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文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统计工作,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水利工程统计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统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加强统计技术和统计方法的应用,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制度,加强统计宣传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水利工程统计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统计内容和统计方法,适时完善统计指标和统计体系。
第七条各级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规范和统计标准,制定统一的统计流程和统计程序,统一数据的收集、整理、核查和报送。
第二章统计管理第八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责任主体,明确统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统计工作行为。
第九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统计数据的汇总、核查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统计数据,便于统计数据的查询、使用和分析。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数据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监督制度,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三章统计报告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报送统计报告,及时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便于下级机关和相关部门了解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统计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表格,规范数据填写和数据报送,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管理统计)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精编

(管理统计套表)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总则文化部制定的《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是对全国文化部门(含文化系统和文物系统)主办的或实行行业管理的文化及相关产业,以及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等,定期进行全面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
壹、基本概念及涵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对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标准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类别,即每壹个行业类别都按照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归类,而不是依据行政事业编制、会计制度和部门管理归类。
壹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机构的集合。
是按照各机构(或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分类。
在划分国民经济行业时,壹个机构的行业性质是根据该机构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确定的。
如果壹个机构从事俩种或俩种之上的经济活动,则按主要活动确定行业。
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三次产业划分:第壹产业,指农业、林业、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指除上述第壹、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产业。
第三产业的分类: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和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活动的属性特点,划分为公益性文化活动和运营性文化活动俩大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的派生分类,有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俩大类:文化服务:主要有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
中国水利统计年鉴统计指标

中国水利统计年鉴统计指标1.引言1.1 概述概述:中国水利统计年鉴是中国水利部门每年出版的一本重要统计参考资料,旨在全面、客观地反映中国水利事业的发展状况和相关统计指标。
该年鉴包括了大量关于水利建设、水文水资源、水利工程、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数据和指标,并对这些数据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解读,为决策者、研究者以及广大水利管理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中国作为一个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水利工作一直以来都受到高度重视。
水利统计年鉴作为中国水利事业的发展记录和评估工具,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和实践意义。
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水利部门都积极配合,提供准确、完整的数据,确保水资源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在统计指标的选择和计算上,也充分考虑了国际标准和先进经验,以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广泛应用性。
本年鉴的主要统计指标涵盖了水域面积、水系密度、蓄水容量、水资源总量、水资源利用率等关键指标。
通过全面反映中国水利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可以更好地指导水利规划、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
同时,统计年鉴中还呈现了各个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效益评估结果,以及各项水利政策的重要数据支撑,对于全面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国水利统计年鉴的主要统计指标展开详细探讨,通过对数据的整理、归纳和分析,以及对现行政策的解读和对未来发展的展望,旨在提供给读者一个全面了解中国水利事业发展状况的参考。
同时,本文也会探讨一些问题和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以期促进中国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编写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概述了本文的主题和内容,介绍了中国水利统计年鉴的统计指标,并阐述了本文的目的。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包括了两个统计指标的详细介绍。
我们将对这两个指标进行逐一分析和解释,探讨其在中国水利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每个指标将分别进行揭示和解读,并通过数据对比和趋势分析来展示其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
