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村阶层合理分化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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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浅析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农村宅基地为我国九亿农民提供了安居建房之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市场化、城镇化的冲击下,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产生了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严重匮乏,学术上也对其性质、存在价值、发展方向争论不一。

且近年,随着土地的升值,各类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纠纷日益增多,相关法资源的稀缺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障碍。

因而,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我国现阶段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体系入手进行分析,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缘起和发展脉络进行了分析和梳理, 并揭示了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存在的问题,阐述现阶段宅基地的立法缺失与如何完善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之路径。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完善权利AbstractRur al residence base for China's 900 million farmers with secure tenure to build land, its importance speaks for itself. Under the impact of mercerization, urbanization, land tenure systems have had a gap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lack of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the acquirement of a serious, academic controversy about its nature, value, and development direction.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ise of land, growing different types of rural residential land and housing disputes, related resource scarcity will also become a major obstacle to deal with such cases. Thus, improve land tenure systems law and allow free circulation of acquirement is imperative. This article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legislative system with the acquirement of our country, on the 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 systemanalyzes and combing, and reveals problems in the acquirement of legislation currently in force, on House, with the question of how legislative deficiency and perfection at this stage, on the basis of proposed perfecting legislation of rural housing land use right path.Key words: The right to use the rural homestead LegislationPerfect Right目录目录 (1)引言 (4)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述和特征 (4)(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4)1.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4)2.有关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5)(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 (6)(三)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6)1.农村宅基地的属性,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 (6)2.我国农村宅基地主题特定性及“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7)3.我国农村宅基地带有无偿性,即福利性 (7)4.我国农村宅基地具有永久使用性 (7)二、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脉络与现存缺陷 (8)(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历史脉络 (8)1.宅基地所有权阶段 (8)2.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 (8)3.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 (8)(二)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存的缺陷 (9)1.法律规范少,效力层次低,社会实用性差 (9)2.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9)3.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10)4.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效用受到了限制 (10)5.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缺陷 (10)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建议 (11)(一)要形成系统的宅基地法律规范 (11)(二)减少行政权力过度介入 (11)(三)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立法缺位及其冲突 (11)1.法律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原则及申请主体资格 (12)2.法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引入 (12)3.法律设定严格、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程序 (13)结语 .....................................................................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思考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思考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与思考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为村民提供的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不仅是农民的生活所在,也是他们生产经营的土地。

完善和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对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探讨与分析,以期为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逐步放开和农民土地的承包、流转权利的逐步解放,农村集体土地制度面临着许多问题。

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了“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设想。

此后,我国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政策,以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完善和改革。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历程中,我国提出了“三权分置”、“宅基地确权”、“宅基地流转”等一系列政策,从而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一方面,“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把耕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建设的三权分置,鼓励农民对土地进行流转,从而实现土地的更加高效利用。

宅基地确权工作通过调查核实宅基地的流转情况,确保宅基地的所有权清晰明确。

“宅基地流转”使得农村宅基地可以更加灵活地利用,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尽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宅基地确权工作进展缓慢,导致宅基地的所有权不明确,难以流转和开发利用。

宅基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不完善,流转的程序复杂,导致农民流转意愿不高。

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不够活跃,流转价格不合理,难以形成规模经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制约了农村土地的经营规模扩大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三权分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进行探讨。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概念是指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并赋予农民相应的权利。

在过去,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是不分的,这就限制了农民对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无法实现增收。

通过“三权分置”,农民可以将宅基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以此获得租金或分红收益,从而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

首先是完善宅基地的所有权制度。

在农村宅基地现行制度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承包权和经营权。

要实现“三权分置”,就需要将宅基地的所有权分给农民个人或家庭,使他们拥有宅基地的实际所有权。

这样一来,农民就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宅基地,增加收入。

其次是完善宅基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制度。

目前,宅基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流转受到诸多限制,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简化流转手续,提高流转效率,保障农民的权益,在市场化的条件下实现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最后是完善宅基地的流转市场。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市场目前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流转平台和价格指导,需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流转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还需要注意避免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是土地资源保护。

在实行“三权分置”时,需要注意保护好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资源,避免大规模开发建设对土地资源的破坏。

其次是农民权益保护。

在实行“三权分置”时,需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或者欺诈行为导致农民权益受损。

最后是政府监管问题。

在实行“三权分置”时,需要加强政府监管,健全宅基地流转市场的监管机制,保障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困境与完善[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就业现象逐渐增多,农村宅基地闲置问题越来越突出。

合理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不仅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而且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新农村建设。

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改进宅基地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在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宅基地法制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出台了一批宅基地管理的国家法规政策文件,制定了一些地方性专门法规规章文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建立在人口不流动的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改进和完善宅基地法律制度已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不可逆转。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相关概念1、宅基地的概念。

在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一种,对宅基地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宅基地是所有用于建造房屋以供居住、使用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地的住宅用地。

狭义上,宅基地仅仅针对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使用的土地,包括厨房、厕所、仓库、庭院等。

