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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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经常遭遇到各种各样的精神损害问题。

精神损害在个体生活中常常起到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个体的生活质量,还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

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和内容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探讨如何合理地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正。

具体的内容如下:1. 理论概述和基本知识:详细论述有关精神损害的理论背景和基本知识。

2.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现实问题:探讨当前实践中判断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现实问题。

3.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分析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相关条文的规定、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等。

4.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完善建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完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三、研究的方法和步骤1. 法律文献研究:对相关法律文件、法规和存在争议的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深入了解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2. 理论研究:加强对有关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文献的研究,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3. 实证研究: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进行实证研究,了解实践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4. 综合分析:将以上三种研究的结果加以综合,以更好地提出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建议。

四、预期成果和意义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问题的研究,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益提供有益的帮助。

同时,研究成果还可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解,延伸法律理论和实践,为法律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限性法律分析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限性法律分析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限性法律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精神损害指因他人的过错行为而引起的精神上的苦痛和创伤,这种损害一般是无形的,而且难以量化和评估。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日益重要的法律问题。

然而,现行制度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举证难等,导致赔偿结果不尽如人意。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探讨其有限性,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期为今后相关工作的进行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首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种类和赔偿制度等进行概述,然后重点分析目前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最后,通过对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和对相关法律的解读,提出改善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策略,以期取得理论和实践上的进展。

四、可行性分析本课题选择的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社会学、法律学和人类学等学科背景,同时符合时代的热点和需求。

本研究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与案例也相对丰富,这为研究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来源和支持。

同时,本次研究将采用案例分析、文献资料法、调查访谈法等实证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可以保证研究所得的结论更加客观和可信。

五、初步预期成果本文的预期成果主要包括:1.深入分析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特征、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等多方面的问题;2.提出关于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进一步推动相关政策的顺利实施;3. 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为后续研究提供数据支持和助力;4.为学术研究提供理论支持,拓宽科研领域的深度和广度。

六、结论本文旨在探讨现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期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有限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同时本文还介绍了一些研究方法和预期的研究成果。

最终,期望本文能够对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国家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家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国家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精神损害赔偿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家侵权方面,尽管法律规定了公民、组织等可以向国家提起行政赔偿和国家赔偿的诉讼,但因为在实践中的限制和法律缺陷,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规范化和实践化水平也很不足,在实践中存在明显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本研究以国家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其立法、执行以及实务中的具体问题和法律规范的不足,旨在对完善法治建设,促进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一)研究内容1.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2. 国家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情况3. 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现状与问题4.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执行中的实际问题5.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改进的对策和建议(二)研究方法1. 理论分析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及相关法律文献的再次梳理、分析,以全面系统地认知研究问题。

2. 实证分析法:对相关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以客观真实地把握实际问题和改进方案。

3. 对比研究法:将国外和国内同类制度进行对比研究,总结经验和取长补短。

三、研究目标及预期成果(一)研究目标1. 揭示国家侵权行为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关的立法、规范化和实践化的问题。

2. 提出改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完善法律制度,保护合法权益提供有益的法律参考。

(二)预期成果1. 研究论文:撰写一篇全面、深入的国家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论文。

2. 课题研究报告:通过在学术和实务界的交流,进一步扩大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和推广度。

3. 改进措施和建议:总结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政府和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度完善方面提供建议。

四、论文结构和拟定时间(一)论文结构1. 绪论2. 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其法律依据3. 国家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情况4. 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现状与问题5.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执行中的实际问题6.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改进的对策和建议7. 结论(二)拟定时间研究计划时间为一年。

行政侵权法律责任探析的开题报告

行政侵权法律责任探析的开题报告

行政侵权法律责任探析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在其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错误和过错,导致行政侵权行为的出现。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正合法安全秩序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行政机关公法行为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行政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问题仍然存在很多争议,主要表现在:一是侵权行为的划分问题,即如何区分行政侵权行为和行政错误行为;二是行政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问题,即如何确定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以及赔偿方式的选择;三是行政机关的故意或过失问题,即对于行政机关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行政侵权行为,是否应该加重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等。

