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车辆违停执法今入缓冲期”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人行道车辆违停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人行道车辆违停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鹤政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人行道车辆违停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鹤政规〔2021〕4号为进一步加强人行道管理,从严整治各类人行道车辆违法违规停车行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人行道静态交通秩序良好,达到“按位停车、方向一致”,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行道车辆违停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执法主体调整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鹤岗市委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发〔2017〕22号)《中共鹤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人行道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违法停放行为处罚职能的通知》(鹤编发〔2020〕63号)文件的要求,将市公安交警支队对人行道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违法停放行为的处罚职能划转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具体实施。
二、整治范围按照“先行试点,逐次推广,长效管治”的思路,采取便民利民、堵疏结合的方式,将中心城区分为严禁区和疏导区两类。
(一)严禁区:城区主次干道道路两侧已划定停车泊位的人行道。
(二)疏导区:城区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没有划定停车泊位或不方便划定停车泊位的人行道或路段,在明确提示停车方向后按向停车。
三、整治内容1.违法设置的通行坡道、台阶、挡车桩及破坏人行道路等行为;2.未按位停车;3.侵占盲道;4.侵压停车泊位线;5.未按停车泊位线内指向停放;6.占用人行道停车泊位停放的待交易的二手车;7.其它违法行为。
四、处罚依据(一)机动车处罚依据。
小区车辆违停管理制度

小区车辆违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保障小区的交通秩序,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对小区车辆的违停行为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行为。
第二章停车规定一、小区居民及访客停车应在规定车位内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装卸区、绿化带、人行道、楼梯口、小区入口等不得停放车辆。
二、临时停车时,需事先向物业或停车管理员申请,禁止擅自在小区内停放车辆。
三、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物业有权进行扣车处理,并收取相应的违停处罚费用。
第三章执法监管一、为维护小区的交通秩序,物业会建立专门的巡逻队伍对小区内的停车行为进行监管。
二、巡逻队员有权对违停车辆进行处理,包括贴罚单、拍照取证、移车等。
三、对于屡故违停的车辆,物业有权对其进行公开谴责,并可以采取逐出小区等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一、对于违停行为,本小区将执行以下处罚措施:1. 第一次违停:罚款50元,并进行口头警告。
2. 第二次违停:罚款100元,并贴罚单一张。
3. 第三次违停:罚款200元,并进行扣车处理。
4. 第四次违停:罚款500元,同时限制车辆进入小区。
二、对于严重影响小区秩序的违停行为,将进行公开曝光,并禁止相关车辆进入小区。
第五章服务承诺一、物业承诺在保障小区交通秩序的同时,充分考虑居民的合理需求,对于特殊情况给予合理的处理与照顾。
二、物业承诺对违停车辆实行公正、公开的处理,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评议一、居民有权对小区车辆违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物业投诉。
二、物业将定期开展关于小区车辆违停管理工作的满意度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工作进行改进。
第七章附则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制度如有修订,将提前向小区居民公示,并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
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物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违反本制度的原则。
四、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小区车辆违停管理制度在经过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将于一个月后正式实施。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城六区、三个开发区执法局(支队)、局属各支队:根据《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4号令)、《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90号)有关规定,经市公安交管、城管执法、交通等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推荐,在反复论证、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按照“交通便利、距离适当、规模较大、合理布局、方便执法”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公布了五家停车场为西安市城六区行政执法专用停车场。
为规范因城管执法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专用停车场为西安市辖区内城六区、三个开发区城管执法部门因行政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
其他任何经营性停车场不得停放因行政执法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
二、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按照就近的原则在专用停车场停放,停放程序、手续等具体问题由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与专用停车场协商解决。
三、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滞留、暂扣、扣押机动车辆停放要求停放,坚决杜绝私自指定其他停车场,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凡出现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四、各级城管执法部门,之前停放在其他停车场的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务于12月10日前自行处理完毕,12月10日后,所有因行政执法行为滞留、暂扣、扣押的机动车辆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
