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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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确保完成绩效目标任务,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推鉴定任务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筹分配,通过国推鉴定能力确认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在确认能力范围内承担分配的国推鉴定任务。

第三条总站任务分配部门负责分配国推鉴定任务,总站国推鉴定能力确认部门负责提供承担机构的能力确认信息。

第四条为确保公正、公平、合理、高效,在分配国推鉴定任务时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承担机构的能力确认范围内;(二)在国推鉴定的任务分配计划内;(三)优先分配给生产者所在地承担机构,或就近或产品适用地域的承担机构;(四)满足承担机构保持任务,一般分配给原承担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国推鉴定任务分配后,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担机构不能完成国推鉴定项目外不得调整承担机构。

第十一条当承担机构因政策、自身能力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鉴定能力发生变化时,承担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总站能力确认部门。

第十二条当承担机构被总站能力确认等管理部门暂停或撤销鉴定能力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向承担机构分配国推鉴定任务。

在总站能力确认等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恢复承担机构鉴定能力后,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恢复分配国推鉴定任务。

已分配且无法按期完成的任务,应由承担机构提出调整申请,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按程序调整承担机构。

第十三条当承担机构名称等信息变更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依据总站能力确认部门的书面通知处理。

第十四条各承担机构国推鉴定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

总站对接收和完成国推(下转第9页)鉴定能力的需要;(五)按受理先后顺序分配任务。

第二章 任务分配第五条承担机构每年12月底前申报次年可承担的国推鉴定项目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9
【摘要】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农办机[2016]24号)的规定,我部对2017年部级鉴定能力认定有效期满申请重新认定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等5家农机鉴定机构,以及申请扩项的广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等2家农机鉴定机构进行了部级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确定了其承担部级农机鉴定的范围,现予公告。

【总页数】1页(P63-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4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5.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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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2•【文号】农机鉴[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的通知(农机鉴[2006]32号)各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各有关企业: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我站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二○○六年六月十二日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细则第一条为明确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要求,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申请人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代理申请人应提供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管理完善,经营活动正常,市场信誉良好。

第四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并形成基本的生产批量。

对于一般农业机械产品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5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批量生产能力应不少于10台(套)。

第五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当年农业部公布的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之内。

第六条申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一份;(四)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制造验收技术条件文本一份(加盖法人公章);(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第七条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应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或一个申请单元(实行划分单元申请的)分别填写,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第五条 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国推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农办机〔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63号)农业部:你部《关于申请核定部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10]29号)收悉。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担部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的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及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广鉴定时,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农机产品的相关检测项目在申请检测前,已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且检测结果在有效期内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免收该项目的测试检验费。

二、农机鉴定机构受申请人委托,赴境外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费用,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三、根据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需要,今后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由你部按照测试检验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新增农业机械产品的测试检验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农业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9]86号)的规定执行。

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专业站、省鉴定站收取的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04款44项19目“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变更第六条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汇编成册,一式3份。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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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部级鉴定能力,是指农机鉴定机构依据农业部农机鉴定大纲,开展部级推广鉴定、选型鉴定和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做出技术评价,并向社会出具鉴定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本细则所称的认定,是指农业部对农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部级鉴定能力所实施的评价和认可活动。

第三条农机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相关工作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具体实施。

第四条能力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认定工作不向申请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请、受理和变更
第六条能力认定申请由农机鉴定机构自愿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
(三)通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四)具有相关产品的鉴定经历。

第七条申请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附件1);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四)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七)现行有效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文件;
(八)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

汇编成册,一式3份。

同时,提交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各一套。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机构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符合规定和能力规划布局的,下达能力认定现场考评任务,确定考评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考评。

经审查确认不予受理的,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九条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获得认定的机构需新增项目或认定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可提出扩项或重新认定申请。

重新认定申请应在认定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

第十条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交《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件2)。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应当依据授权签字人的审批条件,组织对变更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确认。

授权签字人的变更考核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第三章考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考评组由不少于2人组成。

考评组成员的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项目相适应。

考评组组长应当具备国家级或部级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

考评组应当独立开展考评活动,并对考评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考评组组长接受任务后应制定现场考评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现场考评一般应当在1~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第十三条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资质核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以及仪器设备、设施环境和人员条件考评。

考评项目分为关键项和非关键项,具体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附件3)执行。

第十四条考评组现场核查申请机构所提交资质证明文件是否与申请提供的材料一致。

第十五条申请机构应当建立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对农机鉴定工作质量和规范实施进行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鉴定数据和结果的准确;仪器设备和设施应满足相关农机产品鉴定大纲的要求,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率、在用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符合率和完好率均为100%。

按关键仪器设备和设施配备要求考评配置情况。

第十七条申请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农机鉴定员和管理人员。

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农机鉴定员应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需经农机鉴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具有相应农机鉴定工作经历的农机鉴定员比例不得
低于该机构参与鉴定工作人员总数的50%。

第十八条申请机构应具有申请认定能力相关产品的鉴定报告、鉴定记录和鉴定档案。

第十九条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核查记录、座谈提问、现场试验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现场考评中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时,考评组应当终止审查。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科学严谨,廉洁自律,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现场考评,填写考评记录。

第二十二条现场考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和“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三种。

考评项目全部“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通过”;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不通过”;非关键项出现“不符合”,则现场考评结论为“基本通过,需整改后确认”。

第二十三条现场考评为“基本通过,需整改确认”的,被考评机构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措施,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考评组。

第二十四条考评组根据现场考评结果,在现场考评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考评报告。

对需整改的,考评组长在收到整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提交确认结
果。

考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信息、考评过程、推荐认定的能力范围、考评结论、整改确认结果等,并附考评记录和其他相关见证材料。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能力认定考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能力认定建议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公告批准、变更和取消农机鉴定机构鉴定能力的认定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通过认定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和有效期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送年度农机鉴定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通过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取消相应的鉴定能力认定,并予公告:(一)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被取消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3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九条批准认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失效,其被批准的能力认定同时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农办机〔2006〕27号)同时废止。

附表: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2.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
考评表
附件1
申请书编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鉴定能力认定申请书
申请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所在地: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主管部门名称:(加盖公章)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年月日
填表须知
1.用计算机填写,签名用墨水笔,字迹要清楚。

统一用A4纸双面打印。

2.“主管部门”指申请机构的上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

3.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4.本《申请书》须经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有效。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申请表
申请文件清单: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页□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页□3. 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页□4. 农机鉴定项目所用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一览表()页□5. 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页□6. 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页□7. 其他相关能力证明文件()页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附件2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申请人每人填写一张,可加页。

附件3任务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综合考评表
注:1、每一条在相应的考评意见栏中打“√”。

2、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记录在“问题与建议”栏中。

3、带“*”的考评项目为“关键项”,其余项目为“非关键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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