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10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发改环[2014]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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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发改环〔2014〕538号)有关企业、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渝文审〔2014〕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28日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配额的相关管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本市配额管理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对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单位)实行配额管理。
2015年前,将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配额进行统一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登记簿管理单位)对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六条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登记簿管理单位申请开设登记簿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说明;(四)登记簿管理单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登记簿管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为配额管理单位开设登记簿账户。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阶段:政策制定和试点阶段(2007年-2012年)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始于2007年,当时中国政府发布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提出了建立碳交易市场的目标。
这标志着国内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制定阶段的开始。
随后,国家在四个试点城市(北京、上海、重庆和天津)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这个阶段,政府主要通过政策引导、法律法规制定和试点示范来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还组织了培训和研讨会,提高了碳交易市场的理论和实践水平。
第二阶段:全国范围实施和推广阶段(2013年-2016年)在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推广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在全国范围推广碳交易市场的目标和任务。
在这个阶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包括建立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企业碳报告和核查制度、数据公示管理办法等。
全国范围内的碳交易市场也在不断扩大,包括四个新的城市(广州、深圳、武汉和西安)和多个行业。
第三阶段:市场机制完善和监管加强阶段(2017年-至今)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碳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市场机制和加强监管的任务。
政府加大了对碳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修订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加强了对企业碳排放数据和交易行为的监管。
与此同时,国家还在技术和制度方面进行了不断的创新和改进,包括推出了碳配额配售机制、建立了交易平台和市场监测体系、加强了核查和数据公示工作等。
总体来说,国内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经历了政策制定和试点、全国范围实施和推广、市场机制完善和监管加强三个阶段。
这些阶段的政策措施和试点示范为市场的推广提供了实践基础和经验总结。
在未来,国内碳交易市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国际碳市场的对接和合作,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渝发改财金〔2020〕738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的通知有关单位:为科学制定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建立绿色项目(企业)储备库,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重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创建工作,拟公开遴选绿色项目(企业)标准制定和储备库建设承担单位。
请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报名并提交开展相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报价,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1.制定绿色项目(企业)评价标准。
参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原则(GBP)、绿色贷款原则(GLP)等国内外标准,确定绿色项目领域范围和绿色项目产业范围,制定绿色项目(企业)评价指标,明确指标评价等级及阀值范围,开发指标计算模型,分类评价结果。
2.建设绿色项目(企业)储备库。
结合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提出映射工具开发需求,实现绿色项目(企业)储备库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无缝衔接。
二、工作时限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
各单位请根据自身工作安排及实际情况在工作方案中明确时限。
三、资格条件(一)法人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
(二)业绩要求。
具有相关实施业绩,熟悉重庆市绿色产业发展情况,熟悉节能减排等相关指标。
(三)履约信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合同履行方面无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
(四)质量保证和控制。
能够建立规范统一的评价制度,拥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团队,能够根据标准一致性实施完成评价任务。
四、报名材料参与报名的单位按照以上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渝发改环〔2015〕730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5〕730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北部新区发展统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要求各地对部分高耗能行业重点企业碳排放情况进行初始核查,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准备。
现就提供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覆盖范围(一)行业范围。
电力(发电、电网)、钢铁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镁冶炼)、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航空(航空运输业、机场)六大行业。
(二)能耗标准。
2011—2014年任一年度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独立法人(不包括已关停并转的企业)。
属于企业集团的,以耗能设施所属企业法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等)报送,不得纳入集团报送。
(三)企业范围。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中央在渝企业和市级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等均由所在地区县(开发区)统一报送。
二、工作要求(一)本项工作对我市企业参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具有重要基础作用,请你们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会同本地统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名单。
(二)国家级及市级经开区和高新区企业名单由所在区县统一报送。
(三)请于2015年6月12日(星期五)前将企业名单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资环气候处),同步通过系统内网报送电子文档(无系统内网的单位,请通过外网报送)。
本文件及附件可在我委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渝发改环〔2015〕1435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科技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5〕1435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质监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发布以来,我市率先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工作,对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我市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发展认证产业体系,助推内陆技术标准高地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低碳产品认证工作通知如下:一、鼓励企业开展低碳产品认证鼓励我市相关产业优势企业根据国家公布的低碳产品目录,积极开展低碳产品认证,争取一批重点企业的优势产品通过认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近期重点开展铝合金建筑型材、平板玻璃、通用硅酸盐水泥、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的低碳认证。
对符合条件的低碳产品企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国家和我市节能环保低碳相关补助资金,市质监局在评选名牌产品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市财政局将通过认证的低碳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二、积极参与低碳产品标准制定支持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在国家现有低碳产品目录基础上,围绕我市重点行业和优势产业,研究制定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及时组织上报,争取纳入国家低碳产品目录,近期将国家委托我市制定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低碳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上报。
组建重庆市低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低碳产品标准的归口管理。
加强衔接汇报,积极承担国家低碳产品标准制定任务,为我市争取绿色标准权益。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8〕700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的通知有关核查机构、有关企业:为核定我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配额管理单位2017年度实际碳排放水平和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2016—2017年度历史碳排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重庆市碳排放权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和《重庆市工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17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和2016—2017年度企业历史碳排放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本次核查工作分两阶段开展,从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开始,至7月29日(星期日)前结束。
其中:2016—2017年度企业历史碳排放核查(含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工作在7月22日(星期日)前完成,2017年度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核查工作在7月29日(星期日)前完成。
二、核查对象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包括2017年度关停并转的企业)和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见附件1)。
三、核查内容(一)同时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需核查其2017年度碳排放量和2016—2017年度历史碳排放量(含排放监测计划的审定);(二)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需核查其2017年度碳排放量;(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纳入我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需核查其2016—2017年度历史碳排放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3•【文号】发改气候[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的要求,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制度,为落实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奠定基础,现就组织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开展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目的是全面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快建立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为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同时,也加快培育和提高广大企(事)业单位的低碳意识,强化减排社会责任,落实节能减碳措施,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减缓行动的透明度。
二、指导原则(一)报告方法规范统一。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与报告应采用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出台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确保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和可比性,也有助于主管部门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对比分析。
(二)报告程序公正透明。
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开展。
地方主管部门应开设统一的报送渠道,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单位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必要的核查,对报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与报告主体进行沟通,保证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