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住宿须知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住宿须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整洁、文明、有序”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处分规定》(师大政发〔2017〕1号)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须知。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安全和谐校园的基本单元和着力点。
第三条学生公寓生活管理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
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公寓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建设;学生公寓日常维修、保洁卫生及安全管理;宿舍内务检查;公寓服务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须知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
第二章学生入住、调宿与退宿第五条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天津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愿意遵守本须知的,均可以入住学生公寓。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学生住宿安排遵循年级、学院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由公寓中心根据宿舍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
住宿学生本科4年、硕士3年、博士4年,因未达到毕业要求需要延期的,公寓中心原则上不予安排宿舍。
住宿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寓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以任何方式、途径使室友从宿舍搬出。
第七条住宿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
如特殊情况在校外租房住宿者,必须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校外租房退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认可,经所在学院批准,公寓中心审核通过,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在校外租房期间应注意自我保护和人身安全,产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换宿舍的学生,需本人填写《天津师范大学学生调宿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交公寓中心审批,批准后予以安排。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师大人…2004‟4号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试行)博士后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培养和造就年轻高级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及天津市人事局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凡是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未超过两年、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以下,并能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均可申请到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
第二条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1.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提前向我校博士后流动站或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1)进站申请书(说明申请进站理由与研究目的);(2)个人简历(含学历、工作经历);(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学位论文、成绩单或其它的有效证明文件;(4)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著作、论文、项目书、获奖证书等成果。
(5)属委培、定向、在职等人员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本人作博士后的证明材料,同时注明对其出站后工作去向的意见。
2.每年3月至10月,流动站所属学科组织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由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考核和评议,有条件的可进行面试或采取其它的方式进一步考核。
经审核同意接受的,报人事处审批,由人事处通知本人正式办理进站手续。
本校的博士毕业生不能进入本校同学科的流动站。
(本校教师原则上不能提出在本校做博士后的申请。
)3. 经初审拟考虑接受其申请的,我校将寄发《博士后申请表》。
在办理正式手续时申请人、流动站还需要递交以下材料:(1)申请者递交《博士后申请表》。
(2)两份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留学博士还需另外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推荐意见》。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2014年7月修正)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原《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入学1.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因不可抗力除外)。
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或准假后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校要在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身体康复后应在新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注册1.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应缴纳本学年学费及相关费用。
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交费者不予注册。
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证明已注册且为本学期有效学生证。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2.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3.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团管理办法(2012年10月修订)

天津师范大学学分制社团管理办法(2012年10月修订)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在促进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拓展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活跃校园学术氛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学分制社团德育、智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规范学分制社团的管理,促进学分制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全校学分制社团工作的开展。
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由教务处、校团委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学分制社团的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教务处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
第三条学分制社团是指通过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审批,符合相应要求,达到规定标准,具备学分制社团资格,试行或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社团。
第四条学分制社团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学分制社团工作委员会是最终评审、确认和取消学生社团学分制社团资格的唯一机构。
第五条学分制社团分为试行学分制社团和实行学分制社团两类。
第六条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是全校学分制社团(含试行学分制社团和实行学分制社团)工作和各学分制社团发展的重要力量,教务处根据指导教师的实际课时量核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学分制社团指导教师的课时费按公共选修课课时费标准发放。
二、学生社团试行学分制的申请第七条学院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每学年按本学院院级社团总数(含校级社团院级分会)的20%为名额限制推选符合条件的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资格。
校级社团由校级社团管理部门协调后,每学年可申报一定数量的校级社团申请学分制社团资格。
第八条申请学分制的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具有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颁发的《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认证书》,是在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满一年的学生社团;2. 有明确的社团工作计划和较为优秀的社团工作业绩或成果,有社团品牌活动;3. 有固定的与社团宗旨相关的教学课程,有明确的课程名称、专用教材或辅导材料、专题学习目标设计及考核方式、学习形式及课时量分配等相关内容。
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加强对国家级、市级和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教育部关于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85号)和《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我市高校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旨在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深化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激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打造创新文化,培育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学校实施“大创计划”,应遵循“依托课程、鼓励创新、突出重点、兴趣驱动、学生为主、注重过程”的原则,依托各实验中心、学生创新实验室、开放实验室或专业社团,以项目为载体,健全组织,规范管理,面向所有本科专业,以重点学科和战略、品牌专业为重点,开展创新创业训练活动,增强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与创业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大创计划”项目的开展,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及教务处、学生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大创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对“大创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和验收,专家组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院级“大创计划”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相关学科、课程的项目指南编选,院级项目的申报、评审、运行、验收,向学校推荐校级及以上项目,并协助做好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天津师范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方案

