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

合集下载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合财行[2008]495号•【施行日期】2008.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财行〔2008〕495号)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第六条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合财教[2012]130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施日期】2012.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12〕1302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城区公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现将《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合肥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城区公建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在执行《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合肥市市级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8〕2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使用。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合教[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103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落实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86号)精神。

进一步推动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2013年5月21日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项目绩效评价办法为落实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8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合肥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13年省、市民生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合民生办〔2013〕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绩效评价的内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使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二)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三)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四)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二、评价原则评价遵照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实施效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简化评价方式,实地抽样验证,统一规范操作;硬化评价指标,评价重点为项目组织管理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合政办[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举措,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

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确保实施工作平稳进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认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认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人事管理【发文字号】合教[2015]20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1.27【实施日期】2015.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合教〔2015〕20号)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人社主管部门、财政局,市属有关学校,市教研室、市装备电教中心: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4〕16号)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安徽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范围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在职正式教师。

二、推荐评选名额及构成要求省里下达我市推荐名额共30名,其中中学(含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15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15名。

省直单位及中央驻肥单位的附属中小学、市管民办学校,参加所在县(市)区的评审推荐;委托巢湖市管理的三所学校,参加巢湖市的评审推荐。

各县(市)区和市属学校可按照1:1.5向市推荐参评人选,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推荐工作要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特教教师倾斜,向民族教育教师倾斜,向中青年教师倾斜。

各单位所推荐的人选中,专任教师(含近3年满教学工作量的学校副职)不低于80%,“双肩挑”校园长不超过15%,专职教研员不超过5%。

所有推荐人员中,45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对在推荐提名过程中,确因评选条件等原因未能足额完成评选推荐任务的,所空推荐名额将在全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合政办〔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3日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适应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推进素质教育,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合肥市普通中小学规划建设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所称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包括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区范围内依法举办的完全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

民办学校可参照此导则执行。

第三条本导则是编制、审核和审批合肥市中小学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学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建筑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本导则适用于新建中小学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

改建、扩建的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实验性、示范性和“小班化教学”以及有特殊要求的中小学,经批准可在本导则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和校舍面积,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本导则对城乡学校建设实行统一标准。

第六条中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服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中小学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合价费[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合价费〔2009〕29号)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3〕55号),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5〕167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2006〕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7〕232号)、《关于核定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203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幼儿园收费项目我市市区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均按照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

公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各公办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一律按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与要求安排教学。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合价费[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合价费[2009]73号)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幼儿园办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9]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幼儿园要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合理安排并综合组织教学内容,寓教学于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提高保育教育效果。

幼儿园要以游戏为基本形式,科学地安排好幼儿一日保教活动,充分保证幼儿的游戏活动、户外活动、体育活动时间以及学习、就餐、午睡、盥洗、室内活动时间等,不得随意压缩开园时间。

幼儿园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内(工作日7:30~16:30)不得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也不得以培养专长为由,采用“体现办园特色”、“引进课程和教材”、“联合开展实验研究”、“举办幼儿表演竞赛”等方式,变相办班。

二、幼儿园利用幼儿园教育、教学场地、资源,在正常开园以外时间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幼儿的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需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省、市一类幼儿园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幼儿园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幼儿园独自或与高校及其他社会机构联合进行课题研究、课程改革、教材引进等办班实验的,或通过跨省联合、加盟、连锁等形式办班的,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乡镇公办幼
儿园建设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合教[2013]10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5.21
【实施日期】2013.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绩效评价办法》的
通知
(合教〔2013〕107号)
各县(市)区教育、财政主管部门:
现将《合肥市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绩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1日
合肥市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增强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安徽省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办法》、《合肥市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通过规范科学的考核方法、运用一定的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财政拨款安排的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资金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民生工程乡镇公办幼儿园改扩建项目。

第二章绩效考评的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对象为民生工程乡镇公办幼儿园改扩建项目利用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绩效考评工作由市民生办统一安排,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分类考评。

绩效考评工作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科学、公正地评价财政支出项目绩效情况。

(三)客观公正,突出重点。

绩效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重点为项目组织管理情况、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

第三章绩效考评的依据和方法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依据为:
(一)国家和省关于学前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具体包括:《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民生工程“十二五”规划》(皖政〔201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3〕99号)、《合肥市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划2011---2015年》等。

(二)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学前教育建设资金相关文件。

第七条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
(一)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考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二)公众评价法。

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或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状况的考评方法。

第四章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指标
第八条绩效考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乡镇公办幼儿园改扩建项目工作组织管理和目标完成情况;
(二)乡镇公办幼儿园改扩建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乡镇公办幼儿园改扩建工作实施效益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