因此,对于行政侵权法律责任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课题旨在对我国行政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探索和分析,着重解决上述存在较大争议的法律问题,具体研究目的包括:1、探讨行政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剖析行政侵权与行政错误的区别和关系;2、研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探讨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从法律角度为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3、分析行政机关故意或过失对行政侵权责任的影响,研究故意行为的证明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加重情况;4、总结国内外行政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和优点,提出我国行政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推动我国行政侵权的法律制度建设,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方法与框架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调查法和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行政侵权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分析。

具体研究框架包括四个部分:(一)行政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行政侵权行为的概念2、行政侵权行为的特征3、行政侵权与行政错误的区别(二)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1、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3、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三)行政机关故意或过失对行政侵权责任的影响1、行政机关故意行为的证明2、行政机关故意或过失对行政侵权责任的影响(四)国内外行政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建设1、国内外行政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2、国外行政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的优点与经验3、我国行政侵权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赔偿方式单一,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是抚慰性质,难以做到责任与赔偿相对应,此外,赔偿尺度和标准并未涉及。

本文从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入手,建议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并对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和标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行政侵权;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2-0124-02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对社会需求的满足。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从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权利,但由于缺乏标准和尺度,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大打折扣。

一、行政侵权精神损害的特点(一)损害具有复杂性。

行政侵权行为对主体合法权益的侵害,既会产生直接的物质损害,也会产生伴随性的精神损害。

[1] (二)损害具有很强的秘密性。

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被伴随的物质损害所掩盖。

(三)损害具有广泛性。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因此行政侵权行为也存在普遍性和广泛性。

只要是行政侵权行为,不论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精神损害。

(四)损害程度难以计算。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非财产性的特点,单纯用生理或者心理的方式无法计算出损害的程度,因此衡量损害程度具有相当大的困难。

二、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一)法律规定模糊《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法律用词来看,此处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似乎仅是抚慰性质,背离了以赔偿责任为基础的《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这一立法技术上的重大缺陷,造成司法实践中出现人身自由等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象。

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的开题报告

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的开题报告

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让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了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

在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保护人身权益的法律制度,旨在对于因他人行为受到精神上的伤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保障与救济。

由于精神损害的难以界定和评估,赔偿标准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尚存在许多问题和瓶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研究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研究目的1. 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状2. 分析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制定缺失问题3. 探究下一步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制定上的可行方向和措施三、研究方法1. 理论分析法: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背景、现状、标准制定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理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2. 经验分析法:通过案例分析,了解和研究我国法院在诉讼中如何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并结合实际判例,深入探究赔偿标准的应用与制定等实操方案问题3. 对比法:通过国际标准的对比,学习其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经验和成功案例,来启发我们今后的标准制定方向和对标准的认知全面性做出必要提升四、研究内容及章节安排1.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2.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缺失问题分析2.1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缺失的充分性2.2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未能充分回应多样化的需求2.3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司法实践存在困难3.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的可行方向3.1 借鉴国外经验,深入研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内涵和细节问题3.2 以差额补偿为重点,充分发挥赔偿制度的效能3.3 加强司法实践质量控制,完善赔偿标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4. 结论与展望五、预期效果通过该研究可以有助于理清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而有助于推进赔偿制度的完善和更新,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精神健康与法律权益。

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的开题报告

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的开题报告

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损害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精神损害包括了情感、心理的伤害和生活质量的下降等方面,随之而来的是被害人感受到的痛苦和困扰。

精神损害给被害人带来了不可预计的后果,如疾病、逃避等。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针对精神损害进行具体的赔偿规定。

那么,何时应该从精神损害中获取赔偿,怎样才能确保公正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呢?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进行探究,以期能够解决法律取向与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从而为实现公正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有利于全面深入地了解各种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害因素。

在案例分析中,运用逐渐逼近、逐渐逼进的方式,具体考虑相关因素的不同联系,以达到在不同情况下的精神损害数额的较为准确的估算。

四、研究内容1. 精神损害概念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2.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3.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4. 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应用与完善。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有助于实现公正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本研究还能增强公众对精神损害与赔偿的认识,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保护被害人权益。