天津师范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方案天津师范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方案根据学校对体育场地的管理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我校体育场馆的具体情况,同时借鉴兄弟院校体育场馆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师范大学体育场馆管理方案: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校体育场馆是以球类、健美操、武术搏击、游泳等项目为主的综合性体育场馆,在满足教学、训练、课外活动、校内外竞赛需要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并适当收取费用。
基本原则:(一)满足高水平队伍训练、公共体育、专业体育课程教学需要。
(二)满足学生课外体育活动、校内群体竞赛需要。
(三)有偿接待校内、外各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面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有偿提供健身锻炼服务。
二.管理模式与机构设置(一)企业化管理与机制运行管理,具有管理权、经营权、人事聘用权(指临时用工)。
(二)体育科学学院下设场馆管理科。
(三)体育学院场馆管理科人事聘任、重大管理、经营、发展、设备购置大型维修等工作应经学院审议和批准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场馆科定期向学院汇报工作,接受学院领导和监督。
(四).体育学院场地管理科职能场馆管理科(以下简称场馆科),该机构具体负责体育场、馆、池的管理与运营工作,直接对学院负责。
场馆科重视场馆设备、设施的保养和维护保障场馆正常运行,并作好人员培训工作。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使各项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日常化。
三.人事聘任场馆科以体育科学学院管理人员为班底由学院聘任上岗。
组成人员(1-3名),其他工作人员由场馆科按需设岗,聘任上岗,所聘人员须经学院审批。
工作人员优先聘任符合条件的校内人员,关键岗位原则上聘任校内符合条件职工,聘用人员签定聘任合同,一年一聘。
对聘期内不能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实行无条件解聘。
四.财务管理场馆科财务往来由校财务部门管理。
校财务部门设专门账号,进行独立出入账结算,并对收费进行监督。
所需票据由场馆科到财务处登记领取并进行定期结算。
天津师范大学学分绩点规定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师大政发〔2005〕55号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原《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十六条学生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绩点规定如下:五级记分制百分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优90-100分 A 4.085-89分A- 3.782-84.9分B+ 3.3良78-81.9分 B 3.075-77.9分B- 2.772-74.9分C+ 2.3中69-71.9分 C 2.065-68.9分C- 1.761-64.9分 D 1.3及格60分D- 1.0不及格<60分 F 01.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2.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3.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
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4.军训、军事理论、形式与政策、各类讲座、自主修读、创新学分、社会实践、心理健康、生活健康与生殖健康所获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天津师范专业分流方案

天津师范专业分流方案1. 引言天津师范大学是一所以师范教育为主的综合性大学,为了更好地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天津师范大学对于专业的选择和分流制度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介绍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分流方案。
2. 专业分流的目的专业分流的目的是根据学生的兴趣、能力和发展潜力,将学生分配到适合他们的专业领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机会。
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分流方案的目标是为每位学生制定一份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3. 专业分流的时间和方式天津师范大学专业分流分为两个阶段:入学前的填报志愿和入学后的专业分流。
3.1 入学前的填报志愿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学生需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相应的专业志愿。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学生可以填报多个志愿,根据分数和专业录取情况,最终确定学生的录取专业。
3.2 入学后的专业分流入学后的专业分流是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进行的。
通过新生一年级学习情况的评估和测评,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成绩和发展潜力,进行专业的再分流。
具体的分流方式包括专业志愿填报、综合测评以及学术导师的评估。
4. 专业分流的标准天津师范大学的专业分流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学生的兴趣和志向:学生的兴趣和志向是专业选择的重要因素。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相应的专业方向。
•学生的学术能力:学生的学术能力是专业分流的重要依据。
学生在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将作为评价学生学术能力的重要指标。
•学生的发展潜力:学校会通过一系列的测评和评估,评估学生的发展潜力。
学生的综合素质、学习态度、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都会被考虑在内。
5. 专业分流的结果和调整根据学生在专业分流中的表现和评估结果,学校会将学生分配到不同的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专业情况进行选择,但需要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入学后的学习过程中,如果学生发现自己对所选专业不适应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可以向学校申请调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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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2006﹞9号
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促进学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学风严谨、自主创新的优良风气,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科学观和名利观,反对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
第三条天津师范大学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
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规定。
(二)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关于引证的准则。
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参加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
(四)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者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确有贡献,可以和作者联合署名;如果只是一般的指导工作或建议,不得以作者名义在作品上署名。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对于未经学术界严格论证、鉴定和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
第五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不同程度地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七)作弊:将自己署名发表的作品,提供给他人以不同形式重新发表。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六条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一)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对全校师生进行学术规范宣传教育。
(二)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审核有关人员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三)成立学术规范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受理学术规范争议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学术规范委员会由主管科研副校长任主任,科研处处长任副主任,并由正、
副主任提名5位学术品德端正的教授组成。
学术规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学术规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
(四)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决定。
(五)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30日内,应当指派两名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分别联系举报人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并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向学术规范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以简单多数方式投票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项调查。
第九条对已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如有可能,也应及时书面通知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向校方提供详细说明和相关证据。
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责成相关院学术委员会于60日内,在有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及时向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的结果。
必要时,学术规范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条学术规范委员会成员或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均须回避,退出调查。
第十一条学术规范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校学术规范委员会对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建议,并将审议结论及处理建议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规范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60日内要求校学术规范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出处理
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若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有关书面通知60日内,应向做出处理意见的机构提出复议要求和复议理由。
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构应于60日内经过重新调查之后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复议决定是校内的最终决定。
在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
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校内举报人,学校将严肃处理。
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五章惩戒标准
第十三条依据本规范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校内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一)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二)对于违反本规范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撤销学术职务、取消相关资格等学术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科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
校学术规范委员会经过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应作出终止原处分的建议,并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表现较好的被处分人员,可以申请提前终止处分。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在本规范规定的惩戒标准内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十六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师范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学校学术规范△违规处理△办法
(共印15份)天津师范大学办公室2006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