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浅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浅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婚姻家庭关系是国家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的和谐也是保证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反而出现了许多不利婚姻家庭稳定的因素,例如家庭暴力、“包二奶”等婚内侵权现象层出不穷。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虽然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但是却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难以对这些侵权行为加以规范以及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缓和夫妻,社会矛盾而且可以使侵权人受到相应的惩罚,充分保障被侵权人的权利。
本文首先描述我国现在的婚姻家庭状况以及当前婚姻关系立法的局限性,随后阐述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多方意义,最后提出了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设想。
本文希望通过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探讨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提出些许建议和办法,以进一步维护我国的社会的和谐。
浅谈婚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浅谈婚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基于民事主体的相互独立性,侵权人并不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夫妻一体的观念正在被打破,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侵权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与婚姻法修改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诗权教授说:“在现代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人均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这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侵权行为事实成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上,虽然双方具有法定的夫妻身份关系,但同时夫妻一方又都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这种独立性既表现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表现为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尤其是在夫妻间内部关系上,二人的独立性表现的更为明显,其中包括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侵权一方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在此时,侵权人与受害人在民事法律上,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不问二人之间的关系,只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并据此决定是否对侵权行为予以规范并对侵权人予以制裁,即是否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婚内侵权而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侵权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按照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情况,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1 内侵 权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其 不 足
益的行为。我国《 侵 权责任法》 第 三条规定 :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 与受害人之 间存在婚姻 关系 , 即在婚 内侵权 的情 况下 , 作 为受 害者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 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争议。
任 的存在 , 因此 , 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在我 国确立 具有 很大 的必
他人同居的 ; ( j )实施家庭暴力 的 ; ( 四 )虐 待 、遗弃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就合为一体 , 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 夫妻双方 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 当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 害赔偿 。 随着经济社 会不断发展 , 社会 文明程度有 了很大的提高 , 妇 女在社会 中的独 立地位 愈发 突显 出来 ,夫 妻一体 主义逐 渐为夫妻别体 主义所取
浅析我 国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薛倩倩
( 南 京大 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3 )
摘 要: 对于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问题 , 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中仍 存在 争议 。 本文 分析 了我 国的 立法现 状及 其 不足 , 指 出 了我 国确 立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制 度 的必要性 , 最后 探讨 了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 实现 方式 。
法律的制裁 ,侵 害人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种不法 的满足 , 就会鼓励侵害人更加藐视受 害者 的权利 , 使侵权行为一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逐渐得到了更加全面和保障的体现。
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是婚姻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其中包括婚内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惩罚这种行为。
本文将论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增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同时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婚内侵权的概念婚内侵权是指婚姻中一方或双方的行为违反了对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或精神损害或打击的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言语暴力、身体暴力、性侵犯、经济侵权、精神虐待,其对夫妻关系的破坏和个体心理的伤害不可忽视。
二、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婚姻法中,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有过错行为的,对婚姻无过错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因过错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这一条规定虽然对于婚内侵权行为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条文中的“适当经济补偿”并没有具体的金钱数额,使得夫妻双方之间无法完全明确公正处理侵权纠纷的依据。
同时,这一条规定只是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害做了规定,对于婚姻中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等方面无法很好地解决问题。
三、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罚,以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2. 平衡利益关系,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和权益不同,一方的侵权行为会对整个家庭带来不良影响,加剧夫妻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严重时可能导致离婚。
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3. 社会正义的体现婚内侵权行为会带来不可逆转的伤害和损失,。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浅探