六、研究进程本研究暂定为一个半年的课题研究,研究过程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文献和实践案例;2.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进行理论探讨,明确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3. 进一步探讨精神损害的具体因素及其影响,同时对影响因素进行分类和分析,给出可能的实施办法;4. 结合案例分析,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上探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5. 最后进行结论总结,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较为准确的估算。

综上所述,本研究旨在探索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为公正、合理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

同时,本研究将以实证方法对各因素对赔偿数额的影响进行深入剖析和分析,有助于提供公正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正确选择和实践参考方案。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相对新颖的赔偿方式,指因精神损伤而导致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失的补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诸多因素,像精神折磨、侵权、心理暴力等现象逐渐增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的实施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如何判断精神损害的基础、判决精神损害的伤害程度、如何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追溯问题以及如何对精神浪费进行赔偿等疑难问题等等。

对于这些疑难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研究价值,也有着考验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2.研究内容本课题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判断:从案例入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判断标准和判定方法。

(2)精神损害伤害程度的判断:从法律和医学的角度,探究精神损害的程度划分与伤害量化的问题。

</li>(3)精神损害的追溯性问题:从法律视角,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追溯性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费用问题:探讨从精神上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可能性,以及如何确定精神费用的价值。

3.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取案例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

案例研究法将结合各种精神损害赔偿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了解不同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解决方案。

文献研究法则将主要对所有相关领域的学术著作、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搜集研究,以期发现国内外学者在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和有关立法方面的完整和权威资料。

4.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能够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同时,在实践上能够减少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中产生的纠纷和误解。

同时,本研究也有望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咨询,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论文结构本研究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

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及方法、研究意义和论文结构等。

第二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基础判断。

主要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判断标准和判定方法,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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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题目:论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一)背景在当代,随着国家公权力频繁运作所导致的侵权行为日渐增多,国家赔偿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重头戏。

行政侵权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内容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

确立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适法平等原则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同样要承担责任是保证依法行政的需要,只有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面、有效的赔偿,并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严格的惩戒,才能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政。

确立行政侵权精神害赔偿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救济,使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更为广泛、更为全面的保护。

(二)意义我们可以看出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

人权既有物质方面的内容,亦有精神方面的内容,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权中的精神内容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毫无疑问当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时,不仅由此产生的间接物质损害应当得到赔偿,而且由此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更应该予以赔偿,以彻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是保障人权的题中应有之意。

2.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转变观念,严格执法。

我国的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养成的那种“官本位”观念至今流毒颇深,加上客观所具有的强势地位,致使有相当多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视相对人为管理的客体,无视其合法权益。

粗暴执法,恶意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客观上加重了对侵权主体的惩戒力度,加大了其行政侵权责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转变观念,改变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和草率随意的工作作风,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3.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当前对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世界法律发展的潮流。

我国在加入WTO 以后,作为规范政府行为的国际通行规则,客观上也要求我国必须加快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制度,以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加快与国际的接轨。

同时按照国家间“同等对待”的原则,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二、最新发展成果与研究动态(一)西方国家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过程和趋势。

行政赔偿与历史悠久的民事赔偿相比,其历史显得短暂,至今不过100多年。

在此之前的漫长人类文明史中,由于国家绝对主权观的影响,一直没有行政赔偿。

19世纪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在西方兴起,行政赔偿制度在西方率先得以建立。

进入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赔偿立法得到迅猛发展,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行政侵权是否应承担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通过激烈辩论,经历了一个从不予赔偿到给予赔偿的过程。

对行政侵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出现,最初采用限定主义,只对造成物质后果等一些特定精神损害给予赔偿金,到了本世纪60年代,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际上为非限定主义,对于不产生物质后果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开始给付赔偿金。

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审判实践中也逐渐改为采用非限定主义,如法国最高行政法院1961年11月24日对勒都斯兰德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尽管缺乏物质损害,儿子死亡给父亲造成的痛苦,也可作为给予父亲赔偿的充分理由,遂判决侵权人赔偿一千法郎。

从而开始判决赔偿死者近亲属感情上的损害。

此后又通过判例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延展到宗教信仰损害、感情损害、精神痛苦等。