笔者在本文中取狭义上的宅基地概念。

2、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及性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不同于其他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严格的身份性;福利性。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有的制度,不但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而且对于城市化进程,打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现状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因为土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矛盾的主要内容,因宅基地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的在房屋拆迁中的土地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在不在少数。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制度作为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地得到完善和改革。

而“三权分置”作为宅基地改革的核心理念,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在立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效果的落实。

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进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和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应明确产权界定和流转规则。

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这三种权利的界定和流转规则在立法上并不清晰,导致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

应当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体系和规范,明确各种权利的边界和相互关系,以便于农民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从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应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管和保护。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流转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土地流转、房屋买卖等多方面的事项,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

如果在立法上对这些方面的监管和保护不够完善,就会给流转过程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到改革的效果。

应当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流转过程的监督和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因流转带来的不利影响。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应加强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规划和管理。

宅基地改革最终的目的是要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规划和管理不够完善,导致了房屋建设的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建设的情况。

应当在立法上加强对宅基地上房屋的规划和管理,明确房屋建设的标准和程序,规范房屋建设的行为,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和生活安全。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应加强对制度实施的宣传和培训。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完善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基地,它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自1990年代开始推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即将农民对宅基地的承包、流转和经营权利进行明确划分,提高农民宅基地的资源利用效率。

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一些问题的产生。

有必要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进行完善,以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应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

目前,虽然农村宅基地的承包权已经得到了明确规定和保护,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一些地区,由于政府或村集体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争议和纠纷。

应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规定政府和村集体对宅基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应规范宅基地的收益权。

当前,宅基地的收益权往往不清晰,导致了农民对宅基地收益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些地方政府或村集体将宅基地的收益全部收归园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挪用,造成了农民宅基地收益权的侵害。

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宅基地的收益权属于宅基地承包户,确保农民的宅基地收益权得到法律保护。

应明确宅基地的转让权。

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权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权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农民的宅基地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

应当通过立法,规定宅基地的转让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而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流转政策,保障农民宅基地转让的合法权益。

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农民的实际需求,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还应当注重对农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农民真正享受到“三权分置”带来的利益。

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农民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才能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

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善的几点建议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善的几点建议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善的几点建议——以《物权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参照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该法第3编《用益物权》第13章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标题对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规定。

本文试图在简单介绍《物权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全面评价将宅基地使用权写入《物权法》中的意义及还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影响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完善的基础性因素的分析,揭示《物权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本所在,最后提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几点建议。

二、《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物权法》第13章以“宅基地使用权”为标题一共用了4个条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分别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客体、权能和目的限制,取得、行使和转让,灭失以及登记。

从其内容上看,全部内容都只涉及农村宅基地,而没有涉及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城镇宅基地,因此,该章的标题准确的表达应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下面以条文的顺序对其基本内容做一下简单介绍。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客体、权能和目的限制。

该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从该条的前半段规定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客体仅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包括国有土地,权能仅限于占有权能和使用权能,而不包括传统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和一定的处分权能,该条的后半段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且是应“依法利用”。

笔者认为,这里的“依法利用”不仅包括对宅基地的利用要符合国家对乡村规划的要求,而且包括在未经批准时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等情形。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

该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从该条的规定看,并未直接规定如何取得、行使和转让,要求我们援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我国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之完善

我国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之完善

我国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之完善作者:陈华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4期摘要: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宅基地被用来弥补城镇建设用地的不足,由于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保障的法律不健全,使得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推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发展,我国应该逐步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有益物权,提高农民收入,缩短城乡差异,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宅基地;用益物权;流转;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96-02作者简介:陈华明(1991-),男,汉族,河北南宫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近年来“三农”问题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然而,如何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则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

一、宅基地用益物权的概念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在物权法中,宅基地用益物权主要是指宅基地使用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我国宅基地的主要特征有:1,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内部成员;2,宅基地用益物权权的用途受限,村民只能建造个人住宅;3,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我国在《物权法》中肯定了宅基地的用益物权的法律地位。

在民法意义上用益物权属于私权,故宅基地用益物权亦具有私权性质,因此农村村民可以通过宅基地用益物权获取收益。

二、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实然状态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主要是指农户针对宅基地的取得、使用和收益的相关制度。

