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是一个涉及法律、生态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问题。
饲养动物是人们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饲养动物损害却也不容忽视。
因此,对于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该如何界定,是一道需要深思熟虑的法律难题。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理论界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法律和社会对饲养动物及其所引起损害的规制和制约。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污染环境的责任”,从而推及到饲养动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谓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其中,跨越领域的复杂因素多种多样,包括饲养动物的品种、数量、管理、区域和季节等,并且涉及到经济、商业、法律、生态、社会等各个方面。
因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界定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考虑到尽可能地保持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协调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利益。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实践应用在实践中,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的界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饲养动物的品种和数量畜禽产业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在我国,饲养猪、鸡鸭鹅这类大型家畜家禽动物是广泛存在的。
但是,在实践中饲养动物数量的多少以及品种的不同都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会导致生态堵塞、水体污染等问题。
2. 饲养动物的管理饲养动物的管理方式同样会影响其对环境的影响。
对于严格管理的大型养殖场,其饲养动物数量多,管理标准高,而对于家里只养几只母鸡的民间养殖,其影响范围和程度都极为有限。
3. 饲养动物的区域和季节饲养动物还需要根据其所处的区域和季节进行不同的考虑。
不同的区域和季节都有不同的气候和地理环境,从而会对饲养动物的数量和管理带来不同的影响。
4. 饲养设施的建设饲养设施的建设同样会影响其对环境的影响。
在养殖动物时,尽可能地利用先进的养殖技术和设备,采取用新型环保材料,用三合一的技术去治理家禽、家畜的粪污等先进科技,从而减少养殖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实践中,对于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责任,关键点在于责任的界定。
如何看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如何看待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因养动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在一定
程度上反映了饲养动物对社会的影响和责任。
如何看待这些典型案例,对于我们合理饲养动物、保护他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动物的管
理和监管。
养动物是一项责任重大的行为,饲主应该对自己的动物
负起相应的责任。
无论是狗咬人、牛伤人还是其他动物造成的损害,都需要饲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饲主在饲养动物时,要加强对
动物的管理,保证动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其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动物的
训练和社会化。
动物的行为往往受到饲主的教育和训练的影响,因此,饲主需要对动物进行科学的训练和社会化,使其具备良好的行
为习惯和社会适应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动物对他人造
成的损害。
最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对动物保
护的法律意识。
在处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时,法律应该给予受
害人应有的保护和赔偿。
同时,也需要对饲主进行相应的法律教育
和引导,使其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
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加以关注和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他
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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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相结合
在某些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除了赔偿损失外,还需要支付违约金。
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相结合的方式 适用于因动物造成严重损害或多次损 害的情况,可以有效地遏制动物饲养 人或管理人的不当行为。
违约金是对违反义务行为的惩罚,可 以促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更加谨慎 地履行义务。
适用情形
适用于一般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定义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饲养人有过错,除非饲养人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情形
适用于特定类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如动物园、马戏团等。
公平责任原则
定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 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01
02
Hale Waihona Puke 0304存在动物致人损害的事实;
动物属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所有 或占有;
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无免责事由。
02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 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饲养 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
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 都包括对饲养动物的规范和管理 、对流浪动物的捕捉和处置等。
06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分 析
案例一:宠物狗咬伤路人案
01
案例概述
某居民遛狗时,宠物狗突然挣脱牵引绳,咬伤路人。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整理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一起来看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 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被咬伤,应视作是甲自己过错引起,免除乙的民事责任。
(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
如甲故意挑逗乙喂养的狗,致使丙被狗咬伤,应由甲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定1、78条规定,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动物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事由: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应当注意到”本条的重大过失,是“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2、法官能否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一旦过失相抵的构成条件具备时,法院无须当事人的主张即可依职权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基于过失相抵而产生的减轻或免除责任并非加害人需主张的抗辩事由,而是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因此在裁判上法官依职权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3、关于对未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情形下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79条规定)本条适用于过失相抵原则。
4、在家中或者其他特定非公共区域未采取安全措施出现动物致害,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处理;但有两个例外:(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给动物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2)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对这两条产生的动物损害,应当分别按照本条(79条)及第80条的规定处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适用本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严格区分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地区或重点区域。
5、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81条)6、第82条,遗弃、逃逸的动物逃逸期间的侵权责任7、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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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狗、流浪猫” 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遗弃、逃逸期间”表明,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 “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 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 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如藏獒、德国黑背、 高加索牧羊犬等)等危险动物(如老虎、狮子、鳄鱼、眼镜王蛇等) 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三、《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3、此过错非彼过错也。
练习2(99年•卷三• 3题)
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2米。一天,甲家夫妇 下田务农,将2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 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 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CD
解析
选项B错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 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 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可知,乙可以请求王平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丙的监护人 承担侵权责任。
选项A 《侵》80 条 选项C 《侵》78 条 属于消极加害行为 选项D 《侵》81 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由谁承担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
由谁承担责任?