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的通告范文两篇

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的通告范文两篇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的通告范文两篇整治车辆乱停乱放,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下面是两篇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通告,欢迎参阅!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的通告为有效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进一步提升车辆通行效率,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时间开始时间:xxx年6月27日二、整治范围(一)人行道乱停乱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背街小巷停车泊位外乱停乱放车辆。
三、整治措施(一)取消西关南路、西关北路、宋家园路、宣武街(肿瘤医院南门周边)、东岳南路、富民南路、滨河路(西侧)等路段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禁停标志,禁止车辆在城区主干道停放。
(二)次干道、背街小巷单向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人行道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规范车辆有序停放。
(三)对违法乱停乱放机动车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进行处罚、非机动车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对影响通行、拒不驶离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依法拖移。
机动车统一拖移至武威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停车场(永丰镇),非机动车拖移至滨河路(原执法局院内),领取被拖移车辆时驾驶员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并依法接受处罚。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严厉处罚。
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的通告为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助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形象,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集中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城区停放车辆必须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停车场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在道路两侧及人行道乱停乱放。
人行道车辆乱停整治方案

人行道车辆乱停整治方案随着汽车数量不断增加,城市交通压力也不断增大。
许多车主为了方便停车,将车辆随意停泊在人行道上,给行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为了保障行人的安全和正常通行,市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人行道上车辆的整治和管理。
本文提出几点人行道车辆乱停整治方案。
方案一:设立特定区域停车点目前许多城市的人行道上并没有特定区域用于停车。
因此,市政府可以考虑在合适的位置设置特定区域停车点,让车主停放车辆。
这样,车主就不会占用人行道,行人也能更方便地通过。
为了引导车主停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提示语,并及时巡查清理已停放的车辆,确保停车点的畅通。
方案二:加强管理和罚款制度对于车辆乱停在人行道上的行为,应加强管理和罚款制度。
同时,可以在易泊区、停车场等舒适的场所提供合理的停车场位,减少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的情况。
同时,对不遵守停车规则得车辆进行罚款和其他惩罚措施。
这样,可以有效引导车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减轻市政府的管理压力。
方案三:提高行人权益意识当行人遇到车辆乱停在人行道上时,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拍照取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让市政府重视人行道车辆乱停的情况,落实整治措施。
这不仅可以保障行人的安全和舒适,也可以提高整个城市的文明素质和交通意识。
方案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想在根本上解决人行道车辆乱停的问题,需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政府可以在媒体上发布相关的通告,重申交通规则和行人权益,在社区和学校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和文明素质。
这些措施会大大降低人行道上车辆乱停的情况,让城市变得更加整洁和宜居。
综上所述,人行道上车辆乱停是城市交通管理中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需要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管理和整治。
市政府应该同时采取多重措施,从设立特定区域停车点到加强管理和罚款制度,引导车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同时,提高行人权益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协同推进整个城市的规范化和文明化。
违停行政执法怎么处理

违停⾏政执法怎么处理现实社会车辆是越来越多了,⼀般在节假⽇的时候开车出去都是交通拥堵的情况⽐较多,很多时候还违章停车,对于这样的⾏为是不可取的,交通管理有规定不可以违停,那么违停⾏政执法究竟是会怎么处理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违停⾏政执法怎么处理关于道路通⾏规定的驾驶⼈违章停车处20到200元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规定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在⼈⾏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通⾏。