(一)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取得、变动与终止1.取得。

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均可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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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兀 【 I 盖目
宅基地 使 用权
可耕土地被 白白浪费。这一阶层对 闲置的
宅 基 地 有 强 烈 的 利 益 诉 求 ,即作 为扩 大农 业 生 产 、进 行 规 模 化耕 作 的 土地 。但 我 国
当 前 我 国 农 村 阶 层 的 分 化
改革开放 以来 ,我国社会 阶层 出现 了
等带来 了l的 乡土观念的改变,农 民开始 B
从 以小农经济为基础 的价值观念转 变为符 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价值观念 。农 民的 不同部分 ,以职业为导向,以占有 资源和 取得利益为动力, 不断进行演化和组合 , 形
宅基 地使 用 权 制 度 的 具 体 构 想 。
通过学者的研究及我国农村 的实际情
况可 以看 出,伴随着农业产业化 、农村工
业 化 和 城 镇 化 的 发 展 ,农 民 阶层 构成 发 生 了很 大 变 化 。 传 统 的 农 民阶 层 已 经分 化 出
关键 词 :农村 阶层 分 化 完善
义务 教 育 与 高 等 教 育 的 发 展 普 及 ,城 乡户
开始 , 我国每年 大约有 1 %的人 口转化为城 市人 口;除此之外 ,每年还有 1 4亿人 口 在城市 和农村 之间像候鸟一样迁徙 ,等待
进 入 城 市定 居 的机 会 。 大 规 模 的 城 市 化 进
籍制度的松动 、农村社会保 障的逐步推进
人 、 无职 业 者 。
地是全家生活 的保障 ,土地是其赖以生存 的基础 ,他们需要更多的土地进行规模化 耕作。但随着工业化、 市化进程的加快 , 城 致使农地非农化加快 ,农地被 占,土地减
影 响 ,不 同 阶 层 对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产 生 了不 同 的利 益 诉 求 。 因此 ,本 文
前所 未有 的大分化 ,代表中国社会最基 本 结构 的农村阶层也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和家庭联 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极大的调动了农 民 的生产积极性 , 农村生产力获得 了解放 , 随 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使农业的发展 速度排斥剩余劳动力 ,部 分农 民在 利益 目
化 ,形 成 了 不 同利 益 诉 求 的 阶 层 ,促 进 了农 村 社 会 系统 的 重 构 。 这 对我 国 农 村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制 度 产 生 了 重要 的
各 阶 层 对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的 利 益 诉 求 与 现 行 制 度 的 冲 突
随 着 农村 阶层 的分 化 ,以不 同阶 层 为
标 的 引导 下 自然 地 产 生 流 动 ,从传 统 农 民
具有较高文化素质 、能够掌握农 业科学技 术 、具有市场意识的农业劳动者 ,分化 出 具有较高素质和职业技 能、享有充分 的自
《 物权法 》 《 、 土地管理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
并没有 明确规定那些主体在什 么事 由下可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 ,这一阶层在扩 大产业规模、调整产业 结构 时,经 常遇到 资金短缺这一问题 ,他们大部分惟一可 以 取得融资的 ,只有房屋 和宅基地 ,但 《 物 权法 》 土地 管理 法》 《 、《 、 担保法 》等法律 法规却禁止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 的抵押。 因 此 ,他们 对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有 了利 益诉求。
在 分 析 我 国 当前 农 村 阶层 分 化 现 状 的
基 础 上 , 以各 阶 层 对 宅基 地 使 用权 的
少。 据有关材料统计 ,目前全国24f亩村 .', Z
庄建设用地 中,空心村 内老宅基地闲置面
积 占 1 %一1 % ,宅基 地 的 闲 置使 大 量 的 O 5
利 益 诉 求 为 切 入 点 ,提 出 了完 善 我 国
从 国家 统 计 局 的 数 据 来 看 , 1 9 年 从 90
由流动的权力 、具有强烈的合作 与团队精
神 、熟 悉 生 产 工 艺 流程 、逐 步成 为产 业 工
人的农民工 ;分化出一些高素质 的具有开 放的全球眼光、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 、较 高的经营管理才能、具 有一定 的资本 与财
使用权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谈村层理化 农阶合分后 我宅地用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国基使 权度
■ 任小兴 ( 甘肃天水师范学院经济与社会 管理 学院 ◆ 中图分类 号 :D6 3 文献标识码 :A 6 甘 肃天水 710 ) 401
业工人、乡村 管理者 、个体工商业主和私
内容摘 要 :改 革 开放 以来 ,代 表 中 国社 会 最 基 本 结 构 的 农 村 发 生 了 巨 大 的 变
富积累的私营企业主阶层 ;分化 出具有专
门的技艺或经营能力、生产 资料 归劳动者 个人所有 、 以个体 劳动和个体经营为基础 、 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 占有或支配 、从事 某项专业劳动和 自主经 营小笔 的工业 、建
筑 业 、运 输 业 、商 业 、 食 业 、修 理 业 、 饮 服
中转移出来。同时 , 随着农村土地的减少 ,
有市 场 意 识 的农 业 劳 动 者 阶 层 来 说 ,宅基
营企 业主。 陆学艺等人根据农 民所从事的职业类 型、使 用生产 资料 的方式和对所使用生产 资料 的权 力3个因素 ,把农村社会分 为 1 0 个阶层 :农村干部 、集体企业管理者 、私 营企业主 、 个体劳动者、 智力型劳动者、 乡 镇企业职工 、农业劳动者 、雇工 、外聘工
基础的不同利益群体也 在逐 渐形成 ,不 同 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 的人们在进行市场经 济活动的过程中主体意识 、独立意识 、自 主意识明显增强,诉求表达 的愿望 日渐强 烈 ,不同阶层 和不 同利益群体的人们 出于 维护本阶层、本群体利益 的需要 ,开始用 各种 方式 表达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表达 自 己的利益 诉求,这就导致 了基于本群体利 益的各种诉 求明显增多 。不 同的阶层对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了不同的利益诉 求。 对于能够掌握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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