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迟延之按日累计违约金的性质、时效等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合集下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京高法发[2012]384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若干问题的解答(2012年12月10日京高法发[2012]384号)为统一执行工作的司法尺度,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计付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属于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其有权予以处分。

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计付,依法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本解答的相关意见。

2、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答: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执行依据未指定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执行依据生效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执行依据确定分期履行义务的,对每一期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分别予以计算。

3、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的截止日?答:执行过程中,若执行的财产为货币类财产,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案款到达执行法院账户之日,但因可归责于被执行人的原因而未发还案款的除外;若执行的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需对该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拍卖、变卖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

执行中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分配方案确定之日。

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以分配方案最终核准人的核准时间为准。

计算迟延履行金截至行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拒绝受领的,如何确定计付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答:执行依据生效后、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作出实际履行行为,有证据表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截至被执行人作出实际履行行为之日。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2011-11-29 9:20:58有关违约金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五、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合同滞纳金是指因一方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和利益的中断或延误,应当支付给对方的经济补偿。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因为逾期履行,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合法有效。

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可以有效地约束当事人的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秩序,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是公正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债务的性质、违约程度和实际损失程度相适应。

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可能会被视为霸王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合同双方在制定滞纳金的数额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合理设定数额。

其次,合同滞纳金的支付方式应当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违约方应当及时支付违约金。

如果约定了付款期限,则违约金的支付应当在该期限内进行。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支付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通知等形式进行催促,催促后仍不支付的,违约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最后,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中逾期支付滞纳金,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产生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6条,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利息损失。

合同一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滞纳金导致对方产生利息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利息损失。

总的来说,合同滞纳金的法律规定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性。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合理约定滞纳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确保其合法有效,并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同时,如果一方未按时支付滞纳金,对方有权利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解释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解释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解释集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失效]【类别】民法/民事责任【发文字号】法函[1994]10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4.03.12【实施日期】1994.03.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发布日期:2002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02年5月29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8]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代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1994年3月12日法函[1994]10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修正)[失效]--[19930902]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1990040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1994年3月12日法函[1994]10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3]118号《关于延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比例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四条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全文具体内容尚未见诸媒体。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

最新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迟延履行金作为一种经济处罚措施被引入合同中。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迟延履行的问题。

一、迟延履行的定义和影响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迟延履行对合同另一方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成本的增加、经济利益的损失以及信誉受损等。

为了保护受迟延履行一方的权益,合同通常会约定一定的迟延履行金。

二、1. 固定金额或百分比最常见的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是约定一定的固定金额或百分比。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每延期一天支付固定金额或延期期间每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某个百分比作为迟延履行金。

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容易执行,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合同。

2. 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在某些需要特别考虑损失程度的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确定迟延履行金。

比如,合同可以规定按照受害方因迟延履行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金额来计算迟延履行金。

这种方法更加精细化,能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但也需要合同双方对损失计算有一定的共识。

3. 法定迟延利率某些法律体系会规定一定的迟延利率,作为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依据。

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对迟延履行金计算没有明确约定的合同,同时也便于合同当事人在出现迟延履行问题时能够快速准确地计算迟延履行金。

4. 等同于履行金额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双方可能约定迟延履行金等同于所应履行的金额。

这种方法的目的是强化迟延方的履约意识,以避免迟延履行的发生。

三、应注意的问题在计算迟延履行金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合同约定首先,需要明确合同中对迟延履行金的具体约定。

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的法律文件,是衡量迟延履行金计算方法的重要依据。

2. 公平合理性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公平合理,并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

过高的迟延履行金可能会导致一方受损过大,过低则不能有效约束迟延方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07•【文号】法释[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履行迟延之按日累计违约金的性质、时效等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作者:冯栎澄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2期[摘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规定有因履行迟延所致的按日累计违约金,这类违约金适用于履行迟延下的多个场合,包括买受人支付价款迟延,出卖人交付房屋迟延,出卖人办理权属登记迟延等。

