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有意代言虚假广告可以构成诈骗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了对虚假广告的明确规定。
虚假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违反了商家的诚信原则。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虚假广告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
一、虚假广告的定义虚假广告是指商家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推广中,故意歪曲事实、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产生误解,并因此达到诱导消费的目的的行为。
虚假广告不仅违背了商家的宣传道德,也欺骗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二、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虚假广告行为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国家相关部门有权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和打击,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商家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民事责任:消费者有权基于虚假广告的行为要求商家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包括购买商品或服务产生的费用、维权费用以及造成的其他损失,并可以要求商家进行公开道歉。
3.刑事责任:在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中,商家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行为。
如果商家故意制作虚假广告,且广告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或者巨额经济损失,相关部门可以对商家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进行惩处。
三、防范虚假广告的措施为了防范虚假广告的出现,除了法律责任的追究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广告宣传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监测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虚假广告的出现。
2.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认知和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
同时,通过加强对商家宣传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商家诚实宣传,树立诚信经营的形象。
3.加强合作与惩戒:相关行业协会、商家自律组织等应当积极参与广告监管工作,共同加强合作,制定行业规范。
对于违反规范的商家,应采取惩戒措施,例如暂停合作或取消资质认证等,以推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

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探讨声明:本文档由律师排行网分享,版权属于著作者,仅限个人学习用途,谢谢合作!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广告作为一种市场营销的工具,已成为商品生产者扩大销售、与同行竞争市场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虚假广告大肆泛滥,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199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应从两个方面对虚假广告进行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2007年7月《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草案)》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做了创新性规定,指出广告内容为请名人代言或利用他人的肖像、签名、言语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而该人未使用商品或未接受该服务的,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
由此笔者认为,从表象上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通过名人的代言做虚假宣传,采用欺骗或误导的方式,以图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从而使他们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从概念界定上看,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广告违法行为。
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成因分析1.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许多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
首先,我国对虚假广告还没有一个法定的完整概念。
在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广告法规、自律规则对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表现形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我国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只散见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且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导致对于部分欺骗以及误导性的虚假广告的认定难度较大,特别是名人虚假广告。
浅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浅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第一篇:浅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浅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内容摘要:当今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传播现象,广告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随着广告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广告代言人为了获取金钱利益开始忽视社会责任,开始践踏法律.而目前,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这样既不利于遏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又损害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名人虚假广告法律责任论文提纲:一、问题的提出(通过具体典型案例的引入进而提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这个问题)二、现状分析(一)、关于名人,虚假广告的法学界定。
