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公消[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
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
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建设[1995]334号【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5.05.29【实施日期】1995.05.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建设[1995]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行业总会,总后勤部营房部,中建总公司:近几年来,建筑火灾的数量一直呈上升态势,尤其是特大建筑火灾的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地危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为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力争将火灾隐患减少到最低水平,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1.消防工作是城镇公共安全和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消防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各地在城镇建设中,必须将城镇规划与城镇消防工作、城镇消防设施的配置统一考虑,综合部署。
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今明两年,凡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都要制定消防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并确定消防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不予审批。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落实各项消防设施及其用地,确保城镇消防设施建设需要。
2.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各类建设项目的防火技术规定严把审批关。
规划建设地铁、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时,要同时规划建设。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我市建筑工地发生多起火灾事故。
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建质安〔2012〕127号)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前正值秋冬季节,风干物燥,是火灾事故的易发期。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二、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进行合理规划,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重点做好施工作业区、人员生活区及建筑材料堆放区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严格分开;二是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三是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符合防火要求;四是严禁临时宿舍用电乱拉乱接,生活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五是食堂、厨房等存在明火的场所应落实专人负责;六是施工现场的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七是加强施工现场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以及电气设备检修、维护工作,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八是保证施工现场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合理布置消防给水管道、蓄水池、消防器材;九是建筑电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相关单位:时值深秋、天干物燥,火灾多发的冬季也即将来临,全区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建筑工地防火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市建管局工作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防火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各建筑责任主体应清醒认识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务必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增强工地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将工地防火工作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上认真对待。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结合现场实际,立即编审冬季施工方案,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管理体系,逐级落实工地防火责任人,严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做到防火工作早部署、火险早预警、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严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开展防火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合力整治火灾隐患为进一步推动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区建设局从11月16日起对全区在建项目开展冬季防火安全专项检查。
(一)从即日起全区在建项目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各单位要切实落实施工消防安全责任制,周密组织,加强领导,立即组织开展工地防火安全自查工作。
各施工单位要成立由分管经理任组长的专项检查小组,并会同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公司所在崂山区的建筑工地进行全面防火安全自查。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三定”原则制定整改措施、整改限期,落实责任人,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区建设局。
自查须由施工企业领导带队进行,检查要做到不漏一个在建项目,不留一处现场死角。
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生活区临建房屋宿舍,应使用绝燃型玻璃丝棉材料搭建,每排连续设置不得超过十间,生活区域防火通道应保持畅通;每间临建房屋宿舍门外,应配备ABC4型灭火器;临建设施内用电,应严格执行定时供、断电制度和专人负责制度;临建宿舍用电线路,。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部门、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司领导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辽阳芳烃基地热电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要针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一旦发现上述相关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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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4〕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制定的《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辽政办发〔2013〕62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计划中,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消防安全审批。
(一)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也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消防要求。
在核发“一书两证”时,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严格审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项目不得核发“一书两证”。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消防设施工程企业资质时,要严格把关;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应符合消防要求,审图机构要加强对设计图纸消防要求的审查,确保设计质量。
生产例会的会议纪要(6篇)

生产例会的会议纪要(6篇)生产例会的会议纪要(精选6篇)生产例会的会议纪要篇120__年3月8日下午三时,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20__年三月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例会。
会议由总经理腾飞亲自到会并讲话,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劳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传达了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并提出了今年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目标及安排措施。
现纪要如下:一、会议传达了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及部署了迎接省文明城市检查的工作任务1、传达了黑建管[20__]03号《关于转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件的内容。
文件通报了春节期间我省发生的两起火灾事故,为确保当前与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情势下提出了具体的三点要求:(1)、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突出重点,迅速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
(3)、积极宣传,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安全意识。
文件还要求建筑施工领域中要重点加强对工地现场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用电和施工电梯、机械等建筑设备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由于进入雨季,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影响,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开展建筑施工检查,对人工挖孔等基坑作业、施工用电、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等均要作为隐患排查内容,我局将适时进行督查。
会议还要求今后建筑工地现场的防火也将被列入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中。
2、传达了黑建设[20__]001号《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内容。
宣传月的主题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建筑节能,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我市今年开始要在建筑领域逐步开展落实建筑节能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我局武建[20__]33号《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苏公通[2009]204号
![苏公通[2009]2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2c4408f12d2af90242e6dc.png)
江 苏省 公 安厅办公 室
承 办人 :吴 建 强 -2一
2009年
10月 z3日 印 发 校对 :孙 志超
公
安
住房 和城 乡建 i
公通字[20∞ 号 l佰
民用建筑外保温 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 关于印发 《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 、 自治 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 ,住 房和城 乡建设厅 、建委 , 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新 疆生产建设兵 团公安局 、建设局: 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 安部 、住房和城 乡 建设部联合制定 了 《 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 民用 ,现 定》 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 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 范制修订后 ,按 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章 一 般规定 第一条 本 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 的防火设计 、施工及使用 。 第二条 民 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 A级 ,且 不应 低于 B9级 。 第三条 民 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 、施 工及 使用 ,除 执行本暂行规定外 ,还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 规定 。 第二章 墙 体 第 四条 非 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住 宅建筑应符合 下列规定 : 1、 高度 大于等于 100m的 建筑,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级 。 2、高度 大于等于 ωm小 于 100m的 建筑,其 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 能不应低 于 B2级 。当采用 B2级 保温材料时,每 层应设置水平防 火隔离带。 3、 高度大于等于 ⒉m小 于 ωm的 建筑,其 保温材料的燃烧 性能不应低 于 △ 级。当采用 B2级 保温材料时,每 两层应设置水平 防火隔离带。
L
主题词 :消 防 建 筑外保温系统 △ 防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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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高度重视,防患于未然。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0年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
上述两起事故均发生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阶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地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进行了通报,并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积极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要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
要针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各项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企业的相关各项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在建工程项目上,确保建筑施工消防安全。
二、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对既有建筑的改、扩建项目施工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要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和在建项目消防安全责任制、节假日期间治安防火值班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落实情况;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配备和消防通道的设置情况;三是建筑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四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五是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用电是否严格按照临时用电规范,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照明、取暖、电加热器具等方面的情况;六是对于建筑外保温系
统及外墙装饰工程,是否按照公安部和我部联合下发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
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挂牌督办。
对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
要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等行为。
对于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在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从消除建筑施工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方面,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
要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的能力。
目前各地已陆续进入冬季施工期,这也是火灾、煤气中毒等事故高发的时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冬季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的建筑施工安全,为进一步促进建筑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