速公路和禁行区域。
- 骑行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或超速行驶。
- 骑行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车辆需要配备前后灯光、刹车器、喇叭等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6. 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为了避免低速电动车乱停乱放,给行人和车辆通行带来不便,山东省规定了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
- 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火车站、医院、学校等严禁停放的区域停放低速电动车。
7. 安全防范措施为了加强低速电动车的安全防范工作,山东省提出以下要求:- 低速电动车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随车携带保险单。
- 车主应定期对低速电动车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
- 驾驶员不得酒驾、毒驾或疲劳驾驶低速电动车。
山东省关于非标电动三轮车的规定文件

山东省关于非标电动三轮车的规定文件山东省未登记的电动车禁止上路:9月1日,河南驻马店、四川自贡、广西贺州均进行开展电动车相关的专项整治,其中包括了电动车未挂牌上路的情况,其中驻马店可以新国标电动车和非标电动车挂牌将于8月30日截止,逾期不再办理,而未完成登记的电动车不允许道路行驶。
山东省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结束:9月,广东茂名的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将截止,在10月1日起,一律禁止上路行驶,而今年还有北京、郑州等多地超标电动车都将截止,预计有超千万辆不符标准的电动车面临淘汰。
非标电动三轮车可以申请临时号牌:河南安阳、驻马店,北京、长沙、南京、山东等地,近期均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电动三轮车,采取申请临时号牌制定或备案制度,开放对于不符合目录的三轮车登记备案,让车辆获得合法上路权益。
山东省电动三轮车迎来新一轮严查:9月1日,河南驻马店将展开对电动三轮车违章、未备案等违规上路行为进行查处,除此之外,还有山东济南、河北雄县等地对电动三轮车行驶、非法营运等行为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并且设定了“禁行区域”,电动三轮车不得违反“冲禁令”。
低速电动车“标准”将发布:从2018年开始立项,2019年正式编制,历时24个月的关于低速电动车的“国标”在6月发布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根据计划,将在9月正式发布,该标准明确低速电动车的身份属于“电动微型乘用车”,是可以合法生产、销售、上路的车型。
源头叫停不符合标准的低速电动车生产:面对即将发布低速电动车的标准,为了避免在标准实施之前有更多的非标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场,包括北京、长沙、南昌等多地均发布工信部《公告》目录之内的低速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而作为低速电动车的生产基地商丘、徐州均加强对于厂家生产资质的审核,从源头停止不符合标准的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4200X1 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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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
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载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过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 0mm×1650mm(4200X1700X1550);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100k 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 0次,氢燃料电池应不低于2000小时。
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六)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考核。
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经考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展产品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章产品检测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省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省质监局依法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检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备案第十七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五)产品合格证样张;(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以《目录》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二条省经信委根据低速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六章产品销售管理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省经信委和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
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低速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九条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行驶;城市道路通行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等通行条件确定。
(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等区域使用。
)第三十条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
登记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第三十一条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三十二条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二、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申请书三、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一: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生产能力和条件2*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生产、检验设备的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
生产设备的加工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4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地实施和保持。
已获ISO9000等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其质量认证体系审查可以从简。
5*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
具有骨架(或车身)的成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生产设施设备;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部件可外购。
6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设计开发能力7* 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
能够完成整车及与关键总成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产品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关键总成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专职设计开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等总成中至少3个总成的开发能力。
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8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及参数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9* 至少掌握低速电动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10* 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低速电动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
具备所开发整车及系统的试验验证能力。
11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