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纠纷解析
车场车辆收费纠纷风险分析

车场车辆收费纠纷风险分析一、关于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与机动车停放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在停车场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取决于其与机动车停放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因为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约定管理单位的责任及义务。
对此,前几年物业管理行业及法律界均存在分歧。
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与车辆保管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停车场经营者是否需要对停放的车辆承担车辆丢失、毁损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则停车场经营者只是向车辆停放人提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并收取场地使用费,对车辆本身不承担保管义务;而车辆保管关系显然是截然不同的,停车场经营者向车辆停放人收取的车辆保管费,提供的车辆保管的服务,因其管理不善所导致的车辆丢失和毁损,理所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目前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与车辆停放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应根据目前全国各地所制定的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的实际情况,将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车辆停放服务合同关系更为恰当。
在这种车辆停放服务合同中,停车场管理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在履行车辆停放服务合同过程中,应该履行其法定义务(即条例规定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为管理不善而被确定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如上所述,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在履行与车辆停放人之间的车辆停放服务合同过程,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那么如何判断管理单位存在“管理不善”的行为呢?关于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管理不善”在法律上的衡量标准,2006年月2日深圳市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其具体规定如下:“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停车场与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停放服务,或者单方面声明为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的,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放期间,因其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由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停车费纠纷处理方法

停车费纠纷处理方法停车费纠纷处理方法随着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停车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
然而,在停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愉快的纠纷。
本文将就停车费纠纷处理方法作一介绍。
第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遇到停车费纠纷时,首先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人在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需按规定收费,以确保停车场管理有序。
此外,还要了解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政策法规,比如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等。
第二步:留下证据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停车时最好留下相关证据。
比如,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指定区域,妥善保管停车票据、收据等相关凭证。
若发生收费争议,可凭借票据证实停车时间和收费价格,以及停车场的规定。
第三步:与停车场管理方协商若发生停车费纠纷,首先建议与停车场管理方协商解决。
如遇到收费标准不明确,可向管理方询问;如遇到收费不合理、超时未给予警示等情况,则可以与对方商量调解,并将证据向对方呈现,争取合理解决。
第四步:向交通管理部门投诉若与管理方协商仍未解决问题,可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城市交通管理局或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提出。
提出投诉需向当地交通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证据等。
第五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若投诉后仍无法解决问题,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可以进行仲裁,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申请,通过调解得到合理赔偿。
若争议事项较大或者投诉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起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
总之,在处理停车费纠纷时,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与停车场管理方协商等。
如遇无法协商的情况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投诉,同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希望人们在解决这种情况时,能够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留自己的权益。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作者:佚名时间:2008-9-21浏览量: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
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
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
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案例1车被刮花后果自负?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
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
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案例2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
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
案例3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社区调解纠纷案例

社区调解纠纷案例某小区居民张先生和李先生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了纠纷。
张先生家的车位是靠近小区入口的,但由于小区停车位有限,经常有其他车辆停在他的车位上,给他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而李先生家的车位离家较远,每次停车都需要走一段距离,因此他也希望能够在张先生的车位停一会儿。
在社区物业的介入下,双方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张先生认为自己的车位是私人财产,其他人不应该随意占用,而李先生则认为小区停车位本来就是共用的,大家都有权利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社区决定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然后进行了分析和引导。
调解员指出,小区停车位的确是共用的资源,但也应该尊重每个居民的私人空间。
因此,双方应该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寻求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张先生和李先生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协商。
最终,他们达成了以下协议:1. 张先生同意在自己的车位上贴上“私人车位,他人慎停”等标识,提醒其他居民尊重他的私人空间;2. 李先生同意在没有其他车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在张先生的车位上,但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 双方同意在今后的停车问题上,可以进行更加友好和理性的沟通,不再采取激烈的行为。
经过调解,张先生和李先生的纠纷得到了解决,双方也都表示满意。
社区物业也对此次调解表示肯定,认为调解是解决社区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希望居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理性、和平的方式解决。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社区生活中,纠纷是难免的,但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双方的理解和沟通。
通过调解,可以让双方在不伤害彼此利益的情况下,找到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
希望社区居民在面对纠纷时,可以更多地选择调解,而不是采取激烈的行为,让社区更加和谐美好。
纠纷调解协议解决邻里间停车位纠纷的步骤

