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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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摘要:一、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和意义二、律师协会的定义和性质三、律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四、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五、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六、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正文:一、律师协会章程的作用和意义律师协会章程是规范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律师行业发展、发挥律师协会作用的重要文件。

它为律师协会的组织和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保障了会员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各地律师协会都制定了自己的章程。

二、律师协会的定义和性质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三、律师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其任务包括: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和培训,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

四、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会员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律师协会的监督机构。

律师协会的活动原则包括民主集中制、平等互利、自我约束等。

五、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协会的会员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

会员享有的权利包括参加律师协会的会议和活动、选举和被选举、提出建议和批评等。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的会议和活动、缴纳会费等。

六、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会员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修改章程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会员的同意。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事务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依法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团结、引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律师,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会员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决策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划分,并由行业内专业人士组成。

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相关领域的政策、准则和标准,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员管理、会务组织、信息发布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批的律师。

高级会员是在普通会员基础上,具备一定资历和业绩的律师。

荣誉会员是对律师行业有杰出贡献者的表彰。

第八条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益。

高级会员享有更多的荣誉和特权,如参与重要决策、担任重要职务等。

第九条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的律师将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或取消资格等。

第四章职责与义务第十条本协会的职责是推动律师行业规范化发展,加强自身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能力提升。

第十二条本协会应建立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律师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本协会依法自主开展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务管理权。

第十五条本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计。

财务报表应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公开。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是规范律师协会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文件。

它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 总则:阐述律师协会的成立目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例如,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等。

2. 协会职责:明确律师协会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这可能包括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3. 会员:规定成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条件,以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团体会员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等。

4. 组织结构:描述律师协会的组织架构,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

5. 运作机制:规定律师协会的决策程序、会议制度、财务管理、选举制度等。

6. 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促进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的交流。

7.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设立奖励制度,对优秀律师或团队进行表彰;同时,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处分的程序。

8. 经费:明确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9. 其他:涵盖协会的日常运作、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章程的修订程序等。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

2023年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发展,加强律师队伍的自律与管理,促进法治建设,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根据《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为自愿加入的律师组成的执业团体,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独立、公正、诚信地履行维护法律权益和社会公益的职责。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律师,促进律师共同进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专业素质,为法治建设及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公正、务实、开放、透明、高效。

第六条律师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 组织开展法律职业培训,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2. 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律师职业道德规范;3. 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4. 促进律师间沟通交流,加强合作与协作;5. 维护律师的权益,代表律师行业的利益与关切向有关部门表达和维权;6. 开展与律师行业相关的研究、宣传、咨询等工作;7. 其他理事会决定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七条律师协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决定具体时间和地点。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 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2. 审议通过章程的修改;3. 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算报告;4. 确定协会的重要事项;5. 最终解释本章程。

第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监事。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1. 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 提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工作计划;3. 组织协会会员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4. 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5. 管理协会的财务和资产;6. 解释章程,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设在协会所在地。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协调会员关系;3. 完成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文件、资料整理工作;4. 维护协会的日常运行。

律师协会章程2023

律师协会章程2023

律师协会章程2023【原创版】目录1.律师协会的定义和目的2.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3.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4.律师协会的职责和权力5.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用途6.律师协会的章程修改和解释正文根据《律师协会章程 2023》规定,律师协会是一个由律师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分为全国性律师协会、地方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

全国性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最高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律师行业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对地方性律师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负责实施全国性律师协会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协会的基本单位,负责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

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

团体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协会的会员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执行律师协会的决议,参加律师协会的活动,维护律师协会的权益。

律师协会的职责和权力主要包括: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职权;制定律师行业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监督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保障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组织律师培训、考核和评价,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处理律师行业的纠纷,维护律师行业的秩序等。

律师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律师协会的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开展律师培训、考核和评价;组织律师业务研究和交流;处理律师行业的纠纷;维护律师协会的日常运作等。

