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方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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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范文6篇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范文6篇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范文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现因以下原因,甲方决定在试用期内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缘由1. 乙方在试用期间,未能充分展示其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不符合甲方规定的岗位要求。

2. 因乙方身体原因无法继续胜任工作。

3. 乙方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情节严重。

4. 其他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方式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交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公司财产、文件资料等。

3.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

三、双方权益保障1.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2.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与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3. 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资料、公司车辆等。

4. 双方共同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不再互相追究对方在试用期间的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 若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此协议书仅为参考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会与第一次入职的劳动者约定一个试用期,其实只要也就是看一下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这个工作,如果发现有不胜任的情况,则也好及时的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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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

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

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什么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

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

劳动法选择题

劳动法选择题

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是()。

A.个体户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的关系B.作家把自己的劳动成果交给出版社而与出版社之间发生的关系C.承揽关系D.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2.下列人员中适用劳动法的是()。

A专职律师B企业党委书记C公司股东D监狱服刑人员E妇联主任1.下面关于我国工会的描述,错误的是()A.工会具有阶级性和群众性B.工会是党的一个附属机构C.全国所有的工会都具有法人资格D.工人可以自由组织工会2.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会有权()A.予以处罚B.要求重新处理C.予以改正D.代表职工提请仲裁或诉讼1.最早的“工厂立法”开始于()A1661 年B1702年C1802年 D 1839年2.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产生的标志是()A法国的《工厂法》B前苏联的《苏俄劳动法典》C美国的《劳动关系法》D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3.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劳动立法的发展体现在()A.工厂立法的内容不断充实B.在宪法中规定劳动权C.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现D社会保险法的产生4.20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劳动立法在()的发展尤为突出A.就业保障B社会保障C.反对歧视D劳动争议处理5.19世纪初期,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有()A.无产阶级的长期斗争B.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C.维持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D.劳动关系的产生6.下列关于“劳工法规”与“工厂法”的表述,错误的是()A.“工厂法”规定了工时的下限和工资的上限。

B.“劳工法规”规定了工时的上限、工资的下限C. “劳工法规”是保护资本家的立法,“工厂法”则主张保护劳动者。

D. “工厂法”产生在“劳工法规”之后。

1.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A.劳动法律规范B.劳动关系C、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D.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D、.劳动法律事实3.下列行为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是()A、某个体餐馆雇佣童工B、因身体原因甲与所在单位协议改变岗位C、乙根据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岗就业D、劳动合同期满前,丙与某宾馆协议延期4.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是()A.劳动力B、财物C、劳动条件D、劳动行为5.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从法律属性上看,劳动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B.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并不附随劳动法律关系而存在C.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当事人一般无自由选择的余地D.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同时享有和承担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权利(力)与义务★1.依《劳动合同法》,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2个月B.l个月C.半个月D.3个月★2.依《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A.劳动关系有效,支付二倍月工资B.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者工资C.劳动关系无效D.视为同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甲在A企业连续工作已经满十年,A企业未提出同甲续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_3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_3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

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

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一、总则第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动、解除和终止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订的《员工关系手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司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公司XXX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认真研究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所有整日制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

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签订合同期限肇端日起生效,劳动合同单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可根据不同岗亭、技能水平、任职资格及员工的身体身分、年龄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单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以以下表为首次劳动合同期限的参照表,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雇用中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首次劳动合同期限参照表岗亭分类技术、管理、行政、销售、采购生产、仓储操作后勤辅助岗位说明:(一)技术岗亭指研发人员、生产技术员、工段长、班组长、质量判定等职位;(二)管理岗位指公司聘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三)行政岗亭指主管、产品经理、行政科室人员等职位;(四)销售岗位指业务销售及配合销售工作的相关行政人员等职位;(五)采购岗位指商业片各事业部的采购人员职位;(六)生产仓储操作岗位指生产操作一线人员及配送、物流、仓储操作人员等职位;(七)后勤辅助岗位指从事后勤清洁、绿化、食堂、招待所及从事繁重体力工作等职位。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劳动法>一、单项选择题1.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C )。

A.《国际劳动宪章》B.《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C.《费城宣言》D.《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会议》2.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B )。

A.《暂行工厂规则》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D.《劳工仲裁条例》3.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B )。