渔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附件: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1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 (4)(一)渔业生产基本情况(水产年报01表) (4)(二)海洋捕捞产品产量(水产年报02表) (5)(三)海洋捕捞分海区、渔具等产量(水产年报03表) (7)(四)远洋渔业产量(水产年报04表) (8)(五)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5表) (9)(六)海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类)(水产年报06表) (11)(七)淡水捕捞产量(按类别分)(水产年报07表) (12)(八)淡水养殖产量(按品种分)(水产年报08表) (13)(九)淡水养殖产量和面积(按水域和养殖方式分)(水产年报09表) (15)(十)主要水产苗种(水产年报10表) (16)(十一)水产品加工(水产年报11表) (17)(十二)渔业船舶拥有量(水产年报12表) (19)(十三)渔业人口与从业人员(水产年报13表) (21)(十四)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年报14表) (23)(十五)渔业灾情(水产年报15表) (24)(十六)渔民家庭收入与支出(水产年报16表) (26)(十七)渔民家庭收支台帐样表(水产年报17表) (28)(十八)主要省市区水产品产量快报(月报)(水产定报1表) (29)(十九)上半年渔业经济总产值和增加值(水产定报2表) (30)(二十)上半年渔业生产情况(水产定报3表) (31)四、主要指标解释 (32)一、总说明(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为全面了解我国渔业事业、渔业生产活动和渔业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渔业建设和发展成就,正确把握渔业发展形势,为国家制定渔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信息反馈和决策咨询,特实行渔业统计调查项目。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

水利部水文设备管理规定(1993年1月30日水利部水文[1993]40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设备的管理,不断提高水文、水质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的技术水平,根据《水利部设备管理制定》,结合水文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水文、水环境部门的设备管理,其内容包括测验仪器和测报设备的管理两部分。
测验仪器系指为直接量测各水文、水质要素所采用的仪器,如雨量计、水位计等。
测报设备系指为水文、水质监测提供的设施和场地、以及为数据处理、水情预报、传输服务的设备和设施,如测船、缆道、水质分析设备和通讯电台等。
第三条水文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创造技术经济条件,并依靠组织手段,对水文、水环境部门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从选型购置、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进行综合管理,使其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效能,取得良好效益。
第四条水文设备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管理工作要面向业务、面向基层、一切从生产实际需要出发;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认真搞好现有设备的养护与维修;加强设备管理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第五条水文设备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规定根据水文测报、水质监测工作的需要,对各主要设备的配置标准,检修和使用年限仅作原则规定,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主管单位可根据所属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工作环境等条件,适当予以调整。
非主要设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水文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养护维修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SL330-2011水情信息编码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编码的格式和规则 (3)3.1 编码格式 (3)3.2 水情信息编码分类码 (5)3.3 水情站码 (6)3.4 测报时间码 (6)3.5 时间步长码 (7)3.6 要素标识符 (7)3.7 数据(值)编码 (9)4 降水量编码 (10)4.1 一般规定 (10)4.2 标识符 (11)4.3 编码格式 (12)4.4 编码示例 (13)5 蒸发量编码 (19)5.1 一般规定 (19)5.2 标识符 (19)5.3 编码格式 (19)5.4 编码示例 (20)6 河道水情编码 (22)6.1 一般规定 (22)6.2 标识符 (23)6.3 编码格式 (24)6.4 编码示例 (26)7 水库(湖泊)水情编码 (31)7.1 一般规定 (31)7.2 标识符 (32)7.3 编码格式 (33)7.4 编码示例 (35)8 闸坝水情编码 (39)8.1 一般规定 (39)8.2 标识符 (40)8.3 编码格式 (41)8.4 编码示例 (42)9 泵站水情编码 (45)9.1 一般规定 (45)9.2 标识符 (45)9.3 编码格式 (46)9.4 编码示例 (47)10 潮汐水情编码 (50)10.1 一般规定 (50)10.2 标识符 (50)10.3 编码格式 (52)10.4 编码示例 (53)11 沙情编码 (55)11.1 一般规定 (55)11.2 标识符 (55)11.3 编码格式 (56)11.4 编码示例 (57)12 冰情编码 (59)12.1 一般规定 (59)12.2 标识符 (60)12.3 编码格式 (64)12.4 编码示例 (65)13 土壤墒情编码 (68)13.1 一般规定 (68)13.2 标识符 (69)13.3 编码格式 (70)13.4 编码示例 (71)14 特殊水情编码 (74)14.1 一般规定 (74)14.2 标识符 (74)14.3 编码格式 (76)14.4 编码示例 (76)15 水文预报编码 (78)15.1 一般规定 (78)15.2 标识符 (78)15.3 编码格式 (80)15.4 编码示例 (83)附录A 报送水情信息的规定 (87)附录B 编码要素及标识符汇总表(略) (89)附录C 蒲福氏风力等级表(以距地面10m为准) (90)本标准用词说明 (91)本标准条文说明 (92)1 总则1.0.1本标准主要是针对原《水情信息编码标准》(SL330-2005)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

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制定2009年0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仿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总说明二、报表目录及报送要求三、水利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一)水利单位基本情况(二)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三)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四)水利企业单位财务状况(五)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六)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七)水利法人单位个数及人员报酬综合表(八)水利行政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九)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十)水利企业单位财务状况综合表(十一)水利单位取供水情况综合表(十二)水利单位固定资产情况综合表四、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一、水利服务业统计制度总说明(一)为全面反映水利行业发展状况,及时反映水利活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满足国家服务业统计以及国民经济核算和水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属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属于全数调查,凡乡镇及以上从事水利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社团等法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及时、准确、全面报送有关报表。