文章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例为基础,分别分析按日累计违约金的性质、诉讼时效等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日累计违约金;履行迟延;双方违约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履行迟延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来说,买受人和出卖人在该合同约束下互相负有相应的义务,这其中最基础、最核心的义务是买受人给付价款的义务和出卖人交付房屋的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买卖合同,有其独有的特点,包括,合同标的物价值高、买受人支付价款方式多样、不动产权属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上用益物权分配、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等。

正是由于商品房买卖的这些特点,使得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到所有权人最终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周期较长,双方均有发生履行迟延的可能。

商品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这种类型的违约金通常适用于买受人支付价款履行迟延、出卖人交付房屋履行迟延,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履行迟延以及由于前述情形(不包括房屋权属登记迟延)导致的解除合同违约金。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并无禁止合同当事人约定按日累计之违约金,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缺乏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以支持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则有必要研究按日累计的违约金的性质以及法律适用。

现试举一例以供本文研究按日累计之违约金。

买受人甲于2012年II月13日与出卖人乙(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A市某处之房产,甲已于2012年II月5日向乙支付房屋总价款的52%作为首付款。

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以下事项:1.余款由甲方公积金贷款支付,并在该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在该合同备案并完成预告登记45日内完成公积金贷款手续。

2.买受人给付价款迟延,按逾期时间分别计算。

若买受人逾期30日内付款,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3.双方约定出卖人至迟应在2013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

4.出卖人交付房屋迟延,按逾期时间分别计算。

若出卖人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达到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5.另据补充协议之规定,买受人逾期付款60日以上,出卖人解除本合同,买受人按总房价的6%向出卖人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假设买受人甲由于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未能在预告登记(2013年1月10日)后45日内办妥公积金贷款手续,直至2014年2月27日方通过该方式实际支付余款给出卖人乙。

而出卖人乙也由于未能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不能如期交付,直至2014年3月30日方实际交付于甲。

下文将以基于此情形分析该案例中所涉及之履行迟延的违约金性质、诉讼时效等若干司题。

二、当事人约定履行迟延的违约金的性质上述设例中,买受人甲与出卖人乙在涉及履行迟延情形下设定了以下几个违约金:1.短期(30日)支付价款迟延违约金;2.长期(超过30日)支付价款迟延违约金;3.解除合同违约金(履行迟延所致);4.短期(30日)房屋交付迟延违约金;5.长期(超过30日)房屋交付迟延违约金;6.惩罚性违约金。

对于第1、2项违约金的性质,可以认定属于我国《合同法》第1 14条第1款项下的违约金,且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别适用,亦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第4、5项违约金是针对出卖人未能在最后期限交付房屋所导致履行迟延约定的违约金.与前述第1、2项相对应,性质相同。

对于第3项违约金,如果出卖人在买受人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30日之后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累计应付款3%的违约金,在这一层次上符合我国《合同法》第94条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题的解释》第15条②之规定。

但是如果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后,意欲继续履行合同,则依照该合同的约定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法律并不禁止在双方合同中设立多个违约金,但是违约金请求权的基础应当仅有一个违约事由,就同一违约事由约定多个违约金,是否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约定不明的情形是否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司题的解释》第17条之规定③,视作没有约定违约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文认为如此欠妥,应当恪守合同自由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将该项违约金视作前后两个层次的违约金,第一个层次是作为前一项短期支付价款迟延违约金的加重情形,而由于第二层次的违约金由于与前一项同属一个违约事由,故应当排除。

且第3项违约金也同时适用于出卖人房屋交付迟延的情形,两者并无二致,这也体现了《合同法》公平原则(第5条)。

另一个司题是是否可以在适用第一层次的迟延履行而招致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再适用第二层次迟延履行违约金。

如果我们将第二层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视作出卖人于买受人就触发合同解除权后,另外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新的合意,那么自然应当重新约定履行期限,再按照此期限计算,如此解释,便可以同时适用这两种基于同一违约事由的违约金。

