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搭车与侵权民事责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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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合同法之四借款合同运输合同

重读合同法之四借款合同运输合同

重读《合同法》之四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十一、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客运合同的一方为承运人,实践中多为公司或组织,如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

司机只是其雇员。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一)客运合同1.合同的成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所谓交易习惯,举例言之,我们做公交车,都是先上车,后买票。

因为票款、运输路线都是事先设定好的。

此时,上车之时,客运合同即告成立。

坐出租车也与此类似。

而道远、路难走都不能成为司机拒载的理由。

毕竟,出租车、公交车都属于公共运输范畴,不允许司机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亦照此执行。

实践中,还有无偿搭车这一种情况。

如果造成了搭车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司机仍要赔偿,但是基于弘扬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考虑,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司机的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搭乘所谓“黑出租”。

在发生纠纷涉及责任承担时,与一般客运合同没有差别。

尽管司机会受到处罚,但那是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无关。

(二)货运合同1.一般规定有关货物的交付及检验、运费的支付、违约责任的承担都可以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再赘述。

2.特别规定(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3)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高中思想政治总复习及答案39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高中思想政治总复习及答案39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考点规范练39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一、选择题1.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主持人王某在其工作视频中,将叶挺烈士在狱中的作品《囚歌》肆意改动,加入了低俗下流的语言,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

对此,叶挺烈士的后代可以()①以侵犯作品改编权为由要求采取补救措施②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赔礼道歉③以侵犯作品修改权为由要求停止侵害④以侵犯作品完整权为由要求停止侵害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C解析:改编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如将漫画改编成电影),采取补救措施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①错误。

材料中王某将肆意修改后的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构成对叶挺烈士的名誉权的侵犯,赔礼道歉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承担方式,②正确。

王某对《囚歌》的改动不是对文字用语或局部的修改,而是对原著的歪曲,侵犯的是作品完整权,而非修改权,③错误,④正确。

2.李某因琐事与家人发生口角,一怒之下顺手将一酒瓶从13楼窗口扔出,酒瓶砸在路过的杨先生头上,导致杨先生受伤并花去医疗费10万元。

对此,李某应当()A.支付一定违约金并消除不良影响B.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责任C.承担恢复原状并赔礼道歉的责任D.停止侵害并恢复受害者的名誉答案:B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盒,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丙在市场上发现甲公司的产品包装盒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画作为背景图案。

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A.该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甲公司B.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行为不知情,则不构成侵权C.乙公司侵害了丙的复制权D.若甲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答案:C4.阅读下面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便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21岁的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受伤;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何某亦受伤。

下列观点可以成立的是()A.①中张某与李某未构成合同关系,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B.②中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C.③中吴某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非清楚,应自担损失D.④中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须承担责任答案:B解析:①中张某让李某搭乘未形成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不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但开车过程中张某应当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张某违章驾车导致李某残疾,存在主观过错,侵犯了李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案例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

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

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

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

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

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

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

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好意同乘——精选推荐

好意同乘——精选推荐

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引⾔随着机动车数量呈爆炸式增长,私家车单双号分⽇⾏使政策的实⾏,好意同乘现象屡见不鲜,好意同乘纠纷也随之激增。

判断供乘者的赔偿责任时应采⽤何种归责原则?好意同乘能否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若搭乘者有过失是否可使供乘者减责?搭乘者是否享有精神损失费?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鉴于此,笔者在查阅各地区法院的判例的基础上,谘参国外研究,试作探讨。

⼆实证:“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虽然好意同乘⾏为既不是法律⾏为(好意同乘的双⽅都不具有意思表⽰),也不是事实⾏为(并不必然产⽣法律效果,不⼀定发⽣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种单纯的情谊⾏为。

但在好意同乘过程中,供乘者违反对搭乘者的安全注意义务,以致发⽣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财产损害,构成侵权⾏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就⾯临对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应适⽤何种归责原则的问题?(⼀)国外归责原则⽴法⽐较1.美国的汽车客⼈规则把车上的搭乘⼈区分为乘客与客⼈(即好意同乘者),机动车辆供给者只有在重⼤过失(酒后驾车、飙车、明知车辆有瑕疵仍⾏驶等)的情况下,才会对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对待在⽆过错情形下,供乘者可以免责;在过错情形下,则需要承担责任,但并⾮完全赔偿:⼀是对精神损失赔偿的斟酌。

