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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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摘要:一、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和意义二、律师协会的定义和性质三、律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四、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五、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正文:一、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和意义律师协会章程是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发挥律师协会作用的重要文件。

它为律师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各地律师协会都制定了自己的章程。

二、律师协会的定义和性质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三、律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其任务包括: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

四、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会员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律师协会的监督机构。

律师协会的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平等互利、自我约束等。

五、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

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律师协会的会议和活动、选举和被选举、提出建议和批评等。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的会议和活动、缴纳会费等。

六、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会员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修改章程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会员的同意。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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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是规范律师协会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它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总则:阐述律师协会的成立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例如,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等。

2. 协会职责:明确律师协会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这可能包括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3. 会员:规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条件,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团体会员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等。

4. 组织结构:描述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5. 运作机制:规定律师协会的决策程序、会议制度、财务管理、选举制度等。

6.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促进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交流。

7.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设立奖励制度,对优秀律师或团队进行表彰;同时,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处分的程序。

8. 经费:明确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9. 其他:涵盖协会的日常运作、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章程的修订程序等。

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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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原创版】目录一、律师协会章程的概念与作用二、律师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三、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四、律师协会章程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律师协会章程的概念与作用律师协会章程是指由律师协会制定的、用于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和促进律师行业发展的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律师协会章程明确了律师行业的管理规则和标准,为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2.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律师协会章程鼓励律师们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从而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3.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了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律师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总则:总则是律师协会章程的开篇,主要规定了律师协会的名称、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

2.组织机构:组织机构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和各机构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内容。

3.会员:会员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会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入会和退会程序等内容。

4.协会活动:协会活动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的各类活动,包括培训、研讨、交流、评估等。

5.经费与财务:经费与财务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6.章程的修改和解释:这一部分规定了律师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和解释权限。

三、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与实施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筹备:律师协会成立筹备组,起草章程草案。

2.审议:章程草案提交律师协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3.表决: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

4.备案:律师协会将章程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主要依靠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和会员的自觉遵守。

律师协会应定期对会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会员了解并遵守章程规定。

四、律师协会章程的意义和价值律师协会章程对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1.规范行业管理:章程明确了律师行业的管理规则和标准,有利于规范行业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1. 本协会名称为XXX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1. 本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宗旨1. 本协会以促进XXXX为宗旨,为广大会员提供相关活动和服务。

第四条协会地址1.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XXXX,实际办公地址为XXXX。

第五条协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 协会章程由协会理事会制定,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协会会员1. 协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荣誉会员和志愿会员。

2. 正式会员是由协会理事会审批通过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3. 荣誉会员是对协会有特殊贡献和支持的人士或机构。

4. 志愿会员是协会的志愿者,不具有投票权和选举权。

第七条协会理事会1. 协会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成员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2. 协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组成。

3. 协会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决策事项。

第八条协会监事会1. 协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成员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2. 协会监事会对协会理事会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

第九条协会职员1. 协会设立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1. 协会设立各类委员会,负责协会的专项工作,由协会会员组成。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经费来源1.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捐赠和赞助等。

第十二条经费使用1. 协会经费应用于协会的日常运作、项目实施和活动开展。

第四章论文发表和研究成果第十三条论文发表1. 协会鼓励会员就相关专业领域撰写论文,协会有权对优秀论文进行发表和宣传。

第十四条研究成果1. 协会对会员的研究成果进行鼓励和支持,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会员权利1. 会员有参加协会相关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义务1. 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和遵循协会工作安排等义务。

协会章程模板

协会章程模板

协会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名称)是由(相关领域/行业)的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在(注册地点)注册登记。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明确协会的宗旨,如“促进(相关领域/行业)的发展,提升会员的专业水平,服务社会公众”)。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列举协会的主要业务活动,如组织培训、开展研究、提供咨询等)。

第三章会员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如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等,并明确各类会员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列明申请成为会员的具体条件)。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详述会员入会的具体流程)。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列明会员的权利,如参加活动、获取资料等)。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列明会员的义务,如缴纳会费、遵守协会章程等)。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列明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28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统一向本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凡在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均为省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向省律师协会缴纳团体会费。

凡持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均为省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向省律协缴纳个人会费。

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和首次执业的律师,第一个注册年度免收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

第四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年检注册前缴纳会费。

市律师协会代省律师协会收取本市会费,并于本年度年检注册结束时,将会费上缴省律师协会。

第五条根据地区经济和律师业务发展状况,全省实行地区分类,执行不同的会费标准。

一类地区:团体会费15000元;个人会费2000元。

二类地区:团体会费12000元;个人会费1500元。

三类地区:团体会费10000元;个人会费1000元第六条全省省属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海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一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持泽、聊城4个市的市属、区(含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和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海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临沂13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二类地区会费标准;德州、滨州、劳泽、聊城4个市的县(市)属律师事务所执行三类地区会费标准。

第七条除会费外,各级律师协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条省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落实。

协会章程范本

协会章程范本

协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是一个由[相关领域或行业]从业者、学者及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明确协会宗旨,如推动行业发展、促进学术交流、服务会员需求等]。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具体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详细列出协会的业务范围,如组织交流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开展培训教育等]。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列出会员义务,如遵守章程、缴纳会费、参加活动等]。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列出会员权利,如参与活动、获得服务、提出建议等]。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列出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列出负责人任职的资格条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列出经费来源,如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

第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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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1993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4月9日山东省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山东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sla 。

第三条山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山东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山东省司法厅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十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业务指引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监督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律管理;(四)监督和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五)组织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受理并查处对会员的投诉;(六)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七)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培训、理论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八)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九)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十)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十一)调处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律师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十二)积极宣传律师工作,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十三)对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表彰;(十四)开展律师福利事业;(十五)山东省司法厅、全国律协指定或委托的其他职责;(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市律师协会和在山东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经山东省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持本会及各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证的实习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全国律协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与本会公共管理的权利;(三)享有向本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及其他救济的权利;(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六)使用本会信息资源;(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或者反映其他情况;(八)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三)接受本会监督、指导和管理;(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和公益活动;(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七)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八)按规定交纳会费;(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二)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源;(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传达、学习、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二)组织律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三)监督、教育本所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四)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五)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并代收个人会费;(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六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

出现重大事项,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且热心行业公益活动的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各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为下一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代表任期三年,选举或推举办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本会及各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列席全省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六)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七)审议重大资产管理及购置、处置方案;(八)制定、修改会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由本会理事会罢免其代表资格及在本会担任的一切职务。

第二十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常务理事会应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应当决定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人选,由主席团酝酿提案及决定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一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选举和表决的具体方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二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生效。

代表的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五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

理事从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会议,向大会报告工作;(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增补理事;(三)选举、推荐本省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理事候选人;(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和收支情况报告;(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七)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八)监督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九)在全省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主持本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二)批准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三)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并对其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四)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五)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六)讨论决定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七)其他经理事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经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每年度会长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年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交书面履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接受理事会授权领导常务理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三)签署本会文件;(四)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山东省司法厅和全国律协备案。

第六章监事会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监事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对全省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编制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要点;(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处履行职责;(三)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主决定列席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五)监督、审计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六)章程规定或全省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每年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监事会名单报山东省司法厅和全国律协备案。

第七章秘书处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办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列席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三)拟定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五)向常务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六)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七)完成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八)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机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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