律师协会的章程修改和解释,应当由全国性律师协会负责。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为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协会;第二条本会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英文名称:,缩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以下称本会)是________________省律师的自律组织,依据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和本章程对全省律师提供行业服务,实施行业管理,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忠于律师事业,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反映律师诉求,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升律师综合素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及本会会员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下称全国律协)会员,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全国律协的指导。

第六条全省各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律师协会。

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会。

本会对全省各市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本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省司法厅和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本会会址设在________________省济南市。

第九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省各级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我省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五款、第八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

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

执业律师应缴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会费实际缴纳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在杭州、宁波、温州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缴纳;(二)在杭州、宁波、温州市的县、县级市,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全市以及衢州、丽水、舟山市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的80%缴纳;(三)在衢州、丽水、舟山市的县、县级市以及淳安、永嘉、文成、泰顺、洞头、磐安、仙居、三门、天台县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应缴会费按第四条规定数额的70%缴纳。

个别特别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市(省直)律师协会申请减免当年团体会费。

第六条新执业律师在领取执业证书后的第一次年检可以免缴个人会费,第二次年检可以减半缴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会费由各市(省直)律师协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收取,50%上缴省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

律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行业,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律师业务水平,推动法治建设,特制定本协会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全国性律师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协会宗旨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设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等机构。

第六条:全国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等。

第七条:理事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同时承担协会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职责与权利第十条:本协会负责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有权利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十二条:会员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会员的执业行为,处理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案件。

第七章活动与培训第十四条:协会定期举办各类业务研讨会、培训班,提高会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协会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进步。

第八章经费与资产第十六条:协会经费来源于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合法途径。

第十七条:协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协会[制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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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2010年12月25日,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会员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六章秘书处第七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八章奖惩和纠纷调解第九章经费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的执业提供服务,管理、教育、监督会员,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发展律师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在浙江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下,依法自主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律师协会;本会英文名称:LAWYER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本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律师执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三)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惩戒办法;(四)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六)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实习考核;(九)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十)指导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十一)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十二)组织律师开展国内和国际交流;(十三)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公共影响力;(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十六)指导市级律师协会开展工作;(十七)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十八)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的建议。

(十九)办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事务;(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的律师,以及本省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省辖区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并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领取实习证的人员,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本会和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专业研讨和交流活动,使用本会的资源;(四)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五)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质询;(七)对被投诉、举报或者惩戒有申辩的权利;(八)依法和依行业规范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三)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监督和管理;(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政治学习、职业培训、社会活动等;(五)在被投诉、举报过程中,接受本会的调查;(六)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八)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九)按规定交纳会费;(十)依法和依行业规范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的权利:(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二)请求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三)共享本会的信息资源;(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质询;(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业务交流;(六)对被投诉、举报或者惩戒有申辩的权利;(七)依法和依行业规范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三)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四)制定实施内部规章制度;(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六)在被投诉、举报过程中,接受本会的调查;(七)执行律师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八)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九)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十)按规定交纳会费;(十一)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十二)依法和依行业规范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应当在其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一)不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二)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或者被本会取消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的市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六条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可以视情节予以惩戒。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经三分之一以上律师代表书面提议,或者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行业规则;(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六)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七)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五年内未因执业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浙江省执业律师。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级律师协会推选产生。

市级律师协会现任会长作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根据需要,律师代表大会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大会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大会主席团成员从律师代表和特邀代表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和建议,维护会员权益;(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

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律师代表大会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由主席团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提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常务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部门,受质询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在大会上答复。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对答复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者联名向本会提出提案、意见或者建议。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提案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提出提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二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通过提案或者其他表决事项的,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等方式。

第五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每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理事应当执业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五)听取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六)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七)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提案;(八)选举、罢免本省推选的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九)审查会费收支情况报告,批准会费预算、决算;(十)贯彻本会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十一)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具有本省律师身份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

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者不再具有本省律师身份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理事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一)不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二)受到刑事处罚,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三)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理事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处分的,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第三十六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应当从执业八年以上,在本省律师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理事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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