对于第6项违约金,订立格式合同的一方即出卖人将该违约金规定在补充协议之中,如若买受人支付价款迟延超过60日,则出卖人解除合同得主张总房价6%的惩罚性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④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依照韩世远教授的观点,即使第3款所规定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可与“履行债务”并用,亦不过是对于迟延赔偿的赔偿额预订,仍属于赔偿性违约金。

但韩世远教授同时也认为这样的解释并不排除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属有效,此处体现了《合同法》奉行的自愿原则(第4条)⑤。

因而本文倾向于认定该项违约金在违约金条款下是可以适用的惩罚性违约金。

假设买受人确已履行迟延触发该违约金的适用,但出卖人也不得主张该违约金。

原因如下:1.该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第5条),因为并没有在出卖人履行迟延60天时约定买受人得以主张内容相同的违约金。

2.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出卖人订立的格式合同,订立合同一方明显加重买受人的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⑥,该条款无效。

三、按日累计的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按日累计的违约金主要有“单个债权说”与“多个债权说”,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依据不同的观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不一样。

“多个债权说”认为按日累计的违约金为继续性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而单个债权说则将此视作整体债务。

韩世远教授认为该种情形下按日累计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单个债权说”优于“多个债权说”,原因如下:1.继续性债权也有履行期,而按日计算之违约金仅仅是计算方法,看不出“一日一结”的意思。

2.从交易习惯来看也没有按日累计违约金履行期限的规则,且若以此为据确定履行期限,则又面临迟延利息的司题,这与交易习惯不符。

3.在违约状态持续两年以上的场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则两年之前的违约金债权则会罹于诉讼时效。

且以日为单位,意味着当事人对于任何一个债权均需要适时主张。

⑦据此,本文认为按日累计的违约金应当视作“整体债权”计算诉讼时效。

至于按日累计的违约金究竟是有履行期限还是无履行期限的债务。

本文初步分析如下:尽管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履行各项义务是有期限的,但是履行迟延的违约金正是因为期限届满没有履行产生的,至于合同当事人何时履行在违约金开始计算之时不得而知亦无从知晓,当事人并未表示“一日一结”之意思,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按日累计之违约金作为对合同另一方的救济,且实践中通常统一计算,理应视为无履行期限的债务。

依照本文对于违约金诉讼时效之立场,上述设例中迟延履行违约金自履行期限之日届满第二日开始计算,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四、部分履行与违约金的调整上述设例中,买受人甲已在合同订立之前支付房屋总价款的52%,余款选择公积金贷款支付,但却由于办理公积金手续繁琐未能在期限届满前完成造成履行迟延,由此出卖人对买受人享有一个支付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债权。

尽管买受人甲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⑧,买受人仍应当向出卖人承担履行迟延责任。

按日累计之违约金往往计算出较大的金额,倘若以部分履行为前提,买受人可否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对此,韩世远教授认为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认为第114条第2款后段可以包含此种情形。

⑨则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 14条第2款⑩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司题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⑾,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此处的违约金以及违约金的减少涉及两个司题,1.如何确定损失?2.部分履行下适用履行迟延违约金是否需要证明合同相对人有过错?对于第1.个司题,就出卖人而言,买受人支付价款履行迟延,且在部分履行的情形下,买受人并非陷于履行不能。

此时出卖人的损失难以确定,出卖人若主张自己因此遭受损失,则需要证明。

如果将上文所设之情形改变为出卖人交付房屋迟延违约,则对于买受人而言此时的损失比较容易确定,因为交付房屋迟延,买受人可能面临着租赁房屋等情形。

对于第2.个司题,由于该项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成立以一方当事人有过错为要件,该项违约金亦不属于《合同法》或其他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为过错责任场合,其性质上是作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强调的是对应违约造成的损害的补偿,不必要求过错之归责事由,这也符合《合同法》采纳的严格责任原则。

⑿五、双方违约上述设例中,买受人支付价款履行迟延的情形一直持续将近一年,而出卖人交付房屋履行迟延的情形亦持续了将近一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