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基因歧视界定的三维分析
大学生就业地域歧视分析与相关反思

大学生就业地域歧视分析与相关反思随着大学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就业市场已然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但是,由于中国的国土面积较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大学生就业中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地域歧视现象。
这种现象造成了不必要的就业资源浪费,也导致了大量优秀的毕业生被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反思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对“大学生就业地域歧视”这个问题做出一定的定义。
简单来说,就是指企业和人事招聘部门,在面试和录用时根据来自不同地区的求职者的户籍信息来作出决定,而不是根据其个人能力和素质,从而造成了就业决策的失衡和不公。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大学生就业地域歧视”的具体表现和根源。
就业市场中存在的地域歧视表现在很多方面。
比如,经常有一些互联网和金融企业有“北上广深+杭州”的工作机会,其他城市的优秀人才容易被忽视。
同时,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会更愿意录用本地户籍的大学生,因为他们通常享有相对较优厚的福利和待遇,而来自外地的求职者却可能会面临相对不公的录用环境。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地域的划分限制了人才的流动,企业和雇主通常倾向于从所在城市或省份中选择人才,并认为来自其他地区的求职者更难以融入当地的企业文化。
接下来,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对“大学生就业地域歧视”进行反思和改进。
首先,地方政府应该更加重视人才引进和发展,提供更广泛、更公平的就业机会。
此外,学校教育应该注重提高学生的能力、素质和创新思维,而不是只注重他们的学历和学术成绩。
还有,人力资源市场应该建立公开、透明的招聘机制,降低招聘门槛,消除任何潜在的歧视。
对于一些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应该强制其落实招聘公平原则,和面试、录用程序来保障公正。
最后,我想提醒同学们要努力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不为地域而畏惧,勇敢面对何时何地的职场挑战。
在时代的潮流中前进,大学生不能停留在自己的地盘上,要有更开阔的视野和目标,自信地走向属于自己的未来和梦想。
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及对策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女性在就业领域中的地位愈发明显。
女性在就业中依然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和歧视。
这种歧视不仅严重影响了女性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也阻碍了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本文将就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力求为改善女性在就业领域中的地位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
一、女性就业歧视的原因1. 传统观念影响:传统观念对女性的人格、家庭角色、职业选择等方面产生了深刻而长久的影响。
在许多人的心中,女性依然以家庭为重,职业只是因此很多人在招聘时更倾向于选择男性,认为他们更有能力和稳定性。
2. 薪酬差距:女性在同样工作岗位上的薪酬往往明显低于男性。
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社会认为女性不需要赚那么多钱,而且女性在家庭角色方面承担的责任也更多,因此在薪酬上给予更多的优惠和包容。
3. 职业选择受限:由于社会对女性的职业选择产生了一定的偏见,很多女性只能从事一些特定的职业,而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工作。
这种偏见不仅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也制约了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4. 晋升机会不足:在许多企业和组织中,女性通常面临着晋升机会不足的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对女性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的质疑,以及对女性在高层管理岗位上的接受度不高所导致的。
二、对策分析1. 变革传统观念:要想改变女性在就业领域中的地位,首先要变革传统观念,打破人们对女性的传统印象。
只有当社会对女性的认识和期望发生改变时,女性在就业领域中才能得到更多的尊重和机会。
2.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通过立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在就业领域中的权益和利益。
只有当女性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时,她们才能更加自信地参与到就业竞争中来。
3. 提倡平等薪酬:企业和组织应该提倡平等薪酬,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是在同一岗位上从事同样的工作,就应该享受相同的薪酬待遇。
4. 鼓励职业多样性:社会应该鼓励女性从事各种不同的职业,尤其是那些传统上被认为是男性专属的工作。
浅析当代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

