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额是多少
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问题
关于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 任。”
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 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在以往的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均不被支持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已经 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已获得了补偿。
诉讼请求支付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应 当一并提出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如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 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 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赔偿的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有以下两种 情形:
1.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2.受害人的健康权遭受侵害,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
权利人范围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民事侵权赔偿标准

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民事侵权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的标准。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并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的标准。
首先,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进行评估。
侵权行为分为侵害财产权和侵害人身权两大类。
对于侵害财产权的行为,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损失赔偿、利益损失赔偿和合理支出赔偿。
而对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赔偿标准主要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名誉权侵害赔偿和身体损害赔偿等。
其次,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还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后果。
如果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那么赔偿标准就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
而如果侵权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或者名誉权受损,赔偿标准就要考虑受害人的心理状况和名誉地位来确定。
此外,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还要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不同,赔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或者重大过失的,那么赔偿标准就会相应增加。
而如果侵权行为是轻微过失的,赔偿标准就会相应减少。
最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还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和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标准。
总之,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二)2024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二)引言概述: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因心理创伤或其他非财产损失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精神损失费。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阐述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包括:丧失生活乐趣、社会尊严受损、心理治疗费用、精神痛苦程度、精神损害的后果。
正文1.丧失生活乐趣:- 情感损失: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失去亲人、朋友或亲密关系,造成情感上的强烈痛苦。
- 兴趣减退:受害人因心理创伤而丧失了原本的兴趣爱好,导致生活乐趣减少。
- 社交活动减少:受害人由于精神创伤而逐渐回避社交活动,导致人际关系受损。
2.社会尊严受损:- 名誉侵权: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导致受害人的社会尊严遭受损失。
- 社交障碍:受害人因为心理创伤而在社交场合中感到困难和不安,导致社交能力受到限制。
- 就业压力:受害人由于精神损害而在工作中难以集中注意力,导致就业稳定性受到影响。
3.心理治疗费用:- 心理咨询费用:受害人因心理损伤而需要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支出。
- 专家治疗费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需要接受专家的精神治疗,导致高额治疗费用的支出。
- 康复费用:受害人需要进行长期康复训练,以恢复心理健康,这也需要耗费一定的经济资源。
4.精神痛苦程度:- 严重程度: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程度,可以评估其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
- 持续时间:心理创伤对受害人的影响可能具有不同的持续时间,这也会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
- 心理评估: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评估是确定精神痛苦程度的重要依据,从而确定赔偿标准。
5.精神损害的后果:- 忧郁症状:心理损伤可能导致受害人出现忧郁症状,如睡眠障碍、食欲减退等。
- 焦虑症状:某些受害人可能出现焦虑症状,如心悸、恐惧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 后遗症:精神损害可能导致一些长期的心理后遗症,如心理阴影、恐惧症等。
总结: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主要包括丧失生活乐趣、社会尊严受损、心理治疗费用、精神痛苦程度、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方面。
精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精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三、精神残疾的原因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6)其他精神障碍。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
不能超过20000元。
2.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
不能超过20000元。
3.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
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
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
至5000元。
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
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
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金额大小有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金额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民事赔偿标准计算

民事赔偿标准计算民事赔偿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赔偿金额。
民事赔偿标准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内容。
下面将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和计算方法。
首先,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支出明细进行合理计算。
其次,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是民事赔偿标准中的重要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经济损失所支付的赔偿金额。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可以结合心理医生的鉴定意见和相关证据进行合理计算。
另外,抚慰金是指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对于被侵权人的情感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额。
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一般是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造成的后果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赔偿标准的计算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综合考量和合理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进行综合计算,最终确定被告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民事赔偿标准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等内容。
在进行计算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基本知识民事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