A.《劳动立法原则》B.《暂行工厂规则》C.《劳动法案大纲》D.《劳动立法大纲》4.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C )。

A.工作B.生活C.劳动D.生产5.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6.以下说法错误的有(C )。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7.我国劳动法采(A )形式。

A.成文法B.判例法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8.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D )。

A.《工会法》B.《合同法》C.《劳动法》D.《宪法》9.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C )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B.15周岁C.16周岁D.18周岁10.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A )。

A.健康检查B.劳动补贴C.设备更新D.知识教育11.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D )。

A.国家福利B.个人福利C.家庭福利D.集体福利1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C )。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C.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D.劳动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13.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A )。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最新3篇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最新3篇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最新3篇篇1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因公司原因需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乙双方同意,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缘由1. 因公司业务调整,原岗位需求发生变化,需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解除;2. 乙方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和方式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 乙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的___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经济补偿和赔偿1. 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2. 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公司相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3. 乙方违反公司规定导致的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双方权益和义务1. 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本协议;2. 乙方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利用;3. 乙方应按时办理离职手续,并完成工作交接;4.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离职证明和相关手续。

六、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2. 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2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因公司运营需要及员工个人表现,甲方决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利于理顺劳动关系,在权衡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环境。

更多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内容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在弱势地位,从维护劳动者权益启程,法律剥夺了劳动者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应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告用人单位”。

本法对此项权利也搞了规定。

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有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嗜好去挑选最适宜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创造力,从而有助于同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必备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歇息放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列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以上条款在劳动合同中都应包含。

一旦员工的岗位、报酬等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劳动纠纷中陷于被动。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乙方(劳动者):公民身份号码:定居住址:联系电话:紧急状态联系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创建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遵从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签定本劳动合同(以下缩写合约),双方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证实合约为化解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第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合同为紧固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了,共_____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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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方之责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自试用期开始第一天就是有效成立的,当事人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立法规定当事人在试用期内符合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情况下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对于其没有遵守相应的条件、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因其行为违法更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就简单地认为,在试用期内,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涉及到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问题。

目前,我国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只要证实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也无须提前通知企业;试用期内合同当事人单方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具体对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 2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这样理解《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有失偏颇,片面强调了企业的用人“自主权”。

企业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第25条的规定,有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并且通知或告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何谓“符合录用条件”,我国《劳动法》未作出任何规定,况且,“录用条件”也不应由用人单位自己说了就算,不能是个天知、地知、雇主知的“玄机”,而应当是经过公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共知的,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以及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履行举证责任、通知或告知劳动者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义务,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理由不是上述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是用人单位任意找了一个理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原劳动部1995年5月10 日颁布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223号)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我国《劳动法》有关规范还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实际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以任意一个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不再符合《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所以也就不适用于原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的《意见》第39条的规定。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经过协商一致,约定在试用期内即使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给予劳动者一笔经济补偿金,也是应该允许的。

由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行为不与我国法律、法规抵触,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前所述,对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果确定证明了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既未规定要进行赔偿,也没有禁止进行赔偿。

笔者认为,在试用期内,即使用人单位可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意见》第18条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期内劳动合同是依法订立的,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完全是由劳动者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依此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在程序上通知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无须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

目前,我国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实施通知行为而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的,其单方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违法。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否则,易造成劳动者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了劳动力的正常流动。

《意见》第3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期所支付的费用。

《复函》第三项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形)对职工进行各类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按此规定,接受用人单位出资进行的培训费用,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必赔偿给用人单位,反而是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赔偿。

这项规定,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试用期属于合同期内的一部分,同样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接受了用人单位出资进行的培训,劳动者前段时间提出解除合同不必赔偿,后段时间提出解除合同反而
就要赔偿。

这样更容易促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在试用期满前解除合同,导致劳动力的频繁流动。

笔者认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未按约定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或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未满约定期限的,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向该用人单位赔偿培训费用。

因此,只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接受了用人单位出资进行的培训,只要其未能履行完合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其他合同期内都应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除非劳动者能证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行为而导致的。

而且由于劳动者没有行使通知程序的违法行为,造成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应给予赔偿。

劳动者不辞而别,程序违法,主观上有过错,对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程序的,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是无效的,其不辞而别,就是无故旷工,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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