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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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

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

江苏省省委、省政府构成情况一、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名单(共 12 名)书记:梁保华副书记:张连珍(女)常委:梁保华张连珍(女)冯敏刚(纪委书记)王国生(组织部长)罗志军(省长)赵克志(常务副省长)吴齐(省军区党委书记)孙志军(宣传部长)王荣(苏州市委书记)林祥国(政法委书记)李云峰(省委秘书长)杨卫泽(无锡市委书记)二、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共 84 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丁大卫丁解民王荣王伟成王国生王建华王雪非王斌泰王燕文(女)毛小平毛伟明仇和仇中文公丕祥史和平包国新冯敏刚邢春宁(女)吕振霖朱龙生刘立仁刘永忠许津荣(女)许洪祥孙志军李强李小敏李云峰李全林李晓布杨卫泽杨承志(女)吴齐何权沈健张雷张九汉张卫国张云泉张兴中张连珍(女)张国华张新实陈尧陈宝田范燕青林祥国罗一民罗志军季建业周珉(女)周游周苏明(女)周振华赵鹏赵永贤赵克志赵顺盘胡凌云柏志英(女)姜德福洪银兴姚建华徐鸣徐南平郭广银(女)郭兴华陶培荣黄明黄健黄文虎黄莉新(女)曹新平阎立梁保华董启彬蒋宏坤韩庆华缪合林缪蒂生缪瑞林樊金龙潘永和魏国强三、中共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共 15 名,按得票多少排序,票数相等按姓氏笔画排序 )张大本朱民阳李连玉朱克江李茂川章剑华李卫平谢正义陈惠娟(女)宣荣邓建军卜宇唐铁飞朱相桂莫宗通四、江苏省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的工作分工省长:罗志军主持省政府全面工作,兼管财政、审计、编制方面工作。

副省长:赵克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发展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人事、监察、环境保护、能源、金融、税务、统计、物价方面工作。

分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厅、监察厅、环境保护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张桃林分管科技、文化、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方面工作。

分管省科技厅、文化厅(文物局)、信息产业厅、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无线电管理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苏政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坚持远近兼顾、综合施策,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有力对冲疫情影响、提振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福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市场加快复苏,充分激发和释放消费需求(一)全面恢复商业场所正常经营。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坚决防止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进大型生产生活市场、住宿餐饮场所、文化旅游场所、娱乐休闲场所等经营场所全面恢复正常营业,支持经营场所延长开放时间。

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辖区内人口规模与分布,科学设置核酸采样点,为餐饮、快递配送等从业人员和其他“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人群提供常态化核酸检测服务。

(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持续开展消费促进系列活动。

抢抓疫情缓解后消费需求旺盛契机,策划办好“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精心打造“春游江苏”、“夏夜生活”、“金秋惠购”、冬季购物节等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形成全覆盖、多层次、品牌化、常态化消费促进工作机制,培育更多消费新热点。

财政系统业务知识题库(单选题_多选题_判断题)2014年9月24日

财政系统业务知识题库(单选题_多选题_判断题)2014年9月24日

财政系统业务知识题(共3大类: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第一大类单项选择题1、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共分为( D )级预算。

A、二B、三C、四D、五2、我市市级部门预算实行(D)编制程序。

A、一上一下B、一上二下C、二上一下D、二上二下3、实行罚缴分离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D)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A、2日B、6日C、10日D、15日4、罚款必须全部上缴(B),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A、预算外资金专户B、国库C、单位基本户D、收入过渡户5、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B)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A、2%B、3%C、4%D、5%6、耕地占用税单项分成,镇(区)分成市留成财力的( B )A60% B 50% C 40% D 30%7、我市2014年上半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是( A )A 161758万元B 158629 万元C 168258万元 D170029万元8、我市2014年上半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 A )A 17.1%B 16.7%C 17.6%D 18%9、哪个税种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A )A、增值税B、营业税C、城维税D、契税10、市与镇(区)新一轮财政体制中,开发区(含尧塘)、茅山旅游度假区按( A )比例分成超收部分市留成财力A 80%B 70%C 60%D 50%◆1、财政的职能是指财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职责和功能。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的财政担负着四个方面的职能。

