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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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摘要】要解决婚内侵权之诉所面临的司法难题,根本途径在于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

本文从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方面对确立婚内侵权责任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结合我们可以肯定,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并非遥不可及,而是现实可行的。

一者,相关立法规范和司法裁判已经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现实参考;二者,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设想更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合理的选择路径。

一、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的确构成了制度上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着手,通过新的对应的制度创设以克服现行制度的不足。

对于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立法形式上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在内容上,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为了克服法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弊端,笔者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

非常财产制,是与普通财产制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是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作出的分类: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有的学者也称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1]非常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当出现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其侵权行为所致的婚内损害时,配偶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保证被侵权配偶方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

实际上,非常财产制并非是新的婚姻法制度,在当今多国婚姻立法中,非常财产制已经广受青睐。

《意大利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法定财产制之中作为法定财产制终止的原因之一;《瑞士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一般规定”之中,称其为“特别夫妻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夫妻共有制将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别其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国的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也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内侵权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婚内侵权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制度 的 建立与 完善提供 理论依 据 。
[ 关键词】 类型化
婚 内侵权纠纷
离婚损害赔偿


《 中庸》 云: “ 君子之道, 造端乎夫妇。 ” 夫妇为人伦之肇始 , 亦为私法之基础。亲子、 姻亲、 家长 、 家 属等关系 , 悉直接或间接由夫妻关 系而发生 ; 一部亲属法亦由夫妻之关 系而展开。 [ 1 ]婚姻关系作为 男女两性的结合 , 因具有身份性等特殊性质, 因而 由法律 、 道德 、 伦理等规范 同时调整。在各 国历史 上, 婚姻都更多地 由道德规范来调整 , 在我国封建社会 中则体现为礼、 律并用 , 以礼为主 , 始有“ 法不入
来, 民法人身 权制 度 的发展 , 呈 现 出两种 相反 的趋 势 , 即一 方面是 人格 权 的 日益扩 张 , 另 一 方面 则是 身 份权 的消亡 o [ ]遗憾 的是 , 作为 公 民个 人 权 利 最强 有 力 的保 护 者— —法 律 , 在 我 国却 因为 有关 婚 内 侵权 责任制度 的不 完备 , 司法 过程 中往往 又做 出不予 受理 等模糊 化处 理 , 致使 众 多受 害人 因为 得不 到
魏挺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2 0 1 2级硕 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陈荣隆 : “ 论 夫妻 间之侵权行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北三 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 第 2页。 [ 2 ] 贺丹青 : “ 婚 内财产侵权之 民法规制 ” , 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 姻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卷 ) 》 , 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第8 7页 。
[ 3 ] 自古罗马法开始 , 封建制法以及早期 资本主义 时期法律 中婚姻 关 系体现为 夫妻 一体 主义, 即婚后 夫妻 中一 方的人格被吸收 , 其 中绝大 多数 情况是妻 的人格被 夫吸收 , 即妻子 “ 归顺 夫权 ” 。参见 [ 意] 彼 得 罗 ・彭梵得 : 《 罗马法 教科书》 , 黄风译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l 1 4页。 [ 4 ] 梁慧星 : “ 中国人 身权制度” , 栽《 中国法学》 1 9 8 9 年第5 期, 第9 1 页。 [ 5 ] 参 见陈荣隆: “ 论夫妻 间 之侵权行 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湾 三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贺丹青 : “ 婚 内财 产侵权之民法规 制” , 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姻 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 卷) 》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2 0 0 8年 版 ; 张学 军: “ 夫妻之 间适 用侵权行为法 的比较 考察” , 载《 社会 科 学战 线》 2 0 0 8年第 8期 , 第1 6 8页; 姜虹 : “ 夫妻 侵权 责任探 微” , 载《 政法论t -  ̄ r } 2 0 0 3 年第 1 期, 第7 3页。 [ 6 ] 杨 立新 : 《 侵权法论》 , 人 民法院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1 3页。

婚内出轨的触犯法律后果(3篇)

