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修改部分,斜体下划线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执行本条例。
说明:规范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对适应范围做了修改。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五三条广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各区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领指导。
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国土、计划、市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环境保护环保、市容环境卫生环卫和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说明:将原第五条上调,并根据我市绿化工作实际,增加水务部门,第四款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和《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五条补充增加。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穗价[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价格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穗价〔2012〕10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广东省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现对我市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项目进行划分(见附件1和附件2),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2. 广州市价格听证项目表二○一二年一月十日附件1广州市价格管理权限划分表说明:1.本表所列价格管理权限,是广东省授权市人民政府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其余价格按《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2.广东省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3.凡注明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制定具体价格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相关区和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或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4.享有市级管理权限的管理机构可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具体的项目和标准按本表规定执行。
5. 原撤市设区的两个区(即番禺区、花都区)享有县级市物价局的价格管理权限。
6. 本表所列的定价项目只是市和区、县级市定价权限的划分,具体的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履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1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1号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林业园林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绿化条例》规定,为加强我市城市绿化收费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12月30日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费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临时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发改〔2016〕361号),对企业免征恢复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恢复绿化补偿费由负责临时占用绿地行政审批的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应当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收取,具体标准依据附表《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砍伐、迁移树木)标准》规定执行。
第五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委托银行代收,通过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恢复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专款用于城市绿化支出,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13•【字号】深工商规[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工商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1990年3月17日深工商外资〔1990〕6号)各分局:市工商局颁发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由于原规定的名称冠的字数太多,使用起来不够方便,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关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名称核定作如下修改:一、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商号+行业+经营方式。
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
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承接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业务。
名称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
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名称字号其组成部分如下: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名称字号+行业+经营方式。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说明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
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
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十四、隧道维护工程的排水设施维修、电气照明系统、消防系统维修、机电设备日常维护是指保持设施的完整和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维修,不包括设施运行的水电费、燃油费,机电设备不包括大修和更换费用。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最新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

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说明附件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说明一、《广州市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2013)(以下简称本指标)作为编制和审核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制订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的参考依据。
二、本指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的市政设施维护工程。
在工程保修期内由市政管养单位接管的维护工程,产生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维修作业内容,按实际发生计算费用。
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包括道路维护、排水清疏养护、桥梁维护、隧道维护。
四、本指标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修技术规范》(CJJ68-2007)、《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和《广州市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46-2012)规定的养护标准编制的。
五、本指标是参考《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及2012年《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并结合现行市场价格编制的。
六、本指标价格为工程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如发生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计算。
七、道路工程小修养护范围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进行划分,即小修保养工程量零星挖补不超过400m2。
八、工程的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或进行大中修改造竣工验收保修期满算起。
九、排水站闸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桥梁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桥的维护费用;隧道维护工程不包括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
跨江桥和跨江隧道的维护费用按项目发生的养护工作内容估算。
十一、桥梁工程不含隔音屏,如发生隔音屏维护,可按5%维修率计算隔音屏维护费用。
十二、人行天桥不包括天桥绿化花槽的维护费用。
十三、人行天桥和人行隧道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费用。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含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办事指南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含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编码gz3111010二、事项名称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审批。
三、受理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批依据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3、《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42号);5、《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市政府第55号令);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穗府〔2014〕27号)。
六、申请条件1、城乡建设需要;2、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3、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有害生物;4、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5、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审批资料1、《广州市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2.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2.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如下办理资料:2.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2.3、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2.2.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处理绿化的苗木清单(包括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照片等情况);4、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包括树木迁移时间进度、承诺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树木移植地点等内容);5、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绿地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6、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文件;6.1、新建城市基建工程,需提供如下办理资料:6.1.1、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6.1.2、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6.1.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6.1.4、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6.1.5、市国土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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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0)77号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占用绿地费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
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易地绿化补偿费
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迁移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和砍树木恢复绿化补偿费。
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
三、绿化赔偿费
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收取绿化赔偿费,收费标准按附表二《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含迁移和砍伐树木)和绿化赔偿费标准》执行,同时还要按《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化补偿费”和“绿化赔偿费”由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收取,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五、上述收费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县级市的绿化收费,按低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标准执行,其中易地绿化补偿费按不高于广州市近郊区地段的标准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县级市政府提出报广州市政府审批。
六、请通知收费单位于4月30日前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苏铁净干高(米)
第0.50以
下
株603 143 297 14 14 135
四0.51——
0.70
株932 255 348 32 14 283
类0.71——
0.90
株1331 367 573 32 14 345
苏0.91——
1.10
株2007 479 844 32 14 638
铁
1.11——
1.30
株2784 591 1285 56 14 838
1.31——
1.50
株3167 703 1351 56 14 1043 净干高
(米)0.4
以下
株781 321 297 14 14 145 大王
椰子
0.5——
0.7
株1170 493 348 32 14 293
第0.8——
1.0
株1623 659 573 32 14 355
五1.1——
1.5
株2575 1047 844 32 14 648
类1.6——
2.0
株3855 1662 1285 56 14 848
棕2.1——
2.5
株5356 2892 1351 56 14 1053
榈
2.6——
3.0
株6728 4122 1460 80 14 1062
3.1——
4.0
株9220 6582 1460 80 14 1094
4.1以上株10850 7812 1704 96 14 1234 假槟榔、
鱼尾葵、
三药槟
榔、
净干高
(米)0.5
以下
株541 81 297 14 14 145
第蒲葵、鱼
骨葵等
0.6——
1.0
株786 109 348 32 14 293
六1.1——
1.5
株1122 158 573 32 14 355
类棕榈植
物参照
执行
1.6——
2.0
株1738 210 844 32 14 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