⼆、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横道、施⼯地段,不得停车;(⼆)交叉路⼝、铁路道⼝、急弯路、宽度不⾜4⽶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以内的路段,除使⽤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不得离车,上下⼈员或者装卸物品后,⽴即驶离;(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驾驶⼈违章停车⼀般处20到200元罚款,机动车应该到相应的地点停放,否则的话交警看到是会直接就罚款的,所以说平时开车出去的时候需要注意了。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1247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124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20221247号提案的答复张涵委员:《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经营权的建议》(20221247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缓解城市停车难、规范停车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公安交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2021年,根据公安部、省纪委监委的统一部署,我厅部署全省公安机关开展排查清理道路范围内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泊位和缓解“停车难”问题专项工作,全省共排查清理违规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所91处、新增路内限时和夜间等停车泊位43578个;试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首次违法书面警告”柔性执法,设置“临时”“即停即走”停车位等,尽量满足群众临时停车需求。
您的建议对于加强城市道路停车管理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我厅将认真研究采纳,不断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规范停车泊位设置。
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结合日常执勤执法,注意发现停车泊位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占用盲道和人行道、妨碍消防通道通行等情况,并及时组织整改;加强道路范围内违规设置经营性停车泊位的线索收集,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形成严管氛围。
推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公示收费标准,严格停车收费监管,推广自助停车、在线支付等功能,实现管理收费分离,有效杜绝中饱私囊现象。
二、盘活停车潜力资源。
推动道路停车收费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群众需要和道路实际情况,制订延长免费时间段、实施夜间免费停车等停车收费标准,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缓解停车难问题。
推广福州公安开发的“城市大脑?智慧停车系统”,为市民提供泊位查询、停车引导等精准便民服务,推动本地停车信息管理及智能诱导系统建设,提升城市停车管理水平。
不规范停车整顿通知

不规范停车整顿通知尊敬的各位车主:大家好!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问题日益凸显。
不规范停车不仅影响了城市的交通秩序,也给广大市民的出行带来了不便,甚至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我们决定对不规范停车行为进行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规范停车的表现形式1、占用消防通道停车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一旦被占用,将会严重影响火灾救援的及时性,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未在划定的停车位内停车部分车主随意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甚至是绿化带内,不仅影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也破坏了城市的绿化和公共设施。
3、逆向停车车辆逆向停放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还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和事故。
4、一车占用多个停车位这种行为严重浪费了公共停车资源,导致其他车辆无法正常停放。
二、整顿措施1、加强巡逻执法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重点区域的巡逻力度,对发现的不规范停车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拖车等处罚。
2、增设监控设备在主要路段和区域增设监控摄像头,对不规范停车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抓拍,提高执法效率。
3、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公告、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不规范停车的危害和整顿的必要性,提高市民的文明停车意识。
三、相关处罚规定1、对于违反停车规定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违法情节而定。
2、对于多次违反停车规定且拒不改正的车主,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影响其信用评级。
四、温馨提示1、请广大车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停车,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压线、越线。
2、在停车场内停车时,要注意保持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方便其他车辆进出。
3、临时停车时,应选择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尽快驶离。
4、请车主关注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了解最新的停车管理规定和整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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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温州都市报2012年8月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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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讯今起,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将对
该区人行道上的违停车辆进行劝告和提示。
此次是正式
启动人行道违停执法管理前的“准备行动”,执法人员将对
人行道上的违停车辆张贴“执法提示单”,但暂不予以处
罚。
据悉,严管正式启动时间为8月中旬。
此次准备行动管辖范围包括:1、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2、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由于道路改造非机动车道路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侧石以外部分;4、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5、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凡是在上述区域内违停的车辆,执法人员将在违停车辆上张贴“执法提示单”,但暂不予以处罚。