浅析当代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浅析当代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近些年,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一个明显特点:随着国家教育事业不断进步,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大幅度增加。
数目庞大的人群使得就业竞争异常激烈。
现在虽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给求职者一个公平合理的环境,但是用人单位还是在性别、疾病、户籍、学历、外貌等做限制,让就业难的问题更加突现。
就业歧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和经济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就业歧视现象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在汉斯出版社《现代管理》期刊中,有论文学者针对此问题,从求职大学生、招聘单位以及经典劳动经济学模型三个方面对大学生就业歧视进行研究,并在研究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希望能有助于国家完善就业机制,为大学生提供更多、更公平的就业机会。
调整大学生心理素质,增强综合能力。
大学生对就业歧视现象要有清醒的认识,转变观念,培养积极健康的心态,对自我拥有良好的审视,可以把就业歧视当作前进的动力,努力提高自己,使自己适合企业的招聘条件,进而改变用人单位和社会的不正确认识,以优秀的表现来证明自身价值。
同时,大学生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综合能力,了解竞争市场状况,培养初步实际工作能力,会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坚实的基础促进高校改革,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
高校应根据市场的需求做出相应的改革,不断创新人才培养的模式,培养大学生自主学习、交流表达和实践能力,打造“复合型”人才,以适应当下激烈的竞争市场。
在大学生进入社会求职之前,高校还应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通过讲座、心理辅导等形式,帮助大学生了解市场就业形势、正确地规划个人职业生涯。
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感,建立公平聘用机制。
企业应当培养社会责任感,树立就业平等的观念,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主动减轻社会负担。
企业不应只关注招收大学生的弊端,还应当看到招收大学生的利端:既能调动员工积极性、活跃氛围,还可以给更多的人带来机会、发扬企业文化。
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

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对特定群体进行不公平的歧视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侵犯了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为了确保公平就业和消除就业歧视,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认定标准。
下面是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参考内容:1.直接歧视的认定:直接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对特定群体有明确而直接的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这种歧视行为主要体现在对特定群体的排斥、拒绝或者明确的不利待遇上,例如明确要求某种特定身份或特征作为招聘的前提条件,明确表示拒绝招聘某种特定群体等。
2.间接歧视的认定:间接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对特定群体进行看似中立的规定或政策,而实际上对特定群体造成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这种歧视行为可能不是有意为之,但结果上却对特定群体造成了不利待遇。
例如某企业制定了身高要求,虽然看似中立,但实际上对女性产生了不利影响,因为女性的平均身高较男性更低。
3.合理正当的区别对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群体进行合理正当的区别对待是允许的。
例如,要求特定岗位的应聘者具有特定的技能或背景,要求语言能力对外贸岗位的招聘要求等。
这种区别对待必须符合岗位要求的合理性,并且没有歧视的倾向。
4.证据要求:要认定就业歧视存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直接的,例如相关录音、视频等;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对比其他人的待遇、晋升等情况。
证据要足够详实、可信、客观,并与歧视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受歧视群体:在认定就业歧视时,需要明确受歧视的群体。
这些群体可以是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性取向、残疾状况、民族、宗教、政治观点等。
也可以是特定的职业或群体,例如农民工、退伍军人等。
6.相关法律法规:在认定就业歧视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
可以通过对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在的歧视行为,来判断是否存在就业歧视。
需要注意的是,就业歧视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情况、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准确的判断。