基本知识民事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民事侵权赔偿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侵权行为人需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其他损害。
在我国民法中,依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计算民事侵权赔偿。
一、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经济损失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而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赔偿金等。
间接经济损失指的是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如因休息时间或工作时间受限而导致的收入减少等。
在计算经济损失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侵权行为的性质。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确定具体数额:1. 根据实际支出或收入的数额来计算,如医疗费用、工资损失等。
2. 参考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通过对比类似案件中的赔偿金额进行合理估算。
3. 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如根据受害人的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因素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二、精神损害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精神健康造成的损害,具体表现为痛苦、悲伤、焦虑、恐惧等心理状况。
在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时,我们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合理估算。
2. 依据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影响因素,对损害程度进行分类划分,并根据相应标准进行赔偿。
三、其他损害的计算方法除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之外,还存在其他损害,如名誉损害、生活质量损害等。
这些损害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在计算其他损害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法:1. 通过参考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合理估算损失。
2. 根据具体损害情况进行综合测算,如名誉受损程度、生活质量下降程度等因素考量。
综上所述,民事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不同损失情况,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类似案件判决结果,采取合理的测算方式来确定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具有独特性,计算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2⽉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条因⼈⾝权益或者具有⼈⾝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然⼈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条⾮法使被监护⼈脱离监护,导致亲⼦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持。
第四条法⼈或者⾮法⼈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为的⽬的、⽅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的获利情况;(五)侵权⼈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活⽔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之前已经⽣效施⾏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3年12⽉4⽇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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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额是多少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额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很多人对这个司法解释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有意见,认为这就使这个司法解释失去了可操作性。
有些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最好就想《刑法》那样,规定出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额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很多人对这个司法解释不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有意见,认为这就使这个司法解释失去了可操作性。
有些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最好就想《刑法》那样,规定出明码实价,当然也可以有一定的幅度,然后,当事人和法官就可以对照实际案情,按照明码标价,确定赔偿的数额。
一时间,这种呼声还很强烈。
错!说这种话,实在是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和作用不大懂了。
精神损害赔偿,从两个方面看,最为准确。
一方面,从受害人的方面看,是对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救济和补偿。
从加害人方面看,是对加害人士实施侵权行为的侵害他人人格权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综合起来,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造成了精神利益的损害或者精神痛苦,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
而这种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并没有财产的价值。
法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只是借财产赔偿的形式,对人格关系中的纠纷进行调整。
因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采用经济的或者叫做财产的方式解决民事争端,是一个较为有效的办法,即可以抚慰、救济受害人的损害,又可以让加害人因这种并不获利的行为支出金钱,起到经济制裁的作用,还可以警示社会,预防侵权行为。
但是,这种办法是有一定的弊病的,就是有可能鼓励社会的金钱观念,让受害人盲目追求高额索赔。
正因为如此,一方面要限制盲目追求高额赔偿金的错误做法,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运用其他的民事责任方式解决这类纠纷。
可能对于一个相同的侵权行为,由于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同,而判决承担不同的赔偿数额,这都是正常的,而不能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码标价。
如果是这样,就真是将人格当成了商品了。
还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明码标价,那能不能搞一个最高、最低限价,不是也好执行吗?有的地方法院不是就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重庆不超过10万、上海不超过5万吗?还是错!精神损害赔偿从来就不应当规定什么上下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来就没有做过这样的规定。
对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侵害,精神损害赔偿固然有对受害人一定的抚慰作用,对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作用,对社会也有一般的警示作用。
但是财产赔偿并不是抚慰精神损害的唯一办法,还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形式。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说到底,是要由法官对案件的感知来决定,法官要根据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的感知,以及对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的感知,依照自由裁量权,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这就要体现三个原则:一是对受害人起到抚慰的作用,二是对加害人起到制裁作用,三是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
符合这三点要求,这样的赔偿数额就是合适的,而不在于究竟是多是少。
当然,在一个地区,经过一段的实践,可以使赔偿数额大体实现较为均衡。
但是,永远不能期望对精神损害赔偿有一个一刀切的标准。
规定上限和下限的做法是不行的。
例如,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是10万和5万,北京卡式炉爆炸案受害人贾国宇的残疾赔偿金定位10万元,大家都认为是合适的;如果是对造成死亡的赔偿金也仅仅赔偿10万或者5万,显然就是不够的。
另外,还要考虑国际交往中的问题,在一些涉外的索赔案件中,我们的立法、司法、理论上的一些固执的、习惯的做法,已经受到了实践的惩罚,任何与中国交易的人,都会用你的法律来解决与你发生的纠纷,你规定上限是10万元,他们国家没有规定,可以赔偿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他就赔你10万元。
这不就是你自己找的吗?这也是“入世”对中国法律面临的一个考验。
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受害人在索取精神损害赔偿时也存在一些误区。
受害人在起诉时,大体上有三种表现:第一种表现,则是对赔偿数额漫天要价。
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案件中,受害人动辄提出数千上百万的精神赔偿金,却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受害人自己对精神受损害的赔偿和法院认定的并不一样。
第二种表现,就是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事情也要求赔偿,如有一位旅客乘车时晚上睡觉,有十几只老鼠从他脸上爬过,他因此提出精神赔偿,结果被驳回。
第三种表现,是对侵权损害的程度的理解不准确,对轻微的损害也要提出高额的赔偿请求。
多数时候,当事人提出过高的赔偿数额,是在打一种心理战。
就是企图以提出高额赔偿的请求来强化被告确实构成精神损害侵权的可能性,使得法官和大众形成一种思维定势,有利于胜诉。
同时,提出高额赔偿请求也是作为与被告谈判的筹码,迫使被告权衡利害,万一败诉,高额赔偿不划算,不如调解降低数额。
对于这样的问题,是好办的,那就是依法决定赔偿数额,不受过高赔偿数额的请求限制,该赔多少就赔多少,并以此进行引导。
助长高额赔偿的客观环境是,只要被告侵权,不管赔多赔少,反正诉讼费都是被告出。
因此,要按实际赔多少精神损害额来分担诉讼费,这样可扼制一部分滥诉。
这是一个有效的办法。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上,过去只是局限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上,范围很窄。
现在扩展到了几乎概括全部人格权、身份权这样广大的范围。
这不仅对当事人是一个需要学习、掌握的问题,以避免滥诉;对法官也急需学习和研究,真正掌握这一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和适用的办法,避免适用法律的错误。
至于构成精神损害还是不构成精神损害,则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按照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来掌握。
在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在认识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差距。
这里既有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问题,也有法官对法律理解的问题。
而且更重要的事法官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
法官就是掌握法律实施的定盘星,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制订好了,搞对搞错就是法官的责任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滥诉不是大的问题。
因为滥诉的结果是自己承担败诉的后果。
更重要的是法官的水平是不是能够掌握这一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做到准确实施;同时,在适用这一司法解释的时候,也不要再多加额外的限制,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当得到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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