婚内出轨的触犯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婚姻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忠诚则是婚姻的基石。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引发了法律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内出轨的后果,以期对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有所警示。

一、婚内出轨的法律后果1. 侵犯了配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婚内出轨行为违反了这一义务,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

一旦被配偶发现,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如果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依法对过错方进行财产分割时的不利调整,即过错方可能面临财产分割不均的后果。

3. 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归子女利益最大原则。

如果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能会考虑过错方的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影响,从而对子女抚养权进行不利调整,即过错方可能失去子女抚养权。

4. 损害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内出轨行为可能会给受害方带来心理创伤,损害其名誉权。

在此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侵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婚内出轨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如精神损害、财产损失等,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道德层面的反思1. 婚内出轨违背了社会公德婚内出轨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家庭和谐,损害了社会风气。

在道德层面,婚内出轨行为是不可取的。

2. 婚内出轨对子女造成伤害婚内出轨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使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产生心理阴影。

建立我国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的思考

种亲属关 系, 它是其他家庭关系如 : 父母子女关系 、 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 ,这些权利与义 祖孙 关系 、 弟姐妹关 系等 产生 的基 础 。 妻作 为家 务 是调整夫 妻关系基 本 的法律 准则 。夫妻 侵权行 为 兄 夫 庭最主要的主体 , 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 作 为侵 权行 为的一种 , 承 担相应 的法律责 任 。 应 承担 法律责任的情形有三种 : 一是刑事责任, 黾 二 行政责 现象。 夫妻问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 , 不可 避免 的存在 。 随着 我国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生活 方 任 , 是 民事 责任 。然而 , 人们 三 针对 家庭暴 力等夫 妻侵权 式和思 想观念 的不 断转变 ,婚姻 家庭关 系 出现 的新 行 为 ,我 们 的法 律更 多 的是 追究 行为 人 的刑 事责任 的变 化 ,人们对 于夫 妻 间的侵权 不再 只限 于在 家庭 或行政 责任 ,夫 妻 侵权行 为所 引起 的民事 责任却往 内部 协调解决 , 而不 断地寻求 法律 的途径解决 。 因而 往被人 们所 忽视Ⅲ 。 夫妻间的侵权的民事救济越来越引起司法实践部门 所谓 夫妻侵 权 , 即配偶 之间 的侵 权 。 指具有合 是 的重视, 从法学理论上研究夫妻间侵权的民事救济 法婚姻关 系 的夫妻 ,实施 了危 害配偶 一方 的人身权 使对方的人身、 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 有助于服务司法实践 , 防患于未然 , 制止夫妻问的侵 和财产权 , 权行为 , 使蚁穴不至溃堤 , 保障夫妻权益不受侵犯。 害的过错行为。夫妻间侵权行为所侵害的: 黾特定民 而不是 社会公 共利 益 , 种权利 这 本文就 实践 中出现 的夫妻侵权 问题 进行 了相关 的分 事主体 的权利义 务 , 析 ,对 建立夫 妻间侵 权 的民事救 济 的必 要性 进行 了 义务具有确定性。 笔者认为 : 夫妻侵权主要包含两个 探讨 , 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 民事救济的条件 方面的内容 : 其一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 其 和方式 , 提出 了 自己的观点 。 二是夫妻 作为一 般 民事 主体所 享有 的权利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关系。

其中,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涉及到个人或组织因过错或其他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下面就侵权责任编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侵权的主体范围模糊。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明确规定侵权的主体范围。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如何界定侵权主体成为了一个难题。

例如,个人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侵犯他人隐私的言论或图片,此类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网络平台。

因此,对于侵权的主体范围应进行明确界定,既要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侵权主体过分追责。

其次,赔偿方式多样性引发争议。

在侵权责任编实践中,赔偿方式的多样性往往会引发争议。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赔偿方式的多种选择,如金钱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道歉等。

然而,在具体实施中往往难以确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例如,某个公司泄露了用户的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了精神损害,此时既可以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补偿用户的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原状并消除影响。

