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18]399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8.10
【实施日期】2018.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8〕399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经商省直有关部门同意并经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决定废止《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等6份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各地要抓紧对现行相关价格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转发和以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制定发布的价格管理文件,应予以废止或相应修改,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废止的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废止的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内各类停车场和停车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公开。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停车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留有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收费行为应当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完善的收费设备,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操作。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的收费时间范围,不得在规定时间范围外收费。
第七条停车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性购买停车服务附属产品或服务。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收费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以损坏设备为由增收费用。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第九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设备设施、服务质量等因素。
第十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停车场运营成本,确保合理、公正、透明。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根据公序良俗和经济发展情况,不得任意涨价。
第十三条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在广告牌、网站、APP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并提供可查阅的电子版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票据的开具和保存第十四条停车场每次收费应当开具收费票据,票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车主姓名、车辆号码、停车场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
第十五条收费票据应当配备防伪标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收费票据应当保存至少三个月,备受人民检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八条车主对停车场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停车场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立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车主的申诉,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收费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5.22•【字号】粤价[2001]10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粤价〔2001〕109号)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各方的承受能力,要从有利于启动汽车消费出发,对现行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下来。
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机动车停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制定所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a131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11.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广州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1995]13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大城市管理和执法和力度,有效地治理车辆乱停乱放的状况,必须加强对车辆停放站的规划和建设,完善车辆停放站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和建设资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整顿汽车保管收费问题(一)凡对外经营收费的汽车保管站、场(包括宾馆酒店、公园、体育场等单位利用基建空地和其他场地作临时保管站),一律要报广州市公安局车辆停放管理所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经核准后方准营业。
(二)对全市保管站根据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
其中:1.对室内(含高层和地下)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围墙内的汽车保管收费实行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2.对静态马路临时保管收费实行统一定价管理,由原来累进计费改为按时计费。
即:每天8时至22时(含22时),中、小型汽车每小时收费4元,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5元,超大型汽车每小时收费6元,22时至次日8时(含8时),中、小型汽车每次收费10元,大型汽车每次收费15元,超大型汽车每次收费20元。
凡深夜12时(含深夜12时)之前取车按标准减半收取,深夜12时以后按标准全额收取。
马路立交桥底临时保管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3.对各种露天汽车保管站的收费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现行露天汽车保管站的社会平均成本制定每月(天)最高收费限价,同时对条件和环境较差的站(场)允许其向下浮动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时间│每日八时~二十二│二十二时~次日八│││车类│时│时│月保管│││(按小时计费)│(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中、│大型│超大││站类│小型│汽车│型│小型│汽车│型│小型│汽车│型│││汽车││汽车│汽车││汽车│汽车││汽车│├───────┼──┼──┼──┼──┼──┼──┼──┼──┼──┤│汽车一类保管站│2元│3元│4元│10元│15元│20元│350 │450 │550 ││(泥地)│││││││元│元│元│├───────┼──┼──┼──┼──┼──┼──┼──┼──┼──┤│汽车二类保管站│3元│4元│5元│10元│15元│20元│400 │500 │600 ││(泥地)│││││││元│元│元│└───────┴──┴──┴──┴──┴──┴──┴──┴──┴──┘二、关于整顿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收费问题(一)《广州市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管理规定》于1989年由市政府颁发,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必须进行修改。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穗交[2007]880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交〔2007〕880号)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七日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车辆停放秩序,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为各种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室内、露天和路内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规范。
第五条鼓励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配套建设符合相应标准的智能管理和停车诱导等系统。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置、使用经营牌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立柱式或挂墙式标志牌:立柱式标志牌应竖立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或者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挂墙式标志牌固定悬挂于停车场入口墙壁上,并保持标志牌整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二)露天和室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价牌等有关牌证悬挂于停车场办公场所内显眼位置;(三)路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有关收费标准标价牌。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穗价[2009]25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价〔2009〕252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夜间停车计费方式。
我市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夜间时段按次收费统一调整为按时收费,夜间时段按时收费标准不分地区统一为2元/半小时,夜间时段累计收费最高10元。
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划分不变。
鉴于停车场收费系统调整需要一些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过渡期。
2010年3月1日起,一律按新收费标准执行。
调整后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如下表:路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3.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车辆,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免费。
二、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将本文复印后分发到按分工分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要将文件送达到市管的停车场经营单位。
各经营单位分别到市、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证明变更或申领。
三、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放开和取消的定价事项,必须坚决放开和取消;对下放和转移的定价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放得开、放得活,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平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同时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区发展改革局,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效率,依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我委对《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进行了评估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者(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是指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开标示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证明或出具批复文件时应当要求经营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主要标示内容包括: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统一采用标价牌的标价方式。
经营者应在停车场每一个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明示机动车停放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当停车场存在多种收费类型(如商住两用停车场)时,经营者必须将所有收费类型的标价牌设置在入口及缴费地点。
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应对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标价牌损坏或字迹不清时,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场按照其不同的定价方式和设置类型使用不同的标价牌。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
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位置,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类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在其门户网站上。
停车场经营者参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和使用标价牌。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
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价的,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三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收费证明中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标示,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停车场类型的标价牌,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收费登记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收费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价〔2014〕107号)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