纠纷调解协议解决邻里间停车位纠纷的步骤鉴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拥有量的快速增长,邻里间的停车位纠纷也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问题。
为了避免长时间的纠纷和法律诉讼,邻里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协议解决停车位纠纷。
下面将介绍解决邻里间停车位纠纷的步骤。
1. 协商沟通在发生停车位纠纷时,双方邻居应首先进行协商沟通。
协商沟通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双方可以坐下来,就停车位的使用时间、分配、轮流使用等问题进行讨论。
双方可以就停车位的使用权、时间段、优先级等达成共识,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2. 调解申请如果协商沟通无法解决问题,双方邻居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避免长时间的争端和法律诉讼的成本。
双方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的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比如居民登记、停车位占有证明等。
3. 调解准备在进行调解之前,双方邻居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停车位的占用时间、居民登记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此外,双方邻居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增加自己的谈判能力。
4.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是解决邻里间停车位纠纷的关键环节。
在调解会议上,调解员将主持会议,双方邻居将就停车位纠纷的事实、理由、要求等进行陈述。
调解员将听取双方的陈述,引导双方进行表达和沟通,并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双方邻居可以就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进行讨论和协商,以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
5. 纠纷解决协议在调解成功后,双方邻居将签署纠纷解决协议。
这份协议可以规定停车位的使用权、时间段、优先级等具体内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双方邻居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并共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
6. 协议执行和监督纠纷解决协议的签署并不等于问题彻底解决。
双方邻居应当落实协议的内容,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发现协议执行中存在问题,双方应当及时沟通并寻求解决办法。
此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也可以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协议得到有效落实。
停车纠纷处置方案

停车纠纷处置方案一、前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停车问题日益凸显,在市区内许多地方停车位不足,市民停车的需求和实际停车位供应难以匹配,尤其是一些居民小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停车难问题更加十分突出。
由此而引发的停车纠纷逐渐增加并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城市繁忙的交通路口、商场周边、医院、学校等场所,停车纠纷最为突出。
停车纠纷的发生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身心困扰,甚至有可能引发暴力冲突甚至打架事件。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停车纠纷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停车纠纷的处理方式1. 和平解决停车纠纷的和平解决是最好的处理方式,只有通过友好协商,将彼此的利益合理化,达成双方皆可满意的结果,才能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冲突。
这种方式虽然不是最容易实现的方式,但是对于维护长期的社会和谐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法律途径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和平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1)报警在停车纠纷中,一方私自移动他人车辆、挡住他人车辆等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警方协调处理。
(2)调解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相关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走司法和解程序,由司法机关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并签订相关的协议书或调解书。
(3)诉讼如果上述两种方式均不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则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通常是最后的一种选择,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三、建议为了避免停车纠纷的发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些建议:1. 优化停车位资源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应加强停车位资源的管理,充分利用停车空间,增加并优化停车位,扩大停车场和泊位的规模,通过管理和规划,达到科学合理调配停车资源的目的,为市民创造更好的停车环境。
2. 设立专业机构在城市规划中适当设置专业机构,为市民提供可靠的停车服务,同时可以规范市民的停车行为,促进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
车位纠纷事件处置情况汇报

车位纠纷事件处置情况汇报
根据公司停车管理规定,每位员工在公司停车场都有一个固定的车位,但最近发生了一起车位纠纷事件,现将处置情况汇报如下:
事件经过:
2022年10月10日,公司A员工小张发现自己的固定停车位被公司B员工小王的车辆占用,小张当即向停车管理员进行了投诉。
经过调查得知,小王因为临时有事,才停放在了小张的车位上,并未得到小张的允许。
处置情况:
1. 第一时间联系小王,要求他立即将车辆移开,并向小张道歉。
小王表示愿意配合,并立即将车辆移开,并向小张道歉,承诺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2.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将加强停车管理,对于临时有事需要占用他人车位的员工,需提前向停车管理员请假并得到同意,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对于已经发生的车位纠纷事件,公司将进行警示教育,告知员工遵守停车管理规定的重要性,维护公司内部秩序的重要性。
预防措施:
1. 增加停车管理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位员工都清楚公司的停车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
2. 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位纠纷事件的发生。
3. 对于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示警示。
结语:
公司将会进一步加强停车管理,严格执行停车管理规定,确保每位员工都能够按规定享有自己的固定停车位,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希望每位员工都能够遵守停车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公司内部秩序,为公司的正常运转做出贡献。
以上为车位纠纷事件处置情况汇报,请相关部门和员工共同配合,确保公司停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停车区纠纷案例