中国就业制度的歧视现象及解决对策分析

1163355 孙琪中国就业制度的歧视现象及解决对策分析摘要:“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全球性的一个问题,我国就业市场上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重。
我国目前存在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户籍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及近年来出现的身份、血型歧视等。
造成就业歧视的原因多方面的,是我国经济、文化、法律等多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就业歧视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体系,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本文将着重论述国内出现的一些歧视现象与影响,歧视现象发生的原因、内在的影响因素及政府、人民应对这种问题应抱的态度与解决的办法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就业歧视原因政府政策引言:用人单位为了扩充本单位的员工数量和提高员工质量,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进行外部招聘。
在招聘进行前,企业都会制定所招聘人员的要求,作为招聘的标准。
可是某些用人单位却开出了让人难以接受的用人条件,令很多求职者怨声載道。
这种情况发展至今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中国就业制度中的歧视现象(一).就业歧视的内涵就业歧视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歧视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不公平的对待。
就业歧视是指就业领域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得到对待。
目前,在我国比较受到公认的定义是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就业及职业的歧视公约》作出的,即“就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这是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就业机会歧视,也包括就业待遇歧视,就业安全保障歧视等。
狭义上的就业歧视是指就业机会方面的歧视,即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现象[1](二).我国常见的就业制度歧视现象根据研究跟调查,当前,我国的“就业歧视”现象主要有:(1)户籍歧视户籍歧视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第一种行为是指劳动力市场上,依据城市户籍与乡村户籍来划分雇员群体并实行不同的待遇行为。
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

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聘用、晋升、培训以及解雇等用人过程中,对特定群体的成员因其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婚姻状况、残疾,或其他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进行歧视性对待或限制其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歧视,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标准:1. 对待是否不公平:判断是否存在就业歧视首先要看待遇是否不公平。
如果一个人因为其性别、年龄、民族等特定因素而被限制在薪资、福利、晋升等方面的平等权益,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为就业歧视。
2. 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公正和主观偏见:判断就业歧视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公正和主观偏见。
如果制定用人标准或进行招聘时,存在恶意排斥或歧视特定群体的行为,且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可以认定为就业歧视。
3. 是否存在不当差别对待:判断就业歧视的另一个标准是是否存在不当差别对待。
如果一个人因其性别、种族等因素而被限制某些岗位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而这些限制或待遇与工作能力无关,那么就可以认定其为就业歧视。
4. 是否存在合理的正当理由:判断就业歧视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合理的正当理由。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或者其他合法的企业需要,可能会对一些特定群体进行限制。
如果限制或偏见是出于正当理由,例如对于某些特定职业的健康要求,那么不能认定为就业歧视。
5. 是否存在充分的证据:判断就业歧视最后需要考虑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如果一个人声称自己受到就业歧视,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说法,例如邮件、录音、文件等。
没有充分的证据时很难认定是否存在就业歧视。
总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是通过判断待遇是否不公平、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公正和主观偏见、是否存在不当差别对待、是否存在合理的正当理由以及是否存在充分的证据来评判。