1、名人含义。
2、虚假广告的含义(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1、对《广告法》的解读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读3、对《食品安全法》的解读4、《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解读(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民法》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1、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 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法理上相关理论基础。
(主要是信赖保护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要求和一般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特别法的适用)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必须承担过错的情况1、代言人直接故意的过错,是指代言人预见自己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消费者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的心理状态。
2、代言人间接故意的过错,是指代言人预见自己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消费者的结果,仍然听任它发生的心理状态。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汇报人:2023-12-23•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目录•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缺陷与不足•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典型案例分析目录01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概述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指名人在广告中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但其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消费者的一种行为。
定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通常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广泛传播性,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特征定义与特征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基于对名人的信任而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如果名人的代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虚假广告的传播将误导消费者选择特定商品或服务,从而影响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影响社会公信力虚假广告的传播将破坏社会公众对广告行业的信任,影响整个社会的公信力。
一些名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对商品或服务的审查,甚至主动参与制作虚假广告。
经济利益的驱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一些名人钻法律的空子,肆意代言虚假广告。
法律规制的缺失相关监管部门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监管不力02国内外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现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监管虚假广告,并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名人必须证明他们所代言的产品是真实的,否则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欧盟欧盟出台了《透明度指令》,要求代言人必须公开声明他们与广告商之间的关系,并确保代言广告的真实性。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和刑事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代言人必须确保所代言的食品是安全的,不得代言虚假广告。
违反规定者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结合实例谈谈虚假广告中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

案例:案例一成龙——“霸王洗发水”广告曾经由成龙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因为广告里成龙介绍他是首次接拍洗发水广告并说:“我证实它们是中药的,而且没有那种化学成分。
”后经多方证实表明:成龙代言的洗发水的配方里有皂角、首乌、人参等,单是皂角就含有黄酮甙等多种化学成分的,而并不像成龙所说的“不含有任何化学成分”。
不管这种化学成分是否有害,以及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成龙作为形象代言人,他的广告语与产品心智存在不相符合的地方就是一种欺骗行为,因此该广告一定程度上存在欺骗消费者是事实,随即被有关部门叫停。
案例二刘晓庆——“番茄胶囊”广告:2005 年3 月,职业打假人杨连弟因所购“番茄胶囊”存在生产厂家夸大宣传行为,于是将为产品做广告宣传的着名演员刘晓庆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晓庆向原告书面道歉。
北京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由刘晓庆代言的太极牌“番茄胶囊”存在夸大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对北京桐君阁大药房做出罚款6000 元、停止销售“番茄胶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周杰伦——“可比克薯片”广告:由周杰伦代言的“可比克薯片”,根据目前由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南京市场上的可比克薯片有4个品种的铝含量超标。
被查出的薯片包括“薯我脆”、“薯我辣”、“薯我香”和“薯我鲜”等4 个品种。
周杰伦代言的这个品牌的薯片是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害食品,因为过量摄入铝可能会导致早老性痴呆症。
该广告为非法广告被勒令停播。
[2]案例四刘嘉玲——“SK- Ⅱ”化妆品广告:曾经由刘嘉玲代言的(SK- Ⅱ)化妆品广告语:“细纹及皱纹明显减少47%,证实肌肤年轻12 岁。