因此,如何在实践中准确选择合适的赔偿方式,需要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利益和侵权行为的性质。

另外,证明责任的难度较大,容易导致侵权维权困难。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被侵权人要请求赔偿时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的发生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实背后,被侵权人要证明侵权事实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容易。

例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证明自己的损害与医生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

因此,需要在侵权责任编的实施中加大对证明责任的约束,为被侵权人提供更多的证明途径和证明形式。

最后,民事制裁力度不足。

侵权责任编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的损害难以以金钱衡量,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追求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新探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新探
家庭暴力 , 不仅可 能导 致受 害人 死亡 或 伤残 的人 身 损害 , 还可能 因为要 支出医疗 、 护理 等费用 导致财 产
释是 国家最 高司法机关在适用 法律法规 的过程 中对 如何 具体应用法 律 、 法规 的问题所 做 的解 释 , 应坚持
合 法性原则 、 合理 性原 则 和法 制 统一 原则 。 1 若 l( 4嗍 以前 者理解 , 该条 司法解 释就违反 了以下三 个原则 :
因过错侵 害配偶他 方人身 、 财产 , 成损 害应 当承担 或过失 , 造 或过错 程度大小 如何 , 般情 况下 对 于确定 一 民事责任 的行为 。婚 内侵权 具有 以下法律 特征 : 其 民事 责任并 无 实 际 意义 。 因此 , 认 为 故 意造 成 若 就应 该 全部 赔 偿 甚 至多赔 1侵权行 为 的主体为配偶 一方 。行 为人 与受 害 损害或 对错误 认识 不 好 , 、 反 就 这 人 之 间有特 定 的身 份关 系 , 两者 是 合 法缔 结 婚 姻 关 偿 , 之 , 可 以 少 赔 或 不 赔 , 都 是 错 误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偿 制度 提 出 了几 点 可行 建议 。 关 键 词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 偿
中图分类号 :D 2 .9 9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39 (09 0 — 07 6 07 6820 )4 0 1 —0


婚 内侵权 的定义和 特征
2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过错可 以是 以及 侵犯对 方 名誉 权 、 私权 等 。侵 害 财产 权是 指 、 隐
故意或 过失 , 学者 认 为 在夫 妻 婚 内财 产 侵 权 的 主 侵 犯配偶 他方 的财 产 权 , 括 侵 害夫 妻个 人 特 有财 有 包 观方面 应 当 为故 意 , 失 不 构 成 侵权 行 为 。 ’ 过 … 笔 产权 、 夫妻共 有财产权 等 。主要表 现形 式有 隐藏 、 转

论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论确立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婚 姻关 系的夫 妻一 方 , 以作 为 或者 不 作 为 的方 式 违
收 稿 日期 :0 8— 9— 0 2 o 0 2
故意, 过失不构成侵权。“ 故意或过失 , 因任何一种 均足 以构 成侵权 行 为 , 以背 于善 良风 俗 加 损 害于 但 他人 之侵权 行为 , 则应 以 出于故 意为 限。 _( ”l聊’ J 第三 , 内侵 权 的 内容 具 有特 定 性 。婚 内侵 权 婚 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两 个 方 面 : 是 夫 妻 问基 于 婚姻 成 一
于人 身关 系而产 生 的财 产 上 和精 神 上 的权 利 , 而不 是社会 公共 利益 或 受公 法 所 保 护 的利 益 , 种权 利 这 义务 具有 法定性 、 确定 性 。婚 内侵 权具 有 以下 特征 : 第一 , 内侵权 的主体 身份具 有特定 性 , 婚 即侵权
夫 妻侵权 , 就从 这一 概念 的字 面意思来 理解 , 它是 以 主 体为对 象而 提 出的 , 即 强调 这 一 侵权 行 为 的主 也
国现行 婚姻 法在 追 究婚 内侵权 行 为的 民事责任 上仍存 在不 足 , 不能对 受 害人 进行 有效救 济。 因此 , 构建婚 内侵权 民事责任 制度 , 定不 同的侵 权救 济 方式 , 利 于消除 夫妻 间侵 权行 为不 予赔偿 的法 确 有
律误区, 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 有利于婚姻家庭 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 的要 是
求。
关键词 : 内侵 权 ; 婚 侵权 行 为 ; 民事 责任
中图分类号: 9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7 3 O ( 0 9 O O 0 0 1 2— 6 0 2 O )7一 16— 3 6