只有在满足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特定行为为就业歧视。
就业领域基因歧视若干方面的探讨

就业领域基因歧视若干方面的探讨营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是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一个特别让人关注的话题。
而要实现平等就业,其核心就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当前全球基因数据库建设的热潮引发了人们对于基因数据权利保护,尤其是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问题的更多讨论和思考。
实践中,这种就业领域反基因歧视的要求如何在现实中得以实现?政府在反对就业领域基因歧视中负有怎样的义务?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有赖于我们立足就业领域中基因歧视之本质,探讨其认定标准,依法全面规制形形色色的基因歧视行为。
1 就业领域基因歧视之本质追问:从歧视到基因歧视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产生是现代基因技术发展的衍生品,也是就业歧视在现代基因技术背景下的新形式。
所谓歧视,是指被法律禁止的,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所实施的旨在克减、限制或剥夺其法律权利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歧视是对“同样的人和事情同等对待,不同的人和事情不同对待”这一公平原则的背弃,其特征在于针对本质相同或类似的人或事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就业歧视是歧视在就业领域中的体现。
传统意义上的就业歧视是指根据民族、种族、肤色、性别、外貌、宗教信仰、政治立场、社会身份或社会资源支配状况等对社会成员权益进行的任何不公正的限制、剥夺或倾向性照顾,导致社会成员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在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等方面应有的平等权利。
就业歧视的概念并非一成不变。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人们认知范围的扩大,就业歧视的内涵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基因歧视等新的歧视类型。
就业领域的基因歧视是指,雇主出于维护员工队伍稳定、减少管理费用和医疗开支或其他目的,在录用或聘用雇员时对缺陷基因携带者予以不公平的差别对待,其具体表征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录用缺陷基因携带者或者解除与缺陷基因携带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或者为缺陷基因携带者的就业和职位升迁等设立一些障碍性条件。
就业领域基因歧视的实质是基于不合理的理由,借助于不公正的方式,对缺陷基因携带者这一群体予以排斥或限制。
就业歧视现象的调查与分析

就业歧视现象的调查与分析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逐渐浮出水面,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针对这一现象,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调查与分析,以期更好地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
一、就业歧视现象的表现形式就业歧视是指在雇用、晋升、薪资、待遇等方面对于某些人或群体存在的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待遇。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性别歧视:对于女性或男性的歧视,表现在招聘中存在“男性优先”、“女性不适合该职位”等观念,或者在薪资、晋升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差别。
2.年龄歧视:对于年龄较高或较年轻的人的歧视,表现在招聘中不考虑年龄,或者在涉及到晋升、培训等方面给予较年轻或较年长的人不公平的待遇。
3.国籍歧视:对于外籍人士的歧视,表现在招聘时将外籍人士作为次要选择对象,或者在工作中给予较低的薪资和不公正的待遇。
4.户口歧视:对于户口所在地的歧视,表现在某些地区只招募当地人,或者在一些公司给予户口在城市以外的人不公正的待遇。
5.婚姻歧视:对于已婚人士的歧视,表现在某些公司不雇用已婚人士或者在一些职位上不给予已婚人士的优先权。
以上只是就业歧视表现形式的部分情况,还有其他形式的歧视存在。
这些歧视不仅在招聘时存在,也存在于工作岗位之中。
二、就业歧视现象的危害就业歧视现象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受到歧视的人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1.社会不公:就业歧视的存在会加剧社会的不公,使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2.矛盾与冲突:不公正的待遇会让更多的人感到不满和愤怒,这种不满和愤怒可能会演化为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3.浪费人才:就业歧视会让一些有能力的人被排除在就业市场之外,浪费了他们的才华和能力。
4.影响社会进步:就业歧视不仅会让受歧视的人失去机会,也会让社会失去一些可能会带来进步的想法和思路。