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之浅探【摘要】婚姻关系使得男女两性结合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不改变男女双方独立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对离婚侵权赔偿作出了规定,但婚内侵权赔偿却一直得不到明确规定,是婚内侵权赔偿真的没必要确立还是我国立法中的缺陷?该如何完善才能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社会发展?【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法一、案例导入武汉市35岁的方女士是汉口一家咨询公司的员工,她与丈夫都是工薪族,女儿读小学六年级。
其丈夫脾气暴躁、疑心重,2012年7月2日,方女士接受同事的邀请到汉口一家酒吧聚会庆祝同事升职,并向丈夫“请了假”。
当晚回家,丈夫酒后脾气大发,侮辱方女士,方女士开始反驳,不料却遭到丈夫一顿暴打,扯打中,方女士头磕破了头,被邻居送到医院缝了六针。
方女士说,她对丈夫死心了,但为了孩子,她不想离婚,只是和丈夫各过各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条乃是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6条要求婚内损害赔偿的话,人民法院是否予以受理呢?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婚姻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侵权现象并不少见,那么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夫妻中受侵害的一方的权利以及如何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二、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分析婚姻是男女两性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自愿结合,这种结合使得夫妻关系成为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因而也对外产生了特殊的效力,即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是可以互为代理,并且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探究随着婚内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婚内侵权问题备受关注,婚内侵权因其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婚内侵权问题性质界定不明,纠纷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通过对婚内侵权行为予以实质分析、界定婚内侵权性质、明确婚内侵权的法律适用,结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情况进而完成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
标签: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构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问题存在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在社会生活压力日趋增大的今天,夫妻间的侵权问题不容忽视。
但是婚内侵权案件发生后往往囿于中华传统道德观念及夫妻一体主义的深远影响大多数被侵权人选择沉默,即便少有诉至法院试图寻求司法救济的也往往受困于我国婚姻诉讼制度设计及婚内侵权界定不明、认知不足等问题的制约,诉讼效果并不理想。
其结果不仅使婚内侵权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且因婚内侵权的责任担负问题,反而使婚内侵权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那么在此情形下,婚内侵权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如何构建合理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有效遏制婚内侵权行为则显得尤为重要。
1 婚内侵权的实质探析1.1 婚内侵权的概念判定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侵权行为。
婚内侵权行为不仅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且其构成要件具有特定属性:第一、侵权主体特定。
在婚内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
第二、侵权客体内容的双重性。
侵权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夫妻一方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等权利。
该权利概念应做扩大解释,应当涵盖夫妻特定关系语境下的各种法定权利和被侵权人作为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的特定性。
婚内侵权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期间的确定依《婚姻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第四、侵权事实的特定性。
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而该结果不应臆断为一般普通家庭纠纷,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1.2 婚内侵权的实质纵观婚内侵权的各要件不难看出,婚内侵权行为仅仅是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特殊化情形,并未有突破一般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作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该制度在现实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完善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亟待深入研究并加以改进。
一、夫妻婚内侵权的定义及类型夫妻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行为违反了家庭、婚姻等法律规定,损害了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分类来看,夫妻婚内侵权分为以下几种:1.婚内暴力: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以及心理上的威胁辱骂。
其中,身体上的暴力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踢打、扇耳光等;心理上的暴力则是通过恐吓、侮辱、贬低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虐待。
2.侵犯个人合法权益:包括侵犯人身自由、侵犯财产权利以及名誉权等。
例如,一方未经同意捏造谣言、损害另一方的形象等都属于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范畴。
3.婚外不忠: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
夫妻双方忠诚守信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间发生婚外不忠行为必然对夫妻关系造成影响。
二、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比较成熟。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婚姻中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忠实守信。
发生夫妻婚内侵权后,被侵害一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权,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往往受到限制和困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标准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对赔偿标准的规定不明确、无明确的定额标准等问题。
因此,在赔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常常出现缺乏基本准则,难以确立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的现象。
2.制度适用范围窄:当前的制度范围依然过于狭隘,它只适用于极端情况下的夫妻婚内侵权,而在实际中却存在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例如夫妻间的经济犯罪行为等,这些侵权行为往往未被法律所涵盖和解决。
3.赔偿金额低廉:在某些案例中,对于实际发生的侵权行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仅仅是颇为低廉的标准,在一些恶性侵权行为中,损失者往往只得到了微薄的经济赔偿,远远无法满足人身和心理上的抚慰需求。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夫妻关系中,一方因言行或其他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受侵权一方有权向侵权一方要求赔偿的制度。
这一制度不仅是维护夫妻感情的需要,也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仍有一定局限性。