论婚内侵权案件民事救济制度

论婚内侵权案件民事救济制度
王啜清 ,男,赓柬深典律 {事耪所律{ 币 币、税 耪虾 ,晕案于武漠大学法擎院, 《 古代 中国人 才库 》名誉主编 ,中国管理科擎 研究院特 约研 究 员,中国法学合含 员,深圳 市法 擎舍合 员,深圳 市律 { 馅合势勤争禚棠耪委 员合委 员, 币 深圳 大学成教学院兼 破法学教授 ,中国势勤人事纲粤 家组成 员 在 《法学雄志 》、 《中国律 缔》、 《 民法院赧》、 《 人 检察 日赧 》、 《 中国律郇
弃了夫妻一髓主羲 , 由于没有明碓规定夫妻之 同侵榷行届的民事救清制度,夫妻之同的侵榷行届遗是有 但 增 减。我园现行 《 婚姻法 》第 4 保规定引起揖害赔偾的责任主髓馑限于雄婚 6 富事人中的 遇错方 , 同睛规定祗有夫妻同的侵槿行届尊致靛婚才能提}损害赔偾 , } { 也就是脱夫妻之同的侵榷行羁是以雄婚届绦 件 的 ,否则 不能提 起损 害赔 债之 拆 , 起 了法院也 不受 理 , 理 了法 院也不 舍支持 。如法 释 [0 13 受 2 010虢 《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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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3月 , 第二 卷 , 3 ( 第 1 期 ) 第 期 德 0
中圉律 师和 法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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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免 原 则 的 成 因
( ) 统立 法例 的影警 一 傅 畏 期 以东 , 律普遍 采 取夫妻 一髓 主羲 的立 法髓 例 , 法 允斡配偶 可 以 自由的魔理 婚 娴内部 事耢 中的 同题 , 承恝婚 娴 中的许 多事 可 以不展 格依 照法 律规 定魔理 .夫 妻之 同侵榷 行 焉的 民事 责任豁 免就 是其 中 的一 侗 重 要方 面 。中 困 自古 以柬就 有 “ 家网一 髓 ”的立法 思想 ,焉逋 虑喜制 主蓑 集榷 的需要 ,届髓 现统 治者 的 略和 睿智 ,多采取 屈 法入 褴 的治困 方略 ,不 馑 “ 届妻纲 ” 三 徒 四德 ” 祝祝 得 相首 匿 ” 夫 、“ 、“ ,而且 在 司法 寅践 中畏期 受着 “ 法不 入 家f ”瓿 念 的影 馨。夫妻 鞠 系成 立後 竖方 人格 互相 吸收 .逭 獯吸 收也绝 非是 夫妻 ¨ j 笺方 封等地 融 合 ,寅 耍是妻 子 的人格 被丈 夫吸 收 ,妻子 魔 于夫榷 的支 配之下 ,必然 尊致 财窿 上的吸 收 ,故 鳖方 的地 位是 不平 等的 。雎然新 中圜的第 一部 《 娴法 》反封性 别歧 祝 ,全 面贯微 男女 平等 原一路2虢 二楼 ,邹 鳊:580 6 l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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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摘要:支持婚内侵权诉讼已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普遍做法,然我国《婚姻法》对婚内侵权赔偿的行使设置了种种障碍,造成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加之立法有冲突,学界有争论,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