具有多级法人单位的企业集团或大型联合企业,应组织内部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分别填报,集团总部只填写总部有关数据。
(三)本报表制度由水利部制定,采取“统一布置、逐级实施、分专业审核、数据共享”的工作模式。
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内部分工协调,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具体承担报表下发、汇总上报等任务,人事、财务、基建、水资源、水保等管理部门协助做好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审核把关等工作。
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水行政执法统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备案2015年12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报表表式 (4)(一)基层定报表 (4)(二)基层年报表 (9)(三)综合年报表 (16)四、主要指标解释 (26)一、总说明(一)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和掌握水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适应依法治水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水利统计管理办法》和水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要求,各地区和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报表制度主要由基层定报表、基层年报表、综合年报表组成,主要反映水政监察队伍基本情况、水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情况、日常执法巡查监督活动、水事违法案件查处、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水事纠纷的发生及调处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等。
(四)本报表制度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调查对象,各类调查对象的调查范围规定如下:水事违法案件:管理范围内所有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水政监察队伍:管理范围内全部水政监察队伍;日常巡查监督活动:管理范围内水政监察队伍开展的所有日常巡查监督活动;水事纠纷:管理范围内所有发生的地区之间水事纠纷;水利规费:管理范围内所有征收及追缴的水利规费;行政复议案件:管理范围内所有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管理范围内所有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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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水文情况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6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一、总说明 (4)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水文测站基本情况(基础1表) (6)(二)水文测站情况(综合1表) (8)(三)流域(片)水文测站分布情况(综合2表) (11)(四)报送水文信息测站情况(综合3表) (12)(五)水文观测项目类别情况(综合4表) (13)(六)水文测验设施设备情况(综合5表) (14)(七)水质检测设施设备情况(综合6表) (15)(八)通用设备情况(综合7表) (17)(九)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情况(综合8表) (18)(十)房屋和固定资产情况(综合9表) (19)(十一)水文机构人员情况(综合10表) (20)(十二)技术咨询及综合经营情况(综合11表) (22)(十三)水文经费情况(综合12表) (23)四、主要指标解释 (25)一、总说明(一)为全面、系统反映我国水文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制定水文行业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指导水文现代化建设、开展水文行业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全国水文统计年报报表》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全国水文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二)统计内容:本报表为年度报表制度,设置1张基层单位报表、12张综合报表,内容涵盖水文站网、水文设施设备、机构人员以及经费投入等情况。
(三)统计范围:全国各级水文机构及各类水文测站。
(四)本报表制度由水利部水文司组织制定,统一布置、逐级填报。
由各级水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内部分工协调,承担报表下发、汇总、上报等职责,人事、财务、技术、装备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各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审核、汇总完成上一年度各项统计指标,报水利部。
水利部水文司对上报数据进行复核,形成《全国水文统计年报》。
(五)本报表制度未指定的其他统计调查项目,将采用经国家统计局备案(或审批)的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方式进行统计。
(六)本报表通过“全国水文站网管理系统”进行上报。
各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统计数据录入系统,正式年报表须经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水利部。
具体报送时间与方式要求以当年下发的有关水文统计工作的文件为准。
(七)《全国水文统计年报》作为政府信息刊印并公布,于每年3月底前印发全国水利部门、水文系统并通过水利部网站进行公布。
相关统计信息同时纳入《中国水利年鉴》《中国水利统计年鉴》《中国海洋年鉴》,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水文测站基本情况表号:基础1表制定机关:水利部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批准文号:填报单位名称:20 年有效期:一、水文测站名称:二、水文测站代码:□□□□□□□□三、测站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行政区划代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区、市、州、盟):县(区、市、旗)四、联系方式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五、水文测站类型:□□01 水文站04 蒸发站07 墒情站02 水位站05 地下水站08 实验站03 雨量站06 水质站六、所属流域:□□10 松花江流域60 珠江流域83 山东半岛沿海诸河流域20 海河流域70 太湖流域84 西南诸河流域30 黄河流域80 辽河流域85 西北诸河流域40 淮河流域81 东北沿海诸河及国际河流域87 其他流域50 长江流域(不含太湖流域) 82 华南沿海诸河流域89 东南诸河流域七、监测方式:□1 人工观测2 自动监测3 其他八、监测项目(可多选):01 流量□08 蒸发□15 水质□02 水位□09 比降□16 水生态□03 悬移质□10 冰情□17 墒情□04 推移质□11 水温□18 水文调查□05 河床质□12 地下水水位□19 辅助气象□06 颗粒分析□13 地下水水质□07 降水量□14 地下水水量□九、在站设施设备人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填报说明:1.本表用于了解水文测站位置、类型、监测项目、在站设施设备、在站人员等基本情况。
