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网上报名服务收费的批复
2-4-2穗招代理协【2017】3号-2-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一、总则1. 为规范招标采购服务市场行为和秩序,敦促招标采购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01-2016的要求,全面履行招标采购服务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计费规则。
2. 本计费规则作为现阶段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自律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的招标采购服务费报价与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采购招标限价的参照依据。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三部分组成。
1.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实施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宣传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中标合同的签订,汇编招标过程资料等过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 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约定的,且属于招标代理常规业务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技术文件编制费(如编制技术要求、用户需求书、施工方案、设计任务书等)、文件评审费、会议场租费、会议食宿费、论证专家或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费、专家差旅交通费、考察费、报纸媒体费、专家保险费等招标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按实际计算并支付。
3. 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是指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且属于委托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范围之外的其他合同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80fddc7524de518964b7dfe.png)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1万元
(500-100)×0.7%=2.8万元
(1000-500)×0.55%=2.75万元
(5000-1000)×0.35%=14万元
(6000-5000)×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1999-0059穗价函[1999]59号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9-0059穗价函[1999]59号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4cb35dbf61fb7360b4c653f.png)
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穗价函[1999]59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穗建交[1999]1号)悉。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6号)规定,经请示省物价局。
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中标单位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中标价计:1亿元(含1亿元)以下按0.9‰,超过1亿元部分按0.5‰,分段累加计算,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同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工程建设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中标价的0.5‰。
每宗收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此项收费在贷款本息还清后即取消。
此项收费专款专用,并需每半年向我局报告还贷款情况。
三、本收费标准从四月一日起执行,我局原《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1996]219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以上两项收费均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请按规定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广州市物价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398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3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120f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c3.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粤价函〔2010〕398号)
省林业局:
《关于申请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林函〔2009〕12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具备相应资质的林业技术服务机构按自愿委托、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伐区作业设计、木材检验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伐区作业设计费、木材检验费。
以上两项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在省统一制定前,暂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按国家、省资产评估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林业中介服务收费涉及林权改革和林农利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收费单位应做好充分的宣传解释工作。
——结束——。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a1b1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fe.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3〕1233号2013年10月31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重新核定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标准的函》(粤公资交采〔2013〕15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等规定,现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和采购(简称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与投标报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二、省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1);其它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2)。
三、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力中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力中介收
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1.21
•【字号】穗价[2011]218号
•【施行日期】2011.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力中介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1〕218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穗府法〔2009〕32号)有关规定,我局《关于规范广州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5〕88号)和《关于规范广州市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05〕45号)已于今年11月16日届满并自行废止。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和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2008〕298)等有关规定,今后我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仍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4〕194号)和《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5〕24号)执行;劳动力中介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69号)执行。
请通知相关收费单位收文之日起15日内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做好收费公示。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服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10]9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服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10]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27760f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05.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服务费的批复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0]91号)
湖南省艾博克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湘价函[2008]40号文件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服务费批复如下:
一、为纳税人提供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服务工作,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原则,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承担的责任,并切实履行协议的承诺(公司服务保障承诺书应报我局备案),方可收取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服务达不到协议要求,均不得收费。
二、核定你公司ABC3000电子申报缴税系统产品价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套960元,其它纳税人不超过680元,均含培训费、安装费。
日常维护费用每年每户260元,安装使用当年不收此费。
相关软件升级不得另向企业收费。
三、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本批复自2010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