因此,探讨在我国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婚内侵权;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别体主义;配偶权;一、婚内侵权的内涵及表现形式(一)婚内侵权的内涵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过错行为,使对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1](P70)婚内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婚内侵权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主张婚内侵权,也包括婚姻关系消灭时主张婚内侵权;狭义的婚内侵权仅指前者。

(二)婚内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 婚内夫妻之间的人身侵害(1)婚内侵害夫妻人格权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夫妻双方不会因缔结婚姻关系而丧失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存在隶属依附关系,因此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婚内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主要有: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虐待对方,侵犯配偶的生命健康权;非法使用对方的姓名、肖像,侵犯配偶的姓名权、肖像权;擅自公开或宣扬对方的隐私,侵犯配偶的隐私权;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对方的名誉,侵犯配偶的名誉权;违背配偶一方意愿,强制发生性行为,侵犯配偶人身自由权等。

(2)婚内侵害夫妻身份权的行为夫妻身份权是基于婚姻和家庭关系而产生的特定权利,包括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

侵害亲权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干涉另一方对子女享有的监护权;侵害亲属权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干涉另一方对晚辈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侵害配偶权主要表现为:违反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违反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重婚或与他人通奸;违反夫妻之间的照顾扶助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或者身体、精神遭受伤害;限制、剥夺、滥用或者超越家事代理权而为家事代理行为;配偶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实施堕胎手术或者强制对方生育。

2. 婚内夫妻之间的财产侵害受“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影响,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的财产权利给予了全面的保护,表现为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权利的肯定。

我国夫妻财产有约定个人财产、法定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三种类型。

夫妻一方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处分对方个人财产或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故意损坏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故意隐瞒收入或财产;伪造或虚报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允许而为了非家庭共同利益大肆挥霍、浪费共有财产以及使用共有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分析(一)立法状况1. 法律有冲突《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两大实体法的规定出发,受害人主张婚内侵权理应无法律上的障碍。

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与民法产生了冲突。

2. 只有离婚才支持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受害人主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提起离婚之诉,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这意味着,受害人追究配偶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以离婚为代价,如此一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牺牲了自己的婚姻。

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往往考虑到子女抚养、世俗舆论压力等问题,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因而也就不得不放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可见,只有离婚才支持损害赔偿的做法会使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大大降低其实用性。

3. 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前提是其主观无过错《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主张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限于无过错方,且属于绝对的无过错,即“过错相抵”原则在婚内损害赔偿的场合无适用的余地。

4. 适用范围狭窄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受害人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见,此种赔偿模式是对人身损害的保护,完全排除了侵害财产权的赔偿问题。

即使提供了人身损害保护,也有不足。

因为面对复杂和多变的社会生活,同概括式立法相比,这种单一的列举式规定缺乏弹性,易产生漏洞。

比如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参与卖淫嫖娼、或侵犯配偶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生育权等情形,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都得不到法律支持。

(二)司法实践从司法实践看,受害人基于婚内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受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立法规定有冲突,使得不同地域和级别的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支持意见也有否定声音。

例如,我国首例支持婚内索赔案,于2000年8月30日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2](P107)。

经过近4个月的审理,2001年1月5日汉阳区法院终于作出一审判决:张女士的丈夫杨某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应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赔是依据《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而作出的;否定判决的代表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2期所载的石某诉邓某婚内人身损害赔偿案。

初审法院没有支持石某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石某遂提起上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邓某除与石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外没有个人财产,邓某不存在对夫妻之间发生的损害进行婚内赔偿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P59)。

(三)理论学说关于婚内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我国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目前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即消极说、折衷说以及积极说,这一现状导致立法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前途变得更为扑朔迷离。

[4](P104)消极说又有绝对消极说和相对消极说之分。

绝对消极说是“夫妻一体主义”理念的体现,该说认为夫妻的首要任务和最大目标是保持爱情共同体的安定与和谐,故夫妻之间不存在侵权行为。

相对消极说则认为夫妻间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观念上获得支持,但拒绝给其提供现实的行使空间。