宠物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走在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宠物的身影,但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那么,当宠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贾某养有一只体形很大的德国牧羊犬阿奇,一天傍晚,贾某带阿奇出去散步时没有留神,阿奇将路人孙某咬伤,那么贾某就需要承担狗咬伤孙某的赔偿责任。
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因此,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注意看管宠物,带宠物外出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遇到有可能造成他人受损害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否则给他人造成伤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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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任主体
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是责任主体。 饲养人,指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管理人,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
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依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 和控制动物。 饲养人、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负有约束动物义 务的管理人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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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权人的抗辩事由
(一)免责事由
受害人的故意
(二)减责事由
受害人重大过失。(司法解释Art.121.2:普通过
失不适用。)
(三)侵权人免责减责之例外
侵权人违规饲养动物,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 他人损害的,不完全适用上述抗辩事由。(司法解释 Art.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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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原则 适用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情形。(《侵
权责任法》Art.78)
(二)过错推定原则 适用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动物园能
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Art.81)
思考:这样区分规定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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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饲养的动பைடு நூலகம்”之界定
饲养的动物应该是在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主要依靠人为供食生 存的动物。例如放牧的牲畜、家养的动物以及动物园里的动物等。
自然保护区或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虽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人 为供食,但不受人控制,故不属于饲养的动物。
原为人所饲养,后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亦受“饲养动 物损害责任”调整。(侵权法司法解释art.124-125)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民法通则》第127 条规定。
二是2022 年颁布的,2022 年 7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 10 章第 78 条至第 84 条共七条的规定。
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案情越来越复杂,研读饲养动物伤害责任,对及时、快捷、正确审理这种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系统学习和讨论。
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的理解与合用。
一、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的概念《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的概念均没有界定,侵权责任法专家杨立新对饲养动物伤害责任作了如下概念:饲养动物伤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合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从上述概念分析,饲养动物伤害责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从《侵权责任法》第 10 章的相关条文看,把饲养的动物分为饲养的普通动物,违法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禁止饲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遗弃、逃逸的动物。
如何界定饲养的动物,可从以下四个分析: (1)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者占有,即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者管理;(2)饲养或者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3)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伤害;(4)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
野生动物管理区的野生动物、实验室的细菌和病毒等不能认定为饲养的动物。
2、责任形态为物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 10 章第 78 条规定饲养动物伤害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这是典型的对管领的物造成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行为。
3、普通条款下的特殊规定的立法体例《侵权责任法》第 10 章第 78 条是饲养动物责任的普通条款,第 79-82 条是饲养动物责任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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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摘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部分,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受到学者和公众的关注。
宠物在饲养宠物的家庭中发挥中不可忽视的精神作用,大多数的家庭中多饲养着宠物,因此,由饲养的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也不在少数,本文侧重以《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为讨论中心,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证明责任分配为主要内容来阐述。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证明责任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及讨论案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对这一特殊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其后的条文中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后文将对其一一阐述。
案例:2011年1月6日7时30分许,杨某某、李某某分别带自己所豢养的宠物犬在临汾路某弄小区内遛狗,两人的宠物犬碰到后发生冲突,杨某某为避免自己的狗被咬伤而将其抱起,在此过程中杨某某的大腿右侧受到犬伤。
110民警接报后至现场处理,向杨某某出具验伤通知书,检验结论为:右侧大腿狗咬伤。
杨某某当即被送至闸北区中心医院诊治,后多次门诊复查,期间杨某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83.30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受法院委托于2011年2月28日对杨某某的护理、营养时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因被犬咬伤右下肢,致右下肢皮肤软组织损伤,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15日。
杨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
2011年5月,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882.30元、交通费286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45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