⼆是过失相抵原则的适⽤或者类推适⽤。

三是诚实信⽤、公平原则的适⽤。

如连续两年搭乘校长车上下班、因校长驾驶失误致死的教师赔偿案件中,判决赔偿额减额20%。

3.德国2002年颁布的修改损失赔偿条⽂不再对⽆偿和有偿运送⼈员予以区别,即⽆过错责任适⽤于好意同乘交通事故。

(⼆)我国处理规则适⽤最⾼⼈民法院民⼀庭倾向性意见是适⽤⽆过错责任,⽽各地⽅法院除了⼭东⾼院、吉林⾼院、⼭东淄博中院、湖北武汉中院、南昌中院规定适⽤过错责任外,⼤部分⾼院和中院都规定好意同乘交通事故适⽤⽆过错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院2012年《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免费搭车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搭乘⼈损害,被搭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

2023《民法典》知识试题库及答案 (通用版)

2023《民法典》知识试题库及答案 (通用版)

2023《民法典》知识试题库及答案(通用版)一、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1、《民法典》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减轻或者承担责任。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A、可以、少B、可以、不C、应当、少D、应当、不2、《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B】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A、提供劳务一方B、接受劳务一方C、双方平均D、双方连带3、《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D】规定执行。

A、民法典B、先颁布法律C、后颁布法律D、其他法律4、《民法典》自【C】起施行。

A、2020年5月28日B、2020年10月1日C、2021年1月1日D、2021年6月1日5、《民法典》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A、六周岁,十四周岁B、六周岁,十六周岁C、八周岁,十四周岁D、八周岁,十六周岁6、《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行为【B】。

A、无效B、继续有效C、可以撤销D、自动失效7、《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C】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8、《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B】、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地役权B、所有权C、知识产权D、债权9、《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B】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在上级授权范围内B、独立C、在股东授权范围内D、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10、《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搭车免责协议效力有效吗

搭车免责协议效力有效吗

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搭车出行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的出行方式。

然而,搭车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规避风险,许多搭车者与车主会签订免责协议。

那么,这种免责协议的效力如何呢?一、免责协议的定义免责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在发生特定事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承担或免除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协议。

在搭车免责协议中,车主与搭车者约定,在搭车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故,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责协议的效力1. 免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免责协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搭车免责协议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免责协议的效力受到限制尽管搭车免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受到以下限制:(1)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搭车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车主不能通过免责协议免除赔偿责任。

(2)免除重大财产损失的免责协议无效。

若搭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车主不能通过免责协议免除赔偿责任。

(3)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责协议无效。

若车主在搭车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搭车者遭受损失,车主不能通过免责协议免除赔偿责任。

三、总结综上所述,搭车免责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然而,免责协议的效力受到一定限制,如免除人身伤害责任、重大财产损失责任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免除均无效。

因此,在签订搭车免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

论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交通工具的使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与此由于人口增加和城市交通拥堵等原因,共享交通工具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首选之一。

共享交通工具的使用为人们提供了便利,然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探讨相关的侵权责任。

一、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现象好意同乘是指在同一路线上的乘客互相载客,通常是由于路上难打车、方向相同、节省成本等原因,乘客之间相互搭载,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善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当搭乘人的驾驶技术不熟练、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者搭乘人在车上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

这就需要通过相关法律途径来对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和界定。

二、侵权责任的规范和界定针对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侵权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界定。

对于搭乘人的安全责任。

搭乘人在搭车时应注意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不得干扰驾驶员的正常驾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一旦造成他人损失,搭乘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平台责任。

共享交通工具的平台也应当对搭乘人受害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确保搭乘人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或损失,平台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在实际生活中,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害的案例时有发生。

某司机因过度疲劳驾驶,导致搭乘人受伤,某搭乘人在车上从事违法活动导致事故等。

在这些案例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范和界定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对于因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对于驾驶员和平台的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要求驾驶员具备相关资格和能力,并对其驾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平台也需对搭乘人的安全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镇江 社会科 学 2 1 0 0年第 3期
好 意 同 乘 交 通 事 故
口 袁 泉