停车区纠纷案例停车区纠纷案例:邻里纷争的发端案例背景及事件描述:2010年5月15日,位于某市居民区的福泽小区停车区内发生一起邻里纠纷事件。
当天下午6点,小区住户王先生回家后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停车区内的私家车被其他住户的车辆堵住,无法离开停车位。
据目击者证言,当时停车区内发生了一场激烈的争吵,涉及到的住户有王先生、李先生和张夫人。
据王先生提供的证词,他停放的车辆正常停在指定停车位内,但是张夫人将自己的车辆停在离他车辆前方很近的位置,导致他无法开车离开。
他表示,这并非首次发生这类停车问题。
他曾多次与张夫人交涉,要求她停放车辆时不要阻塞其他住户出入。
然而,张夫人以自己是福州市政府公务员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
李先生证实了王先生的陈述,并称他也多次遭遇到同样的问题。
张夫人则提出了不同的说法。
她辩称,她作为小区的一名政府公务员,享受特殊权利,可以停放车辆在方便自己的位置。
她指责王先生和李先生没有向她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故而她并不认为自己有违规行为。
相关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车辆在道路上停放时,不得妨碍他车正常通行或者占用公共汽电车站、出入口以及其他交通设施。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不得阻止他人依法行使产权。
律师点评:该案例中,发生了一起邻里纠纷事件,涉及到小区停车区的合理使用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车辆停放时不得妨碍他车正常通行,这是保障交通安全和其他车主权益的基本原则。
另一方面,作为小区居民,享有合理使用停车位的权利。
首先,对于王先生和李先生的主张,他们多次要求张夫人不要阻碍他车出入,并提出了口头申诉,这是符合合理法律要求的。
其次,张夫人作为公务员享有特权的认定是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的,她的行为阻碍了王先生和李先生车辆的正常通行,且张夫人的营私舞弊行为影响到了其他业主的停车权益。
该案例中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协商解决,那将是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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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6日,第六分公司首府大厦客服部郭立斌接到6座张先生的电话,称其的私家轿车停放在园区西侧时被人用钝器击伤,要求查看监控录像。
随后郭立斌到6座与张先生简单了解情况后一同来到了事发现场(1座门前)。
当时车子并未在园区,张先生称昨天下班时发现车子有损伤,但由于有急事需要处理当时并未追究此事。
郭立斌首先向张先生说明三点:①该区域不在监控设备的监视范围之内;②该区域为消防通道,非指定停车地点不允许停放车辆;③会与当值秩序维护人员核实当天工作情况,查明当天是否有类似事件或可疑人员。
与张先生沟通完此事后,郭立斌向当值秩序维护人员核实了当天情况,了解到当天该车在停放期间并未有可疑情况发生导致车辆损坏。
同时秩序维护人员还表示,如有车辆准备在该区域停放,秩序维护人员都会上前进行提示、劝导,但该客户对秩序维护人员的提示置之不理,且从秩序维护部了解到他离开园区时未缴纳相关车辆管理费用。
次日,郭立斌与张先生进行沟通,将事情核实的情况告知张先生,张先生对此还存有些许疑惑,并就此事多次与客服部联系,郭立斌都耐心地向张先生进行解释,最终郭立斌以自己的真诚和耐心使张先生感到满意,并促成此事最终圆满解决。
分析:涉及法律、法规、政策:1、《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2、《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5、《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7、《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首先张先生停放车辆的区域并非指定的停车位,而是消防通道,并且未听从秩序维护人员的提示、劝导将车辆停放在该区域;其次从秩序维护部了解到他进入园区时未缴纳相关车辆管理费用;再次该区域没有监控设备,且在事发当日并未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因此无法证明张先生的车是在园区内损坏的。
基于以上几点,物业公司不能对张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事件处理者郭立斌非常能够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在当事人多次打电话就此事件的疑问,他都能很耐心的对张先生进行解释,最终使张先生满意而归。
预防建议1、物业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2、加强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消除“乱停”现象。
3、时刻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4、完善所管区域内的监控系统,记录事件发生的过程,为相关事件提供证据。
“停车场纠纷”相关问题的延伸1、物业公司对停车场管理的性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从该规定可知,停车场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应属于物业公司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范围。
但该管理仅属于物业管理公司基于小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小区配套设施所进行维修、清扫等维护、养护管理,并不涉及业主私人车辆的管理。
如该管理中包含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或保管,则对小区内没有车辆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从而也可以确定,车辆在小区停车场停放,并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正常物业管理服务范围,而属于双方当事人一种特约服务,停泊车辆的车主需另行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用。
2、小区停车场内停泊车辆是场地使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大量纠纷显示,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中如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与车主争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公司是否对停放的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且车主也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已形成保管关系,如车辆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车辆停放一般只收取几元钱的停车费,视为保管关系有失公平,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一种场地使用关系,而不能认定为保管关系,对于提供场地使用的物业公司来说,不应对车辆的丢失、损毁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保管合同的概念及实践合同的法律特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最关键的是还须有车主将车辆交付保管方并由保管方实际控制的行为。
