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3.02•【字号】成国土资发[2008]127号•【施行日期】200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成都市试验区建设,深化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经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查同意,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实施意见(试行)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6号)基础上,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确权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国土资发[2016]19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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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12-16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汝政〔2016〕58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汝州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汝政〔2016〕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等精神,本着尊重事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农民及农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二)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宅基地所在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簿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101号)、《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X〕60号)、《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X国土资登发〔X〕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
(二)尊重历史,结合实际。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便民利民,维护稳定。
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应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不重不漏,全部覆盖。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及确权登记要覆盖全县,不重不漏。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下面是本文库带来的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解决历史遗留农民宅基地权属问题,完善用地手续,提高宅基地土地登记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23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xx〕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xx〕13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发〔20xx〕10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xx〕191号)。
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明确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范围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是权属不清,本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有三种情况:一是农民既没有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二是农民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有宅基地审批件;三是正在建设中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宅基地。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供地政策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政策: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二是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只有一处宅基地;三是必须符合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三、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一)对农民既没房屋产权证、又没有宅基地审批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以村为单位,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公告30天无异议后出具证明,经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查,乡(镇、场)政府审核后,由县国土局组卷按批次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的宅基地,由村委会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中的问题与解决措施摘要: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是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调查为重点,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资料的收集,也为全国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基于此,本文将结合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确权登记中的相关法律依据,对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有效解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房地一体化;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地一体化项目是指对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进行权属调查、测绘的基础上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工作。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
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三个文件,在此基础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开展。
在确权发证中,各地积极实践,针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的认定、“一户多宅”、超占面积、没有权属来源资料等突出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对于确权登记中出现的新情况积极予以解决。
基于此,结合实践对农房地一体项目开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农村房地一体项目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及内容(一)农村房地一体项目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含宗地信息、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等,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绥德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2020)

绥德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0年03月04日发布日期2020-03-17 15:00公文时效【有效】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绥德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绥德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陕自然资办发〔2019〕75号),榆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榆政不动产登发〔2019〕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权籍调查全面调查全县(661个自然村115920户)农村范围内的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
2020年完成省级下发的55920宗权籍调查任务。
(二)建档入库建立符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所在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统一调查规范、统一软件平台、统一数据管理的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数据,基本形成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登记发证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实现“应登尽登”。
二、主要任务(一)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工作。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调查农村范围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2.农村房屋调查。
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每一宗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和《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XX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自然资发〔2019)X号)、《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意见(X自然资发〔2019)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体现。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通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为我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全县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以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形成完整、统一、多用途能满足登记要求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调查成果和数据库,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登记颁证率90%以上,建成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
三、工作原则(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结合现实,安善处理确权登记颁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措施,保障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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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界线范围的界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是指村民实际建造房屋垂直投影占地现状范围。
集体建设用地界线范围是指实际建设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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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确权仅限已建成建筑物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二、关于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规定
农村村民人均住房用地面积控制在35㎡以内,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
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的用地面积。
三、关于“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对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确权登记,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对已有两处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其子女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将其中一处确权到其子女名下。
四、关于对村民“户”的认定
对农村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
(一)已婚,并已分家生活,且已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住宅的;
(二)分家单独居住,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及以上的未婚(按我国现行的公民婚姻状况分类)人员,已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住宅的;
(三)未成年人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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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依法采取不同方式确权
(一)经依法批准获得的宅基地,按批准文件确权登记。
(二)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的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三)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南省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在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如超过面积部分原已经政府部门处罚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四)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湖南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对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五)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集体建设用地,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无任何用地批准手续的,经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法定使用条件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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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文件确权。
六、关于城镇居民或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建房或购买房屋问题的界定
(一)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合法继承房屋和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处罚办理手续的除外)。
(二)成建制转城的居民,在转城前已经在原本农民集体的土地上合法建设的住宅,可确权登记。
(三)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四)对已发生转让的,受让人无其他宅基地且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对已发生转让但受让人户口不在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宅基地,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
七、关于农村宅基地与规划的关系问题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
属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国土部门审批后,予以确权;属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经规划部门审查,符合规划的予以确权。
八、关于外迁人员和华侨的宅基地问题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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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迁人员(是指当事人原户籍在农村时,在其户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定建有住房,后因参军、升学、招工等原因,户籍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和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和使用现状没有变化,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现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九、关于对违法占地的处理
(一)对违法占地建住房,属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确权登记。
属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国土部门审批后,予以确权。
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的,按照占地现状调查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二)对符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条件的,由于死亡、农转非、婚嫁等原因人口减少的农户,以当时新建房屋批准时在册户口人数为准,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由于婚娶、出生等原因人口增加的农户,以目前在册登记人口为准,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
(三)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集体建设用地无任何用地批准手续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法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补办手续,不符合的,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
十、关于对乡镇政府、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集中开发的“农村集镇”或“农民新街”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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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乡镇政府组织建设的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扩大占地面积的,可按现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的,只调查统计,暂不确权登记。
(二)由村集体组织建设的项目,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大占地面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
(2)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认可;
(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4)依法补办用地手续。
2. 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只调查统计,暂不确权登记。
3. 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建成的,只调查统计,暂不确权登记。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
(一)农村村民在已有宅基地旁扩建、搭建或新建房屋开办农家乐、休闲山庄等用于商业经营的;
(二)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村委会、卫生所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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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购买原供销社、肉食站、粮食收购站等网点用地的;
(四)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五)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六)其他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十二、确保原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对于已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继续有效。
对原部分宗地系采取不同技术方式(如勘丈法)登记发证的,通过此次实测后换发新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且未经依法处理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发证。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公安部门要严格防止利用假离婚、假结婚进行分户。
十四、关于确权结果的公示与申请登记
所有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结果,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以村为单位(居住分散的以村委会名义在相对集中的村民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会议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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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出具意见形成决议后方可进入申请登记程序。
xx县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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