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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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现场验收标准

医疗器械现场验收标准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说明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分五部分39项(条款),其中一般项15个、重点项18个、关键项6项。

1.机构与人员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 2.经营场所情况(一般项5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3.仓库与仓储设施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4.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5.质量管理与制度情况(一般项1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证、变更、延续的检查验收。

1、新申办企业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2、变更注册地址的,按第二、第五部分检查验收;3、变更仓库地址的,按第三、第五部分检查验收;4、变更经营范围的,根据品种确定是否需要现场检查验收;5、企业延续换证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

三、评审方法按该企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检查验收项目:1、关键项1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2、重点项大于等于2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3、重点项与一般项不合格数相加小于等于4项,为检查验收基本合格,要求企业限期整改;4、一般项小于3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合格。

四、检查记录检查验收人员及时填写《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要按条款逐项进行纪实性描述,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对检查结论提出意见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需要被检查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及时给企业送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4]169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23【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169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新一轮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下列条件实行一年一核。

即: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工作由经信委会同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具体政策(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企业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

(二)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合政[2012]4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合政[2012]4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合政〔201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现就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

以争创全国一流为目标,进一步整合市政府各部门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公开服务电话号码(不含110、119等特服号)和网上信箱,建立电话呼叫中心、网络受理中心、政务微博互动中心三个受理平台,开设“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网站,并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开设投诉入口,构建集电话、网络、微博于一体的管理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畅通、高效的服务。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统一受理、分级处置、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过错问责”和“首接负责制”、“办理实名制”的原则,建立群众诉求受理一体化、处理快速化、服务优质化的服务新机制,把“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打造成市委、市政府网络问政和便民惠民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建设措施和实施步骤(一)整合各类诉求渠道。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分步实施整合工作。

第一步,今年3月底前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政民直通车”(举报类除外)、“市长信箱”的整体融合,统一办理全市政务类和公用事业类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步,拓展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功能,采取政府无偿提供服务资源与服务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把便民服务引入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服务范围。

合肥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合肥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合肥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预案的编制遵循“科学、严谨、及时、有效”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合肥市实际情况和特点,对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信息核实、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并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合肥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由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条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七条各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组织,配备专业队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第八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支持。

第九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备具有应急处置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十条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二条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和督促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级别的划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保证应急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19
•【文号】国食药监办[2010]284号
•【施行日期】2010.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
品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0]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GMP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检查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局开展药品GMP检查员重新聘任工作计划,经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荐,国家局综合考评,李卫华等123人为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现予公布并核发《国家药品GMP检查员证》。

附件: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
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徐如强等167名同志为食品经营检查员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徐如强等167名同志为食品经营检查员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徐如强等167名同志为食品经营检查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6.09
•【字号】皖食药监法秘〔2017〕264号
•【施行日期】2017.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徐如强等167名同志为
食品经营检查员的通知
皖食药监法秘〔2017〕264号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在各单位初审、推荐的基础上,经培训、考试和资格复核,决定聘任徐如强等167同志为安徽省食品经营(销售环节)检查员,聘期为五年。

附件:安徽省食品经营(销售环节)检查员名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附件
安徽省食品经营(销售环节)检查员名单。

合肥市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合肥市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合肥市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一、背景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关键之一,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市内涉及食品经营的企业众多,为确保食品安全,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合肥市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依法监管,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三、管理范围合肥市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食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环节。

四、主要内容4.1 食品经营许可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经过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才能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将受到处罚。

### 4.2 食品卫生管理食品经营者应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保证食品制作过程的卫生。

每日定期清洁厨房设备和器具,并合理储存食品原料。

### 4.3 食品安全培训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生产。

### 4.4 食品质量抽检合肥市监管部门将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将立即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 4.5 食品安全事件处理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经营者应第一时间报告给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保障公众利益。

五、监督检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食品质量情况。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食品经营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合肥市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希望全市的食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始终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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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商务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合食药监药化流[2017]24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食药监药化流〔2017〕24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HFGS-2017-11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和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

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二、开办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
代管理方法;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新建城区、农村延伸。

三、开办条件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拟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以上零售药店的基础上申报。

县(市)以县(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合肥市以城区为单位,10家药店应在同一行政辖区内。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且工作单位应与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执业单位一致)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工作单位应与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执业单位一致)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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