据鹿城区城管与行政执法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要采取这种“先提示不罚款”的行动,为的是让广大车主有一个“缓冲期”,以便在正式启动严管行动前让车主明
白,哪些区域是不可以停放机动车辆的。
据了解,从8月中旬开始,该局将正式启动人行道违停
严管行动。
届时,五马中心商圈将被列为首个重点严管区
域(东起环城东路、飞霞南路,西至信河街、小南路,南起马
鞍池路,北到望江路)。
严管行动开始后,严管区、街的人
行道车辆违停行为一律给予行政处罚;人行道车辆违停如
严重影响行人通行或侵占盲道、公用设施导致影响行人安全和存在隐患的,将实施拖车处理。
严管区、街较其他区域在管理时间上将延长,执法人员会加强巡查,加大管理力度。
针对市区停车难的现状,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将采取“堵疏有序”的管理模式。
所谓“堵”,即设置形式多样隔离
设施,如在商业街区采取休闲座椅、城市雕塑小品等;城市主干道、交通干道采取种植绿化苗木隔离、设置隔离桩等,限制车辆开上人行道。
所谓“疏”,即结合鹿城区车辆停车收费工作,在有条件的人行道上施划停车位,供车辆停放,并且对鹿城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进行排查,如有改变使用功能导致停车位减少的,将对其限期整改,使有效停车位数量提升。
本报记者杜一川
都市报讯市民政局昨天透露,自6月1日市96345社会生活服务热线试运行以来,共接到各类来电711个,其中咨询类求助电话占了7成多,另外还有生活服务类、救助救援类等。
市民政局对所有有效来电进行回访,得知群众对96345的满意度较高。
按照初步计划,8月中旬,“96345”将正式运行。
我市于去年开始启动96345社会服务热线综合平台的筹建工作。
该热线中心由市政府牵头,市民政局主办,整合我市各服务热线,采取“单一窗口受理、后台协调协作、统一对外回复”的运行模式,为市民提供全天候中介服务。
96345社会服务热线通过电话、网站、短信、QQ、微博等途径,为市民无偿提供家政服务、家电维修、配送服务、交通旅游、教育培训、殡葬服务、失物招领等共计20类200余项。
服务范围初步覆盖鹿城、瓯海、龙湾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预计到明年,96345社会服务热线综合平台还将向其它县(市)推广,形成全市统一的社会服务热线模式。
目前,温州市近距离家政服务公司、温州市消杀服务公司等企业,以及提供家电维修、阴沟疏通等服务的个人签约加盟,加盟企业和个人近300家(人)。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商家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96345”会进行后续监督,如一年内被三次以上投诉并查证属实,会被取消资格。
本报记者刘彩玲
都市报讯违章养猪场挡了重点工程建设之道。
昨天,鹿城区七都街道联合该区公安、执法、国土等部门,对违建养猪场进行强制拆除。
这个违建养猪场位于七都街道老涂南路,是砖木结构的矮房,其中有一部分已被强制拆除,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散落一地。
昨天上午8时许,工作人员正将养猪场内的猪赶上货车。
“现在这个养猪场里共有200多头猪,其中成年的猪有170多头。
”执法人员介绍,他们用9辆货车将这些猪运到菜篮子集团所属屠宰场,按照统一报价进行收购。
据悉,该违法建筑搭建于2002年,共3排10间房,面积为2000平方米。
七都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吴浩说,2006年该街道启动了“千亩征地”重点工程,主要用于土地出让、农房集聚和三产安置房建设等。
截至今年5月,该工程征地范围内的其他建筑都已腾空,唯独这个养猪场一直不肯搬迁。
自去年9月起,七都街道工作人员对违建养猪场户主一直在做思想劝导工作。
当时违建户以牲口太多难转移为由,希望街道工作
人员给予宽限一段时间,工作人员考虑到实际情
况,答应了他的要求。
今年2月,街道联合行政执
法、土地、公安等部门,拆除该养猪场400多平方米
违法建筑,后又根据“十抄告”要求,采取断水断电
措施。
考虑到养猪场生猪的去处问题,街道曾协调
温州市菜篮子集团和几家屠宰场进行收购,但违建
户以“价格太低”为由予以回绝。
据了解,七都街道“千亩征地”重点工程的安置
房与农房集聚区(一期)工程是七都街道实施多元化
发展战略、完善七都居民居住环境的一个复合住宅
项目。
该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0043平方米,总建筑
面积95115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为46998万元。
该项目总住宅用房面积63788平方米,其中40000
平方米用于七都岛千亩征地、市政道路及其他岛内
重点工程等项目合法产权拆迁安置用房,23788平
方米用于农房集聚项目。
本报记者杜一川通讯员洪佳慧
都市报讯昨前两天,市珊溪水利枢纽水源保护委员会对珊溪水利枢纽水源地畜禽(猪)养殖禁养区养殖户拆除栏舍等情况进行暗访,发现养殖户基本已完成栏舍拆除。
今年5月,市委市政府下发文件要求,7月底前,禁养区全面取缔畜禽养殖,8月通过验收。
暗访组兵分四路,分别前往文成、泰顺两县的玉壶、罗阳等镇。
文成县玉壶镇在禁养区的养殖户有42户,主要集中在金星社区。
目前,这些养殖户基本都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拆除协议拆除了栏舍。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库区禁养区全面取缔畜禽养殖,有些养殖户已经有了其他生活打算。
玉壶镇桃坑村村民胡挺员、胡爱宗自拆养猪的栏舍后,准备在原地养泥鳅、牛蛙。
据悉,我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拆除栏舍的养殖户补助,并设立珊溪库区畜禽业整治转产专业扶持基金,每年2000万元左
右,连续5年,重点扶持和鼓励原养殖户发展无公害
的绿色农业和无污染的来料加工业。
目前,市珊溪
水利枢纽水源保护委员会已经完成了补助办法的征
求意见稿,并在征求意见中。
据了解,珊溪水利枢纽承担着温州市区、瑞安等
地500多万人口生活和生产供水的任务。
由于受生
活污水、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严重影响,近年来,珊
溪水库水质呈下降趋势。
为最大限度减少入库污染
物总量,我市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科学划分禁养区和限养区。
禁养区全面取缔畜禽养殖,限养区建立“一户一册”
养殖档案,全面推行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和养殖准
养证“两证”制度。
本报记者赵亮都市报讯永嘉女子蒋某是永嘉一家知名鞋厂的皮革检验员,她利用职务便利,5年时间里收受红包71万余元。
近日,蒋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996年3月,蒋某进入永嘉一家知名鞋企工作。
在这家鞋企里,皮料是否合格,能否被用,蒋某的首肯很重要。
2005年,温州某皮革有限公司业务员叶某向老板提议,该鞋企每进一尺皮就给蒋某一角钱的好处,希望她在皮革检验时不要刁难。
当叶某向蒋某提及此事时,两人心照不宣,蒋某还特地为她办了张农行卡方便行事。
2005年至2009年间,皮革公司工作人员每月不定期给蒋某汇钱。
经查,5年内,蒋某累计收受好处费达710450元。
经人举报,此事败露。
去年9月26日,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退还45万元赃款。
对于余下的钱,蒋某解释,那些钱她用于日常家庭支出了。
检察机关认为,蒋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报通讯员永检一尺皮“好处费”一角五年敛财七十一万元某知名鞋厂一检验员涉嫌受贿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