”江西一位女性消费者购买一支SK- Ⅱ紧肤抗皱精华乳,使用28 天后反而导致皮肤瘙痒和部分灼痛,该消费者为此起诉SK- Ⅱ,并要求将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SK- Ⅱ的广告由于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保证药品疗效的相关规定而涉嫌非法广告,也被叫停下马。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概述随着广告行业的进步,名人代言广告在市场上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
名人代言广告通过借助名人的影响力和认可度,旨在增加产品或服务的销量,提高品牌著名度。
然而,名人代言广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制。
本文将对进行深度探讨。
1. 名人代言广告的定义名人代言广告是指以名人作为广告宣扬的主要内容和手法,通过名人的形象、声誉和影响力,来推动产品或服务的销售。
名人代言广告具有明显的市场效应和传播效应,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信任。
2. 名人权益保卫名人的形象、声誉和名誉是其个人有效权益的一部分。
在名人代言广告中,名人的形象和声誉被用于推销产品或服务,因此名人的权益需要得到保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名人享有对其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卫。
3. 建立合同干系名人代言广告务必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干系之上。
合同应明确规定代言广告的内容、范围、期限、酬劳等关键因素,并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卫。
特殊是在代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广告主的广告承诺和责任,防止虚假宣扬以及名人因广告造成的损失。
4. 真实合法宣扬名人代言广告在宣扬时务必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广告宣扬内容真实、合法。
广告主应就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质量、性能等进行真实宣扬,防止虚假宣扬和误导消费者。
名人代言广告不得涉及虚假宣扬、不当竞争、侵略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5. 明示反包管责任名人代言广告涉及消费者的采购决策,因此名人对宣扬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有明确的反包管责任。
名人应了解和熟识产品或服务的状况,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
若果广告宣扬内容与事实不符,名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代言产品的合法性名人代言广告需要注意代言产品的合法性。
名人代言的产品或服务不得涉及侵权、假冒、违禁品等违法行为。
名人有责任对代言产品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调查和核实,确保代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024年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案例分析》范文

《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问题的案例分析》篇一一、引言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明星代言已经成为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近年来,随着虚假广告问题的频繁出现,明星代言也屡屡陷入舆论漩涡。
本文将通过一起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深入分析其问题所在,并探讨解决之道。
二、案例概述该案例涉及某知名化妆品品牌,该品牌邀请了一位当红明星作为代言人,宣传其产品具有显著的美白效果。
然而,经过消费者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并未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甚至有部分消费者使用后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
此事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谴责,涉事明星和品牌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问题分析1. 明星代言人责任缺失在本案中,明星作为代言人,未能对产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测试,便轻易地接受了代言邀请。
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对明星的信任被利用,进而对产品产生误判。
因此,明星在代言过程中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对产品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测试,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广告宣传过度夸大该化妆品品牌的广告宣传中,过度夸大了产品的美白效果,甚至使用了虚假的数据和案例来支撑其宣传。
这种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使其对产品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因此,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过度夸大产品的效果。
3. 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在本案中,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的监管不力也是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告的审查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广告进行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四、解决之道1. 明星代言人应提高责任意识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
因此,在接受代言邀请时,应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对产品进行充分的测试和使用,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积极向消费者传递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2. 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客观原则广告宣传是品牌推广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必须遵循真实、客观的原则。
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和案例来夸大产品效果,更不能误导消费者。
虚假广告罪探析