三、解决就业歧视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就业歧视的问题,社会各界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企业的招聘行为和工作环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处罚和纠正,为受歧视的人提供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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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摘要:随基因技术的发展,就业基因歧视问题日益显现,然而,基因明显区别于传统就业歧视因素,就业基因歧视界定无法完全沿用传统法律理论及规定,应主要从技术、伦理以及利益等维度对用人单位利用基因信息进行雇佣决策行为进行重新审视,以基因的技术事实为科学依据,以正义伦理为价值追求,以利益平衡为具体目标,研究确立就业基因歧视界定的法律范式。
关键词:就业基因歧视;基因技术;正义伦理;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29-03作者:阜阳师范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安徽,阜阳,236041基金项目: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1YJC820119);2012年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SK2012B626)就业基因歧视的法律规制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其重点之一就在于歧视界定,即“为各种以‘基因倾向性’为根据的‘区别对待’进行‘定性’,找到公平、合理的‘区别对待’和不公平、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之间的界限。
”①由于基因仅反映劳动者健康的未来倾向,与性别、年龄、肤色以及种族等传统歧视因素区别明显,就业基因歧视界定无法完全沿用既有法律规定与理论,因此,需要对用人单位利用基因信息进行雇佣决策行为进行新的思考,主要审视其所涉伦理、技术及利益等方面的本源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就业基因歧视界定的法律范式。
一技术事实:歧视界定的科学依据基因技术增进了人类福祉,但也产生了诸多消极后果,基因歧视便为其一,又因伦理和法律都相对保守和迟滞,没能够对此做出及时而正确的回应,社会对于基因技术的使用前景产生了严重的忧虑心理,有人便批评基因技术“窃取了‘上帝的权力’”以及“开启了‘潘多拉魔盒’”,断言基因技术将为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主张全面禁止基因技术有关的研究和运用。
同样,对于就业基因歧视,有学者认为,“即使从用人单位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基因歧视在现实状态下也并不因为有科学依据而具有正当性。
”②倘若如此,确实能更有效遏制就业基因歧视的发展蔓延,就业基因歧视的法律界定也会十分简单,但是,这种“一刀切”看待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应该是对待基因技术的理性态度。
人类固然应警惕技术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不过,没有技术的持续发展就没有日益上升的社会文明,人类如今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仍需技术推动予以解决,因而不能因噎废食,应努力创造和利用新技术造福人类。
哈贝马斯认为,科技发展引发的问题并非源于科技理性,而是工具理性的过分扩张,应该协调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而不能拒绝现代科技。
③究其实,基因技术为各种基因操作的工艺方法与技能,本身是中立的,不包含有任何是与非的价值判断,所衍生的消极作用根源于人类社会的固有弊端,表明了人类社会的自身问题,纵使在就业领域完全禁止基因技术的运用(实际不可能做到),也只能杜绝以基因作为依据的就业歧视,其他类型的新旧就业歧视现象仍会存在,因而基因技术不应成为就业基因歧视的罪魁祸首。
况且,基因技术的利用对于劳动者并非全然不利,比如,对于携带易感性致病基因的劳动者,可预防性地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或者监测“工作场所的某些化学物质或其他的有害因素是否损伤了劳动者的染色体或基因”④,以降低这些劳动者由于工作因素而致病的危险。
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基因技术的发展远未成熟,与基因有关的疾病又极为复杂,“人们普遍认为,除了外伤和非正常死亡外,几乎人类所有疾病的发生都与基因或DNA的直接或间接改变有关。
”⑤并且,“这类影响是在由生物学和生态学关系所交织成的网络中体现出来的。
基因是生物新陈代谢机构的组成部分,与其环境有着多重的相互关系。
”⑥更为重要的是,各因素对于病症发生作用的大小存在差别,其中复杂的发病机理至今尚未被科学界充分了解。
另外,基因信息的技术检测和技术分析,都依赖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这就存在人为操作及判断失误的可能。
因此,基因信息预测的可靠性让人怀疑,那么,在就业基因歧视的法律界定中,对此应当如何看待和处理呢?对于基因检测和分析中可能出现的人为失误,能够通过设计严格的技术监管制度于程序上及实体上予以控制,还可规定相应的补救或补偿措施。
而由于技术水平和条件的限制所致基因预测的不准确性,不可笼统评价和对待,也不能吹毛求疵,否则会陷入歧视界定上的法律迷思。
对于致病与否或致病条件尚须进一步验证的基因,或者检测手段还不成熟的基因,其信息的预测作用极不可靠,无论如何,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这类基因的信息对劳动者实施“区别对待”;而有些致病基因的携带者确有着极高的发病机率,并且相应的检测技术业已成熟可靠,如引发亨廷顿氏舞蹈病(Huntington's Disease)的基因,不过,这些致病基因在致病时间和致病性质等方面也并不相同,有早有晚,有轻有重,而且各类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身体状况要求千差万别,因此这类致病基因对携带者工作能力的影响,也即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影响,会表现出复杂样态,其中,如劳动者携带的致病基因直接威胁到其未来的工作就业基因歧视界定的三维分析吴万群能力,有时用人单位还要提供患病赔偿或补偿,这种威胁虽未必成为现实,但毕竟明显增添了用人单位的雇佣风险,仅就技术事实而言,用人单位对于这些致病基因的携带者实行“区别对待”有其合理性,当然,法律具体应如何定性还应结合其他影响因素进行。
