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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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8

【精华】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8

1.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2. (5)3. xx银行反洗钱工作考核办法 (6)4. 银行业反洗钱数据报送检查校验规则 (8)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

反洗钱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反洗钱工作质量,规范反洗钱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内容包括反洗钱宣传、培训、、报表报送、调查、保密和奖惩等平常工作内容,明确了反洗钱工作规定,是反洗钱人员业务操作旳基本规范。

第二章宣传第三条本章所称反洗钱宣传,是指对反洗钱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知识进行企业内外部宣传。

企业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条企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增长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营造良好旳反洗钱气氛,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义务。

第五条企业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旳原则。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贯彻反洗钱领导小组旳决定,牵头反洗钱宣传工作旳组织协调;(三)企业各部门负责波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反洗钱宣传工作旳详细执行。

第六条反洗钱宣传既包括面向客户或是潜在客户旳外部宣传,也包括面向企业员工旳内部宣传。

反洗钱宣传要从客户旳角度出发,贴近客户旳利益,便于客户认同和理解。

第七条反洗钱宣传旳内容重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洗钱活动旳基本特性;(二)金融机构旳反洗钱义务;(三)反洗钱旳法律法规;(四)防止自身受到洗钱活动侵害旳知识和措施;(五)我国反洗钱工作旳进展;(六)反洗钱工作先进事迹;(七)其他有关宣传内容。

第八条反洗钱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工作要符合人民银行旳有关规定。

第九条企业应将反洗钱宣传作为一项平常工作,建立长期有效机制,长期开展宣传活动,重要采用LED电子屏、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理财顾问现场解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企业应积极参与人民银行组织旳各项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三章培训第十一条企业积极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保证反洗钱有关岗位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匹配旳专业素质,,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标准化操作流程模版

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标准化操作流程“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是我行用以提取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查询反洗钱业务信息、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的系统。

第一节基本规定一、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操作“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操作“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以电子方式向“中心”报送可疑交易。

二、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要求,按季度在“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中及时录入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

并按照人行要求及属地管理原则由总、分、支行上报当地人行。

三、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由总、分、支三级管理架构组成。

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反洗钱系统参数设置、操作管理及反洗钱报告员系统管理。

四、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由总、分、支行反洗钱报告员操作。

第二节操作流程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包括:“参数信息维护”、“数据维护”、“报文管理”、“非现场监管数据上报”、“报送数据统计”、“反馈报文管理”六大模块。

一、参数信息维护参数信息维护由总、分行反洗钱报告员操作。

(一)“客户信息维护”对系统采集的客户信息进行修改。

(二)“金融机构信息维护”:1、新增分、支行机构(不包括下设网点)开业前,分行反洗钱报告员在“金融机构信息维护”点击“新增”按照要求增加该机构相关信息。

同时由总行反洗钱报告员登录“银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接收平台”,在“机构用户管理”中选择“机构网点管理”点击“新增”按照要求增加该机构相关信息(网址:http://9.136.47.12/camlmas2009/)。

2、每年1月份第一个工作日总行反洗钱报告员在“金融机构信息维护”中,全选点击“退回支行”,分、支行(部)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维护后“提交总部”。

(三)“处理码信息列表”查询大额交易主要构成要素。

(四)“对手方金融机构维护”查询系统采集大额交易对手方金融机构主要信息。

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

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信息报告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分析和报送管理,提高对反洗钱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制定本流程,规范和指导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报送工作。
(十)反洗钱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可疑交易。
第九条营业部对当日发生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对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将可疑交易报告合规管理部进行审查。
合规管理部审查确认后,在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
第二节 手工数据
第十三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以下反洗钱可疑情况时,通过系统手工录入功能,将相关信息录入内控平台,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告合规管理部:
(一)客户行为符合可疑交易特征;
(二)发现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况;
(三)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记录;
(四)怀疑客户、资金、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
第二十二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2.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3.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4.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5.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6.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7.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情况统计表
8.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银发〔2014〕344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反洗钱监督管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1月15日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f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f。

第二条本f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f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在zhrmg 和g 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f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gwy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gwy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gwy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gwy 有关部门、机构和司f 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第五条对依f 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f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f 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f机关依照本f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第六条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f 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f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八条gwy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gwy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f律和gwy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反洗钱管理制度

反洗钱管理制度

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公司组建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五条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业务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除客户身份、交易资料外,所有有关反洗钱的文件收发、文件传阅、培训、宣传、资料保存等工作由行政部负责。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鑫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公司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

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29•【文号】银发[2012]166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2012年6月29日银发[2012]1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为规范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指导,现将《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规程转发至总部注册地在辖区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认真做好辖区内报告机构的管理工作,并要求报告机构严格按照本规程做好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相关工作。

附件: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 附件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及机构信息变更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报告机构反洗钱报送主体资格申请和机构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报告机构的工作指导,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法规要求需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职责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机构(以下统称报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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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报送反洗钱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制定《xx支行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章报送人员和范围
第二条 xx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向总行和人民银行xx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三条 xx支行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和报送本身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三章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的信息(每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如制度在年度内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更新情况);
(二)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如在年度内发生变
化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更新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五条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的信息(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三)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能要求按季度报送的信息(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报告重点可疑的情况
按照银发〔2007〕105号文件所下发的重点可疑报送格式附加可疑情况说明同时以电子和纸质形式(加盖公章)报送总行,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笔有经营价值的重点可疑报告。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四章报送形式、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分反洗钱工作报告和报表两种形式。

报告以文字的形式反映本单位年度和季度的反洗钱工作情况。

报表按照新修正的附表1到附表10的10个报表格式报送。

在报表的填报单位处和报告的日期处要加盖本单位的行政公章。

第八条报送方式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电子文档报送前应先查杀病毒,保证存储介质没有被感染病毒。

电子文档报送格式如下。

反洗钱报告文件名称:
单位名称+年度(4位)+季度(2位)+反洗钱工作报告.doc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文件名称:
报送机构的总行机构代码(15位)+数据类别(1位)+年度(4位)+季度(1位)+数据来源(1位)+报文类型(1位)+预留(2位,用0填充)
第五章注意事项
第九条真实性原则。

各金融机构反洗钱报表工作人员要对报送的数据认真审查,确保报送数据正确,以免信息失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成果。

第十条审慎性原则。

反洗钱报表工作人员在向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报送前,必须经过本单位反洗钱
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完整性原则。

不得随意更改报表格式,未发生需要上报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仍需报送空白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支行反洗钱领导组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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