下列哪项不属于财政职能的四个方面之一?( C )A、资源配置职能B、收入分配职能C、支出分配职能D、调控经济职能2、江苏省某县级市2014年12月31日金库报表反映:全年增值税收入10.5亿元(没有调库,其中营改增0.5亿元),消费税1.5亿元,营业税4.5亿元,企业所得税4亿元,个人所得税3亿元,房产税0.8亿元,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7亿元,其他收入项目略。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包括哪些单位?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主要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

另外,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也被列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序列。

一、中央党群机关(一)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2)中央办公厅(3)中央组织部(4)中央宣传部(5)中央统战部(6)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7)中央政法委(8)中央政研室(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0)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11)中央台办(12)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13)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中央直属机关工委(15)中央国家机关工委(16)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二)全国人大机关(三)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四)最高人民法院(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中央机关,主要包括:(1)民革中央(2)民建中央(3)民进中央(4)农工党中央(5)致公党中央(6)九三学社中央(7)台盟中央(8)民盟中央(9)全国工商联(七)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主要包括:(1)中华全国总工会(2)申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5)中国作家协会(6)中国科学技术协会(7)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8)中国法学会(9)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0)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1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15)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6)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7)黄埔军校同学会(18)欧美同学会(19)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20)中华职业教育社(21)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八)中央党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包括:(1)中央党校(2)中央编译局(3)中国外文局(4)中国浦东干部学院(5)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6)中国延安干部学院(7)中央社会主义学院(8)中国藏学研究中心(9)中央党史研究室(10)中央文献研究室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郡、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4、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6、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7、国务院议事机构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1、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物资储备局天津办事处、上海办事处、浙江办事处、深圳办事处2、公安部出入境边防检查系统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汕头、海口、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3、司法部系统司法部燕城监狱4、财政部财政监察系统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5、交通运输部系统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交通部长江航运公安局、海事局系统(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长江、广东、广西、海南、深圳海事局)6、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审计署京津冀、太原、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重庆、成都、昆明、西安、兰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7、海关系统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满洲里、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深圳、拱北、汕头、海口、湛江、江门、南宁、成都、重庆、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海关,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8、国家税务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国家税务局9、中国民航安监系统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新疆管理局10、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总队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珠海、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2、国家海洋局系统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13、测绘地理信息局系统黑龙江、四川、陕西、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15、国家邮政局系统16、国土资源部直属系统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武汉局、广州局、成都局、西安局17、铁道部铁路公安局系统北京、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哈尔滨、上海、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青藏、西安、兰州、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三)国务院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监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贵州省、新疆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2)国家行政学院(3)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6)中国地震局及其省级地震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地震局(7)中国工程院机关(8)中国气象局及其市级以上垂直管理机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气象局(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深圳监管局(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深圳监管局(12)中华供销合作总社机关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务院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1)安监总局调度中心(2)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安监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4)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5)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6)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7)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8)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评估中心(9)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评审中心(10)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局)(11)工商总局商标注册中心(商标局)(12)公安部办公厅档案局(13)公安部国际友谊促进会(14)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15)公安部网络侦察技术研发中心(1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17)公安部信息通信中心(18)国防科工委三线调整协调中心(19)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国家粮食局军粮供应服务中心(21)国家林业局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22)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23)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24)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25)国家林业局西北华北东北防护林建设局(26)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2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派驻内蒙古、长春、黑龙江、大兴安岭、合肥、福州、武汉、海口、成都、贵阳、云南、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的14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28)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29)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30)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31)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3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33)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34)国家外专局中国国际人才交流中心(35)国信办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36)诲关总署全国海关电子通关中心(37)海关总署全国海关教育培训中心(38)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39)海洋局海监总队(40)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41)环保总局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42)环保总局环境监理机构(包括: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和东北5个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及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6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43)建设部稽查办公室(44)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45)科技部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46)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47)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48)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49)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0)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51)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52)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53)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5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中心(5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5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57)水利部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58)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中心(局)(59)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60)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61)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各级直属调查队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62)统计局普查中心(63)外交部档案馆(6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65)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66)知识产权局专利局(67)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机关(68)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69)质检总局中国纤维检验局(70)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7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72)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73)中国人民银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来源:合肥人事考试网/安徽人事考试网/。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2.27•【字号】苏财农税〔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农税〔2003〕6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公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涉农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并予以公告,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透明度、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防范执法过程中涉农案(事)件发生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治税、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涉农案(事)件的发生。

