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部署开展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报第三章方案审批第四章监理监测第五章设施验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治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监督检查、验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开挖、回填、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损毁植被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及时掌握项目信息,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 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
下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 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 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苏水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苏省水利厅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行蓄滞洪区是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流域防洪保安,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和生态湿地蓄洪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以及国家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江苏省加强行蓄滞洪区管理与生态建设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严格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协调流域防洪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着力保护行蓄滞洪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因地制宜的安排好群众生产生活,确保流域防洪安全,确保行蓄滞洪区人民生命安全,促进行蓄滞洪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滨水空间生态修复,为安全江苏、美丽江苏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流域防洪规划,优化行蓄滞洪区布局,明确行蓄滞洪功能要求,实施行蓄滞洪工程建设,确保行蓄滞洪区有效运用。
——因地制宜、分类管理。
根据各行蓄滞洪区洪水特点、风险特性、安全状况和开发利用状态,推进行蓄滞洪区分类分区管理,明确分类分区管控要求,实施居民迁建,制定防御洪水风险预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工作总结

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工作总结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工作总结范例篇一: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陆(粤海渔函〔20xx〕894号)源入海排污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部署,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阳江市环保局加强了对陆源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专项行动,做好防治陆源排污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现将我市开展20xx年阳江市陆源入海排污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情况汇报如下:一、组织领导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境保护厅《20xx年广东省陆源入海排污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阳江市环保局成立了联合成立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制定了《20xx年阳江市陆源入海排污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下发沿海各县(区)海洋渔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组长由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阳江支队支队长梁汝铁担任,副组长由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阳江支队副支队长钟祥俸、阳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吕明彪担任,成员从阳江市海洋与渔业局、阳江市环保局相关科室、执法部门、环境监测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沿海各县(区)海洋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组织领导,组织两部门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二、联合执法检查开展情况根据《20xx年阳江市陆源入海排污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方案》的安排,20xx年12月15至12月20日期间,各县(区)积极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对本地区入海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摸底,确定执法检查对象,做好开展行动相关准备工作。
12月21日至12月27日期间,各县(区)组织由海监执法人员、环境执法人员、海洋部门监测人员和环保部门监测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行动小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环保部门监测人员负责陆源排海污水水质监测,海洋部门监测人员负责入海排污口海域环境监测。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
下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9•【文号】办政法〔2021〕110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办政法〔2021〕110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决策部署,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关于“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的要求,根据《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日常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推行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二、监督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检查开展情况、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情况、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等,具体参考《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三、监督分工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由水利部政策法规司统一部署,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发展研究中心做好执法数据查询、网上测试等有关保障工作。
2021年,各流域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省份及单位安排如下:(一)长江委: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以及长江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二)黄委:山西、陕西、西藏、青海、新疆以及黄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三)淮委:河南、宁夏及淮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四)海委:北京、天津、河北及海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五)珠江委:广东、广西、海南、甘肃以及珠江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六)松辽委:山东、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以及松辽委所属执法机构(单位);(七)太湖局:浙江、福建、辽宁以及太湖局所属执法机构(单位)。
抢抓机遇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访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朱海生

抢抓机遇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访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朱海生韦凤年;张瑜洪;吴卿凤;程瀛【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3(000)018【总页数】4页(P1-3,7)【作者】韦凤年;张瑜洪;吴卿凤;程瀛【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朱海生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2009年,水利部、财政部启动了全国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对洪涝灾害易发、保护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中小河流重要河段进行治理。
江苏省抓住这个机遇,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建设管理,切实加大投入,探索建立中小河流长效管护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近日,本刊记者就中小河流治理问题采访了江苏省水利厅党组成员、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局长朱海生。
中国水利:江苏水网密布,中小河流众多,治理任务艰巨,请您谈谈江苏是如何抓住这个机遇,大力推进中小河流治理的?治理目标和任务,以及目前进展情况如何?朱海生:江苏地跨淮河、长江、太湖三大流域,滨江临海,10万km2面积承受上游200万km2面积洪水下泄入海。
全省作为区域防洪、排涝主体的有3 000多条中小河流,特别是其中的近1 000条区域骨干河流,近30年一直没有系统治理。
因此,此次国家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对江苏省完善区域治理是个很好的契机,只有抓住这个机遇,才能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河流的防洪标准,沟通水系,完善江河防洪减灾体系。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总体目标是将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进一步提高,防洪减灾体系薄弱环节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江河防洪减灾体系进一步完善,洪涝灾害损失进一步减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防洪安全保障得到显著增强。
具体是苏北农村地区排涝标准达到5年一遇~10年一遇,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苏南发达地区排涝标准达到10年一遇~20年一遇,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50年一遇,个别地区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
江苏省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项目共284个,规划总投资约80.3亿元。
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情况通报范文模板

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情况通报一、背景介绍河湖保护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对河湖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我国开展了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本通报将对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详细、完整的介绍,以便广大公众了解我国河湖保护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二、执法行动的背景和目的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河湖保护是一项紧迫且长期的工作。
由于一些地区对河湖资源的滥用和污染现象比较严重,对河湖环境的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决定开展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旨在加强对河湖环境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河湖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执法行动的组织和实施为了确保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顺利进行,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组织和实施措施。
首先,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执法行动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执法行动的各项工作。
其次,制定了详细的执法行动方案,明确了行动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最后,通过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方式,确保执法行动的有效实施。
四、执法行动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重点任务:1.河湖环境监测和评估:通过建立河湖环境监测网络,对河湖水质、生态状况等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2.水资源管理和调度:严格控制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加强对水资源的调度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可持续利用。
3.污染治理和防控:加大对河湖污染源的治理力度,推动工业和农业污染的减排,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的监管,防止污染物对河湖环境的破坏。
4.生态修复和保护:开展河湖生态修复工作,加强湿地保护和河道整治,恢复和改善河湖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能力。
五、执法行动的成效和问题河湖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还不够理想,一些地区对执法行动的重视程度不高。
其次,河湖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投入还不够,导致一些河湖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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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 t r ac t : The b a c k lo f w f r o m u r b a n un d e r g r o u nd d r a i na g e p i p e n e t wo r k h a s g r e a t i n lue f nc e s o n lo f o ds d r a i n i ng . To s i mul a t e
( 1 .C o l l e g e o fH y d r o l o g y a n d W 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 H o h a i U n i v e r s i t y , N a n g 2 1 0 0 9 8 , C h i n a ; 2 .C h i n a W a t e r R e s o u r c e s P e a r l R i v e r P l a n n i n g S u r v e y i n g& D e s 喀n i n g C o .L t d . ,G u a n g z h o u 5 1 0 6 1 0 ,C h i n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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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刘 媛)
S t ud y o n nu me r i c a l c a l c u l a t i o n mo de l o f u r ba n r a i n lo f o d d r a i n a g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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