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民办教育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营和教育教学质量。
1.2 民办教育学校是指由非政府机构或个人举办的、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为主的教育机构。
二、学校名称和办学宗旨2.1 学校名称:X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2 学校办学宗旨:(1)秉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2)坚持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全面发展;(3)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4)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学校管理机构3.1 学校设立校董事会,由学校的出资人或代表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监督。
3.2 校董事会设立校董事长,由校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代表学校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3.3 学校设立校长,由校董事长聘任,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
四、学校的教学管理4.1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4.2 学校设立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和教师培训。
4.3 学校聘请合格的教师,保证教师资质和教学质量。
4.4 学校建立学生评价制度,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价和奖励,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全面提升。
五、学校的财务管理5.1 学校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5.2 学校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5.3 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捐赠和政府补助等,应合法合规地使用于学校教育教学事务。
六、学校的师生管理6.1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6.2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6.3 学校注重学生和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良好的家校关系。
七、学校的安全管理7.1 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2 学校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保障民办教育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学校名称和性质1. 学校名称:本学校名称为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2. 学校性质:学校为民办教育学校,依法独立办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学校宗旨和办学理念1. 学校宗旨:本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宗旨,致力于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环境,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2. 办学理念:本学校秉持“因材施教、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
四、学校管理机构1. 学校董事会: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 学校行政机构:学校设立行政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
3.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参与学校决策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4. 学校家长委员会: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负责与学校沟通、协调家校关系,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五、学校课程设置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课程标准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适应学生发展需求的课程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艺术、体育等学科。
六、学校招生和入学1. 学校招生对象:学校招收适龄儿童和少年作为学生。
2. 招生宣传:学校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进行招生宣传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优势。
3. 招生程序: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4. 入学条件: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健康等条件,制定入学条件,并公布给社会。
七、学校教师队伍建设1. 教师资格:学校聘请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背景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 教师培训:学校注重教师的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学校名称为XX民办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1.2 法定地位:学校是一所合法注册的民办教育学校,依法独立承担教育教学任务。
1.3 宗旨:学校的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人材。
二、学校管理机构2.1 学校领导机构2.1.1 学校设立校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负责学校的整体决策和管理。
2.1.2 校董事会成员由学校创办者、教职员工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2.1.3 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策学校的重大事项。
2.2 学校行政机构2.2.1 学校设立行政部门,由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和教学工作。
2.2.2 校长由校董事会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2.2.3 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需要设立,具体职责由校长和副校长分配。
三、学校办学内容和要求3.1 学校教育内容3.1.1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和高中教育。
3.1.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注重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的全面发展。
3.2 学校教学要求3.2.1 学校教学以国家制定的课程标准为基础,制定学校独立的教学计划。
3.2.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实践实习。
3.2.3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四、学校招生与管理4.1 学校招生4.1.1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生。
4.1.2 学校招生范围为本地区符合学校办学层次和要求的学生。
4.2 学校管理4.2.1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考勤、纪律管理、学生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4.2.2 学校注重家校合作,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五、学校财务管理5.1 学校财务来源5.1.1 学校财务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目的和宗旨本章程旨在规范和指导民办教育学校的组织和运作,确保教育质量,促进学校的健康发展。
学校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他们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1.2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所有民办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高中。
二、学校管理2.1 学校组织形式学校采用独立法人的形式,具有独立的资产和负债责任。
学校设立董事会,负责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2.2 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由学校的所有者、教职员工、家长和社会公众代表组成。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2.3 董事会职责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目标,监督学校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学校的财务健康和教育质量。
三、教学管理3.1 教学目标学校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创造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学校应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
3.2 教学计划学校应制定全面、系统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和评估方式。
教学计划应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学生的学习需求。
3.3 教师队伍学校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
学校应提供教师培训和发展机会,不断提升教师的教育水平。
3.4 学生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招生、入学考试、学生评价和奖惩机制。
学校应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财务管理4.1 财务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
学校的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4.2 资金来源学校的资金来源包括学费收入、捐赠和政府拨款等。
学校应合理利用资金,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4.3 资产管理学校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
学校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
五、学校评估与监督5.1 学校评估学校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学校的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发展效果。
学校还应接受政府和相关教育机构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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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院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师、学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_学院(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住所: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路______号第二章学校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等。
第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二)学生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三)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四)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五)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管理工作;(六)后勤处: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学术事务。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开设的专业应与市场需求相结合,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自治,设立学生会、社团等组织,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利益。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

民办教育学校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本民办教育学校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教育教学活动等各项事务。
二、学校名称2.1 本民办教育学校的名称为XX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校的标志为XX。
三、办学宗旨3.1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2 学校秉持科学、民主、人文、创新的办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校管理机构4.1 学校设立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部门等管理机构。
4.2 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财务监督等重要事务。
4.3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4.4 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师培训、学生评价等。
4.5 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事务、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学校组织架构5.1 学校设立各级教育教学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不同阶段的教育机构。
5.2 每一个教育教学机构设立教研组、教学组、学科组等专业组织,负责各自阶段的教学管理和教研工作。
5.3 学校还设立学生会、家长委员会等学生和家长参预学校管理的组织,促进学校与家庭的密切联系。
六、教育教学活动6.1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
6.2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开展多元化的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社会实践等。
6.3 学校注重个性化教育,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提供个性化的教学和辅导。
七、师资队伍建设7.1 学校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礼聘具有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
7.2 学校注重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培训,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学习平台。
7.3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预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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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垣县候堡镇新天骄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机构名称:襄垣县候堡镇新天骄教育
第三条机构性质:本培训中心属于自愿举办,从事小学文化课课外辅导培训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从事营利性社会服
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本机构直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自律,规范发展。
倡导富强、民主、文明、
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
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质量,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为
提高学生素质,为我县的未来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举办者:个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田霞。
第六条校址:襄垣县候堡镇西周市场1栋10号。
第七条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襄垣县教育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八条办学层次:小学生非学历课外辅导
第九条办学形式:业余辅导
第十条办学范围:小学语文,英语等文化课辅导培训。
(一)招生区域:候堡镇及周边区域
(二)教学时间:周六,周日,寒暑假等节假日
第十一条办学规模:小班制(每班不超8人),大班制(每班不超20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实行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的决策机构为法定代表人及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
第十三条举办人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各个部门的负责人;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举办人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委会。
第十五条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委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校委会的其他授权事宜。
第十七条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田霞担任。
第十八条校长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
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
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四)检查学校的财务;
(五)对校委会、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
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校长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自筹资金,个人出资,启动资金为10万元。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
第二十一条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外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二条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及因分立、合并等事项变更时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批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自业务
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