实践中要认定究竟是“场地使用”,还是“停放保管”,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1)物业公司与车主是否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对车辆的停放、领取及保管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是确定双方法律关系最直接的依据。
比如深圳市政府1996年9月24日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
(2)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未对车辆停放是否为保管关系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停车行为的具体特征,即车辆是否由物业公司实际控制的行为来确定。
(3)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已拿前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那么在停车场所停放的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物业公司,双方之间就没有形成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自然不具备保管的法律特征,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4)如果有的小区在停车场在管理过程中,由停车场管理员凭证放行,车主只有凭证方可将车从停车场提走,或者由车主在车辆停放时将车辆钥匙及行车证明交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已通过这种具体的行为控制了车辆,表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在事实上对保管达成了合意,应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车辆保管关系。
因此,要正确判断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除了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真实意思表示之外,关键在于车主将车辆是否交付给物业公司实际控制。
若交付给物业公司控制,则保管关系就成立,否则就只能认定为是一种车辆租用关系。
从法理上讲,停车收费并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无论是保管合同还是场地使用合同,都可能交付收费依据,但停车收费依据仅能证明停车行为是有偿行为,还是无偿行为,而对停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关,因而也就不能以单凭停车收费依据来认定是否为保管关系。
3、车辆在小区停车场丢失、损毁后的赔偿责任认定当车辆在小区内发生丢失或毁损时,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赔偿责任意思自治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因此,在处理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纠纷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倘若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应当确定为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未尽保管职责,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双方已明确约定为场地使用关系,物业公司不对业主的车辆等财产承担保管责任的,则物业公司不负保管职责,只能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是否有过错来确定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行为特征确定赔偿责任对已经发生的小区停车场车辆丢失纠纷,在当事人之间未对车辆停放为保管关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物业公司在车辆停放期间是否实际控制车辆来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如前文所述,如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存在“物业公司出具了提车单证或凭卡放行”、“交付钥匙”、“交付行车证明”等行为的,可以认定物业公司通过控制车辆钥匙、控制行车证明、控制相关凭证等行为,实际控制了车辆,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应对车辆的丢失、毁损按保管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
(3)根据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是否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和物业管理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手段来看,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的安全保卫责任是整个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宏观安全保卫工作,并不涉及业主的个人特定财产的微观安全保卫之责。
毕竟物业公司是以服务为主收取微薄费用的,如把小区内的私人财产及人身安全一并囊括进物业公司的义务范畴,对物业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不对价的。
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安全防范工作仅是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物业公司的保安服务并非法定义务,而是一种约定义务,当发生车辆丢失等事故时,只要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中所约定的正常安全防范义务,没有重大的过错行为,物业公司便可对车辆和财物的损失免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约定并结合物业公司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职责,要确定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中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物业公司是否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配备了保安人员及相关的保安措施;(2)对于承诺24小时远红外监控的小区,是否保障了监控系统的正常有效运作(3)当发现犯罪行为时,小区保安人员是否不管不问,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4)外来人员凭证出入的小区,盗贼出入小区时门卫是否查验证件;(5)小区业主对小区安全提出改进或要求,但物业公司未予以理会;(6)当小区已发生治安事件,物业公司是否加派安全防范人员等。
本案例中张先生并未缴纳相关车辆管理费用,所以物业公司不对车辆有管理或者保管义务;同时,张先生停放车辆的区域并非指定的停车位,而是消防通道,并且未听从秩序维护人员的提示、劝导将车辆停放在该区域,该区域没有监控设备,在事发当日并未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因此无法证明张先生的车是在园区内损坏,所以,张先生对该次事件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