首先,我国婚内侵权的主要形式包括家庭暴力、精神虐待、财产侵占等,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受害人往往面临司法机关的婚姻保护主义,导致侵权行为未受到有效的制裁。
例如,上海某女子因丈夫家暴而起诉其离婚及赔偿,但法院认为受害人也有过错,最终判决只给予离婚而未赔偿。
这一判决除了未给受害人应有的赔偿外,也未能达到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作用。
其次,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赔偿标准不明确、证据难以收集等问题。
例如,广东某男子因妻子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导致心理损害诉求赔偿,但由于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受害人的心理损害程度,最终导致案件调解不成。
这一案例说明了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中标准规范化程度不高,证据收集难度大等问题,导致维权难度加大,也为侵权行为留下了一定的漏洞空间。
最后,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需求也逐渐凸显出来。
例如,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婚内侵权赔偿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强调了侵害夫妻权益的行为追究和赔偿责任的重要性。
但在具体实践中,该制度的落实和完善仍需不断努力。
其次,我国近年来开展的“家暴红线”等社会行动,为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提供了更多的公众关注度。
只有在社会渐渐趋向同理心和公平,赔偿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都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这一制度的存在能够更好地维护夫妻间的感情、倡导个人权利的保护、提高家庭和睦的普遍价值,是可钦可嘉的,但需要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共同发力,才能提高制度质量和实效性。
案例一:2019年,陕西省某女子因被丈夫暴打致左侧鼻骨骨折及其他多处伤,诉求离婚及200万元抚慰金。
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并赔偿女方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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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近些年来婚 内侵 权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 司法 解释仍不完善,不 以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请求不能得 到支持,这是 法律 的苍 白,对受害人而言是很不公
平的。 ( )我 国相 关立 法规 定及 其缺 陷 一
、
学界 对婚 内损害 赔偿 大致 存在 两种 观 点
( )否 定 说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相 当一部分学者认为 ,私人领域的情感 问题 , 不到万不得 已的时候 ,应避 免法律 的干预,以防出 现加速婚姻关系破裂的反面效果。如 ,一方与第三 方发 生通奸,婚 内丈夫强迫妻子同居从情感 自由主 义上讲并不构成侵权,被侵 权方不能诉求停止侵权 和损害赔偿 ,主张只要发生在伦理道德范围内可以 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上升到法律领域 ,夫妻之 间只 能 依 靠道德理念来维护 自己的权利,保持婚姻家庭 的 稳定 。假想 一下,把本应在道德管辖领域 范围 内的 问题 因道德 防线的退守和法律管制的扩充 ,提升到 了法律层 面上 ,是否会促使 更多 的人 宁愿选 择在 “ 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式来生活, 而不愿守在 “ 围城 中央”,这样不会适得其反么 ? 且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的背景下,婚 内损害赔偿显 然不就是 “ 口袋进,右 口袋 出” ,搞 “ 左 空头支 票”的噱头么?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使得婚 内民 事赔偿不具有实质的意义。
( )肯定 说 二
1 我 国 宪 法》 、 民法 通则 、 婚 姻 法》 . 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 都 已明确保护配偶之间作为 自然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受到侵权损害时都可以 要求损害赔偿 ,可是, 当 内 权行为未达到犯罪 婚 侵 程度 时,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据现行 婚姻 法 规定 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若不要 求离婚,受害方的赔偿请求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支持, 此时就会 陷入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 ,要么离婚 的两难境地。那么能否通过构建婚 内损害赔偿 的民 事责任制度, 以达到既能保全婚姻 的完整又能惩罚 侵权人的违法行为 ,以此明确 义务的严 肃性. 2在诉讼 时效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意味着不 . 离婚 ,配偶 之 间就不 能提 起损 害赔偿 ,而 民法 通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 ( )项规定: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损害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 殊性 ,夫 、妻因一方的暴力或者与第三方同居等侵 权行为,当时并未 引起离婚 的, 日后离婚时前述 的 侵权行为有可能已经超过 了诉讼时效,此时所提 出 的赔偿 因超过 时效而败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 . 子女、配偶一方有卖淫嫖娼的行为等等损害夫或妻一
中图分类号 :D 2 . 93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7 .6 82 1)20 0 .2 6 24 5 (0 20 .1 1 0
目前,像搞外遇、夫妻之 间虐待等这些婚姻家 庭 问题的不断升温,受到伤害的一方力 图寻求民事 赔偿 的案例 日益增多,婚 内侵权这一法律现象随之 浮 出水 面 ,但 依 据 现行 婚 姻 法 及 司法 解释 之 规 定 ,离婚损害赔偿 只调整五种 ,并未对婚 内侵 权 行 为 予 以 明确 规定 。 通常,婚 内损 害赔偿 ,是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 而言,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 一方对另一 方 的人身或财产造成 了 损害,受害人在不请求离婚 的前提下,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 。 可见,婚 内侵权既有 一般民事侵权行为 的共 同特征 又有其独立存在的特殊之处。但总的来讲它仍是 一 种违法行为,依侵权法之相关规定,侵权人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但是 ,现阶段我国法律把着 眼力仅 局 限于形式或行政责任的制裁上 ,往往忽视 了民事 责任的追究。面对现 时各种婚 内 侵权案件 的凸现, 迫在眉睫的是 ,我们是 否有必要构建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呢?对此,国内外法学界和 司法实践中一直存 有争议。
一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 出于家庭 、子女利 益 着想或生活等各种原因,往往并不希望家庭破裂,总 是会宽容对方 的错误,只想寻求赔偿损失,给心灵 上一丝慰藉 。而此时,受害人的请求如若不能得到 支持,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对此,国内外一 些学者主张,只要构成侵权行为 ,加害人就要承担 赔偿 责任 。况且,我国 ( ( 婚姻法)上从未确立过 ) “ 内 婚 侵权豁免原则 ”,因而并不否认夫妻间成立 侵 权损害赔偿 责任。笔者认为,建 立健全婚姻家庭 法律制度,保证弱势群体 的合法利 益,不管是法理 精神上还是从立法体系上都 已不容忽视。
摘
要 :从现 时立法 空白和 司法 实践 需要 的 角度分析 了我 国建 立健 全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 的必要 性 ,探讨 了构 建婚 内
损 害赔偿制度的可行途径 ,及构 建我国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 。
关 键 词 :婚 内侵 权 行 为 :婚 内侵 权 赔偿 :婚 内损 害 赔 偿 制 度
[ 收稿 日期 ]0 卜 1 9 2 1 卜l [ 作者 简介 ] 亚 妹 (9 6 ), , 刘 18 一 女 回族 , 北沧 州人 , 河 民商 法硕 士研 究 生, 主要 从 事 民商法研 究
12 0
第 2 7卷 第 2期 21 0 2年 0 6月
邢 台 学 院 学 报
J I N AL o 瓜 0F NG TA IUN I ERSI XI V TY
Vo . 7 No 2 12 . .
J un. 01 2 2
浅 谈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 偿
5 亚妹 r 4
( 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 河 006 ) 5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