2.监测项目可多选,在测验监测项目后□内填入√。
(二)水文测站情况表号:综合1表制定机关:水利部批准机关: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文号:行政区划代码:□□□□□□有效期:□□□□□□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用于调查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水文测站设置的基本情况。
2.本表所指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均填报独立设置的站点,其他测站的观测项目不计在内。
3.国家基本水文站合计只填写国家基本水文站,包括水文部门管理的和非水文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
4.非水文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是指水文部门以外(如水利、电力、交通、铁道等部门)单位设立的、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管理的水文站。
5.委托监测站填写委托观测或委托看管的水文站数。
6.自动监测站填写流量自动监测的水文站数。
7.基本水位站/基本雨量站是指进行长期观测、独立设置的水位站/雨量站。
水位、降水量为自记方式的按自动监测填列。
8.地下水站中基本站包含仅长期监测地下水水质的站点;统测站包含临时监测地下水水质的站点。
监测层位中浅层填写监测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直接交替循环并埋藏较浅的浅层地下水(包括潜水和浅层承压水)的站点;深层填写监测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和赋存下来的、埋藏较深的、与现代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交替循环较缓慢的深层地下水的站点。
9.水质站是指进行水环境监测采样和现场测定的基本单元,可由一个或多个断面或采样点组成。
水质站数以控制断面来计算,该类断面在统计中都统一称为站,辅助、对照断面不计算在内,只统计到控制断面。
只填写监测地表水水质的站点,不含入河排污口。
10.墒情站按独立设置的站点和有墒情监测项目的其他测站的总数填列。
11.蒸发站、地下水站、水质站、墒情站,既有人工观测(监测)又有自动监测的站点,按自动监测填列不得重复填报。
12.实验站按设站主要目的(径流、蒸发、测验方法、水库、地下水、其他)填列,一个站仅填列其中一项。
具有流量观测项目的实验站兼做基本水文站的,除填列有关各栏外还需填列“兼水文站”栏。
13.辅助站是指为配合国家基本水文站正确控制水文情势变化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按一个计算)站点。
14.固定洪调点指为开展洪水(洪痕)调查,以弥补水文站网不足,在河道或汇流处固定位置设置的调查断面。
15.专用站是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水文测站,按以下两类分别进行填列。
水文部门为特定目的设立的、未列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网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等,包含中小河流水文监测项目新建的站点,改建升级为水文站的、未履行纳入国家基本水文站管理审批程序的测站按专用水文站填列;由非水文部门建设,交由水文部门管理运行的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等,包含山洪灾害防治、省界断面、水库等建设的站点。
16.逻辑关系:03+04+05+06+07=02,08+09+10=02,02+14=01,11≤02,12≤02,13≤02,16+17+18+19=15,20+21=15,22≤15,24+25=23,26+27=23,28≤23,30+31=29,33+34=32,35+36=32,37+38=32,39≤38,41+42=40,47+48+49+50+51+52=46,57+59=56,58≤57,61+63=60,62≤61,65+67=64,66≤65(三)流域(片)水文测站分布情况表号:综合2表制定机关:水利部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文号:行政区划代码:□□□□□□有效期: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用于调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七大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水文站、水位站和雨量站分布情况。
2.本表中水文测站合计与综合1表中水文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与专用测站之和相等。
(四)报送水文信息测站情况表号:综合3表制定机关:水利部批准机关: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文号:行政区划代码:□□□□□□□□□□□□有效期:填报单位名称:20 年计量单位:处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用于调查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水文信息测站情况。
2.报汛站填写有报汛任务书、向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报送水文信息的水文测站,包含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的站点。
一个测站同时向几个单位拍报水情和几个项目者,仍以一个站(按该测站站类属性)填写。
3.发布预报测站填写向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门发布水文预报的测站。
一个站同时向几个单位发布水文预报的,仍以一个站填列。
4.发布预警测站填写向社会公众发布水文预警信息的测站。
一个站多次发布水文预警的,仍以一个站填列。
5.逻辑关系:02+03+04+05+06=01表号:综合4表制定机关:水利部批准机关: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文号:行政区划代码:□□□□□□有效期:□□□□□□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用于调查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水文测站(包括基本站和专用站)的水文观测项目情况。
只要水文测站该观测项目未撤销,无论监测与否,都应统计。
2.流量按断面流量资料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数目填列。
3.水位按水位站和水文站水位观测项目的总数填列。
4.降水量按雨量站和附设在水文、水位等测站上的降水量观测项目的总数填列。
5.水质按断面或采样点水质资料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数目填列,与水文站网中的水质站数相等。
6.墒情与水文站网中的墒情站数相等。
7.辅助气象是指气温、风向、风速、湿度、气压等气象因子的观测项目。
8.泥沙、蒸发、比降、冰情、水温、水生态、水文调查等,均按观测项目数统计,包括独立监测的某项目测站及水文、水位等测站含有的监测项目。
表号:综合5表制定机关:水利部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批准文号: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用于调查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水文测验设施设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