好 意 同乘 的含义 及性质
行为 , 不能 简单套 用施惠 行 为进行 定性 。实践 中好 意
顺 风车 一般指免 费搭 乘或 付少量 成 本 的搭 乘 , 法 同乘双 方都具 有节 省开支 或方 便 出行 的主观 目的 , 双 理上 称“ 好意 同乘 ” “ 意 同乘 ” 。好 并不是 严格 的法律 概 方通过合 意 明确 了各 自的权利 义务 , 至有 的是 书面 甚

旦符合 了法 律的构 成要件 , 管 当事 人 主观上 是否 与财产 安 全转 变 , 向侵权 责任 领 域转 变 , 使 契 约 不 即 致 有确 立 、 变更 或 消灭 某 一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意 思 . 都会 责任与侵 权责 任 的界 限 日益模糊 . 且在 好意 同乘 中 而
益 性 、 惠性 , 再是 早 期 的偶 然 、 互 不 个别 、 纯 的施 惠 原 则 。我 国 司法 实践 就是 采 用 的过 失 责任 为 基本 原 单
1 0
镇江 社会 科学 2 1 0 0年第 3期
经投 保人 的汽车 所有 人及 其家 则, 无过 失责任 是 例外 。但 是人 类进 入 2 0世 纪 以后 , 采用无 过 失保 险制 度 ,
任. 即使 搭 车人 知道 开车人 存 在一 些增 加 行 车人 没有 驾 驶执
三 、 国关 于好 意 同乘 的观 点 我
我 国著 名 法 学家 江 平 教 授认 为 : 偿 搭 乘 , 无 司机
由于社会 生产 力迅 猛发 展 , 危及 人 的生命 健 康 的 问题 属 、 同乘 者 , 司机及 被该 车碰 撞 的受 害 人 , 一定 金额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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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与侵权民事责任无关
来源:大律师网
2006年1月13日第7版刊发了《搭顺风车出车祸责任怎分担》(下称《搭文》)说了这么一个事例: XX省XX市中级人院日前对一同搭车出车祸案件作出判定:轿车使用者承担40%抵偿责任,驾驶员承担50%抵偿责任,搭车人两人承担10%责任。

搭车人央求代俊良等3人一同连带抵偿120696.96元。

XX市中院认为舒x、韩xx(二搭车人)虽无过失,但无偿搭乘交通工具从安徽回成都,受了益,承担10%责任,其他有些由代俊良承担。

还在文章尾部提到:四川鼎峙的律师也标明,由于搭顺风车不是买票上车,驾驶员或许车主有施XX 的意味,因此,搭乘人不可能得到100%的抵偿,有必要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笔者认为,如此判定(因免费搭车而判定其承担有些)有违侵权法有关基本原理,值得参议。

首要,免费搭车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的发生毫无因果关系。

不管是搭车人自己提出免费搭车央求,仍是驾车人或许车辆监管人提出免费捎个脚的央求,只需对方附和,两头的口头运送效力合同即告树立,且受法律保护,两头有必要遵循这也是受害人可以以违反为由而央求抵偿的法律依据。

免费无任何过失可言,这是民事法律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与本质相通。

实行上述运送效力合同与本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因此,搭车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侵权行为只能适用侵权法有关理论来判定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个:过失责任原则(见《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原则(第106条第3款)和公平原则(第132条)。

它们的适用范围各有不同:在一般情况下适用过失原则;在法律规矩的分外情况下适用无过失原则;在不能依法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过失责任原则,但受害人遭受的严峻损害得不到抵偿而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

具体到本案,本身就适用无过失责任(见《民法通则》第123条),且事端损害并非由搭车人(受害人)故意构成,故搭车人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从过失上讲,搭车人也无过失,而驾车人有过失,且该过失是构成事端损害的要素有交警部门为证,故本案若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结果仍然是搭车人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三,与现行有关相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附后)规矩,只需当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许严峻差错的,才可以减轻或许清除义务人的抵偿责任。

附前述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许扩展有故意、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矩,可以减轻或许清除抵偿义务人的抵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许严峻差错致人损害,受害人只需一般差错的,不减轻抵偿义务人的抵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矩判定抵偿义务人的抵偿责任时,受害人有严峻差错的,可以减轻抵偿义务人的抵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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