折衷说分为质的限制说、量的限制说与时的限制说。

质的限制说认为婚内侵权责任应当以婚姻关系存续中的故意的、重大的侵权行为为规制对象,而一时疏忽造成的轻微损害不得寻求诉讼途径;量的限制说则强调的是对婚内侵权赔偿责任中的赔偿范围加以限制;时的限制说同样肯定夫妻婚内可以成立侵权,而且对赔偿范围不加限制,但是主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离婚为前提。

积极说则是全面认可婚内侵权责任的存在,它认为婚内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本质上并无不同。

所以,婚内侵权行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婚内侵权案件之时,只需要考虑该案是否符合婚内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即可。

三、国外关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制(一)英美法系婚内侵权责任的立法演进1. 婚内侵权豁免阶段在普通法时代,英美法系国家受“夫妻一体主义”理念的影响,妇女一旦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的法律地位就被丈夫吸收或合并,即结婚之后妻子原本作为社会个体的独立地位和人格消亡,其依附于丈夫而存在。

因此,妇女结婚以后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被诉。

由于妻子婚后的诉讼权利和财产都有丈夫行使和管理,如果允许诉讼,那丈夫就不得不同时成为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而且所有的赔偿都将由丈夫来赔付和接受,这种情形不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都是没有意义的,由此就得出了“婚内侵权豁免”原则。

[5](P21) 2. 夫妻间财产侵权责任的承认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人平等”及“天赋人权”等思想的产生,“夫妻别体主义”慢慢从“夫妻一体主义”概念中分离出来,妻子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且其财产权也开始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美国1884年通过了《已婚妇女保护法》,赋予已婚妇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及独立起诉或被诉的能力。

因此,夫妻间一方财产权受到对方侵害时,有权请求赔偿[6](P50)。

与此同时,英国1870年颁布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第11条规定:为了保护和防卫女方的个人财产,妻子有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

对“任何人提起诉讼,逻辑上当然也包含了丈夫”,这一推论在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第12条中得到了肯定的回答。

[7](P19)3.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阶段在Prosser对Prosser案件中,南加州最高法院认可夫妻之间的人身侵权行为诉讼;在Self对Self案件中,法院许可夫妻间故意人身侵权诉讼;在Klein对Klein案件中,法院则许可夫妻间人身过失侵权行为诉讼[8](P96)。

可见,美国以判例法的形式为婚内人身权受侵害的配偶提供法律救济。

英国1962年制定了《法律改革条例》,最终对夫妻之间提起侵权行为之诉进行了确认,该法第一节规定:配偶的任何一方可以对另一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同他们没有结婚那样[9](P59)。

至此,现代意义上的婚内侵权责任,包括婚内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的责任制度在英美法系全面确立。

(二)大陆法系婚内侵权责任的立法演进1. 否认夫妻侵权责任阶段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无不流淌罗马法的血液,因此,从罗马法出发考察夫妻侵权责任的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早期罗马法强调的是“夫权婚姻”,妻子进入丈夫家门后便成为“家女”,必须服从新的“家父”,如果“家父”是自己的丈夫,她则处于“准女儿”的地位;若“家父”是自己丈夫的父亲,她则处于“准孙女”的地位。

在“夫权婚姻”的背景下,妻子无独立财产和法律地位,因而不存在婚内侵权行为。

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出现了可以自由缔结的“无夫权婚姻”,其被认为是“夫妻别体主义”的起源,但此时毕竟处于奴隶制时代,父权和夫权不可能完全清除,所以其命运注定昙花一现[10](P40-42)。

例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213条: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第215条:妻子未经丈夫夫的许可不得进行诉讼。

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1398条:妻子未经丈夫的同意,处分自己的原有财产的行为不生效;第1400条:妻子主张原有财产上的权利,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才能提起诉讼。

[11](P100) 2. 承认夫妻侵权责任阶段在日益高涨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强大压力下,“夫妻别体主义”所倡导的男女平等观念开始被人们普遍接受,与之相抵触的一系列法律也重新修订了。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152条规定: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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