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信息公示的告知事项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意见,贯彻对接新《环保法》《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十三五”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持续优化精简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和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甘肃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甘肃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12月11日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四办”要求和生态环境部、省政府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意见,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严格、科学、便民、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建设单位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当在省政府政务大厅或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报请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附公众参与本);环评文件公示本1份(附公示说明)及环评文件电子版(光盘1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应有自然保护区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应有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

个人收集制作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公司 投融资中心赵越业务专用仅限业务参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环保总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 1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概况;(二)周围环境现状;(三)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环保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 依法需要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子- 2 -版一式2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标先进省份,创新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监管机制,服务“放管服”审批改革,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于10月28日前文字反馈省环保厅环评处(电子版传邮箱)。
联系人:何素娟曹子洲87908515(传真)87802168电子邮箱:huanpingchu2017@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0月20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范、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价文件审批一、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定,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
四、环评文件依法受理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为(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实现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把关的基本途径,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保障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的重要性当前,建设项目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和支撑点,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建设项目较为普遍地存在批建不符、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不仅有损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直接危害群众环境权益,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环境风险隐患。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督,严格验收准入,严惩违法行为,严控环境风险,不断增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执行力和控制力。
二、建立严格高效的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一)认真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项目动态性和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跟踪式、过程式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三同时”监管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将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以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化工、造纸、印染、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开展跟踪执法检查和服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依托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完善包含环评审批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的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

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
为了确保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规性并保护生态环境,环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公示和信息公开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定要求。
一、环境影响公示的目的与意义环境影响公示是指在环评项目的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或组织通过向公众公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EIA)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其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民主参与:环境影响公示的核心在于向公众提供项目信息,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机会,使公众能够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和影响,同时通过公众的建议和意见来完善评估报告,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接受度。
2. 保护公众权益:环境影响公示可以让公众了解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健康风险等信息,从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众通过了解项目信息和参与评估过程,可以提前预防和减少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3. 保障公众知情权:公示环节的存在意味着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众有权了解项目的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通过公示环节获得的信息可以帮助公众做出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决策。
二、环境影响公示的主要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环评项目中重要的文件之一。
公示环节应当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评价结果和主要结论等。
同时,也应公开报告的评审过程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2. 环境影响评价公告:环境影响评价公告应当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征收意见和建设单位的联系方式进行公示。
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模和产能等基本信息,以及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和噪声等影响,从而让公众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
3. 其他相关信息:除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告外,环境影响公示还应当公开相关的专家论证会议的纪要、项目评审的意见、公众参与的信息和反馈意见等,以便公众全面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沪环保评[2013]201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0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的活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08年发布的《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暂行)》(沪环保管〔2008〕475号)同时作废。
2013年6月1日起报送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公众参与工作应符合本通知规定。
附: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5月7日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为规范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简称“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的活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环保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文)等相关规定,制定《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意见》(2013年版),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一)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公众参与的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会同该项目环评机构发布相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依据目的】为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公众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条【公参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公参对象】公众参与对象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有关团体和个人,具体范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
第五条【公示信息】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初稿形成时,如实公示以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第六条【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在公示材料中应当载明征求意见的对象、范围、期限、内容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期间确保公示信息处于公开状态。
征求意见的内容应限于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影响。
公众意见反馈途径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
第七条【公示载体】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发布公示信息:(一)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上发布,未开通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其他网站发布;(二)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基层组织设置的公告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场所张贴。
鼓励建设单位在电视、广播、报刊及地方政府设立的统一网络平台上同步发布信息。
第八条【意见反馈】在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以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途径,直接向建设单位反馈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深度公参】征求意见期限截止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初步分析。
若受影响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相关内容质疑较多或关注程度较高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影响预测或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存在较多质疑的,应当召开公众座谈会。
报审表 修正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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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崇明区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 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受理信息。
2、受理信息公示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自信息发布起 10 个 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信息发布起 5 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受理信息公示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环境影响 形式 评价机构
公示 时间
公众参与 情况说明
新增电子元 崇明区 上 海 环 境 影 上海达恩 2019-05-29 建设单位
器件生产线 城桥镇 赛 滨 响 报 告 贝拉环境 ~2019-06-04 按照国家
项目
滨洪路 特 种 表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 (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传真:021-69696753。 信函请寄至: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 1501 号区行政服务中 心 40 号环保局窗口收(邮编:202150)。请在信封上注明:对 XXX (建 设项目)的意见。 4、信息公开后,我局将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各方意见明确予 以采纳或不采纳的处理意见,并对环评文件进行修改。 5、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 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 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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