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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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1、总则1.0.1为加快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程,缓解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水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居住困难群体为主要供应对象的住房。

按照供应的对象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和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

1.0.3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活动。

1.0.4本导则的规定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划设计2.0.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2.0.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小户型租赁住房需求为主,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2.0.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当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范、规定的要求。

2.0.4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的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

2.0.5鼓励在主干道通达、公交便捷的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套设施完善的城市综合体。

2.0.6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的建筑面积、套数、户型比例、建设标准、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其所属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2.0.7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中,应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套建设商业用房、物业用房、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警务室、租赁管理用房等便民设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第40号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1995]第40号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闽政〔1995〕第40号文)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现就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

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福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篇一福州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州市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下面是通知的详细内容。

福州市人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1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23]186号)实施以来,我市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整规活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环比指数实现回落。

为进一步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在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责任单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二、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开盘销售申请价格备案,要按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项目备案均价确定首次备案价格。

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下一批次备案价格必须“零增长”,不得高于上一批次的备案价格。

严控一切商品住房项目随意涨价行为,严禁任何楼盘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建委、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政府三、继续实行经营性住宅用地“限地价、竞配建”方式公开出让。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建住房电〔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的各项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各项调控政策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解决当前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是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

《通知》阐明了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稳定住房价格的基本原则、基本思路及主要政策措施,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

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与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一系列重要决策结合起来,自觉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大局,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加强宏观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上来。

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牵头单位的重要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通知》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榕政综[1998]第210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3【实施日期】1998.09.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3日榕政综[1998]第21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字[1994]61号)、《福建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6]2号)以及《福建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确认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项目暂行办法》(闽房改[1997]0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组织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售后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房,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居工程”、“广厦工程”和“解困房”、“廉价房”等。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对象:具有本市城区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和市政重点工程建设等拆迁安置户。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为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组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公司,也可以委托有实力的内、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定点,要本着有利工作、方便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新版《福建省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福建省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全文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版《福建省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强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逐步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对其中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予以适度保障。

第五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供给和需求的分析,作为编制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组织建设,也可以通过收购等途径筹集。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性住房房源管理制度。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国家计委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出售价格过高,抑制了居民的购房需求,加上房地产盲目投资、住房布局不合理、低租金制约等因素,造成了商品住房大量空置,严重影响了住房建设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扩大国内需求,促进住房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必须在改革住房供应体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发展住房金融服务的同时,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建立与住房供应新体系相适应的住房价格体系。

要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

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

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闽政办[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9〕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推进我省“两个先行区”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当前城乡规划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是指导福建发展的综合性、前瞻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协调福建省各城市发展、统筹区域重大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积极推进区域规划编制实施。

积极开展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加强对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的指导。

跨区域的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规划编制由共同上一级政府牵头,所涉区域市(县)政府参与的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落实。

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福建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要将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列为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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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6〕19号(2006年1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随着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人民群众居住水平、居住质量明显提高。

但从全省来看,还存在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

及时解决住房市场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在省人大工作报告中提出“经济适用房建设加快,廉租房制度顺利启动”的要求,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及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一)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是提高人民群众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基本要求;是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各级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适应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居住需求、不同供应对象、不同供应渠道、不同形式的住房供应体系,以满足城镇居民的不同住房需求。

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区分层次、突出重点的指导思想。

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赁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由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中等收入以上家庭,可购买、租赁由市场提供的商品住房。

二、优化供应结构,增加面向广大居民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三)组织编制“十一五”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各地要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的工作要求,提出每年度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当地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两位数的市县,要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并明确年度的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强规划调控,着力调整供应结构。

强化规划约束,发挥各级政府对城市规划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项目布局和选址上保证普通商品房供应。

要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的建设,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对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普通住房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商业用地等各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的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要求,作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置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凡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不得办理规划手续。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时,要严格把关,确保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改住房套型面积或容积率,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督,对违反规划许可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并严肃处理。

(五)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

各地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和供应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间。

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

优化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确保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60%,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的供应量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10%.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

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能力。

要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转让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

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供后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应依法追究违规违约者责任。

(六)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

各地要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提出并定期公布当地的具体标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调控管理,通过规范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构成,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调整住房转让环节房地产税收政策,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

三、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七)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设区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左右。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调控体系,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要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当年开工建设。

严禁套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搞商品房开发。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储备项目,预留划拨用地,实现滚动开发,协调发展。

严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等控制性要求,要经规划部门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要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十)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土地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要实行经济适用住房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或按规定减半、减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没有减半、减免到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缴。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政策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不得任意扩大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和范围。

各地要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购买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管理,抓紧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获取2%管理费和不高于3%利润,对于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及店面、车库(位)等营业性用房应严格按市场价出售,其收入必须实行专项管理,除用于项目的小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费用外,节余部分由各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十二)要积极探索经济租赁房政策,解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但短期无力购买,又不具备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住房。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住房作为经济租赁住房,承租户可先按成本租金支付一定年限后,再按承租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租赁价格在政府规定价格内的,租赁期间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四、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证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因地制宜,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与对象、保障标准与水平。

要在全面掌握本地区廉租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必须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有条件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三年内初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十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以及省直相关部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对县(市、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十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实物分配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解决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

廉租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十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原则,主要包括: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节余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上划财政,纳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省本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和安排一定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较好的市县,以及对部分财政困难的市县的适当补助(十七)要多方面解决廉租住房房源。

各地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从剩余公有住房中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进行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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