虚假广告罪探析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许红青发布时间:2010-03-02 09:10:00[引言]2008年,我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的产品三鹿奶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虽然最终三鹿公司以破产收尾,其主要负责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这样的结果却并不能平民愤,广大受害者认为是三鹿的虚假广告让他们选择了三鹿、是广告中某知名明星的公信力让他们相信了三鹿,三鹿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为其广告的广告商和为其代言的明星也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
为何这些代言人不用受到刑法的惩罚,是司法机关的失职还是法律的缺陷?我国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又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存在着缺陷?该如何改善?我想,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我们必须认真思考这些问题,为我国刑法的完善贡献自己的一点力量。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虚假广告罪存在的缺陷出发,参考外国有关虚假广告罪的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虚假广告罪的一些建议,尤其是增加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网络虚假广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广告已经成为了商家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主要手段,也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主要信息来源和重要参考指标,广告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广告业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也越来越多,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的虚假广告,如网络虚假广告,严重干扰着我国的市场秩序,侵害其它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对于虚假广告我们必须采用最严厉的措施――刑罚,从而对虚假广告行为产生很强的震慑作用。
可是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就已经确定了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但审判实践中虚假广告罪的判例却十分少,对广告代言人更是无从处罚。
一、我国现行虚假广告罪的理论分析我国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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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有意代言虚假广告可以构成诈骗罪摘要: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虚假广告犯罪属于行为类型而不是犯罪类型,其并非理所当然地仅成立虚假广告罪。
刑法条文并非等同于犯罪构成要件,故不能依据法条而形式地解释刑法,而应当结合社会生活事实及刑法所意图保护之法益进行实质解释。
虚假广告犯罪除了会涉嫌虚假广告罪,亦有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诈骗罪等诸多犯罪。
以虚假广告为手段、散布不实内容的虚假广告犯罪如果给消费者招致财产损失,则以诈骗罪处置更为适宜。
在名人有意代言欺诈性虚假广告的场合,可以适用刑事推定理论来确定名人对欺诈性虚假广告具备“明知”的心态,并以诈骗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关键词:虚假广告;实质解释;诈骗罪;名人代言;刑事推定近年来,某些名人为获取高额代言费而承接了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乃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名人至今尚未被追究民事责任或被施以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否认其虚假代言行为的入罪可能性。
虚假广告行为涉嫌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诈骗罪等犯罪,适法者不能望文生义,仅从字面上臆断名人有意代言虚假广告构成虚假广告罪,而应该借助刑法实质解释,结合实际案情对该虚假代言行为进行去皮剔骨般的精细研读,从而发现其实质侵害的法益。
仅从形式上解释刑法条文会造成误读或者遮蔽,导致将许多本质上属于诈骗罪的行为错误地当做他罪处理,因此,适法者需要对诈骗罪的逻辑结构进行细致入微的洞悉与烛照,最终将表面上看似其他犯罪但实质上属于诈骗罪的危害行为纳入诈骗罪的处罚范围。
就名人有意代言虚假广告而言,如果该广告使得消费者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并因此造成其财产损失,就应当将代言者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予以处罚。
一、广告与虚假广告“广告是指由特定赞助者以付费之方式,通过各种传播媒体将他们的观念、商品或服务,以非个人的表达方式,从事促销的活动。
”②广告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或邮寄传单等形式宣传其商业品牌,力图促成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偏好,从而刺激消费需求乃至创造出新的消费意向。
广告是提升商品知名度的重要途径,具有宣传、吸引消费者的本性,广告中含混夸大之用语本就无法避免,否则将丧失其激发消费之功用。
“就广告行为而言,难以要求其完全真实。
亦即,一定程度的夸大或吹嘘则仍应认为系在容许范围内而具有容许性。
”③例如,白丽牌美容香皂广告中“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神话般修辞用语并不会使消费者相信使用该产品后能越活越年轻。
又如,特步鞋广告中“飞一般的感觉”的夸张表达也不会让人产生“穿上特步鞋就能跑得过刘翔”的幻想。
因此,并非广告内容与事实不一致的,就应被归属于虚假广告之列。
何为虚假广告?Gardner曾指出:“ 当某一则广告的陈述带给消费者的印象与信念与消费者依合理的知识水平所产生的正常期望不一致时,这种印象或信念实际上并非真实或是会有误导消费者的可能,该则广告为不实广告。
”④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质量、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
”依照台湾地区学者之见解,所谓“虚伪不实”,系指广告表述或表征与事实不符,其差异难为社会一般民众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错误之认知或决定;“引人错误”则系指虚伪不实的广告表述或表征,足以引起相当数量之一般或相关民众之错误认知或决定;相比之下,前者强调客观上之不实,后者强调引起相关民众主观上之错误认知。
⑤在判断一则广告是否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时,必须以消费者的认知为基础,也就是以消费者接受广告资讯时如何看待广告资讯所呈现的意义为基础。
⑥由此可见,“虚伪不实”与“引人错误”具有原因与结果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虚伪不实的广告一定要产生引人错误的结果,才属于虚假广告。