非限定主义目前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行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大、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趋势。

随着社会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的行政赔偿制度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许多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行政赔偿制度的建设。

是否确立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而是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准。

(二)国内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

中国法律制度史源远流长,但在中国漫长的奴隶、封建社会,由于奴隶制和封建制从根本上漠视人的权利,皇权至上思想根深蒂固,不可能产生行政赔偿思想,在内容丰富的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中,难以找到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更别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为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

1954年宪法第97条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确立行政赔偿的原则。

但在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上,基本上照搬前苏联简单的侵权理论,在赔偿数额上以低额化赔偿为特征,轻视人的精神权利,根本不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在文化大革命中,公民的人身权利成了一纸空文。

1982年宪法,重申了行政赔偿的原则。

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成为行政赔偿的具体法律依据。

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款中的赔偿损失,目前被普遍理解为包括对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援用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那么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行政侵权案件也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

1994年我国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对包括行政赔偿在内的国家赔偿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但该法无论从“赔偿范围”还是“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都没有对精神损害作出可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只在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了非财产性的救济措施,这应当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

当然这与当时我国对于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在立法上及司法上认识与准备均不足有关。

由于《国家赔偿法》对于赔偿采用列举方式,其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当事人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大多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

但这样的处理结果,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符合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不符合国际发展潮流。

可喜的是,目前已有少数行政赔偿案件法院依据法律基本原则,参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对行政侵权作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审理上诉人吴兴旺诉被上诉人江苏省江宁县公安局侵犯人身权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江宁县公安局对上诉人吴兴旺收容审查,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收容审查给上诉人吴兴旺造成严重精神损失,可以用金钱赔偿,使其精神上得到安慰,一审未判令精神赔偿不当。

遂增加判决被上诉人江苏省江宁县公安局赔偿上诉人吴兴旺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该案对行政侵权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010年4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改决定的草案。

完善赔偿程序、畅通赔偿渠道、扩大赔偿范围是修改的重点,精神损害赔偿也被写入了草案。

中国《国家赔偿法》已实施14年,这次修改进一步规范了赔偿请求的程序,明确了相关的操作期限、协商程序、举证义务等。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新规定,除了要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

考虑到目前中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法律并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如果警方违法进行刑事拘留,受害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但针对警方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拘留措施之后放人的情形,则不会给予受害人国家赔偿,但将给出理由。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难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一)研究内容及方法:1、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侵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行政侵权行为的特点。

2、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3、我国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及国外对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

4、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问题分析。

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方法,通过文献阅读,综合运用行政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理论知识,识别可能影响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因素,从而为论文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研究难点:在分析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和现状的基础上,指出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上存在的问题。

(三)预期达到的目标:通过研究从而得到规范我国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寻求对行政侵权方面的精神损害得到实质、合法、合理的赔偿效果。

四、论文详细工作进度和安排1.2010年7月,确定毕业论文导师,导师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选题、收集资料、撰写提纲等方面的指导。

2.2010年7月短学期期间学生进行选题答辩。

3.2010年9月~11月,毕业生写出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初稿,收集外文文献并翻译。

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和论文要严格按照学校统一布置的格式撰写。

外文翻译资料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4.2010年11月15日前指导教师在高校毕业论文网络平台上向毕业生公布选题,每个选题应包括主要中英文参考书目(文献)、检索相关文献的数量要求以及外文文献等,尔后学生在网络上确定选题,指导教师下达任务书,11月22日前完成。

5.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开题报告。

6.2011年2月20日所有毕业班学生返校报到。

2011年2月21日—3月10日期间在校内接受教师论文指导。

2011年3月10日之前,毕业生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并提交指导教师审阅。

7.毕业生在2011年5月3日实习结束后返校,于5月10日前完成毕业论文定稿。

8.2011年5月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1]王青斌、陶杨:《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行政论坛,2003年版。

[2]罗豪才:《行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张红峰:《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必要性的思考》,《大连干部学刊》2006年版。

[4]王世涛:《作为行政侵权客体的精神权利》[J],行政法研究,2004年版。

[5]于金葵:《我国行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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