[3]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的特殊性表现在和其他的侵权行为相比,过错并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要件,所以,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范畴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情况下并不包括过错在内。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主要为:
1.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
张新宝先生认为,“侵害行为应当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符合。
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管理。
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
只有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害行为’。
否则,缺少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出现侵害事实本身。
”[4]笔者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所以成为特殊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即在于它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之一,不以过错为要件正是因为该侵权行为不由人的意志决定,若由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下指令造成侵权那应当适用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时的动物只是主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一种工具而已。
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既可以积极的方式做出,也可以消极的方式做出。
[5]
2.须存在损害结果
即被侵权人因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遭受不利益,才能产生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这种不利益通常表现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一般表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所受之损害。
财产损害,是指饲养动物造成财物损坏的客观后果。
3.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是指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关系。
多数学者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应以想当因果关系为依据,“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即以行为人之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为观察的基础,并就此客观存在事实,依吾人智识经验判断,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之可能者,该行为人之行为与损害间,即有因果关系。
”“法官应当以普通人或经过训练、具有正义感的法律人的看法,依据经验之启发及事件发生的正常经过来进行判断,以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
”[6](二)特殊情形下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中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了特别情形。
它们的构成要件和第七十八条略有区别,下面简要的对其进行总结: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是我国立法所独创。
其构成要件在符合一般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同时,还要满足另一必要的特殊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本条适用“绝对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本条所述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为:一,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有加害行为;二,损害后果;三,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条适用“绝对无过错”归责原则。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条适用的是推定过错归责原则。
其构成要件更加接近一般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又称为“丧失占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应当区分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的具体类型来予以确定。
(三)结合案例
结合上述案例中的案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该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为:(1)李某某所饲养的宠物狗的加害行为;(2)杨某某的受伤事实;(3)前两个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被告李某某能够证明杨某某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其必须承担侵权案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证明责任理论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的责任,即所谓的谁
主张谁举证的原理。
另一方面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某事实对应的法律要件事实不成立,则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方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服法官,否则、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通过对《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作比较,虽然立法有一定程度的变动,但基本的立法原则并未改变。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二)结合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前述分析案例中所述,适用本条确定的侵权责任不需要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
如果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是此时,证明责任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即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例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确认了一审判决,得出如下判决结果:判令杨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而由李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所豢养的犬只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杨某某在两只宠物犬发生冲突时采取的措施亦有所不当,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审法院的判决中有如下陈述:“而杨某某在两只宠物犬发生冲突时采取的措施亦有所不当,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李某某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被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事实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应当由法院主动提出。
此乃证明责任的精髓所在。
四、总结
在经济急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宠物来丰富他们的生活,如今因当年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已经有将近二十万“失独家庭”,宠物在他们的精神生活中尤其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由饲养动物产生的侵权责任相应的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
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更多理论将会继续丰富和成熟,更明确的构成要件理论和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将更有效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Z].第七十八条.
[2]北大法意[Z].(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86号.
[3]王占明.动物致害与物件致害侵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5]尹志强.物件及动物致害责任例解与法律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6]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4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