故而,“并非所有的不实广告均需受处罚,重点应在于引人错误部分,若仅系单纯虚伪不实而无引人错误之虞者,应不具非难性”⑦。
二、作为行为类型的虚假广告犯罪与刑法实质解释(一)行为类型与犯罪类型德国法学家考夫曼认为,类型是普遍与特殊的中间点,是一种特殊中的普遍者;类型是有联系的、有意识的意义关联,普遍的事物在其自身中直观地、整体地被掌握;类型不同于个别事物、个别现象,类型以可比较、因而可区别的事物为前提。
⑧刑法学主要是研究类型的学科,无论是罪状、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情节,还是法益等重要概念都与类型休戚相关。
同时,刑法学研究中也应当严格区分未经刑法评价整合的直观化、表象化的行为类型与经过刑法分则精心描绘的掺杂着立法者内心好恶取舍的犯罪类型。
⑨一方面,很多行为类型尽管看似面貌相异,但却属于刑法分则中的同一犯罪类型,如设置赌博圈套、诉讼欺诈等都构成非典型的诈骗罪。
另一方面,外观相似的行为类型在刑法上也可能分属不同犯罪类型,如驾驶机动车撞死行人是一种行为类型,但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该行为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否认其可能触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
(二)虚假广告犯罪是一种行为类型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
由于在所有的虚假广告犯罪中,无一例外地会存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的形式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现象,所以似乎每个虚假广告犯罪都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仅从表面而言,虚假广告犯罪仿佛毋庸置疑地应当被归于虚假广告罪。
但事实上,虚假广告犯罪应被作为行为类型而非犯罪类型。
并非所有的刑法条文都能精准无误地表述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适法者不能仅依据法条来断定某一行为的真实属性,而应当结合社会生活事实,将具体案情与法条的字面表述进行反复试错匡正,之后作出某种实质判断。
⑩就虚假广告犯罪而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虚假广告宣传除了会触及虚假广告罪,还完全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诈骗罪,而究竟在具体个案中会构成何种犯罪,需要借助刑法实质解释予以说明。
(三)作为行为类型的虚假广告犯罪涉及的不同罪名法解释学上的形式解释论强调尊重字面含义、从概念推导出结论;实质解释论则重视法律适用的目的,主张根据法律适用目的来洞悉法律规范的真实意蕴。
[11]刑法解释中也存在着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
刑法形式解释主张对刑罚规定进行字面的、形式的、逻辑的解释,不允许适法者进行任何实质、价值的判断以损害法定构成要件的安定性、实证性,因此适法者在认定犯罪时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只能是形式的、抽象的、类型的判断。
[12]依照刑法形式解释论,对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的解释应与刑法条文之文义相一致,这有利于防范司法专断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意趣相通。
但正如台湾学者黄建辉所言:“毕竟立法是从各个在评价上具有重要相同特征的法律事件予以抽离其事实态样,再就得以抽离的共同因素加以规范化而形成法律规定,俾用于同类案件。
而法律解释则正好反其道而行,系透过将已经类型化、固定化的法律条文予以去规范化的运作,而将系争案例事实特征一一纳入法律条文,藉以观察是否可为系争条文所容纳。
而此时亦需考虑到法律秩序的价值取向,俾用以指引法律解释之运作方向。
”[13]日本前田雅英教授也主张违法性的原点是对国民现实利益的侵害,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
他认为,只能将值得处罚的法益侵害行为解释为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换言之,只能从处罚的合理性、必要性角度出发,而非从字面含义的角度,解释构成要件。
[14]因此,刑法解释之职责并非仅拘泥于法条面貌而循规蹈矩,乃至咬文嚼字地解释刑法,而必须借助解释者敏锐的洞察力,穿透法条的字面含义来发现法律规范所欲保护之真实法益。
[15]本文认为,在“反向交付”的场合,“目的失败说”具有可采之处。
在诈骗罪中,交付行为并非只是一种纯粹经济意义上的行为,更包含某种社会意义,确定财产损失时要考虑被害人交付财物所意图实现之“交换目的”。
被害人认为划算才可能进行交付,因此,其已经不在乎所交付之客体本身的价值,而重视“交换价值”。
若“财产自我实现”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时,就应当视为财产损失已然造成。
例如,甲患有眼疾,药商乙得知此事后向甲推销价值1万元的10盒“神奇药水”,该药水的实际功效是治疗脚气,对甲的眼疾毫无裨益。
在此案例中,乙虚构了“神奇药水”治疗眼疾之事实,甲因此发生认知上的错误进而处分了自己1万元的金钱,其虽然也获得了价值1万元的药品,但此药品与其处分财产之目的有重大偏离,故而财产损失已经产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目的失败说”,很多常见的虚假广告都属于欺诈性虚假广告,应以诈骗罪处罚,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虚假广告犯罪其实都涉嫌诈骗罪。
例如,台湾元普建设公司预售广告诈欺案中,被告在广告中虚构所谓的“五星级游泳池花园住家”,致使余某等六人阅读该广告后产生错误认识而高价购房。
[30]又如,羊肉涮锅店散发广告传单,声称自己店中的羊肉卷价廉物美,实际上却销售掺杂羊肉香精的鸭肉或者鸡肉卷。
再如,歌厅为招揽顾客,以不实广告宣称某位名歌手将现场演唱且不另计票价,实则由与该名歌手的姓名读音相近之歌手演出。
[31]尽管我国《刑法》中设置了虚假广告罪,但事实上,虚假广告行为真正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少之又少,仅在虚构某些抽象且非交易方面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即便事后知情也不会因此放弃购买意图的场合,方有虚假广告罪成立之可能性。
如空调制造商在广告中谎称其某一型号的中央空调一年内狂销数十万组,实则该产品上市以来销售不足五万组;某地产商在广告中声称其先前开发之项目曾获建设部一等奖,事实上仅获得省建设厅一等奖。
上述案例中虽然存在对商品销售数量或先前业绩作虚伪不实之广告宣传行为,但就常理而言,商品销售数量或者卖方先前业绩仅是消费者进行交易时的参考事项,这些事项即便与实际情况不尽相符而使消费者产生认识错误,也不足以使消费者放弃购买意图,更无所谓“交易目的失败”,因此,此类案例(假定违法销售额超过10万元)应以虚假广告罪处理为宜。
四、名人有意代言欺诈性虚假广告中的刑事推定名人代言广告又称“荐证广告”。
所谓“荐证”,是指广告主以外的人反映其意见、确信、判断与经验以取信于消费者。
[32]荐证广告几乎涵盖了医疗用品、化妆品、食品、酒类、汽车等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反映意见、确信、判断与经验者称为推荐保证人。
当名人所代言广告之内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并因此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时,若代言人“明知”该欺诈性虚假广告之性质却仍然有意代言,则其与虚假广告发布者一起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