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教学教材

合集下载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承教育教学宗旨,服务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管理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学校性质第五条民办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服务社会教育事业。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以服务社会、培养人才为宗旨,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人才。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理念是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差异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依法设立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学校的最高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设立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副校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氰酸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学生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实行科学教学,注重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实行课程改革,注重课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满足学生的个性需求。

第五章学校发展规划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第六章学校财务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依法合规收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经学校法人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第二十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法人代表会议所有。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本机构宗旨、规范管理、保障各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旨在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机构名称与性质第三条机构名称为“XX教育培训中心”,简称为“XX教育”。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为民办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法定地位与任务第五条本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展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教育需求;推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研究和教育咨询活动;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七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成人教育培训;青少年课外辅导;语言培训;艺术、体育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咨询和教育评估服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八条本机构设立董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机构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机构设校长一名,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机构设立教学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教学、行政和财务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股东权益与责任第十一条本机构的股东享有以下权益:参与机构重大决策的权利;享有机构利润分配的权利;对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股东应承担以下责任:遵守机构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期缴纳出资额;支持机构的运营和发展。

第七章财务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本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四条本机构应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五条本机构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依法终止: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发生分立、合并;自行决定解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扩大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依法依规设立本民办学校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民办学校,系指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由私人、社会团体等设立,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三条:本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本民办学校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发展,倡导学术求真、探究创新,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章:校领导机构第五条:本民办学校设校董事会、校董事长、校长、各职能部门。

第六条:校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和评估。

第七条:校董事长为校董事会的执行主席,负责协调学校各部门工作,推动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第八条:校长为学校的首席管理者,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九条:本民办学校坚持素质教育,实行课程与教学相结合,提倡多元化教学方式,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第十条:本民办学校注重师生互动,营造和谐的师生关系,倡导相互尊重、互助合作的教育氛围。

第十一条:本民办学校严格管理学术诚信,禁止抄袭、剽窃、作弊等不正当行为,培养学生的学术道德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本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等特点,分设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学生全面成长,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艺术培训等多方面的发展机会。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民办学校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透明、合规运作。

第十五条:本民办学校重视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学校的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及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经校董事会审议通过,校长签署。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董事会。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引言概述: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的基本法规和组织架构,对于民办学校的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民办学校章程范本,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章程的内容和结构。

一、学校名称及宗旨1.1 学校名称的确定:包括学校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准确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定位。

1.2 学校宗旨的阐述:明确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目标以及培养学生的核心素质。

二、学校管理机构2.1 学校董事会的设置:说明董事会的职责、成员构成和任期等相关事项。

2.2 学校行政组织架构:介绍学校的行政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包括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等。

2.3 学校教育教学机构:说明学校的教学组织架构,包括各学部、教研组等。

三、师资队伍建设3.1 教师招聘与管理:详细阐述教师的招聘程序、条件和管理制度,确保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3.2 师资培养与发展:说明学校的师资培训计划和培养机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3 教师评价与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学生管理与服务4.1 招生与录取:明确学校的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确保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4.2 学生管理制度:详细阐述学生的行为规范、奖惩制度以及学生权益保障措施。

4.3 学生服务与发展:提供学生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包括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指导等。

五、财务管理与资金运作5.1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运作的规范和透明。

5.2 资金来源与运作:说明学校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包括学费收入、捐赠资金等。

5.3 财务监督与审计:建立独立的财务监督机构,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管。

结语:民办学校章程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依据,它规范了学校的组织架构、管理机制和运作方式。

本文提供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可以作为学校制定章程的参考,帮助学校更好地运营和管理,提升教育质量和学校声誉。

同时,学校在制定章程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章程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是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学员权益而制定的。

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职业培训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非公有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学员实际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办学宗旨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学员具备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学员提供公平竞争的学习环境和公正评价的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注重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三章办学条件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基本条件:1.具备办学场所和教学设施,满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2.拥有合格的教学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3.拥有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职业培训机构分类与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与等级管理。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要求,确保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选聘合格的教师,落实师资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加强学习环境建设,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资源支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确保学员的权益和安全。

第五章费用和收费管理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应合理,不得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和收费陷阱。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学员明确公布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定期公布财务报告,接受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学员权益保障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学员的人身、财产和知识产权等权益。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三篇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范本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琼海三元及第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第四条公司在琼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务大楼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万元,本公司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公司由1个自热人股东组成;股东一:王xx家庭住址:琼海市嘉积镇爱华东路146号。

身份证号码:220212************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3、公司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一、章程目的本章程的目的是规范民办学校作为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经营与管理,确保其合法有效运作,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二、章程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成立并经营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民办学校,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机构、进修学校、艺术培训机构等。

三、机构名称民办学校的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须获得相应部门的注册和批准。

四、办学宗旨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应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秉持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原则,致力于提供有针对性、优质高效的非学历教育服务。

五、培训内容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及学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培训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与优化。

2.培训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

六、师资队伍1.民办学校应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优先聘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

2.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能力,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并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

七、学员招收与培养1.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特点,制定学员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2.学员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和面试等程序。

3.学校应为每位学员建立健全的学籍档案,记录学员的学习情况和成绩。

八、教学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计、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

2.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九、财务管理1.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

2.学校应及时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确保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

十、安全管理1.民办学校应重视校园安全,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学校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章程修改1.对于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校管理层提出并经过讨论,最终由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

2.修改后的章程应通过适当的渠道向校内外相关人员公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智高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智高点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以“教育育人”为宗旨,秉承“认真、快乐”的学校文化,以“实事求是做教育”的基本要求;办学规模;员工人,校区占地面积平米,学生人数人;办学层次: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形式: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对象:初中、高中在校学生。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河北省某区文体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某区文体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第六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出资者:第八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一)教育信息咨询;(二)文化课程辅导;(三)商务信息咨询;(四)教育产品的开发;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

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

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董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学校章程;(二)办学活动计划;(三)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教职工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学校章程的修改;(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本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校长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三)提出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董事会批准;(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六)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教育机构负责人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管理人员代表由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教育机构(董事、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三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

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四条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理事长、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一)举办者出资总额第二十九条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整第三十条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

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

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七条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九条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

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