二正义伦理:歧视界定的价值追求如何适当置于伦理的角度,努力使法律合乎正义的价值原则,是法律制定和实施应考量的首要问题。
科殷认为:“如果人们把法的内容和目标也—起纳入观察之列,那么,除了和平秩序的思想外,人们也遇到各种价值观念,如正义或自由,因此并被迫对伦理的直觉主义和相对主义所提出的种种问题进行表态,人们可以把这些问题概括在探索‘伦理的合理性’问题之下。
”⑦正因反歧视法与正义伦理结合的紧密性,纵观其他各类法律规范,没有比反歧视法更富有道义色彩的,而反歧视法实施中伦理的辅助作用也最为明显。
反就业歧视作为在劳动领域促进正义实现的一项重要举措,成为各国劳动法和反歧视法共有的基本内容。
作为基因科技发展衍生的一类社会新问题,就业基因歧视如今还未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相关案件仅零星出现,人们的关注度不高,对社会的不良影响仍较小。
然而,按美国学者Jeremy Gruber的说法,基因歧视问题正变得严重起来,只有我们现在开始采取措施,将来情况才不会变得更糟糕;⑧再者,所谓“基因完人”是不存在的,每个人都可能会被检测出所谓“缺陷基因”,在传统就业歧视越来越被严格管制的背景之下,任由就业基因歧视发展,会诱使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携带某类“缺陷基因”为由,变相实施基于性别、年龄、肤色以及种族等传统因素的歧视,从而会抵消业已进行的反就业歧视努力。
问题还不止于此。
随基因技术的发展及其利用的普及,将有更多致病基因被发现,与基因有关疾病的治疗水平不断进步,社会公众对基因的认知也在不断变化,由此推动的综合变化趋势,目前更是无法提早作出明确判断,假如法律无所作为,任由形势的自然发展,到底对社会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将难以预料,其中,两种较为极端情况均可能在未来发生:最为乐观的是,致病基因的威胁通常可通过医疗技术手段消除或控制,从而用人单位无利益动机歧视带因者,社会公众也能以平常之心看待带因者,就业基因歧视终未成为社会问题;与此相反的情况是,就业基因歧视现象极为普遍,社会中形成以基因为藩蓠的职业隔离,从而造就一个基因贱民阶层,社会出现了严重对立,正义伦理的底线由此失守,整个社会秩序处于失控状态。
我们当然期盼良好结果的发生,但基于后一种情形的严重性,纵使它成为现实的可能性极低,也应采取严格措施予以有效防范。
需要说明的是,公众伦理仅代表社会公众普遍性的价值认知和取向,不一定符合正义伦理标准。
在我们这样一个长期过于强调等级秩序的国家,传统观念和文化中夹杂着歧视内容,加之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期,正义伦理的社会统治力严重不足,伦理道德教育又一时难改被动处境,因而,社会公众普遍有着浓厚的身份意识和获取特权的心态,缺乏对于正义价值观的认同以及自觉维护意识,通常只是在歧视损及自身利益时表达不满,未能表现出基于社会正义感的反歧视的强烈愿望,这种公众伦理与正义伦理之间的明显差别,成为我国当前反歧视行动的最大障碍。
更何况,基因科技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又具有一定的技术复杂性,仅少数人能够理解基因致病性原理,对于基因与人体健康之间的因果关系,社会公众的认知必然相当盲目,容易依据既有经验看待基因的作用机理,从而,“基因决定论”思维易于大行其道。
虽然法律要尊重并立足于社会现实,但不能迁就落后的社会伦理观念,必须坚守能实现社会持久和谐的正义原则和价值理念,对社会生活进行适当的道德干预,以正义姿态引领社会前进,承担起社会伦理救赎的任务。
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传统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已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具体标准,主要有“职业内在需要”标准,以及“先赋因素”和“自获因素”标准,其执行的结果是能够符合正义伦理要求的。
而按传统就业歧视界定标准,基因属于“先赋因素”,只要用人单位对于带因劳动者的“区别对待”都应被定性为歧视,与之相反,致病基因与劳动者健康的关联性,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于带因劳动者的“区别对待”通常都能符合“职业内在需要”标准,而不应作为歧视看待,显然,以上两种推论都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背离了正义伦理的要求。
事实上,歧视的初始形态为基于正义伦理的价值判断,没有平等、公正、人权等正义伦理观,就没有歧视可言,但是,正义伦理原则及原理具有抽象性,它的实用功能的展开必须以“现实生活的整体性为行动疆域”⑨,这样,在具体适用时极易产生复数解释,各种观点碰撞交锋不可避免,不过,各方还是逐步形成了一定的共识,这能够成为正义伦理的具体化标准,当该具体化标准被法律接受后,特别是重要的国际公约接收后,又反向推动具体化标准成为被广为认同的“公理”,这便是传统就业歧视界定标准生成的逻辑过程。
而如前所述,基因作为歧视因素具有特殊性,与传统歧视因素不同,既有的具体化标准已不完全适合于就业基因歧视的界定,生搬硬套自然难以保证结果的正当合理性,因此,对于就业基因歧视的界定,应从各方的原初关系出发,在正义伦理指引之下确立新的具体化标准。
还应说明的是,即便具有强烈道义色彩,反就业歧视法仍只能符合低限度的正义伦理,否则,仍然会“导致人们试图强制实施过高的伦理标准并把那些并未明确到足以为法律秩序之机制有效实施的道德义务变成法律义务”⑩。
因此,在就业基因歧视的界定标准中,应对于用人单位的“区别对待”设置程度上的要求,不仅行为本身是用人单位重要的雇佣决策,还要求该行为将带因劳动者置于显而易见的相对不利的境地。
三利益平衡:歧视界定的具体目标社会中的利益是多元化的,表现为利益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利益内容的广泛性,各种利益交错共生,利益冲突和碰撞无处不在,而法律作为利益分配的规范,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和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輥輯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