二、要以发布公告为契机,加强对农业税执法人员的教育,树立服务纳税人、善待农民的观念,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同时,要加强对协税、护税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界定其职责,防止非执法人员越权执法导致涉农案(事)件的发生。

三、各地要大力推进农业税征收方式改革,积极推进专业化征管,引导农民自觉出门纳税,通过改革和扎实、细致的工作,避免矛盾的产生。

四、各市、县(市、区)农业税收征管机关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农民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限期核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建立农业税征管涉农案(事)件报告制度,各地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要建立登记、接待、处理制度,对涉及农税征收机关及人员违反规定的,要将核实处理情况按月逐级上报,对重大事件要及时汇报。

凡我厅批转各地处理的人民来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我厅。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由我厅统一印制,并将于近期下发。

各地收到后要及时组织分发和张贴,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乡(镇)财政所派专员张贴到各行政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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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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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5﹞103号
【发文日期】1995-06-20
【实施时间】1995-06-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细则》第七条(三)项“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融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

二、《细则》第十一条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暂定为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和建筑标准建造,按商品房住宅价格管理的要求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安排住房困难户、解决中低档收入者住房而建造的经济适用房、微利房、解困解危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私改房等。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27日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罗志军省长对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

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理由: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

2、组建省商务厅组建理由:推动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理由:更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组建方式: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组建理由: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理由: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组建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理由: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行政权力类型+“-”+事项序号。

一、组织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编码一共10位。

首2位固定用“JS”表示江苏;次6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000000”,市本级用两位市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后2位是各委办厅局的业务代码,用委厅办局拼音缩写组成。

(一)行政区划代码
(二)单位代码
二、行政权力类型
三、事项序号
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

四、编码举例
行政许可:JS000000DS-XK-000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其它:JS000000JY-QT-0001,江苏省教育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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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征集管理暂行办法,旅游事业发展费,过渡帐户
【颁布单位】江苏省旅游事业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物价局
【文 号】苏财外﹝1996﹞24号
【发文日期】1996-05-30
【实施时间】1996-05-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旅游局(外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6]5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十一条意见,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6]58号文批准的《江苏省旅游事业发展费征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第二条"各类企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全民、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外商投资等企事业单位。

具体包括:
1.从事国际、国内旅游的一、二、三类旅行社。

2.省、市政府批准的涉外饭店、宾馆、酒店。

3.从事旅游业务的出租汽车公司、游船公司、包机公司、饭店管理公司、贸易公司、广告公司。

4.经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定点标牌的餐馆、商店、娱乐场所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5.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6.旅游景点。

第三条 旅游事业发展费按"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通过"其他应交款――应交旅游事业发展费"科目核算。

第四条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省、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列出应缴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单位名单,经同级财政、物价、地方税务部门审定后,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缴费单位于每月办理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时,同时办理旅游事业发展费的申报缴费手续。

缴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缴款书,具体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苏财综[1994]77号文执行。

第六条 省属、部队和外省市在宁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缴的旅游事业发展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单独设立"过渡帐户",按户建立征收台帐。

1.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每季度后十五天内,将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扣除征收手续费后,60%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40%划转省辖市地方税务部门设立的"过渡帐户".
2.省辖市地方税务部门每季度后二十五天内,将自己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扣除征收手续费后,60%划转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剩余的40%连同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汇缴旅游事业发展费的50%一并划转省地方税务局设立的"过渡帐户".
3.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每季度后的十五天内,将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扣除征收手续费后,全部划缴省地方税务局的"过渡帐户".
4.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将征收到的旅游事业发展费在划转时,向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上一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一份征收清单。

(式样另发)
第八条 游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管理由省、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共同负责。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①提供征收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单位名单;②提出旅游事业发展费的使用计划;③对需要由旅游事业发展费给予支持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并提出意见;④每年第一季度内,对上一年度旅游事业发展费的使用情况提出决算报告,分别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⑤对《暂行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2.财政部门:①旅游事业发展费帐户的管理。

指定专人、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②旅游事业发展费使用计划的审核、拨款及其决算审批;③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后一个月内编报旅游事业发展费收支情况表,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旅游事业发展费的收支情况由省财政厅按季抄送省旅游事业管理局;④对《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3.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列的征收名单及时足额地征收、划转、上缴。

4.物价部门:监督检查旅游事业发展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与《暂行办法》同时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旅游事业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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